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應全球化之案例:歐洲聯盟 vs. 民族國家
第三節 主權與領土:《申根公約》讓疆界消失了嗎?(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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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兩份文件(歐憲草案和《里斯本條約》)並不相同,強以憲政主義或聯邦國 來套用並不恰當,歐盟係以修改條約方式逐步強化內部之團結,英國為防堵國家 主權未經其同意即轉移到歐盟的狀況發生,已於 2011 年 7 月 19 日完成所謂的
「歐盟法案」(European Union Act 2011),101內容重點是當歐盟之條約或條約修 訂,會使得英國權力會轉移到歐盟時,應先舉行公民複決,並拘束政府官員在歐 洲理事會和歐盟理事會進行一些特定事務決策之前,需先經議會同意,以維護英 國之議會主權。
的確,從歐憲草案之提出到《里斯本條約》簽訂,一再是透過府間會議之協 商,充分顯示歐盟既不是國家、也不同於一般性的國際組織,歐盟尊重各國立場 之下,改掉了憲法二字,各國尚難放棄本國主權,但也突顯出歐盟權力結構之變 動,各方對不同議題的不同結盟,意謂著意識型態之分裂與多元,更重要的人民 的態度與想法,似乎與歐盟政治菁英之間仍有一段距離(卓忠宏,2005:17-18)。歐盟各會員國之國家主權,在目前依舊是不可能完全轉移到歐盟這個超國 家組織。
第三節 主權與領土:《申根公約》讓疆界消失了嗎?
(領土主權)
《申根公約(Schengen Convention)》是德、法、荷、比、盧五國於 1990 年 6 月 19 日簽訂,1995 年才生效,在加強簽約國內人民自由移動之後的防護措施與 安 排 , 主 要 是 為 補 充 1985 年 6 月 14 日 五 國 所 簽 的 申 根 協 定 (Schengen Agreement),同意漸進地對簽約國撤除邊界管制。歐盟會員國在其後才一一簽約 加入,義大利於 1990 年、西班牙和葡萄牙於 1991 年、希臘於 1992 年、奧地利 於 1995 年、芬蘭和瑞典於 1996 年、丹麥在特別安排下亦於 1996 年加入,而於 2004 年 5 月之新會員國中的九國: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立 陶宛、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馬爾他於 2007 年簽了《申根公約》。會員國當 中還有英國和愛爾蘭於 2000 年有限地加入,提供警方合作但維持邊境檢查,雖 然賽浦路斯於 2004 年、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於 2007 年簽約,但須視其個別情況 之改善才能加入;還有,冰島和挪威於 1996 年簽約加入《申根公約》,但兩國 不是歐盟會員國,瑞士則是在 2005 年 6 月 5 日舉行公民複決,結果以 55%同意 通過加入《申根公約》(免護照區),而於 2008 年 3 月正式進入申根區,另一
101 European Union Act 2011, http: //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1/12/notes/division/3; http:
//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1/12/notes/division/4. 2011/12/6 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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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是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亦於 2008 年加入申根。102由是,歐盟似乎可被視 為是民族國家的歐洲、或地區組成的歐洲、或一個想像的超國家,過去強硬區隔 彼此的國界,如今都被虛線化,形成一個嶄新的空間與邊界 (Rumford, 2006)。
