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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之支付標準外,並訂定醫療費用之申報與支付規範,包括申報格式、法 定申報期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應檢附之書據及檔案等,以及保險 人受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資料後,如何支付等相關事宜。前述規範 明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以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以下稱醫療服 務審查辦法),並明文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人合約中。

全民健保給付之內容,涉及被保險人的權利甚鉅,且與被保險人繳納之保 險費之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大法官於釋字第524號解釋已明白揭櫫應該有法律保 留原則的適用,應以法律和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做為依據。針對釋字第524號解 釋,二代健保修法後刪除「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或藥物」作為 保險之不給付項目。在現行《健保法》架構下,除依第40條第1項所定之醫療服 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用來正面規範給付項目外,

所有不給付之項目均由《健保法》第51條以負面表列方式明文列舉,目的是解決 過去保險人透過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方式,間接達到規範保險關係之目的的 法制架構。然而實際醫療的複雜性遠高於現行法規範所能呈現,何種項目是應得 之給付,何種項目是不給付或差額給付的服務,被保險人其實難以理解,大多需 要依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來解釋。

第五節 全民健保制度下無效醫療的產生 第一項 無效醫療的定義

面對醫療技術的進步,病人或其代理人越來越相信現代醫學能帶來奇蹟,有 起死回生的能力,要求醫師盡一切努力救治,醫師也順應病人的要求,認為自身 有用盡所有可能手段或技術的義務來治療。近30 年來,病人自主權高漲、高科 技醫療技術遭到濫用之風險、社會及醫療專業對醫學之迷思、老年化社會來臨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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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等現象,開始產生對「無效醫療」(medical futility)概念之論辯101。早在1993 年發表的一項研究中即顯示,過度醫療及違反道德良心的醫療行為,在健康照護 專業人員間非常普遍;然而,即使醫護人員意識到他們所提供的治療不適當,卻 很難停止,特別是病人或家屬要求繼續提供這樣的治療時102

生命倫理學家 Schneiderman 教授等人首先針對無效醫療提出了量化與質性 面向的無效醫療定義,只要符合一個面向的定義,就可以認為是無效醫療;無效 醫療量化的定義指岀:當醫師基於個人經驗、同儕經驗或根據已發表的實證資料,

認定在過去一百個案例中都沒有成功的治療,醫師應視這樣的治療為無效醫 療 103;而就質性的定義來說,無效醫療是當一個治療只是使永久喪失意識的病 人繼續存活,或者只能以醫院的科技設備來維持病人的生命跡象,無法讓病人回 復健康出院時,表示醫學的目的已無法達成,這樣的治療應該被視為無效104。 除了量化及質化的無效醫療定義,亦有學者提出其他定義或標準,如「嚴格 定義的無效醫療」及「寬鬆定義的無效醫療」。這個定義認為凡是缺乏病生理學 依據的治療、即便窮盡治療病人仍然心跳停止以及在該名病人身上已經失敗過的 醫療行為,這三種情形屬於絕對的無效醫療,醫師可以為醫療決定該醫療行為屬 無效而不予或撤除。若不屬於嚴格無效醫療定義,但在有價值的治療目標無法被 達成、治療成功的機率極低、病人存活之生活品質無法被接受、所預期得到的利 益不值得將損耗的資源這四種情形,即屬寬鬆無效醫療,此時醫師須與病人或代 理人溝通,將病人或代理人對於治療目標、生活品質、成功率、治療負擔等看法 與價值觀納入考量,始能認定一項治療是否為無效醫療105

101 Schneiderman L.J, et al., Medical Futility: Its Meaning and Ethical Implications, 112ANN.

INTERN. MED.949, 949-954(1990).

102 Solomon M.Z. et al., Decisions Near the End of Life: Professional Views on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83AM. J. PUBIC. HEALTH14, 14-23 (1993).

103 Schneiderman L.J, et al., supra note 101, at 949-950.

104 LAWRENCE J. SCHNEIDERMAN & NANCY S. JECKER, WRONG MEDICINE: DOCTORS, PATIENTS, AND FUTILE TREATMENT 18-19 (2011).

105 BERNARD Lo, Resolving Ethical Dilemmas: A Guide for Clinicians 70-7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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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醫療的認定,仍存在三大主要爭議,而沒有一致認可的答案:(1)涉及 個人價值觀及資源分配等問題,需由醫師、病患或其代理人充分溝通來達成共識。

(2)生活品質測量上頗為主觀且認定範圍甚廣,且受諸多因素影響。(3)治療成功 的機率屬於醫師的專業判斷範圍,但醫療存在不確定性,醫師對於成功率多寡與 是否無效,並無絕對共識。由此可知,無效醫療的問題沒有絕對的答案,也難用 法規去定義何種醫療行為屬於無效醫療106

第二項 我國無效醫療的成因

我國法律條文明文出現「無效醫療」之始,是於 2011 年修正通過之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72 條:「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 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 定。」,該條文目的是欲回應的問題與健保詐欺濫用、健保財務改革、健保永續 經營有關,所以本條文隱含了「無效醫療」是不當耗用保險資源之立場,卻未對 無效醫療之定義與內涵提供任何指引,反而直接交由健保署決定何為無效醫 療107

