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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應全球化之案例:歐洲聯盟 vs. 民族國家

第一節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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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應全球化之案例:

歐洲聯盟 vs. 民族國家

歐洲區域整合從最初之煤鋼產銷合作發展到經濟與原子能的共同體,再到貨 幣同盟與無疆界公約,更由創始的六國擴增到二十七國,未來還會繼續擴大。正 因如此,使得歐洲區域整合這樣一個還在「持續發展中」的研究議題深具獨特 性,歐盟不是國際組織、也不是民族國家,既受外部環境影響、也會帶動外部之 變化(科勒-科赫等著、顧俊禮等譯,2004:4),但有「出售國家」之疑慮,或 是「轉讓主權」之實驗(Sbragia, 2006: 458),還是國家權力走向一種「全球形式」

的先行者。又在第二章文獻探討部分,多數學者均同意歐洲區域整合是以政治為 目的、經濟為手段,然對歐盟的組織性質仍看法不一,同時,有學者謂歐盟是一 種區域主義,本論文認為歐洲區域整合是回應全球化的發展。

故對於歐洲區域整合所組成之歐盟,其關於主權共享或轉讓而使民族國家主 權衰退之說法,亦可由其代表超國家之組織結構進行分析,然因範圍過大,不是 個人可以獨立完稱。因此,本章聚焦於本論文研究途徑民族主義觀點,進一步從 主權與政府、主權與領土、主權與人民等三層面探討歐盟與其會員國之間的主權 變動情形,以釐清會員國主權在歐洲區域整合中是喪失、抑或提升,進而對歐盟 之組織性質、全球化或區域化提出看法,在整合理論部分則是採取歷史制度主義 的立場。

第一節 歷史背景

歐洲區域整合發展至今已 60 年,然其出現並非偶然或突然發生於二戰之後73

(科勒-科赫等著、顧俊禮等譯,2004:9;Baker & Kolinsky, 1991: 103),可追 溯到一次大戰後 1920 年代的歐洲情勢,1950 年代西歐六國相繼簽訂巴黎條約、

羅馬條約,歐盟將後續發展分為十個階段。74本節分別敘述其整合之背景與發展 之十個階段。

73 張亞中(1994)指出,歐洲整合觀念起於自十三世紀聖‧皮埃爾(Pierre)的「永恆和平方案」倡 議建立「歐洲邦聯」,到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康德(Immanuel Kant),並未止歇。

74 歐盟發展經過有相當多的書籍介紹,為避免爭議,本論文係採用歐盟官網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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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大戰後到 1950 年代的歐洲情勢

在 1920-1950 年代之間的歐洲情勢涉及歐洲各國、英國與美國等的對歐洲區 域整合之看法。首先,一次大戰之後,在歐洲知識界與政治菁英之中即興起一種 泛歐聯盟的呼聲,法國當時外長布里安於 1929 年 9 月 5 日即在國際聯盟中鼓吹 將歐洲聯盟計畫列入議事日程中;後因忽視人民反應而作罷(Baker & Kolinsky, 1991: 103)。

其次,二次戰後則有英國戰時的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美國與歐洲 內部等各方對歐洲區域整合或合作的看法。邱吉爾於 1946 年在蘇黎世大學演講 時提出建立「歐洲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以對抗蘇聯擴張,但英國自 視仍是一世界強權及其與美國之關係,故不會參加該合眾國,事實上,英國國內 的煤鋼產量與生產技術亦高于西歐,無須參與煤鋼共同體(Baker & Kolinsky, 1991: 104;張亞中,1994:101)。

對美國而言,是樂於看到歐洲區域整合的。在二次戰後美國為援助受戰火摧 毀之歐洲重建而提出了馬歇爾援助(Marshall Aid),其目的包含經濟(降低外貿壁 壘和國家管制)與政治(歐洲安定),其條件即是對歐洲而非針對個別國家,其 用意在對抗共產主義在歐洲之延燒,並吸引西德(得意志聯邦共和國)選擇西方 陣營,也促使德法兩國必須和解(Baker&Kolinsky, 1991: 104;科勒-科赫等著、顧 俊禮等譯,2004:45)。

