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未來開放陸資來台進入旅遊產業與影響
第一節 近期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旅遊產業情形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係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 ECFA》
第四條服務貿易協訂基礎展開,2013 年 6 月 21 日兩岸達成市場開放項目共識與 簽署協議,公布開放清單。由於國內官方對協議簽訂前與民間及朝野溝通不足,
引起部分國人擔憂協議簽署可能導致大陸更利於發揮政治與經濟上對台影響,因 而引發服務貿易協議審查爭議與「318」學運,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觀光及旅遊服 務業再成廣泛討論爭議性議題。
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關於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旅行社產業與影響 一、開放內容
2013 年 6 月《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關於觀光及旅遊服務業部分達成兩岸旅行 社產業項目開放,我政府方面開放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 設立分公司等形式進入設立商業據點,據點含分公司總計以 3 家為限,經營項目 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從事國內旅遊活動。大陸方面開放我國服務提供者在大陸 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限制,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經 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初期以經 營大陸國旅及入境遊市場為主。394至於旅館我國 2009 年已承諾開放觀光旅館業,
而大陸同時承諾對我方比照外資經營;觀光遊樂業 2011 年我國開放陸資來臺投 資,大陸方面亦對我方比照外資經營,雙方均比照外資型態開放未再進一步承諾。
我方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旅行社市場項目開放 3 家大陸旅行社在台營業
39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及附件〉,《經濟部 ECFA 中心網站》,2013 年 6 月 21 日,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
範圍限國人在國內旅遊活動,未包括代售機票、招攬國人出國或赴大陸旅遊、接 待外國及大陸旅客來臺旅遊等業務,另依規旅行業須專業經營,不得轉投資旅 館、餐廳、購物店等;395大陸方對我旅行業開放,初期國內業者可經營大陸國旅 市場及入境遊市場,2 年後再協商擴展出境遊及赴台遊市場。396我方開放進程係 採循序漸進方式,考量兩岸旅行產業體質與經營型態差異;大陸旅行業對台開放 雖優於大陸對外資開放條件,但仍未直接惠與台灣旅行業較具興趣之出境及赴台 遊市場。
2013 年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關於旅行社與旅遊服務項目市場開放較諸 2002 年兩岸加入 WTO 時承諾,開放範圍與程度雖有適度增加,但也凸顯兩岸旅遊市 場差異、我方對大陸旅遊業「一條龍」經營之防範與「中國因素」之顧忌,因此 採取限制、有條件小幅度開放,減緩產業衝擊,但爭議聲仍不斷,兩岸於 GATS 承諾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旅行開放範圍比較,如下附表。
附表 6-1 兩岸於 GATS 承諾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旅行業開放範圍比較表 GATS 承諾有關旅行與旅
遊經營開放範圍
ECFA 服務貿易協議承諾有關旅行與旅遊經 營開放範圍
中 華 民 國
1.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 費、商業據點呈現完全開 放。
2.自然人移動除水平承諾 外不予承諾。
1.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旅行社及旅遊服務。
2.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的商業據點總 計以 3 家為限。
3.經營範圍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在臺灣的 旅遊活動。
4.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 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1)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 個月。(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 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 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 銷售的活動。)
(2)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 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跨國企業內部調 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
