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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事業規範比較

第四章 兩岸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進程與規範

第三節 兩岸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事業規範比較

兩岸自 2002 年起加入 WTO 成為會員國後,即面臨國際規範對兩岸經貿 與金融開放調整挑戰,同時也得以較大範圍溶入世界經濟,更促使兩岸相互投資 開放與經貿往來進入實體接觸期,雙邊陸資來台事業投資法令規範亦自 2002 年 起陸續推出。2002 年我政府率先制頒「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 轉不動產物權可辦法」,2004 年大陸亦頒「投資境外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 定在臺之投資專案准適用;然 2002-2008 年兩岸關係形勢緊張,政冷經熱,兩 岸推出之辦法宥於政治現實,僅止於原則、宣示性質,實際進入陸資來台申請可 操作為 2008 年之後。2009 年起台灣制頒「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 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頒發「大陸企業赴 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 事項」、「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自此陸資來台於兩岸政策規範下 陸續啟動,然兩岸間陸資來台投資法律規範仍存有部分原則與內容差異,分述如 下:

壹、投資法源依據與目的差異 一、台灣方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兩法制頒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關於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得以法律作特別規定,授權制定「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03 年 10 月通過條例修正賦予行政機關據以 訂定辦法之來源;據此,陸資來台投資上位法源主要為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 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兩岸人民往來之權衡。就投資法源目的,主管部門經濟部

307大陸國務院,〈大陸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13 年本)的通知,國發 2013-47 號〉《大陸 政府門戶網站》,2013 年 12 月 13 日,<http://www.gov.cn/zwgk/2013-12/13/content_2547379.htm>。

對為「投資許可辦法」與「設立許可辦法」之實施說明謹提出「為開放」陸資來 臺投資,「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擬訂該兩辦法,辦法條文第一條未再述明;308 反觀我「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1 條即提出條例作為華僑回國投資之鼓勵、保障 及處理,與「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 條亦提外國人在國境內投資、保障、限制及 處理等宣示稍有差異,其主要區別在於立法時期之時代環境、國情與經濟型態等。

二、大陸方面

「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等三法源係 2004 年大陸國家發展和改 革委員依大陸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與「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 革的決定」兩項制定,上位法源之目的為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依法行政與解決投 資體制存在問題。就投資法源目的,「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第 1、

2 條明述為進一步鼓勵、引導與規範陸企積極穩妥來臺直接投資,其積極性中略 帶保守意涵。

三、差異說明

自法源來源位階而言,台灣陸資法法源屬憲法層級下之機關法,主要為解決 兩岸未統一前之需要;大陸法源則屬國務院層級,目的為依法行政與解決投資體 制存在問題;兩岸陸資來台事業投資法源位階、目的不同,因此立法方向自然台 灣朝開創性發展,缺失在於防弊規範稍嚴;大陸則以防弊與執法有據等出發,對 現有法令中擇要點防杜現行對外投資缺失,其範圍與彈性自然較諸對外投資法限 縮。

就兩岸現行直接投資規範立法目的而言,台灣略嫌保守,謹提出為「開放」

而訂,較諸僑外來台投資條例之鼓勵與保障等差異係時空環境有別。「大陸企業 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提出積極性之鼓勵、引導與規範目的,凸顯向來對台 經濟策略目的,同時要求行動要積極穩妥,提示現階段仍為試探性與小規模來臺 直接投資方式應對。

貳、投資主體差異 一、台灣方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73 條均對投資主體作相關論述,依此「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訂所謂投資人資格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來臺灣投資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 之公司,指上述投資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對該公司具有實質或 潛在控制能力,該公司在臺投資同時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另陸資投資人 資格亦有限制,第 6、8 條規範依母法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等,限制大陸軍方投資 或具有軍事目的之投資人來台投資,據此大陸「國務院」所屬國有企業計 138 家 列限制與禁止來台投資範圍,其中 9 家具軍方背景依規不得來台投資,餘 129 家 國有企業依原則禁止個案審查方式,若涉敏感亦禁止來台投資。

二、大陸方面

308經濟部,〈開放陸資來臺,實現兩岸雙向投資「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2009 年 6 月 30 日,<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648>。

