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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皆為量化後的數據,如療效、安全性及生活品質等,缺乏質性的臨床證據,病 人專家的參與可以填補缺乏質性證據的缺口。

第二節 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執行方式及限制 第一項 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發展歷程

全民健保開辦之初,給付項目收載的訂定,並未進行醫療科技評估,僅由專 家學者審閱廠商申請資料進行評議決策。直到西元2000 年,當時的健保局希望 以客觀並符合實證醫學精神的方式進行健保決策的制定,因此計畫引進醫療科技 評估制度,這是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開端。當年年底衛生署委託台灣大學侯勝茂 教授及賴美淑教授進行為期二年之「台灣醫療科技評估之建立與執行」研究計 畫 194,於該計畫提出台灣醫療科技評估初步建議架構與執行流程,執行效益及 經濟評估時需考慮因素之指引與評估報告的建議格式,並選擇三種藥品 195及一 種處置196,試算套用其建議模式及評估其方法可行性。

衛生署於 2007 年 10 月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以下簡稱醫藥品查驗 中心),以獨立的法人團體身分,協助保險人評估新藥物收載給付相關事宜,醫 藥品查驗中心於2008 年 4 月正式成立「醫藥科技評估組」。同年開始接受衛生 署中綱計畫-執行「建立我國醫藥科技評估機制」4 年計畫。目標為建立我國透明 且符合科學性之醫療科技評估制度,以實證基礎為導向,執行衛生署委託之醫療 科技評估案,並依當時健保局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現為全民健康 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之付標準)之新藥收載流程的原則下強化醫療科技評估機制 和作業流程,藉新藥申請健保給付案件之審查與專案計畫的執行,對不同類別藥

194 侯勝茂主持,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2 年委託研究計畫,台灣醫療科技評估之建立與執行,計畫 編號:DOH91-NH-1013。

195 用於治療失智症之 Aricept、Exelon 和 Reminyl。

196 不整脈心導管燒灼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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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給付的優先次序與合理性做政策研究,期在有限的醫療資源下,新醫療科技可 以獲得最有效益及合理的使用197

醫藥品查驗中心一開始執行之醫療科技評估只侷限運在健保新藥收載給付 決策面上,2011 年以後,逐步將評估範圍擴及健保特材給付案,2014 年開始,

醫療科技評估也開始應用於某些特殊的創新醫療服務的評估 198

。另外除了協助

健保署進行給付決策外,也擴大合作範圍,接受其它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國民健康署及台灣血液基金會等機構委託進行相關政策的評估。

為配合二代健保政策,也回應《健保法》第42條訂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 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 則…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 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的明確目標,考量 多元聲音及擴大參與機制,醫療科技評估成新藥收載過程中之必要執行因素,收 載審查決策流程亦從原先藥事小組會議之一階段審查轉變為二階段性的共同擬 訂會議決策審查。在二代健保的需求變革下,過去醫療科技評估方式無法滿足外 界的期待,在未來範疇擴大,決策機制須納入社會多元參與的種種需求下,衛生 福利部參考國際上各國醫療科技評估相關組織之功能及定位,並考量實際運作之 可行性,規劃分階段逐步整合衛生政策、醫療服務、資源合理配置等科技評估項 目,著手促成「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規劃,於2013年成立「國家醫療科技評 估中心籌備辦公室」199,「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籌備辦公室」規劃重點在規劃 增加醫療服務、政策評估、廣宣公關等專長之人力,並持續增加特材與醫療服務 的新收載評估經驗,建立標準化流程、持續增加健保已給付項目的通案評估經驗,

籌備公民會議或民調中心,並進行相關先驅研究及即時評估機制試營運等工作200

197 參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網頁 https://www.cde.org.tw/HTA/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 月 4 日)

198 兩項先驅性研究,分別是有關達文西手術與各種雷射前列腺汽化術的評估研究。

199 參見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網頁https://nihta.cde.org.tw (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200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頁351-354,201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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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今仍由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醫療科技評估的任務。

