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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浪潮下的民族國家未衰退,主權概念面臨挑戰

第五章 回應全球化其他浪潮衝擊的民族國家

第二節 全球化浪潮下的民族國家未衰退,主權概念面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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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等宣示性文字,也未給予公民組織參與的管道。《東協憲章》雖標榜以人民為 主,欲建立關懷與共享社會的東協認同,且納入其社會暨文化共同體藍圖中,此 似有賦予各會員國未來在社會和文化發展上的目標與任務之意,再加上經濟共同 體設立單一市場與生產基地的目標,勢必東協在打造其東協共同體的努力上,會 衝撞到長期以來施行的東協方式中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因此,東協內部的公民組 織一改過去經由國際組織向本國施壓的作法為參與東協內部的一些非正式集會。

但《東協憲章》一個被相當質疑之處是條文規定設置人權機構,卻無進一步說 明,後續也沒再對此討論或協商,對於改善東協人民參與東協整合或重視人權等 議題,東協並未做出改革,焦點只在於經濟自由化。

第二節 全球化浪潮下的民族國家未衰退,主權概念面臨挑戰

二次大戰之後,聯合國接替國際聯盟成為民族國家最大型的國際組織,透過 聯合國的多邊機制運作下,更鞏固民族國家的主權與地位。但面臨 1950 年以來 愈來愈激烈的國際競爭,民族國家莫不努力因應之。姑不論全球化起源於何時,

可確定的是在網際網路發達之後,助長全球金融市場與世界經濟,意即促進經濟 全球化之發展。然而,全球化浪潮在全球市場中激起一股去管制、去中心與市場 開放、自由競爭的風潮,力道不等地影響各民族國家,更進而批判民族國家的國 民經濟與疆界限制全球化發展和人民選擇權利,有學者提出民族國家退讓、甚至 可能終結的論點。但本論文主張,民族國家不會終結、也未衰退,依然存在。

民族國家在其解決人與社會的種種問題時,是具有其工具性質,但民族國家 內所包含的認同與想像,已使民族國家在某種層次上亦是人們、團體支持與擁護 的目的,此正是民族國家於 19 世紀和其他政治組織形式競爭下勝出的一大特 徵,因為人民-民族-國民三位一體的結合,並與其特定領土為範圍,塑造出民族 國家係為民族而存在、民族亦為民族國家而存在的雙重關係。本論文同意經濟全 球化現象之存在,且造成對各民族國家的衝擊,如對領土控制、經濟發展與文化 認同等方面,民族國家已無法全面滿足人民需求而面臨諸多調適與轉型。由於民 族國家是權力與資源的壟斷者,人們會如何面對能力下降的政府,換黨做就能找 到出路嗎?人們會接受政府與他國合作、以換取生存資源和條件,但可能付出主 權不再獨立的代價嗎?

民族主義觀點追求國家建立之主張,視主權對內最高與最終決定權、唯一且 不可分割,主權對外則係指國家一體、領土完整、內政不受外國勢力干涉。而學 者所提出的民族國家衰退或終結說指出,因為國家主權概念對人、土地與物的最 高、不可分割主張桎梏著領土、人民與企業行為,故應當廢棄之,另以區域國家 替代之,如是才能因應由於資訊技術發展促進市場與資金迅速流動引發的經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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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化,帶動一些非國家行為者如跨國企業、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興起,尤其是跨國 企業對市場之反應、對資金之需求相當靈活有效率,間接造成民族國家個別地在 促進國民經濟與福利的手段如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失效,國家之間遂尋求雙邊 或多邊的經濟合作與結盟。

傳統主權觀的修正觀點則有貝克的跨國國家模式所提出的包含式主權,以及 陳文賢與高少凡提出的建構主權與網路主權。前者直指包含式主權就是歐洲國家 回應全球化浪潮的一種改革,故主張歐盟是包含式主權的最佳實驗室;後者則是 針對第三世界過度執著於政治疆界所發生暴力的情形而提出。兩者雖對民族國家 地位的主張不同,但在傳統主權觀的「領土性、排他性」上均提出一種「去領土 的、非排除性」的修正觀點,然其後續發展仍需觀照實際經驗面加以驗證,是否 在學理與實務上均能被大眾與政治人物所接受,本節再以代表東西方、具對照性 的兩個案例--歐盟與東協為例,綜合評析民族國家以區域整合方式來回應全球化 衝擊,是否表示民族國家的衰退、或甚至面臨終結的威脅,若無,那歐盟與東協 的整合發展又代表何種意義。

觀諸歐盟之發展,在經濟領域、貨幣政策與移民暨避難政策上均會經由簽訂 多邊條約進行合作事宜,是一種正式的(formal)區域主義(Katzenstein, 2005: 146),

對已形成共同政策者,該事務的最終決策權則轉移到歐盟這個超國家組織上,且 在其共同政策範圍內,歐洲法院享有司法權,故學者以分享、讓渡或共同經營來 描述歐盟與其會員國間關於主權行使的現象。因而,歐盟此種主權共享是否意謂 會員國的主權或國家的衰退呢?