《申根公約》之內容是與歐洲區域整合的四大自由息息相關,若要達成人 員、貨物、資金與勞務的自由流通,光是關稅同盟、單一市場還不夠,還有人民 的自由行動(包括居住、就業、就學與政治權),這就直接涉及國家疆界管制的 問題,更是衝擊傳統主權觀,除了疆界管制,還有犯罪、人與毒品或軍火的各種 走私、難民庇護、甚至是簽證等問題,這些都是一國內政與司法的事務。對各會 員國而言,有其各自文化與國情基礎,甚至是過去冷戰期間的敵人;東歐共產集 團,如今都要撤除邊界管制、形成一個疆界,歐盟的邊界等於是擴移到芬蘭、波 海三國、波蘭、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等國,與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和摩爾 多瓦等國相鄰。因此,在歐盟要完成「無疆界」、「單一簽證」,何其容易。由 是,益發凸顯《申根公約》對歐盟四大自由、司法與內政事務歐洲化之推動與達 成的重要性。由上述可知,歐盟境內之無疆界算是完成大部分區域,而由其發 展,展現歐盟內的獨特性與潛在問題,以下分述之。
一、從申根協定到《申根公約》之發展經過
早在1975 年 12 月,歐體即成立 TREVI103負責反恐資訊交換事務,再擴及國 際性犯罪、組織性犯罪與公共秩序維護等事項,主要是以各會員國的內政與司法 之資深官員定期開會形式維繫的一個協商管道,屬於政府間的政治合作。而 1985 年 6 月五國簽署申根協定,努力尋求去除邊界管制的短期替代方式與長期目標,
前者如製作綠色貼紙貼於擋風玻璃,以及設置邊界聯合檢查哨,並加強在警力與 海關的合作,以共同打擊嚴重的國際性犯罪、非法毒品交易和非法移民;後者在 調整辦簽證的警力、與軍火有關之法律、遊客住宿登寄的規定等等。由於各國政 治歧見、不同法律,再加上技術困難,一連串協商成為測試放鬆疆界的實驗室。
直到 1989 年,才再提出執行協定(Implementing Agreement)以為修正與補充,針 對跨國監視、避難、難民地位、非法移民、共同電腦系統以交換個資(即後來的 申根資訊系統)等等增加詳細措施,又因柏林圍牆倒、東西德合併之新情勢,延 到 1990 年 6 月才簽署。事實上,真正執行更因技術難度、成本增加,以及對毒 品與移民處置之嚴厲不一而延至 1995 年正式生效(Den Ben, 1996: 390,396-398;
102 請參閱歐盟官網 http: //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glossary/schengen_agreement_en.htm, 2011/2/5 擷取;〈瑞士公投 同意加入申根〉,聯合報 2005/6/6,A14 版;維基百科條目「申根 公約」,2010/9/19 擷取。
103 TREVI 全稱為 Terrorism, Radicalism, Extremism, Violence, Information,最初是英德於 1975 年為 因應兩國面臨的恐怖行動而提議成立的。請參閱Katzenstein, 2005: 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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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enex, 2010: 459)。為因合作事務需要,歐盟於 1995 年簽署《歐洲警察署公 約》,1999 年 7 月 1 日歐洲警察署104(Europol)正式運作,1998 年成立歐洲司法署 (Eurojust),在加強各會員檢察機構與調查取證之合作事項(科勒-科赫等著、顧俊 禮等譯,2004:127)。
歐盟隨著經濟整合之發展,彼此關係日益密切,是向外擴溢的展現。從煤 鋼、原子能與經濟共同體之相繼建立,歐體六國的勞務、貨物、資金與人員等自 由流通的需求愈來愈重要,但要如何突破各國在主權與疆界的堅持立場,在內部 需求與外部壓力之下,經由鬆散的政府間會議奠下的合作基礎,並在少數幾個會 員國先行整合,再吸引其他會員國之加入,漸進、逐步地排除四大自由中一個重 大障礙-領土疆界之限制,進而碰觸到主權議題最核心範圍的司法與內政事務 (Leibfried, 2010: 264)。從申根協定啟動了各會員國對內政事務的接觸與協商,發 展到 1990 年簽訂《申根公約》,其他會員國陸續加入,雖然在《馬斯垂克條 約》中,司法和內政事務仍在第三支柱,屬於政府間會議協商範圍,到 1997 年
《阿姆斯特丹條約》簽訂時,將屬於各會員國司法與內政事務中的移民與庇護政 策決策權轉移到第一支柱,屬於超國家組織範圍,適用特定加權多數決的決策方 式。
二、《申根公約》是國際法、不是歐盟法
