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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內容管制的成本與效益

第五節 漏網之魚:政治置入性行銷

對於「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NCC 除了可以依據《行政罰法》,考 量不法利益、加重裁罰的額度;就業者的角度,廖福順認為,應該檢討衛廣法第 23 條規定: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以一小時的節目為 例,目前法律規定,可以播送600 秒廣告;廖福順建議,NCC 應放寬各電視台播 送廣告秒數的限制,調高廣告秒數播送的上限,藉此讓新聞內容的置入性行銷回 歸「廣告」。

「轉嫁罰鍰」實為 NCC 核處時的重要挑戰,就轉嫁給記者而言,還是要靠新 聞工作者的「自我覺醒」,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而就置入性行銷被核處後、

轉嫁給廠商而言,NCC 不妨思考如何在「加重罰鍰」與「放寬廣告秒數管制」之 間,取得一個新的平衡點。

第五節 漏網之魚:政治置入性行銷

在本研究之架構下,NCC 對於六類外部成本均有所管制,進而使其內部化。

然而,「政治置入性行銷」卻是極為特殊的一類,它既為「民意及政治參與的品質」

之外部成本,也可歸屬於「置入性行銷」之外部成本,處於這樣的灰色地帶,本 研究在第四章中,將其歸屬於「民意及政治參與的品質」之外部成本,但值得關 注的現況是:「政治置入性行銷」是目前NCC 核處的漏網之魚。

「置入性行銷」是當今十分嚴重的外部成本,在第四章第五節中,本研究已 經深入刻劃NCC 核處最力的兩類,分別是「為特定產品行銷」及「為電視台自身

產品行銷」,諷刺的是,NCC 一面核處置入性行銷,政府卻帶頭新聞廣告化(廖福 順訪談,2010 年 5 月 11 日);甚至,葉蔚認為,政府置入性行銷還「不會輸給民 間」。

然而,綜觀「節目廣告化」的核處個案,「政治置入性行銷」卻沒有任何一件 被核處,本研究將從兩部分切入:首先,這條漏網之魚「有多大尾」?將試圖勾 勒目前政治置入行銷的嚴重性,以及其沒有被核處的原因;其次,則試圖提出「捕 魚之道」,試圖給予政策建議。

一、漏網之魚多大尾?──政治置入性行銷的嚴重性

政治置入性行銷,時而在業界被稱為「政府專案」,在第四章第一節所刻劃的 個案中,係為選舉前政黨的置入性行銷;而本節將更聚焦於「政府」的置入性行 銷。廖福順觀察,今天的電視新聞是整個國家機器都在置入,上從中央政府,下 至各縣市地方政府,雖然收益不若廣告量多,但已成為各電視台不可忽略的收入 來源。

政府置入(的收入)不可能比廣告多。(跟廣告收入相比,差不多 比例多少?)相對比起來量很少,以上個月來講的話,大概十五分之一 左右而已啦(廖福順訪談,2010 年 5 月 11 日)。

接政府的案子,我們從開始想,到去提案,到案子下來,然後去幫 它執行,然後執行完成,然後這個過程到結案,它是非常冗長而且成本 很高的工作,那我們不得不做是(因為)的確有這樣的需求,當然是有 部分的利潤,但是你說利潤很高嗎?跟廣告的利潤比起來,它的利潤算

是很低的(左燕妮訪談,2010 年 4 月 29 日)。

陳正修說,若為特定產品置入性行銷,廣告代理商從廣告主拿到廣告專案、

發包給電視台後,可分別從廣告主、電視台各拿預算15%的利潤,這是公定價格;

至於政府專案,「能夠賺多少是你的本事」。對民視而言,「政府宣傳案」也成為「不 得不重視」的收入。

一般來講,政府宣傳案因為大概都是一兩百萬、兩三百萬,那大概 是積少成多。那就是說大概你沒有廣告多,可是已經到達一個你不得不 重視的地步……民視大概是說,政府專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收入來 源,因為民視結構來講,廣告收入大概只占六成,這是全世界大概一個 非常低的數據,那大概業外的部分占到四成(陳正修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相對於為特定產品置入,「政府置入」有非常細膩的操作流程。在政府、政黨 的思考邏輯中,倘若讓親綠或親藍的特定媒體得標,而僅在該媒體播出,那置入 的效果可能不大,因此,假設今日是親綠媒體得標,還要再「發包給親藍媒體」,

最終,多數政府專案是「雨露均霑」;為了得標,某新聞台的地方中心甚至還主動 出擊,與縣市政府商量「如何包裝新聞」。

如果說只讓你得標,在民視播出或在T 台播出,它可能效果不大,

所以播出它的專案都有特別規定……它是要統一分配到各台,所以變成 說,得標台也不是自己就獨自去拿,而是平均分配到各台去播出,它做 一個專案,得標的媒體是扮演媒體代理商的角色,去分配到各台播出,