整體而言,歐盟各會員國以其加入的動機與立場來看,一方面是不願見到當 其他國家進行經濟合作之同時被邊緣化,一方面當然是想分經濟合作效益之一杯 羹。由此,即使加入歐盟將面臨會與其他會員國共同行使決策權的結果,亦是各 會員國本身同意如此做,考量到與他國共同行使主權、限縮自身自主範圍,以換 取對本國更大的利益,如葡萄牙、西班牙(Katzenstein, 2005: 119-120),且在特定 事務走向共同政策過程中,均是經政府間會議一再磋商而達成,對於會員國在該 共同政策保留或選擇退出,都是歐盟可接受的作為。後來東歐等國之加入,更是 對主權國家的一個弔詭,因為,如果說歐盟接收各會員國讓渡的主權的話,在 1990 年之後才成為真正的主權獨立國家的東歐,卻在之後即申請加入會限縮國家 自主性、且不平等分配權力的歐盟,因為歐盟決策機制之安排是一種各會員國主 權不平等的制度,如歐盟理事會(即部長理事會)的特定加權多數決、歐洲議會 議員名額係以各國人口數為基準而定,東歐入盟之著眼點是獲取歐盟金援、技術 與企業進入以提升國家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其最終目的係在國家生存,當 不滿於歐盟決策權力分配時,仍會表達其立場,如 2007 年各會員國政府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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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改革憲法條約草案,波蘭即為其決策權受損而力爭。

再者,歐盟雖已形成一個超國家組織,但其主權共享仍係表現在部分的共同 政策,還有少數國家如英國、丹麥、瑞典並未加入歐元區,英國亦未簽署基本權 利憲章,英國、愛爾蘭和丹麥雖簽署《申根公約》,卻是保留邊界管制權力。即 便是簽訂《申根公約》、撤除邊界管制,當發生威脅國家利益時,仍可再次主張 國家的領土主權,如 2011 年初以來發生在北非的局勢動盪,造成一股往南歐轉 向西歐的難民潮,造成法國相當困擾,遂提出修改申根規定、以恢復邊境管制的 要求,歐盟執委會必需重視之。由此,歐盟會員國握有選擇不加入或除外的權 力,意謂著會員國做為一主權國家,仍擁有終極的權力與權威(Loughlin, 2003:

83)。換言之,歐盟的超國家組織在促進經濟成長尚有一定成效,此有助於各會員 國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則各會員國會切實遵守整合之規範,反之,則非常有可能 會再度主張其國家主權、暫停整合規範之實施。說的更明白些,歐洲區域整合是 一個由菁英推動與策劃而形成的政治體制,有利於歐盟各會員國政府在歐盟的集 體運作,提高其在國際聲望與影響力;一旦發生有損及本國明確的國家利益,則 各國以主張國家主權來防止國家的損失。若是,那就可以理解歐洲各國人民的立 場了,雖已漸產生對歐盟的認同,但國家與民族認同仍是相當濃烈的,遠超過對 歐盟的認同。

至於東協則是一種政府間會議為主、非正式的(informal)區域組織(Katzenstein, 2005: 146),一向是以簽訂宣言方式將具共識的議題提出來,故對各會員國不具約 束性,整合程度也就不高,但東協對於東南亞地區的安全、各會員國社會穩定仍 是受到肯定的。東協是到 1990 年冷戰結束後才開始積極經濟合作事宜,由於各 會員國彼此的種族、歷史、文化、宗教差異甚大,就連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亦 大不相同,其能於 1967 年成立主因在當時該地的局勢混亂、失序,對還是新興 國家的東協創始六國為國家活力再現,必需找出化解彼此爭端的機制,才能促使 區域安定,國家才能順利發展,故東協首要任務在提供一個和平、安全的友好環 境,且保證國家主權獨立的生存無虞,至於經濟合作則是次要議題。在 1990 年 代之後轉向經濟合作,且深刻瞭解對位居東南亞的開發中國家最有利的就是團結 起來,以一個集團一致對外協商經濟合作、區域安全等事宜,才能為每一會員國 爭取最大利益。2007 年雖提議制訂《東協憲章》,看似欲建構一類似歐盟超國家 組織型態,但以定案的憲章來看,並未顯示出走向超國家形式,反而是在確認國 家主權獨立與完整。就以 2011 年 2 月和 4 月泰柬兩會員國再度對長期存在的領 土爭議(柏威夏寺主權歸屬)爆發軍事衝突,東協架構完全派不上用場,而係訴 諸聯合國國際法院。因此,東協各會員國完全沒有國家衰退的問題,各會員國並 藉由團結一致獲取本國最大利益,同時也在強化本國政府的合法性,但對於領土

至於東協則是一種政府間會議為主、非正式的(informal)區域組織(Katzenstein, 2005: 146),一向是以簽訂宣言方式將具共識的議題提出來,故對各會員國不具約 束性,整合程度也就不高,但東協對於東南亞地區的安全、各會員國社會穩定仍 是受到肯定的。東協是到 1990 年冷戰結束後才開始積極經濟合作事宜,由於各 會員國彼此的種族、歷史、文化、宗教差異甚大,就連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亦 大不相同,其能於 1967 年成立主因在當時該地的局勢混亂、失序,對還是新興 國家的東協創始六國為國家活力再現,必需找出化解彼此爭端的機制,才能促使 區域安定,國家才能順利發展,故東協首要任務在提供一個和平、安全的友好環 境,且保證國家主權獨立的生存無虞,至於經濟合作則是次要議題。在 1990 年 代之後轉向經濟合作,且深刻瞭解對位居東南亞的開發中國家最有利的就是團結 起來,以一個集團一致對外協商經濟合作、區域安全等事宜,才能為每一會員國 爭取最大利益。2007 年雖提議制訂《東協憲章》,看似欲建構一類似歐盟超國家 組織型態,但以定案的憲章來看,並未顯示出走向超國家形式,反而是在確認國 家主權獨立與完整。就以 2011 年 2 月和 4 月泰柬兩會員國再度對長期存在的領 土爭議(柏威夏寺主權歸屬)爆發軍事衝突,東協架構完全派不上用場,而係訴 諸聯合國國際法院。因此,東協各會員國完全沒有國家衰退的問題,各會員國並 藉由團結一致獲取本國最大利益,同時也在強化本國政府的合法性,但對於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