依大陸國家發改委 2004 年第 21 號「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 2 條投資主體為大陸境內各類法人在境外企業或機構投資,對臺灣投資項目適用於 該法,據此 2010 年 11 月大陸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發布「大陸企業赴臺灣地 區投資管理辦法」規範赴臺投資主體為,符合(一)大陸依法註冊、經營之企業

「法人」,(二)具投資申報項目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三)利於 兩岸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三、差異說明

投資主體指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相較兩岸投資人前提範圍,台灣除單位禁止 外,規定較為寬鬆;大陸規範則排除自然人與非法人來台,範圍相對狹窄,309然 1984 年大陸與法國簽「保護投資協議」其內投資主體規範為締約任一方國籍之 自然人,設立公司之經濟實體或法人,以及直接或間接控制之經濟實體或法人 等,其投資主體對台灣與國際之差別,造成大陸國內立法來台投資與國際條約內 容有別之衝突明顯。310大陸對台投資主體排除自然人與非法人於對外投資之列,

2010 年起大陸鼓勵民營企業對外投資作為「走出去」戰略之重要組成,「大陸企 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通知」首項又闡明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 業赴臺直接投資,前後對照呈現矛盾與不合邏輯處甚巨。

就投資主體限制與項目內容,兩岸方式各異。台灣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等因 素,限制或禁止大陸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國務院」所屬國有企業 138 家來台,

另規定 (1)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2)政治、社會、文化上具 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3)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得撤銷 或廢止其投資。該限制與禁止範圍查較僑外投資條例禁止內容嚴謹,其中安全為 主要考量。大陸對企業來臺灣投資主體限制除允許企業「法人」外,亦限制投資 者對項目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之實力條件與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另

「發改委 21 號」第 18 條規範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符合需要、利 於發展與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等要求。

就限制投資主體,兩岸均以「安全」為前提,政治意涵鑿斧深刻;台灣以較 保守作為方式限制危害國家安全之投資,大陸除維持國家統一論調外,傾向積極 方式,規範對外投資企業要符合統一需要、利於發展與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等,雙 方各據不同政治目的。

参、投資項目差異:投資項目為陸資來台之重,亦為兩岸政策制定所高度關注者。

一、台灣方面

台灣開放之初原則秉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採「正面表列」

方式分階段開放,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其後 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無涉及國家安全之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不受前項之

309涂仕華、張工,〈兩岸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江西省:南昌市委黨校學報》,2012 年 6 期,頁 58。

310包運成,〈我國有關陸資入臺法律問題初探〉《湖南科技學院社會科學家期刊》,2010 年 2 期,

頁 77;程爾寧,〈我國海外投資立法的現狀、缺陷及其完善〉《東北大學法制與社會期刊》,2010 年 3 期,頁 105。

限制;另投資申請有如下:經濟上獨占、壟斷等,政治、社會、文化具敏感性與

共 建 設 開 放

覽與新市鎮 開發。

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不得超過臺 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比率與個案認 定金額限制等。

25 60 港埠、交通建 設文化機 構、社福單位 及其設施。

說明:

1.投資從事經營製造業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等陸資股東不得 擔任或指派其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之總 人數,及不得會前徵求委託書等。

2.未附帶限制條件為 59%,附帶限制條件為 41%。

3.資料來源:張克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相關規定及申請與審理程序〉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12 年 7 月 11 日),頁 25。

二、大陸方面

2004 年起大陸頒「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時來臺投資產業導引並未 納列,2008 年頒「大陸企業赴台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要求投資者項目應主 動適應兩岸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發展,國務院台辦可向國家發 改委推薦專案,下級省、直轄市台辦同級比照辦理;2009 年 5 月大陸前國台辦主 任王毅參加「海峽論壇」會上提出將組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 建設、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來台投資考察;3122010 年頒「大 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要求企業來台需具備投資項目之行業背景、資

2004 年起大陸頒「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時來臺投資產業導引並未 納列,2008 年頒「大陸企業赴台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要求投資者項目應主 動適應兩岸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發展,國務院台辦可向國家發 改委推薦專案,下級省、直轄市台辦同級比照辦理;2009 年 5 月大陸前國台辦主 任王毅參加「海峽論壇」會上提出將組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 建設、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來台投資考察;3122010 年頒「大 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要求企業來台需具備投資項目之行業背景、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