從簽署《申根公約》的國家來看,有幾種不同的結果。一是歐盟會員國均簽 署該項公約,但英國、愛爾蘭由於擔心恐怖主義和非法移民等問題,延遲到 2000 年才有限地加入,是所謂選擇地進入(opt-in),但對歐盟而言,依據歐盟條約,英 國和愛爾蘭是使用選擇不加入權(opt-out);105二是會員國簽署《申根公約》之 後,又可以選擇部分不加入,仍在邊界上進行管制,如丹麥的情形,其立場在避 免來自《申根公約》簽訂後對國家領土主權的直接衝擊,也可免除遵行歐洲法院 裁決的義務,丹麥這種作為是視《申根公約》為一種國際法,106而非歐盟法,意
104 歐洲警察署是為維護歐洲安全而設置的法律執行署,任務在預防與打擊恐怖主義、非法之毒品 走私和其他嚴重之組織型犯罪,總部設在荷蘭海牙,職員編制有622 人,但無逮捕權,係在協 助各會員國警力蒐集、分析與提供相關資訊。請參閱歐洲警察署官網
http://www.europol. europa.eu/index.asp?page=home&language=,
http: //www.europol.europa.eu/index.asp?page=facts, 100/4/24 擷取。
105 http: //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glossary/freedom_security_justice_en.htm, 2011/2/5 擷取;
BBC 中文網,陳旭編譯,http: //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3350000/newsid_3357600/
3357689.stm, 2011/2/5 擷取。
106 國際法係指國與國之間透過簽訂國際條約,以及國際法院和國內法院的判決,規範彼此的權利 義務,同時亦藉此保證主權國家之間的和平與秩序,然此國際法之實踐完全在於主權國家之遵 守和執行,因為國際社會是一個無政府狀態,並不存在一個高於主權國家的權威,摩根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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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當該公約有任何修改,影響該國利益或主權時,必須經該國國會同意,而非僅 由歐盟單獨決定;三是簽署國尚包括非會員國,如冰島、挪威和瑞士,兩個北歐 國家因與丹麥、芬蘭、瑞典已組成「北歐護照聯盟(Nordic Passport Union)」,遂 於 1996 年一起加入(科勒-科赫等著、顧俊禮等譯,2004:131;Newman, 2007:
133; Lavenex, 2010: 462)。
事實上,《申根公約》之簽訂,意謂著歐盟的經濟整合更朝向政治面邁進,
更推向在司法、法律與警力之合作事務上,才能進一步走向一個自由、安全與司 法的區域。而由少數幾個會員國的堅持國家主權,並未妨礙歐盟走向「無國 界」,並以彈性方式對待不同立場的會員國,是一種多速整合的歐洲。
三、從政府間會議/第三支柱到第一支柱
《申根公約》所達成的人民在各簽約國境內移動的自由,歐體執委會在 1985 年即宣示是屬於歐盟公民資格的核心,是邁向歐洲整合的重要的一步,也符合單 一市場的目標 (Maas, 2007: 238)。但實際上,在過去歐洲區域整合中一直是以經 濟整合為重心、是優先議題,移民與避難議題一直居於邊緣,一方面也是因為該 類議題直搗執導國家主權核心的國民身份認定的管轄範圍(Lavenex, 2010: 458)。
從 1980 年代中期到 1990 年代後期,去除疆界障礙是由歐體會員國個別之間地進 行會商,《申根公約》(協定)在推動屬於超國家的目標,1992 年簽署之《馬斯 垂克條約》,仍是將司法與內政事務列為第三支柱範疇,即是以政府間會議磋商 相關事務,但政府間會議方式一直被人詬病是其在法律與憲法的架構中,地位不 明,更欠缺讓會員國以符合民主的方式來批准的機制;到 1997 年簽署《阿姆斯
從 1980 年代中期到 1990 年代後期,去除疆界障礙是由歐體會員國個別之間地進 行會商,《申根公約》(協定)在推動屬於超國家的目標,1992 年簽署之《馬斯 垂克條約》,仍是將司法與內政事務列為第三支柱範疇,即是以政府間會議磋商 相關事務,但政府間會議方式一直被人詬病是其在法律與憲法的架構中,地位不 明,更欠缺讓會員國以符合民主的方式來批准的機制;到 1997 年簽署《阿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