第五章 內容管制的成本與效益
第一節 內容管制的流程
在第四章所刻劃之六類外部成本個案中,除「民意及政治參與的品質」的個 案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逕行認定,其餘每一件刻劃個案之所以遭核處,俱由諮詢 會議認定。事實上,只要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 違法情節之節目或廣告內容,NCC 會先發函要求電視頻道業者陳述意見,再將側 錄的內容,提送由社會各界公正人士代表組成、NCC 委員出任召集人之諮詢會議 討論,依據違法情節作成:核處、發函改進、不予處理或其他意見等諮詢意見,
再提請NCC 委員會議審議。
(傳播內容處)同仁等有點像檢察官提案,所有諮詢委員有點像陪 審團,那鍾起惠委員有一點像是法官,但是法官不做決定,而是所有的
雖說是「諮詢意見」,NCC 不一定要採納,但事實上,NCC 從未推翻諮詢會 議之決議。換言之,該會議才是決定傳播內容是否遭到核處的最關鍵角色。陳正 修抨擊,這是「不健康的現象」;林淑卿也質疑,NCC 的立場是什麼?事實上,
NCC 在決定是否裁處時,它的立場就是諮詢會議的意見。
每一個人的看法,事實上都是想要去說服別人,可能當然你都已經 決定要罰不罰,那你可能要把你的意見說出來,但是最後是匿名制的投 票,所以說每一個人都沒有辦法影響到誰,最後投出來,連我們委員也 會傻眼,但是,原則上我們到現在為止,NCC沒有推翻過一件委員的意 見(何吉森訪談,2010年4月7日)。
不能講說我們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如果說今天節目 廣告諮詢會議所做的認定仍然是有問題的,我們主管機關一定也會再請求,
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是否可能重新再做認定……可是到目前為止,節目廣告 諮詢會議所做的認定跟判斷,我們覺得都還是在一個很合理而且可接受的 範圍裡面,所以當然沒有必要去把他們的決議推翻(翁曉玲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翁曉玲認為,透過諮詢會議,能夠淡化主管機關對於爭議案件的價值判斷,
基本上也是尊重新聞自由的做法。然而,當業者對「傳播內容」核處有異議時,
無論是至行政院訴願、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CC 之核處從未被推翻,何吉 森說:「我們到現在還很自豪,到現在為止,沒有一件被撤銷」。
法官他說,這些人做成的共同決定,不會比我法官一個人的「獨自 判斷」更不恰當,他認為這麼多人做的決定,應該是更恰當的,所以法
官說,只要都是按照這個流程來,原則上,大部分都會支持我們這邊的 看法……曾經有一次,他們對節目廣告化認定有一點 confused,比如說 認定的標準,但是後來我們去說明,也提出歷來的判例、見解、一些諮 詢委員做的決定,後來法官都會尊重,以我們法律的見解,叫做「行政 裁量例」(何吉森訪談,2010 年 4 月 7 日)。
諮詢會議在電視新聞外部成本內部化扮演了至為重要的角色,而其是否仍有 改進空間?本研究綜合學者專家、業者、公民團體以及會議委員等多方立場,從 四部分對該會議提出現況的爭議與建議:一、組成的多元性;二、會議召集人的 影響;三、業者出席的可能性;四、資訊揭露的必要性。
一、組成的多元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開宗明義便言:
「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特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該要 點進一步說明「多元」的代表包括: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內容製播實務工 作者;而在第二屆NCC 委員上任後,第四任諮詢會議組成力求多元,共計學者專 家19 位,來自大眾傳播、社會學、法律等領域;15 位來自公民團體,包含消費者、
心理學、文教基金、法律事務所、兒童聯盟,心理學者、殘障聯盟、婦女團體及 聾人協會;以及5 位實務工作者(何吉森,2009 年 7 月 24 日)。同時,傳播內容 處會給諮詢委員相關的認定標準,包含NCC 所提出來的例示、分級辦法、認定標 準等;並提供過去處理的案例(鍾起惠訪談,2010 年 4 月 27 日;翁曉玲訪談,2010 年5 月 6 日)。
學者專家有包括傳播學者、社會學者、心理學者、法律學者,還有
廣告學者;公民團體就有兒童的、家長的……這些代表會進來;producer 就是曾經做過實際產製的,以免我們在做處理的時候,傷害到節目的創 意(何吉森訪談,2010 年 4 月 7 日)。
我覺得還滿多元的,有律師背景的、有學者的、有公民團體的……
反正所有案件走完之後,它其實會講一下每一個案件委員投票的結果,
