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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陸資來台政策制定進程與規範

第四章 兩岸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進程與規範

第二節 大陸對陸資來台政策制定進程與規範

十 一 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 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 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 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 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 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

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

主管機關得定期調查投資人所 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主 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 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 活動,必要時,得單獨或會同相 關機關派員前往調查,投資人所 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調整: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8000 萬元調降為 3000 萬 元以上

增訂:主管機關得定期調 查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 況或活動,必要時,得單 獨或會同相關機關派員 前往調查。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2013 年 11 月 14 日更新,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小結

陸資來臺投資與外商或華僑回國投資均為對台投資,然兩岸關係有其時空特 殊性與複雜性;開放陸資來台相關法令係依執行情形,及兩岸經濟情勢發展訂 定,然執行過程裁量空間仍大;因此開放陸資來台相關後續法令調整仍有賴立法 與行政部門根據現況,與時俱進增補訂定執行。

第二節 大陸對陸資來台政策制定進程與規範

2002 年兩岸成為 WTO 會員國後,同時面臨履行各項市場自由化承諾,與降 低貿易障礙改革,兩岸如放寬貨物與服務限制,將利於縮小經貿差距、改善失衡;

然當時關係僵化、政冷經熱,以致雖同期入會,協商仍未進行,大陸僅不斷透過 宣傳、恫嚇、聽其言觀其行與台在野加強互動,寄希望於台灣人民。2008 年 3 月,台灣政黨再輪替,4 月 29 日,大陸前國家主席胡錦濤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 主席連戰時表示,兩岸關係已呈現出良好發展開端,要大力加強各領域交流合 作,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儘早恢復兩岸協商談判;馬政府就職對兩岸關係亦 提「九二共識」儘早恢復協商,期望儘快達成包機直航與大陸觀光客來台等實行 善意,299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陳雲林旋就當前兩岸關係發表談話回

299〈中華民國第 12 任總統馬英九先生就職演說〉,《中華民國總統府》,2008 年 05 月 20 日,

應,表達大陸願意與臺灣開展合作交流積極態度。兩岸過去八年雖正常協商管道 中斷,然以在野黨為主之政黨交流基礎支持下,中斷許久之政府協商管道迅速恢 復,關於陸資來台部分台灣先釋出放寬陸資對台財務性投資限制,大陸亦規劃鬆 綁陸資來台法令規範。

大陸對陸資來台專項規範未制定前主要參照依據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 2004 年 10 月頒佈之「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21 號令,簡稱「發改 委 21 號」,其中第 2、7、9 條規定,投資主體於臺灣進行新建、併購、參股、增 資、再投資等項目,不分金額均依照本法規範,由發改委核准或審核報大陸國務 院核准;前往臺灣投資專案前,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餘配套性法規包括人員往 來、外匯管理、稅收等分佈於「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2 年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 年制定)」與「企業所得稅法與相關細則」

等規範。2008 年 6 月起兩岸陸續展開復談,大陸相關單位亦積極規劃配合期程推 出大陸企業來台投資相關規範,分述如下。

壹、「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通知

2008 年 6 月「第一次江陳會」達成「兩岸包機」及「大陸人民來臺觀光」協 議後, 同年 12 月大陸國家發改委等單位發布「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 理規定」通知,指出投資行為需「積極穩妥」,遵循合法性、市場經濟與互利共 贏原則,管理要點於:投資主體為大陸「企業法人」,並資格限制具行業背景、

資金,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等,投資審核採申請核可制,以大陸國家發改委 負責為主,加入國務院台辦審核赴台事宜,同時國台辦可向發改委推薦項目,對 赴臺投資企業監督檢查與違法查處責由發改委與國台辦共同負責。300

該「通知」為大陸首部跨部門陸資來台投資管理規範,形式僅為部門間通知、

位階低,內容攏統、原則性強,重點強調審批為主,執行精神仍依「發改委 21 號」為準據。評估「項目管理通知」,對投資要求「積極穩妥」意指態度仍保守,

資格限定大陸「企業法人」已排除個人與非法人團體;投資主體要求背景與技術 等,即為防範國企海外進行非本業投資,利用項目投資從事轉賬、變現、洗錢等 移轉國有資產,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意涵依中國商陸部 2004 年頒「對外貿易法」

第 16 條等規範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內資源、特定產業需要、保 障國際金融地位、國際收支平衡等因素,大陸對技術與貨物可以採限制或禁止進 出口,301禁止與限制出口之技術與貨物,自不得提供作為來台投資使用;投資審 核加入國台辦會審與提供建議項目,強調國台辦於對台投資角色,另來台投資程 序之書面報告、項目申請書均比照對外投資,關於來台設立企業部分則尚未規

