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研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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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途徑
面對民族國家的批判,無論是學界或實務上,均有許多檢討與對策,對民族 國家持肯定立場者仍多,民族國家若仍被重視的話,應是民族國家在理論與實務 上對環境變化有所因應。本論文認為探討民族國家地位與權力是否衰退的議題 時,應回歸民族國家與民族主義之本質與特徵,即主權理論與民族主義的內涵。
本小節進一步闡明本論文所運用之民族主義研究途徑和歷史與文獻研究法。
在方法論上,從西方知識論發展歷史經驗可知,獲得知識的兩大途徑不外是 歸納法與演繹法。歸納法是由個別到普遍,其前提並不蘊涵結論,在社會行為研 究中,係經由蒐集、觀察到的事實或現象為依據,得出其中關係,形成通則,並 用於解釋的普遍原則,進而形成理論,可累積事實,對知識的擴大有相當助益。
演繹法則是由普遍到個別,一個真前提已蘊涵結論在其中,雖然無法擴大知識領 域,卻可鞏固與深化既有的定律(law)與理論,其特點有二,一是其結論是從其前 提中合乎邏輯地推導出的,故前提為真是結論為真的保證;另一是其在思維向度 上,是從普遍到特殊、從一般到個別,較不能導致擴充性的新知成果,但由於演 繹是建立在現有理論去發現、找尋新的事實,還是可以深化與拓寬已有的理論
(Babbie, 2001: 55, 64;郁慕鏞,1994:61-62、65;張瓊等,1994:109-41)。
由於歸納法所需蒐集的現象與事實難以窮盡,尤其是對社會科學領域上,故本論 文係採取演繹法,參考巴比(E. R. Babbie)提出建構演繹理論的五大步驟:先確立 問題、再確定理論涵蓋的現象範圍、確定主要的觀念與變項、找出已知研究中各 變項間關係的命題 (Babbie, 2001: 55-62)。
本論文運用歷史比較研究與文獻研究法,並以民族主義為研究途徑。在本體 論上是以人為中心,人因為個人目的(生存或利益)與集體歸屬而組成群體或民 族甚至是國家,均是有歷史性的、會變動的。而歷史比較研究是「適用於比較整 個社會體系,以瞭解不同社會之間,哪些是共同特性、哪些是獨特之處,以及長 期的社會變遷問題」,為何某些社會會採取某種制度安排,而另一些社會則採其 他形式,本論文並試圖「重新解釋資料,或挑戰舊有的解釋。藉著問不同的問 題,發現新證據,或以不同方式組織證據(Neuman, 2006: 419-420)。
霍布斯邦認為民族主義與民族都是「晚近的新現象,且還是源於特定地域及 時空環境下的產物」,民族主義創造了民族、選定民族語言,並產生了一很重要 連結:國家=民族=人民,全都是為了建立主權國家(Hobsbawm, 1992: 5,9,10,23),
有利於專制君主向羅馬教皇、貴族等舊勢力爭權;其後更有助於社會變遷,西歐 社會走向現代化,民族主義與經濟成長並成為工業社會取得政治正當性的兩大原 則(Gellner, 1997: 25)。所謂民族屬性(nation-ness)與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類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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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造物(cultural artefacts)」,民族是一種想像的、享有主權、本質上是有限的 政治共同體(指邊界)(Anderson, 1991: 4,7)。主權理論的至高、唯一、不可分 割,在與民族主義、國家理論結合後,使民族國家具有領土性與政治共同體性 格,負起維護國民經濟、國家發展的責任,更享有暴力的壟斷權,民族國家成為 當代世界秩序的中心,以國際體系鞏固與維護國家這個政治組織。
然而,現代國家是不是一永恆的組織?從前述對民族國家、民族主義與主權 等 理 論 的 歷 史 回 顧 可 知 它 不 是 神 、 也 不 是 永 恆 的(Creveld, 1999; Austin and O’Neill, 2000: 3),更不是完美的組織設計,在社會變遷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從來就 沒停過,如:飢荒、貧窮、失業、不平等、內戰或戰爭,主權觀僅是理論上的至 高、唯一、不可分割和排他性,且是在 20 世紀中葉才予確立,在實踐上則不 然;民族主義運動即便完成國家建構與民族建構,仍會面臨內部其他團體的挑 戰。但西方學界與政府部門不斷思考、反省、批判與改革,個人權利從民權到政 治權再到社會權,國家目的從守夜人國家到法治國再到福利國,針對民族問題則 有自由文化主義和非國家形式的民族建構等觀點以調和內部紛爭,雖不完全有 效,但破壞性與衝突性相對於亞非社會則較低。非西方社會接收來自方的民族主 義論述,但缺少足夠間消化其中的尊重、自由與妥協等價值觀,在長期受西方殖 民的歷史中,學到的是唯有成為具主權的民族國家才能與西方國家平起平坐,對 非西方社會而言,民族主義與主權理論為非西方國家而言是極端重要的理論、原 則,因此,在面對內部紛爭或外來威脅,一般多傾向強硬地維護國家主權、領土 完整,不惜動武。