第二項 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執行流程

二代健保後目前我國在健保給付醫療科技評估流程如下201: (一)廠商向健保署提出新藥或醫療器材之醫療技術評估。

(二)健保署委託醫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組進行療效、安全性與成本效益評 估工作,藥品需在42個日曆天內完成評估報告,而特殊材料則無此限制,廠商需 在7天內回覆審查意見。

(三)評估報告與回覆意見經由專家諮詢會議對新藥申請案件提出初步建議,並且 在網站上公開議程與醫療科技評估報告。

(四)交由健保署下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 共擬會議)進行最終決策,包含是否同意給付及給付價格。

(五)由衛福部作出最終核定。

圖 6 我國執行醫療科技評估組織及流程架構圖 202

201 同上註,頁26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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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技術進行醫療科技評估時,除了一般醫療科技評估既有的系統性方法,

如療效、安全性及成本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外,還需對醫界技術純熟度、醫院設 備、醫療輔助人力等狀況作探討,自2014年起我國醫療科技評估也開始應用於某 些特殊的創新醫療服務評估。

隨著時代及國際潮流趨勢的演變,醫療科技評估制度也擴大運用在健康照護 體系之中,如流感疫苗的成本效益評估、子宮頸抹片篩檢間隔調整等題目。二代 健保後,醫療資源分配的合理及效率更加被重視,擴充醫療科技評估的應用範圍 也受各相關團體所期盼,包含長照社福領域政策評估、新科技有關之政策評估、

協助健保會相關決策證據、病人參與、醫療服務評估等,然而現今我國執行的醫 療科技評估還是主要用於藥品及醫材案件的收載功能。

第三項 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侷限

我國醫療科技評估的侷限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203: (一)聚焦醫療照護體系而非公共衛生體系

當醫療科技評估標的越集中於藥品的給付範圍、給付水準之決策時,將難以 涵蓋醫療體系之外的醫療技術應用或非醫療技術,我國醫療科技評估主要以藥品、

器材為主,要納入非臨床面向、社會面向及倫理價值面向就非常困難,也不易促 進跨部會政策整合。

(二)評估機制未與決策支援對象連結

醫藥品查驗中心主要支援健保署的給付決策,卻未透過主題篩選、範圍界定、

實證審查、利害關係人徵詢與評論、技術評價、公民參與等過程運作機制與健保 署緊密合作,缺乏明確的機制進行決策者、評估者和利害關係人間的溝通互動,

使得最終的決策權仍在健保署手中。

202 參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健保收載建議案 HTA 作業流程說明會資料繪製。

203 張錦俊,科技評估與醫療科技評估:科技創新決策支援機制建立,頁 176-179,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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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科技評估缺乏周延的主題提案蒐集及優先排序機制

篩選提案主題過程可大幅降低行政機關主導的弊病,並藉由選題機制加強社 會及學界的連結。

(四)醫療科技評估缺乏利害關係人參與

由於全民健保給付所考量的因素,不僅止於臨床療效與價格,還要包括資源 分配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及民眾對價值判斷的選擇,因此身為利害關係人之病人團 體在參與的過程中所提出的建議將是做出決策的重要證據。我國雖設計「新藥及 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蒐集病友相關資訊204,包括病患臨床使用藥物之治療 經驗、新藥物治療之實質效益,然而在共擬會議之法定代表人數26人中,甚少邀 病友團體成為評估決策成員;面對複雜的醫療科技風險及決策上的不確定性,醫 療科技評估的進行將需要更多元的參與機制205,納入公民團體等不同利害相關者 的意見可讓決策更加完善。

未來我國醫療科技評估將朝著政府(健保署)與民間(民眾、醫療院所、藥廠) 之外的公正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規劃,強化服務範圍,除既有的藥品及特殊材料的 審查外,也需要擴大涵蓋健保醫療服務的評估。

第三節 英國國家健康與照顧卓越機構(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