<h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13752&rmid=514&sd=2008/05/20&ed=200 8/05/21>。

300〈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台辦「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新華網財經》,2008 年 12 月 25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12/25/content10555434.htm>。

301大陸商務部,〈對外貿易法〉,《大陸商務部網站》,2006 年 12 月 19 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t_dwmyf/subjecta/200612/20061204078143.shtml>。

範。綜觀通知之精神略嫌保守、程序繁耗,其內容項目條件、審核機關、程序較 月 31 日,<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2/31/content_10586495.htm>。

推薦項目。 (2)1,000 萬美元及以上國家發 改委核准。

(3)5,000 萬美元及以上由國家 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辦。

赴 外 程 序

依大陸國家發改委核准文 件,另需向大陸國台辦申 辦。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台 辦對陸企赴臺投資專案落實 監督檢查。

依國家發改委核准文件,辦理 外匯、海關、出入境與稅收等。

向國 台辦 申與 受監 督 資料來源:

1.參考顧瑩華計畫主持,史惠慈協同主持,《由外人來臺投資效益評估陸資來 臺投資的影響﹙計畫編號: 9812-2-1093﹚》(臺北市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009 年 12 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境外投資項目核 准暫行管理辦法等。

2.核准原則相同,自行製表。

貳、「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通知

2009 年 4 月兩岸「第三次江陳會談」雙方就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製造業、服務 業、愛台十二項建設及不動產等方式與項目達成共識,共推陸資來台。3045 月大 陸商務部與國台辦共同發佈「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 項」通知,明確陸資來台臺投資與設立企業辦理程序。大陸國臺辦負責人王毅當 日於「海峽論壇」會上公開表達,將組織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 共建設、商貿流通等企業來臺投資考察,鼓勵符合條件大陸機構、企業與臺資企 業合作,來舉辦商務合作等活動,顯示大陸對實際陸資來台也尚於探索階段。

該通知律定企業來台投資與設立企業或取得台灣企業所有權之申請,主管單 位為商務部、地方省級商務門會同國務院臺辦辦理,應遵守原則除 2008 年發布

「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外,另增應瞭解遵守當地法規、

風俗習慣等,企業申請核准依據為「發改委 21 號」與「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申 請核准後企業獲頒「境外投資證書」俾辦理人員赴台審批及外匯登記等相關手 續,審批時間則未明定。

該通知屬大陸國務院下轄部門聯合規範文書,形式內容與「投資項目管理規 定」相同,結構上強調申請許可與審批過程為主導,主要執行亦參照大陸「發改 委 21 號」與「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為依據。評估該通知,陸企來台投資視同一 般對外投資,未享有任何政策優惠或執行保障,執行再以通知訂定,彈性愈受限 制,另外申請審核亦加入國務院臺辦會辦,凸顯國臺辦會辦角色但也徒增審核期 程,且期程未列。

304〈第三次江陳會談〉,《海峽交流基金會》,2009 年 4 月 29 日,

<h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50785&ctNode=3809&mp=19>。

大陸企業赴台投資與申設企業規範之核准程序等較諸大陸企業至他國投資

經濟合作領域更擴大。大陸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陸資企業來台投資,亦著

參考資料:「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2010 年 11 月)與「大陸企業 赴 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2008 年 12 月)、「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 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2009 年 5 月),自行製表。

該辦法主要為整合歸納前兩通知,加入政策支持,然仍屬部門行政規章、法 律效力低,非由大陸國務院制定如「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 規,305三個部門聯合制定反映管理單位多、相互操作協調扞格難免,規範內容而 言仍屬原則性,投資金額大小仍按規定向發改委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備案,未 因境外投資政策審核權下放而放寬核准。306新增赴台投資享受政策支持項目,大 陸為支持企業「走出去」戰略,2005 年大陸財政、商務部頒「對外經濟技術合 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支持;觀察 2010-2012 年重點支持項目均為境外研發中心、裝備製造業專案與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 項目等,陸企來台目前尚未發生該兩類投資,因此原則宣示性意義較大。兩岸相

該辦法主要為整合歸納前兩通知,加入政策支持,然仍屬部門行政規章、法 律效力低,非由大陸國務院制定如「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 規,305三個部門聯合制定反映管理單位多、相互操作協調扞格難免,規範內容而 言仍屬原則性,投資金額大小仍按規定向發改委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備案,未 因境外投資政策審核權下放而放寬核准。306新增赴台投資享受政策支持項目,大 陸為支持企業「走出去」戰略,2005 年大陸財政、商務部頒「對外經濟技術合 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支持;觀察 2010-2012 年重點支持項目均為境外研發中心、裝備製造業專案與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 項目等,陸企來台目前尚未發生該兩類投資,因此原則宣示性意義較大。兩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