我國無效醫療的產生的可能原因,可以由幾個面向來觀察:

一、醫療層面

相較於把死亡視為自然中生死循環的一部分,現代醫學將死亡視為一個需要 征服的敵人,因此將死亡從生物學的自然現象,轉化為醫學的失敗;醫師們嘗試 用各種新科技來治療病患;在醫療科技達到極限時,選擇使用所謂的的「無效醫 療」來維持最簡單的生命功能來掩蓋醫師的無能為力,也以此回應對病人的承諾,

並利用這樣的方式來說服其他人已經盡了全力 108;另一方面,病患及家屬的消

106 徐明儀、江蓮瑩,無效醫療議題之探討,護理雜誌,61 卷 1 期,頁 99-103,2014 年 2 月。

107 林欣柔,病人決定?醫師決定?健保決定?—論無效醫療之成因、定義及倫理意涵,中研院 法學期刊,24 期,頁 199-201,2019 年 3 月。

108 同前註,頁 208-210。

決策過程112。生命倫理四原則(Principles of bioethics)是由 Tom L. Beauchamp 與 James F. Childress 二位教授於 1979 年共同提出113。此理論被推廣至世界各地,

110 Studdert D.M., et al., 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 293(21) JAMA2609, 2613-2617 (2005).

111 楊秀儀,救到死為止?從國際間安樂死爭議之發展評析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臺大法 學論叢,33 卷 3 期,頁 21-23,2004 年 5 月。

112 曾育裕,醫護法規,頁 271,2010 年 9 月,5 版。

113 TOM L. BEAUCHAMP, JAMES F. CHILDRES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94-14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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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現 代 醫 學 倫 理 指 引 。 生 命 倫 理 四 原 則 主 要 為 尊 重 自 主 原 則(Respect for 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行善原則(Beneficence)與正義原則 (Justice),其內涵分述如下114

(一) 尊重自主原則

尊重自主是尊重一個有自主能力的個體所做出的選擇,承認該個體擁有基於 個人價值信念而持有之看法、做出之決定並採取行動的權利。有能力作決定的病 人應當享有權利選擇、決定他所偏好的醫療照護方式,醫師則有相對之義務應當 尊重病人的決定,對於缺乏自主能力的病人則應當為其提供保障。在醫療照顧的 範疇內,尊重自主原則又可進一步特定化並導出下列道德規則115

1. 誠實原則(Truthfulness)116:不隱瞞病人病情及診斷,如此病患才能根據被告知 的訊息做出決定,故又稱為病情告知原則。

2. 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117:醫療專業人事有保護病人隱私、對病人所告知事 項具有保密的義務。

3. 知情同意原則(Informed consent)118:應當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並於獲得病人 的同意後方可對病患進行醫療處置。

(二) 不傷害原則

係指醫師應維持本身具有勝任之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業以達到「適當 的照顧標準(standard of due care)」,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受傷害的風險,

強調專業上的態度及具有道德操守以履行此原則 119;在適用上為一「相對的」

倫理原則,醫師經過「利害權衡」後所做的醫療行為,其「結果」不會造成病人 傷害。

114 王志嘉,醫師、病人誰說的算?病人自主刑法基礎理論,頁 19-26,2014 年 9 月。

115 同前註,頁 21-26。

116 誠實原則已規範於醫療相關法規中,包括《醫療法》第 81 條及《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117 《醫療法》第 10 條所稱之醫事人員,其相關法規皆針對保密原則訂有規定:醫師部分及醫療 機構分別規範於《醫師法》第23 條及《醫療法》第 72 條。

118 知情同意原則規範於《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79 條。

119 蔡甫昌,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醫學教育,4 卷 2 期,頁 140-154,200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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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善原則

行善指履行仁慈或善良的德行,關心並致力於提升他人的福祉。在醫病關係 之間,是醫療專業人士所負的初確義務,強調醫療人員有責任執行對病人有益的 醫療行為,並避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藥物治療、檢驗及手術等,對病人無效之醫 療處置,醫師並無義務提供。

(四) 正義原則

正義是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 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應用到醫療照護倫理時涉及三個層次:公平地分配不 足的資源(分配性之正義)、尊重人的權利(權利正義)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法律 正義)。正義原則考量的是醫療資源合理、有效的分配,讓每個人都能得到最好 的照顧;當醫師面臨醫療極限時,如無止盡地實施無效醫療,不但會傷害病人與 家屬,在醫療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很可能使得其他生命失去被救治的機會。

無效醫療之所以產生爭議,在於病人無法自主表達意願,也沒有親屬或代理 人可代為決定,或者是親屬堅持要求醫師盡一切手段救治病人,若醫師拒絕則擔 心違反急救義務。然而從生命倫理四原則中可以發現,若病人已無能力表達意願

無效醫療之所以產生爭議,在於病人無法自主表達意願,也沒有親屬或代理 人可代為決定,或者是親屬堅持要求醫師盡一切手段救治病人,若醫師拒絕則擔 心違反急救義務。然而從生命倫理四原則中可以發現,若病人已無能力表達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