那每一個委員自己心裡就知道說:喔,我的意見跟大家一不一樣?通常 不會有百分之百,例如說:十五個委員,十五個委員一致都是,除非是 非常明顯的……(但是)大部分共識是高的(王育敏訪談,2010年5月 12日)。
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認為,大家都是很小心地在討論;然而,管中祥觀察,
由於會議中,兒少及婦女團體比較多,顯現出來的價值觀是「保護主義式」的,
討論的氣氛也很保守;管中祥強調,這些團體的意見當然可以表達,但因為比例 的關係,會議結果會往某個方向傾斜。
NCC 在追求「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時,曾昭媛認為,「加入公 民的力量」較能避免不良的政治干預;然而,同時間,政府也可能「只聽到某些 團體的聲音」;於是,「夠不夠多元」成為了諮詢會議引人質疑之處。
它比例是偏差的,它的審查委員的組成,不是全部反映整個社會的 組成結構啊,沒有啊,它全部是一個菁英型的。你如果說今天是反應社 會結構,OK,你叫一些老百姓或麵攤的老闆,你叫他們來參加,就像陪 審團。陪審團的組成應該是反映社會的、觀眾的組成結構,但你的陪審 團用的是菁英陪審團,全部大學教授,你有老百姓在裡面嗎?你有一般
的市井小民嗎?沒有啊(林淑卿訪談,2010 年 4 月 21 日)。
這個自律其實就是律「NCC 的律」,而不是我們這個社會現在普遍 接受的標準……我認為 NCC 的標準跟社會大眾的標準有落差(平秀琳 訪談,2010 年 4 月 20 日)。
雖然 NCC 納入了公民團體代表,就業者的觀點,諮詢會議是「菁英型」的,
而且無法反映社會的組成結構。現任諮詢委員王育敏不認為公民團體是菁英;而 谷玲玲認為「諮詢會議同質性很高」,主要可分成學者及利益團體,儘管無法反映 社會大眾,但至少建立一個標準;鍾起惠則說,「質疑諮詢會議是否足以代表社會 結構」只是業者的托詞而已。
業者認為社會大多數的意見是什麼?那只是他們的托詞,他們其實 要說的是:他們有收視率嘛……有收視率又證明什麼(鍾起惠訪談,2010 年4 月 27 日)?
誰能夠代表社會大眾啊?誰可以呢?說實在道德標準高也不是壞事 啊,對不對?你有一個標準,你未必做得到;你如果連標準都沒有的 話……(谷玲玲訪談,2010 年 5 月 4 日)。
然而,對於提升諮詢會議「組成的多元性」,翁曉玲認為,或許未來可以再容 納更多不同的公民團體進來。除了公民團體之外,曾參與諮詢會議的受訪者也建 議,包含被保護的閱聽人、青少年保護團體等,也都可以加入諮詢會議。
NCC 主動去邀請某些公民團體,按照他的社會屬性,可能不是只有 兒少,可能包括性取向、移工、或是身心障礙等,那可能都應該是被納 入做整體思考的一個部分。另外,他可以有某種程度的開放性,就是讓 有興趣的公民團體有某種類型的參與機會(管中祥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可以找幾個高中生、大學生,就是這一些他們要保護的對象,請他 們找一些人來談一談,當然未必要開會,他們可以用一些網路論壇的方 式,這也可以來進行的,然後把網路論壇的一些內容,具體的,把它送 到那個內容諮詢會議來做參考,我覺得有一些不同的方法可以加入那個 多元的聲音(谷玲玲訪談,2010 年 5 月 4 日)。
開放更多公民團體參與,甚至網路論壇,諮詢會議的機制將有更大的彈性,
也促進媒體識讀教育。從「機制的彈性」開始,進而從中選擇較為冷靜、深思熟 慮看問題的代表,諮詢會議將更為多元而嚴謹。
二、會議召集人的影響
在諮詢會議中,NCC 主任委員指定 NCC 內部人員擔任諮詢會議的召集人(主 席),為了把自身的色彩降到最低,召集人並不參與議案建議處理方式的勾選及簽 註意見。然而,召集人即便沒有投票權,對於諮詢會議仍有一定的影響力,某位 不願具名的受訪者及管中祥皆反映了這樣的情況。不願具名的受訪者說:
不管說發言的氛圍如何,反正你自己填你的書面意見嘛……只要主 席節制一點,不要說把討論導往一個特定的方向。
我在裡面覺得那個氣氛說,NCC 的委員擔任主席,我會感受到一種 有意無意的暗示,要裁罰或不裁罰,我不知道,也許自己太敏感了(管 中祥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現任召集人、NCC 委員鍾起惠強調:主席的立場應該持平(fair),在她主持 會議時,諮詢委員並不會問她的想法,她也不會主動透露,但她會就自身的新聞 專業,告訴諮詢委員「製播的基本原則」;傳內處處長何吉森也認為,諮詢委員 們會比較重視 NCC 委員,不致影響核處結果。值得注意的是,當 NCC 希望將主 管機關對於爭議案件的價值判斷降到最低時,更應該留心的是諮詢會議召集人的 發言,以免讓諮詢會議流於為NCC 意見背書的工具。
三、業者出席的可能性
目前,當NCC 盯上可能產生外部成本的新聞報導後,在諮詢會議召開前,會
目前,當NCC 盯上可能產生外部成本的新聞報導後,在諮詢會議召開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