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歐規對台灣電視結構的衝擊及影響 ---決策模式成型
第三節、 公共力量牽引歐規 介入標準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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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高畫質視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產業邏輯,是由上而下即政府主導推動大部分 計畫的進行,民間則配合 NII 發展的進行,傳輸標準規格因為政策制訂者的加 入,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相形重要起來。
美國數位化政策似乎延續類比時代的電視結構,美國電視系統由類比轉數位 之轉變策略是儘量維持相關產業的現狀,在既有法規基礎上建立完整及平和可行 的方法,並由市場既有業者來負責執行。
台灣 1998 年啟動的無線電視數位化政策,採用美規以符合過去商業電視為 主的制度,如頻譜劃分、發射功率、經營型態等各自為政的方式。台灣無線電視 承襲美國商業電視制度(張繼高,1995),因為沿用美制,於是給予現有業者既 定的數位頻寬讓其試播,不規畫共同傳輸平台,由業者自建所屬塔台方式來推 動。政策制訂者並未覺察 2000 年後的數位化開發導向,已挑戰原本非民主本質 的電視媒體(翁秀琪,1987)的產業結構,而由一股來自民間社會自願性力量的 結合,翻轉了標準的更迭。
第三節、公共力量牽引歐規 介入標準之爭
台灣在 1998 年採用美規之後,政策制訂者因為職權重複、多頭馬車、缺乏 擴展電視產業的思維,民間的力量乘勢而起,主導 2001 年轉換為歐規,這段標 準轉換的採用過程,一如南韓公共廣電媒體主導的抗爭協商,顯然具有關鍵性的 力量。為什麼要採用歐規?這些人是誰?他們怎樣促成這件事?接下來的章節將 繼續思索這些問題:
一、學者相關的研究報告
自 1998 年電信總局決定採用美規之標準,作為我國數位電視發展之規格 後,隨即展開一系列的測試與探討,2000 年 5 月新聞局成立「無線電視台總體 政策及結構改造專案小組」,下設廣電資源分配組、廣電媒體監督機制及閱聽人 參與組、數位電視製播政策組等三組,「首次將技術革新問題併入探討」(程宗明,
2003b:10)。
2000 年 6 月無線電視台總體政策及結構改造專案小組提出三大項討論題綱 中,第三大項數位電視的第一個子題『當前數位電視播放規格的制定,是否有檢 討與補充的必要』(馮建三、景崇剛編,2000)的質疑。FCC 在 1996 年採納 ATSC 作為數位電視地面廣播的標準,美規的特性著重影音品質,較利於高畫質電視訊 號的傳輸。「隨著數位化器材的更新,----數位化是一種價值昂貴的享受,對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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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民眾與弱勢團體而言,數位化的傳播服務,是一種遙不可及的想像」(馮建三、
景崇剛編,2000)。
學者認為:高畫質電視屬於高所得者擁有,相對於其他低所得者,進入門檻 過高,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尤其無線電視台電波為公共所有,更不可只顧及到能 花大錢購買高畫質電視的那群人。
Hart 在 2004 年為文,分析三大經濟強權發展數位無線電視政策,自九○年 代,歐洲與日本相繼放棄過去類比與高畫質的發展取向,與美國背道而馳的主要 原因為:歐規(DVB Project)的導向是運作在商業環境而非標準團體的規範下,
是一種先就業者使用需求來設計投合之科技,而不是使用者迎合科技發展的策 略,自然亦絕非少數人所擁有。Hart(2004)認為其立基於數位電視發展與社會 文化密不可分的本質,並非僅技術議題,仍有許多非技術性的因素影響決策。
由此觀之,2000 年 12 月至 2001 年 2 月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接受新聞局委 託執行「無線電視公共化可行性評估報告」(翁秀琪等,2001),對現有無線電視 台的數位化政策有極具前瞻性的建議,其建議成立共同營運公司防止垂直壟斷的 經濟規模,即可視為一種採取歐規的擴大產業規模的先聲69。
但是如此活化電視產業的立意,卻引起商業無線電視台的爭議,其爭議之點 在:「傳輸執照及節目執照是否應分離」。這個議題源自於新聞局委託當時交通大 學傳播研究所李秀珠教授及工業局高畫質視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前執行秘書趙 子宏 2001 年 4 至 7 月進行「電視數位化後頻道之使用及管理研究」。此份政策研 究案涉及到無線電視台未來營運之重點項目為:「數位電視之傳輸及內容執照是 否分離」,認為分離的理由可以減少塔台重複興建之資源浪費;以科技本質之趨 勢,數位環境中的資料傳輸將是無線電視台的重要業務,傳輸平台係電信業務的 範圍,無線電視台共同投資傳輸公司也可以節省人、物力,亦可增加收入等(李 秀珠、趙子宏,2001)。學者所擬訂的這兩份報告,開啟了我國政策制訂數位化 產業想像的研究。
無線商業電視台卻認為此舉「有損無線電視廣播業者之權益」,「此一政策法 案若經實施,則對無線電視台未來營運影響極大」,因為「傳輸執照有可能發給 非無線電視台業者,節目製作執照亦有減少發給及縮減年限之可能」,因此,「無 線電視台必須儘快進行對策研究未雨綢繆,在較短時間內,提出各種合理對策,