395〈臺灣觀光產業以質取勝,政府加強管理防制陸資「一條龍」〉,《交通部觀光局》,2014 年 4 月 16 日,<http://admin.taiwan.net.tw/mobile/news_d.aspx?no=4920&tag=2>。
396〈服務貿易協議交通部業管項目雙方開放情形比較表〉,《交通部》,2014 年 4 月 18 日,
<http://www.motc.gov.tw >。
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
制。
3.自然人移動除水平承諾 外不予承諾。
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大陸承認的與所 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 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 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 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 動。
資料來源:〈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經濟部 ECFA 網》,史惠慈等計畫主持,《陸資來台對我國服務業影響評估》;自行製 表。
二、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旅遊服務業影響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關於開放陸資來台開設旅行社限制家數與經營範圍,
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僅分割 4%乙種旅行社業市場,影響產業與人員就業層面少,
對照陸方開放我方旅行社國民待遇、降低進入門檻,與大陸國內旅遊 12 億人口 及入境旅遊近 4 千萬人次市場,效益相差可觀。397然國內產學各界意見與影響評 估卻甚多元,基此,援引政府民意機構公聽會意見,評析開放陸資來台開設旅行 社影響,國內立法院辦理關於旅遊產業公聽會發言摘要如附錄二,國內主管機關 與立法院公辦公聽會關於服貿開放旅行社意見統計如下表。
(一)產業公協會代表意見:贊成意見認為服貿通過後台灣在大陸非法旅行社即 可就地合法,且大陸市場超過台灣甚多,服貿開放大陸三家旅行社,衝擊程度有 限;反對意見認為中小企業並不適合到大陸投資發展,陸資旅行社一定為大型企 業,將操作一條龍模式經營;國內觀光政策過度依賴陸客,大陸法令就足以影響 台灣陸客市場。
1.贊成開放
認為台灣於 WTO 架構下已開放如日本的 JTB 等在台設立旅行社,但因台灣 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利潤微薄,法令也保護消費者,外資旅行社無法適應大都撤 退。台灣旅遊業者 95%以上為中小企業,已有近 20 家非法在大陸設立據點,服 貿過後台灣在陸旅行社可發展成一條龍。大陸國內旅遊市場 1.4 億旅次,市場超 過台灣甚多,上海攜程網收購台灣「易遊網」至今亦未對旅行社造成競爭;服貿 開放大陸三家旅行社,衝擊國內旅遊業最大的在國內員工旅遊業務,開放對台灣 會更有利(STP1)。
2.反對開放
大陸對台旅遊業開放著急的是少數旅遊集團,中小企業鮮少能到大陸投資,
大陸潛規則也不適宜發展。陸資來台一定經過國台辦、發改會推薦審核,一定為 大型企業,操作模式不會以國內旅遊為主,將移入一條龍模式經營;國內觀光政 策過度依賴陸客市場結果,大陸旅遊法就足以控制陸客來台,未來服貿協議開放
39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交通部 ECFA 中心》,2014 年 4 月 18 日,
<http://www.motc.gov.tw >。
中資進入旅遊業,台灣將更受箝制。服貿開放是政府「一廂情願」,中國對台「潛 規則」太多,台灣無力招架(STP1)。
(二)產業界代表意見:產業界代表均持反對意見,認為台灣需要的是品質而非 為少數累積財富,台灣旅行社最想要是能在大陸直接攬客來台,現在開放陸資來 台,未來要求會更多,將衝擊第一線人員。
旅行業是中國戰略產業,台灣要的是品質,而不是以量取勝,為少數利益者 累積更多財富(STP3)。台灣的旅行社最想要是能在中國大陸直接招攬來台,避 免陸資一條龍、港資一條龍壟斷,現在開放 3 家旅行社,未來可能要求經營出境 旅遊;3 家陸資旅行社任 1 都大過台灣最大旅行社,在此落地生根,將造成很大 衝擊(STP4)。陸客團已對台灣環境產生影響,後遺也產生排擠,大陸無照導遊 來台問題一直存在,將來會更難以防範,旅遊微利化,受衝擊嚴重是低層的人員
(STP5)。
(三)學界代表意見:贊成方認為業者須提升競爭力與政府做監督,反對方認為 會造成失業、關鍵技術外流與客源排擠效應。
1.贊成開放
台灣觀光產業沒有真正國際化的旅遊集團,大陸就是以集團化在經營,背後 都有黨政軍色彩,面對大陸 3 大旅行社,台灣旅遊業要改變體質,增加過程競爭 能力(STP6)。旅行社是有限性開放,「一條龍」就困難,不只陸資,所有外資都 一樣要做合理的監督(STP7)。
2.反對開放
開放如果失敗,涉及諸多生計問題,政府提出 952 億基金補償,真正弱勢中 小業者根本拿不到,反而給赴大陸業者經費貼補,大陸不是要台灣資金、人力,
而是關鍵技術、know-how,開放後失業問題會更嚴重(STP8)。陸客來台絕對會 產生排擠效果,更何況旅遊一條龍經營影響(P10)。陸資來台要有最小當地就業 量要求與落實在地參與(P9)。
附表 6-2 國內主管機關與立法院公聽會關於服貿開放旅行社意見統計表
單位 開放優點 開放缺點
政府主管機 關
大陸 13 億市場效益可觀 分割 4%乙種旅行社業市場 公協會代表 1.台灣近 20 家非法在大陸設旅
行社可就地合法。
2.開放日本 JTB 與上海攜程收 購台灣「易遊網」均未對台旅 行社造成競爭。
3.大陸國內 1.4 億旅遊人口市場 龐大利益。
1.開放只利於少數旅遊集 團,大陸潛規則不適宜發 展。2.陸資來台一定為大型 企業,操作內外一條龍模
1.開放只利於少數旅遊集 團,大陸潛規則不適宜發 展。2.陸資來台一定為大型 企業,操作內外一條龍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