所以現在大家是雨露均霑,也不要誰搶誰或怎麼樣(陳正修訪談,2010

年4 月 28 日)。

有匿名受訪者指出,某新聞台的中部、南部地方中心採取「自給自足」模式,

為了收支平衡,維持人事開銷、辦公室的開銷等經常門的資金,地方中心新聞部 的主管還要帶領記者「跑業務」,甚至還主動出擊,為縣市政府包裝新聞。

當政府置入成為各電視台不可或缺的重要收入來源,另一方面,NCC 卻積極核 處商品置入,媒體陷入了矛盾。平秀琳直言,倘若NCC 認為置入這件事情是「邪 惡」的,不管是商業、政治,都是邪惡的,標準應該一致。當媒體右手接過政府 置入的經費,左手卻持第四權的利器監督政府,如此一來,從媒體到閱聽人,豈 不是都要精神錯亂?

如果介紹像 ECFA 的新聞裡面,播了一節對 ECFA 的宣傳,同時又有人 在抗議因為ECFA 而受到傷害的時候,當我把兩條新聞放在一起看的時候,

你的觀眾會變成什麼樣子,你可以告訴我嗎?真的會變鬼打牆(葉蔚訪談,

2010 年 4 月 28 日)。

於是,產生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什麼 NCC 不透過核處,使「政治置入性行 銷」這樣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其主要原因在於,當透過「節目廣告化」的相關法 規使「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時,NCC 仍認定節目廣告化是「商業」的 宣傳或是「特定候選人」的宣傳,倘若是「政策宣傳」,則難以被認定為「節目廣 告化」。

一般來講,節目廣告化還是指一個商業的宣傳,並沒有把它含在政 府的宣傳裡……可是因為他做的是政策,所以你基本上,在判定上面就

很難判定它是廣告化(鍾起惠訪談,2010 年 4 月 27 日)。

我們只能說,可能有類似的案件,但是執法機關有沒有真的依職權 去調查?或是說我們有沒有接受人民的檢舉案件?我覺得目前不管是檢 舉的案例,或是依職權調查,主動調查的案例,可能相對來講都是很少 的(翁曉玲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我覺得這個(按:沒有核處「政治置入性行銷」)就不能怪 NCC,

因為沒法可言(陳炳宏訪談,2010 年 4 月 19 日)。

我想政府原則上絕對不敢為惡啦!理論上這樣啦……如果說,政府 膽敢,到現在還沒有啦,膽敢說我政府發預算,然後結果去替一個候選 人來(助選),那個當然我們認為那是廣告了,那是個人形象廣告,那 一種不只違反(節目廣告化的相關法令),可能搞不好都違反預算法,

可能都監察院都會介入來調查(何吉森訪談,2010 年 4 月 7 日)。

政府絕對不敢為惡嗎?當媒體在做政府專案時,也出現了類似的思維。葉蔚 認為,有些政府專案是要「推廣」新事物,若經過媒體包裝,民眾很輕而易舉地 能夠吸收,很有新聞性;甚至,何墨儀坦言,如果是政府單位的置入,她不會抗 拒。

(所以您會抗拒做置入性行銷的新聞嗎?)如果是政府單位的話,

我覺得不會,因為政府單位它要做這件事情,絕對不會是害人民所以它 做,我們是以人性本善做出發點,就是說政府要做一個措施的時候,它 不會是害人民,所以它要做這件事情,原則上應該是嘛,那我們應該要

站在相信政府的立場(何墨儀訪談,2010 年 4 月 22 日)。

從「監督政府」到「相信政府」,政府置入性行銷後,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是 否將打折扣?令人存疑。本文以為,政治置入性行銷既為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漏網 之魚,NCC 應當立刻研擬對策,使政治置入性行銷不再屬於管制的灰色地帶。是 以本研究將繼續討論:如何使政治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二、捕魚之道──政治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政策宣傳它有明顯的對價關係,它有明顯的花錢去買了,新聞是可 以買的嗎?這不是一種節目廣告化嗎(管中祥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透過核處節目廣告化,NCC 的確使部分「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然而,如第四章第四節所論述,節目廣告化係從電視新聞播出的「鏡面端」考量,

「對價關係」並非其法律上的構成要件;翁曉玲指出,現行法律並沒有講廣告一 定要是「商業廣告」,其實「政治廣告」也是一種廣告;但現實情況是,當政策被 置入於新聞時,實在難以被判定為「廣告」,而執政黨的「政策宣傳」卻可能是為 了贏得下一次執政機會的「選舉廣告」。於是,以現行「節目廣告化」相關法令而 言,NCC 陷入了兩難:既無法從鏡面端判定「政策置入」為節目廣告化;而「政 策置入」又是廣告的一種。鍾起惠也認為:「如果不在新法有合理的規範的話,國 家機器其實在這個地方(按:政治置入性行銷)已經跟內容融合在一起了,我覺 得這才是最危險的事」。於是,在NCC《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即 對政治置入性行銷做出明確規範:

衛廣事業原則上雖得播出政府政令宣導或廣告,但仍應有其界限,

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資、製 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且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政府出資、製 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且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