避免有損無線電視廣播業者之權益」,以上的討論紀錄在 2001 年 10 月 19 日電視 學會數位電視聯合辦公室第一次工作會議上,其憂心之勢躍然紙上。
69 歐規的 COFDM 鼓勵多家系統共同使用一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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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於 2001 年 4 月 20 日召開「數位廣播電視 發展推動會議」,由蔡清彥政務委員主持,會中決議由電視學會於五月十日前提 出測試報告,交通部則應於 2001 年 6 月 10 日前決定是否採用歐規傳輸標準。於 是電視學會委託大同大學於 2001 年上半年大台北地區進行歐、美規系統實測之 結果,從兩系統的室外接收、室內接收及行動接收三大部分進行比較量測,結果 顯示兩大系統歐規 COFDM 和美規 8-VSB 的主要差別於使用多重載波並採用正 交分頻多工(OFDM)技術,多重載波可以用於多種調變,其靈活性強於美規 8-VSB,不過美規則有相同發射功率下電波涵蓋面積較大的特點70。
這樣的測試分析,其實可以上溯到歐美兩洲的地理環境、社會與政治文化情 境(詳述請參閱本章第四節)。電視學會將大同大學測試報告結果透過電信總局 建議交通部,將我國數位電視地面傳輸標準由美規 ATSC 改採歐規 DVB-T 標準。
2001 年 6 月 22 日獲交通部同意將地面傳輸標準由美規更改為歐規之 DVB-T 標 準。不過,對照商業無線電視台的論述基礎,其在意的仍是擁有在手的頻率,與 人共享並非所願,因此支持歐規有其不得不然的背後因素(詳述請參閱本章第四 節)。
「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繼續推動白皮書政策,並將數位化的製播分離制,
列入與公共化相配套的選項。2001 年初,新聞局委託專案計畫:《無線電視公共 化可行性評估報告》(翁秀琪等,2001)、《電視數位化後頻道之使用及管理研究》
(李秀珠等,2001)相繼出版,咸支持數位化後無線電視的「製播分離制」:透 過水平分割,使電視台回歸節目製作專業,開創無線傳輸公司,整合頻譜利用與 建設資源,作合乎公共利益方向的開發。此議一出,三家無線商業電視台一致反 對,認為增加各台未來投資之不確定感。(程宗明,2003b)
二、公共電視
公視於 1998 年 7 月 1 日成立後,即重視「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
推廣」等業務,2000 年 11 月第十三次數位電視小組會決議,由研發部提供歐洲 國家數位訊號共同營運公司案例,工程部撰寫電視學會第二期「數位電視地面廣 播節目試播計劃」的創新知識範例,提供給電視學會參考,其主要意涵為在現存 垂直壟斷經營之外的另一個選擇71。
70正交分頻多工(Orthogonal Frequency Division Multiplex,OFDM)技術,其每個載波皆相互正 交,載波中心點彼此之間不會互相干擾,因此利用中心點來載送資料,可以節省許多的頻寬。正 交分頻多工技術除了應用在歐規 DVB-T 外,亦已應用在數位音訊廣播(DAB)、 XDSL,第四 代行動通訊亦採用正交分頻多工技術,所以正交分頻多工技術將是未來無線通信領域的主流。資 料來源:賴柏洲等編 (2003)。《數位電視廣播與製作系統》。台北: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1。
71 公視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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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亦於 2001 年 2 月 22 日舉辦兩天「新視野公共電視的發展與未來國 際研討會」,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經驗,討論公共電視當前面對的核心問題,其 中對數位化未來皆有具體為文探討;結合產官學界提出許多數位化產業的發展,
積極於數位化知識資訊搜集與構思數位化政策,
在數位電視傳輸規格的轉變上,公視提供許多評估文獻做為輔助說明,並進 行多方遊說。其相關研究報告亦編入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文件作為該會歐洲數位電 視參訪團的參考資料,使無線商業電視台瞭解歐規最新發展,逐漸形成製播分離 的共識,最後導引國家出資興建,由公共電視負責實現「數位電視地面廣播全區 節目播映二年計畫」的逐期規畫,「其發展的主要面相都能被主管機關所關照」
(程宗明,2003b:259)。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於「行政院重要政策執行管控進度週報會議」上要求「將 現行公共電視規模及品質提升為國際級之公共電視,如日本 NHK、英國 BBC,
讓台灣邁向國際」(公視策略研發部,2005),並希望公視先行規劃未來「公共媒 體集團」之組織架構、經營目標、頻道規劃等藍圖,及共同研擬「公共廣電與文 化創意及數位電視發展兩年計畫」,在以上關鍵性的渥援下,傳播產業開始由國 家出資,交給民間公視建設的案例72。
讓台灣邁向國際」(公視策略研發部,2005),並希望公視先行規劃未來「公共媒 體集團」之組織架構、經營目標、頻道規劃等藍圖,及共同研擬「公共廣電與文 化創意及數位電視發展兩年計畫」,在以上關鍵性的渥援下,傳播產業開始由國 家出資,交給民間公視建設的案例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