如今則是面臨來自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種種威脅如:人民失業增加、國內經 濟衰退(資金外移、投資不振)、生態環境惡化等等難題,現代民族國家或人民 是否會輕易放棄傳統的主權觀與民族情緒?民族國家做為一競爭下勝出的政治組 織,在一固定疆界上對其人民與資源擁有強制性武力與正當性,源起於歐洲、並 向外擴展影響非西方地區(Held, 1995: 31),經歷三百年的發展,其內涵亦歷經諸 多轉變,民族國家在全球化浪潮中究竟何去何從?如果人類社會的制度與組織是 保障生命財產安全、降低不幸與災難的話,那就是要問民族國家能否為人們提供 一較佳的未來—降低災難、保障安全?問題關鍵仍是在現代民族國家本身。
本論文係將國家、主權、民族等視為知識論的一部份,且採取一種複線歷史 觀(a bifurcated history)、而非線性歷史觀,因為歷史發展有前進、亦會有後退,
歷史有轉承(transmission)、也有散失(dispersal)之時;所以,本論文認為其概念內 涵會與時變動、而非一成不變,(Duara, 1995: 51-82)並對國家、主權、民族等概 念之變動持著開放立場。因為,隨著社會變遷、環境變動時,原有之概念意涵已 不足以因應時,概念本身應予修正或調整。例如歐洲專制國家追求民族國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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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應明確劃定領土範圍,更是展現權力與促進經濟活動,後來以民族國家之名 向外擴張、走向帝國主義,歷經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回到本國原有領土之中;然 為何又在 1950 年代與鄰國合作、整合,更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區域整合發生所 謂「主權轉讓(到超國家組織)」的現象,此已超出國際關係理論的現實主義、
新現實主義之主張:現代國家間關係只有權力競逐與追求權力平衡,而不可能有 真正或持久性的整合發展。可見歷史之發展並非總是直線往前的。
本論文不在探討民族分離主義,因為民族分離主義是少數民族訴求政治地 位,其目的仍是在追求民族建國,原本就是肯定與重視民族國家,意謂著民族國 家毫無衰退可能,故不在探討之列。本論文係回歸民族國家最根本之內涵來觀 察,民族主義在追求建立民族國家,而現代民族國家組成的四大因素:主權、人 民、領土與政府,民族國家的核心概念是憑藉主權概念主張其領土性與排他性:
最高、唯一、不可分割,故民族國家亦被稱為「領土國家」與「主權國家」,意 即現代國家在其統治的特定疆界之內、對一群具有共同特徵的人民進行統治,對 內發展「國民經濟」、保障私有財產,對外維護國家安全與獨立自主。換言之,
民族國家有義務保障居住在其領土之內的人民及其生命財產。然當民族國家面臨 威脅時會如何因應?當民族國家享有對領土、人民與國家事務決策的權威和權力 行使之正當性、合法性,在受到經濟全球化挑戰而遭質疑國家疆界與國家主權之 規範反而變成是一大阻礙,甚至有謂,民族國家應被其他更恰當的組織形式所取 代。歐盟與東協即是本論文欲探討的兩個新組織形式,兩者均是成立於冷戰期間 的非集體安全的區域組織,係依賴美國維持區域安全與對抗共產主義集團,且在 1990 年共產集團與勢力瓦解之後,均吸納後共產國家加入,然處在各自的區域與 國際情勢當中,而有不同發展內涵(Webber and Fort, 2006: 8-9,12; Webber, 2006)。
由其後之發展可瞭解到,民族國家之轉型以因應全球化發展的初步輪廓,其中歐 盟走向民族國家間之整合與主權讓渡,超越傳統對現代主權國家的認知,貝克即 言「沒有歐洲就沒有對全球化的回答」(Beck, Camiller trans., 2000: 158)。東協則 是呈現另一種整合之內涵。
歐洲在第二次大戰後朝向以合作追求和平為首要目標的歐洲區域整合,20在 理論與實踐上的挑戰,最受世人關注,至今已由六國(1951 年)發展成二十七國 (2007 年),名稱由「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 EC,以下簡稱歐體)」
更名為「歐洲聯盟」(1992 年),具備行政、立法、司法等權限,並試圖制訂憲 法,雖未成功,另以「改革條約」即《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 or the
20 「整合」一字在本論文是英文 integration 之意,中文的「統合」則應是英文 unification,是歐 洲區域整合運動的終極目標-統一,整合則意謂著統合仍在發展中,是統合的實踐過程。請參 閱王皓昱,19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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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bon Reform Treaty)所取代,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並如期於 2009 年 11 月 19 日選出其「總統」與外交事務高級代表。學界對歐洲區域整合有諸多爭議存 在,例如:其定位應視為區域化,或是全球化的先導?其會員國的主權是否已因 部分或全部讓渡到歐盟這個「超國家組織」而喪失?對各會員國之主權、領土與 人民等之影響,是否意謂著各會員國國家主權之衰退,還是擴展各會員國之國家 能力?
再對比成立於 1967 年的東協,於 1999 年才擴增為十國,疆界涵蓋 450 萬平
再對比成立於 1967 年的東協,於 1999 年才擴增為十國,疆界涵蓋 450 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