對歐洲而言,因為冷戰造成東西集團對立,歐洲也一分為二。對西歐各國必 須考慮經濟的發展與安全防禦的加強等任務,但經濟與安全議題對西歐任何一國 都不是能單獨面對的,西歐各國唯有整合起來才能在國際社會的兩大強權增強其 地位與聲望,尤其是聯邦主義者,他們認為在兩極的國際社會中,西歐國家都太 小太弱了,或許民族國家對歐洲是一過時的形式,唯有統一的歐洲才有希望。同 時,另有一種主張整合的看法,其目的在追求和平,但須由整合出發才能促使彼 此完全互賴,就能終止戰爭之再發生,而整合亦將造成人民過去對國家之忠誠轉 移到超國家的新政治實體上(Baker & Kolinsky, 1991: 104-5)。

二、整合發展的十個階段

此乃依據歐盟官網75之說法,歐洲區域整合有十個階段(Ten Historic Steps)。

(一)1951 年 4 月 18 日法德義盧比荷等六國簽巴黎和約,成立煤鋼共同體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75 並請參閱 http: //europa.eu/abc/12lessons/lesson_2/index_en.htm,2011/2/2 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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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乃 依 據 1950 年 5 月 9 日法國外長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西歐社會應追求各國間之和解而非權力平衡,其核心問題在德法 關係,以徹底解決德法兩國自 19 世紀以來的衝突,改變過去用蘇聯(之前是沙 俄)制德的外交政策,奠下德法聯盟的第一步,更是跨出克服歷史上分裂的歐陸 的第一步,由是創造的經濟繁榮,才足以達成真正之民主與和平(Sbragia, 2006:

460, 462)。在煤鋼共同體中,以各會員國之間的共同協議、聯合控制來代替國家 主權行使,成立了高級公署、大會、部長理事會、法院。

(二)1957 年 3 月 25 日法德義盧比荷六國再簽羅馬和約-成立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當時西歐六國認為要團結起來才能與在核工業兩強競爭,故同意成立原子能 共同體(Baker&Kolinsky, 1991: 104-5),對不涉及國家的政治定位的經濟整合議題 亦可接受,訴求建立一個共同市場與關稅同盟,建立起人民、貨物、資金與勞務 的 自 由 流 通 ( 科 勒- 科 赫 等 著 、 顧 俊 禮 等 譯 , 2004 : 50 -51 ; Sbragia, 2006:

465)。

(三)1973 年 1 月英國、76丹麥、愛爾蘭正式加入歐體:

此乃歐體第一次擴張,增加為九國,同時也凸顯一問題是,歐洲區域整合初 始何以只有六國加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專制統治政權,不符資格;希臘政局並 不穩定,歷經內戰、軍人政權當中;北歐國家對超國家組織沒興趣,其所組的北 歐聯盟(Nordic Union)是一種政府間組織,無意經由超國家走向整合;東歐則在前 蘇聯羽翼之下 (Sbragia, 2006: 458)。而自視唯一世界強權的英國,於 1960 年號召 丹麥、瑞典、挪威、瑞士、奧地利與葡萄牙等國成立「歐洲自由貿易區」(Eur opean Free Tra de Association, EFTA),是以自由貿易為宗旨的政府間組織。然 而,英國、丹麥、愛爾蘭卻在 1961 年、1967 年先後申請加入歐體,係因法國總 統 戴 高 樂(Charles de Gaulle, 1890-1970) 反 對 而 未 果 , 直 到 龐 畢 度 (Georges Pompidou, 1911-1974)總統上台,才得以於 1973 年 1 月成功加入(Sbragia, 2006:

465)。在這階段中,歐體制訂了新的社會與環境政策,於 1975 年成立歐洲區域發 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 ERDF)。

(四)1979 年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直接民選:

歐體創立之初是所謂「歐洲大會」,成員由各國政府遴選,擁有對部長理事

76 英國在距第一次申請 12 年之後才得以加入歐體,並未輕易妥協本國利益,對歐體預算配額比 例之爭議到1984 年才獲解決。請參閱科勒-科赫等著、顧俊禮等譯,2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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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決策提出意見的權利。到 1976 年 9 月 20 日歐洲理事會決議,歐洲議會議員77 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5 年。1979 年 6 月舉行第一次直接選舉,但其立法職權如 監督權、預算權等很有限,其後隨著歐洲區域整合發展才逐步擴大(科勒-科赫等 著、顧俊禮等譯,2004:238)。

在歐洲議會內,議員不是依據國別,而是以政治信仰、意識形態的親近性,

鼓勵跨國政治勢力的形成。除了組成黨團外,歐洲議會內部也設有十九個常設委 員會(如外交與安全、農業及漁業、預算管制、經濟暨貨幣、能源與科技、公民 權利與內政事務、婦女權益等委員會),各負責相關法案之審查。

(五)1981 年歐體向地中海擴大,希臘加入、1986 年西班牙與葡萄牙正式 加入:

希臘政局自1977 年走向穩定;西班牙與葡萄牙則是分別在 1975 年、1974 年 走向民主化,政局穩定,才得以順利加入歐體。同時,亦使得歐體需擴大區域補 助,以投入更多資源到這三個南歐國家。

(六)1993 年完成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

本 階 段 主 要 是 在 因 應 於 1970 年 代 能 源 危 機 引 發 的 歐 洲 硬 化 症 (Euro-sclerosis)、1980 年代早期全球經濟衰退引發的歐洲悲觀論(Euro-pessimism)。1981 年法國總統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 1919-1996,總統任期 1981-1995)上任,再 推出第三階段整合目標,78於 1985 年上任的歐洲執委會主席戴洛(Jacques Delors) 提出白皮書,訂出將於 1993 年 1 月完成單一共同市場的目標,此即歐體各會員 國於1986 年簽訂之單一歐洲法案79(Single European Act),於 1987 年 1 月實施。

此階段具有重要意義,在因應全球來自美國和日本之競爭中,歐洲各國必須進一 步整合,但必須面對實施共同市場的諸多缺失與仍存在之非關稅壁壘等之挑戰,

77 歐洲議會議員名額均是參照各國人口數為基準所做的設計。Wallace, 1999: 504-505.

78 歐體各會員國之間的關稅同盟於 1968 年已完成,但預計於 1967 年六個會員國將完成人、物、

錢與勞務等四大生產要素之自由流通,建立「共同市場」之議卻遲未完成。

79 1987 年實施之單一歐洲法案對歐體提出一個重要的決策機制上的改變,即在 1966 年「盧森堡 妥協」所建立之一致決之外,增加特別加權多數決之機制。盧森堡妥協促使 1960 年代煤鋼共 同體傾向超國家體制經營。當時執行委員會主席是前德國外長霍爾斯坦(Walter Hallerstein)(任 期 1958-67)堅持超國家體制,於 1958 年遭到法國新上任總統戴高樂的抵制,不滿歐體擴大其 決策機制,亦不滿強化執委會職權和提升歐洲議會之角色,強烈主張政府間會議方式合作(並 對抗美國),遂形成與歐體的對立,引起法國在 1965 年製造空椅危機(法國代表拒不出 席);1966 年 1 月達成著名的「盧森堡妥協」,即「若涉及一國或多國的重要利益,部長理 事會的成員在合理的期限內,兼顧彼此的利益與共同體的利益,設法找出全體均能接受的解決 方案」,解決了「空椅」危機,但也建立歐體一致決(unanimity)機制,直到 1974 年季斯卡總統 上台才放寬。請參閱張亞中,1994;科勒-科赫等著、顧俊禮等譯,2004:55;劉文秀,

2009:88; H. Wallace, 199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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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單一歐洲法案即在移除這些障礙,透過相互承認原則、80歐洲標準81與特定加權

而單一歐洲法案即在移除這些障礙,透過相互承認原則、80歐洲標準81與特定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