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標準化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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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學術文獻資料在探討標準議題時,多是集中於產業的技術標準(technology standards),標準化過程技術方面不是本研究關切之核心,重要的是社會過程的 如何達成。本研究以 DVB 標準化的理論作為本章文獻探討的架構,主要的關切 不在於技術功能的標準,因為這是一個工程問題,而在於檢視標準化活動的外在 大環境過程中政治、經濟的影響,及內在參與成員行動者在決策過程中的角力作 為本研究之研究指標,並由這些指標作為觀照台灣發展的軌跡。
第一節、標準化的定義
傳播系統沒有標準則不能運作。如沒有互相瞭解的語言或文字,即便最普通 人的直接交往也是困難的。自文字發明以來,人類間傳播行為就藉由技術及陸續 發展的技術標準,如字母、電碼、數字系統,測量單位等作中介,但在普遍應用 上需要標準化(Hawkins, 1996)。何謂標準?何謂標準化?在電子傳播架構運作 功能中的標準,是如何扮演其角色?又如何在選擇與應用標準過程中的技術與非 技術因素間融和產生的?首先必須審視標準的定義(各國組織對標準的定義如表 4):
表 4:各國組織對標準的定義整理:
組織 標準的定義
國際標準組織 ISO 經由共識與某一公認的機構核准,提供 一般或重複使用以提供各項活動或其 結果有關的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所建 立之文件,期使在某一情況下獲致秩序 的最佳程度。
英國國家標準化組織(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Strategic Framework, NSSF)
“標準”是為了達成某一目標或事情,而 共同議定的方法。標準可被正式紀錄與 發佈,或公司以簡單、非正式的方式所 議定的程序,用來維持內部作業效率,
或是獲得其他優勢。
歐盟 一套建立產品、服務和過程自發協議的
重要記載標準,幫助產品和服務適合標 準,並且具有相容的特性。
我國國家標準專責機構---標準檢驗局 經由共識制定,並經由某一公認機構核 准,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產品、程序 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引或特性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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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標準的制定須依據科學、技術及經 驗的統合結果,其目的在提高社會的最 佳利益。
資料來源:引述來自 ISO、NSSF、歐盟及台灣標準檢驗局。
一個技術的標準是一種被普通認定的(
agreed standard
)參攷或比 較,以求得一種行為的能完全被重複,以及物品的物質特性能被精 確仿造,標準化過程的定義,則是指標準被建立與應用的過程。(
Hawkin
s, 1996:159)標準是與生產者相隨的一套技術性的明細規範,呈現的方式或者是 默契的、或者是以正式協定所產生的結果來表現。
(
Davi
d &Greenstei
n, 1990;轉引自Mansel
l, 1995:217)承上所述引申概念,兩者皆認為制定標準是經眾人正式同意,共識產生的協 議方式,這種行為學者定義為自願性標準。這種自願性標準 Hawkins(1996)認 為是來自制度化的運用的過程,通常是包括了一個中介的談判單位。眾人同意是 指參與者之間的共識,所謂的中介談判單位是指貿易和一些職業性的組織、政府 部門及國際組織。而這種中介談判單位就像 Mansell(1995)所形容的機制黏著 劑互相需要的或複雜地黏在一起,標準化行為因此有效形成相關的產業和貿易政 策。
在多數國家通常由政府支持的標準化發展組織,來評估產業以及公眾對標準 化的需求,並組織專家委員會來起草標準的特殊項目。但是,這些國際標的組織 常被人抨擊緩慢及無效率,因此,也有一些企業另外籌組以委員會的性質,快速 達到技術標準的建立,此外尚有經由市場來決定標準的制訂。
Hawkins(1996)再引申而論,廣義來說,制度(institution)被認為是由規 則建立的人類行為模式,並不斷經由公眾認同的信念而制度化。標準的建立在其 他大部分的企業中是指一方面有一個合法成立的正式的制度(組織),另一方面 是指一個觀念,正式制度的成員經由這個觀念來顯示這些成員與正式組織之間有 關技術運用情形等。關於標準和標準化的定義不時在改變,這種改變反映了制度 上(institutional)關係的改變。
在分析標準的本質之前,必須對標準的位置做一說明,前面提及政府會組織 專家委員會做為標準化發展組織,也有交由市場決定制訂標準,這兩種屬於標準 制訂的兩端;本論文以政府管制與市場決定的對立面:自願性/共識標準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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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一、自願性/共識標準(Voluntary Standard)的本質
Hawkins(1996)引用 Whitworth(1882)對標準的定義11:「所謂標準是指:
尺寸的一致性及組成份子的可交換性,以及在每個生產過程中採用最少數量的模 式,而能使消費者感到滿意」。這樣的標準顯然著眼於公共利益,但是如今對標 準的定義取決於商業的策略目標,而少著眼公共利益。
Hawkins(1996)表示從表面上看來,自願性/共識標準是一種理想的公共財 選擇,因為它的效用不會因某一使用者應用而對其他使用者降低。但是因為標準 的獨立效用很少存在,所以效用的分配由供應商(suppliers)來掌握。此外,原 則上自願性標準是應用於無歧視性的公共用途,但能否產生公益則未能保證。自 願性標準也許只能對有限團體的共識作合法性的服務,同時它應用可能於既有利 益的技術環境。
現代產業部門技術的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增加,已使標準化過程更倚 賴研發設計。因此,標準也為新科技發展出新的標準,例如 DVB-H、DVB-T2 等例。但是就設計因素而言,標準的問題甚多,結果使使用者不能明瞭相關設計。
如跨國旅行時,使用不同電壓設備,因各國標準不一,常需備電壓轉換器。如此 標準不一的情況,創造網路科技者努力改善的空間。因此,標準對已建置關係也 可能會有負面作用,Hawkins(1996)認為這是鼓勵使用自願性標準的理由。
不過,歷史上,自願性標準是由供應商主導標準化的作業並非是專家,
Hawkins 認為這是因為供應商是此類標準的第一個使用者,但也擔負著如有損失 的可能承擔者。政府部門常設有科技專家以增進公眾利益,在建置有關技術系統 時,標準觀念就被應用以補強公共政策。台灣的數位化政策,便十分倚靠技術專 家的專業意見,而擬訂公共政策。
綜合以上所述,傳播技術的標準選擇與應用,應該是在自願性標準的架構下 運作,因為其具有公共利益的效能。但是如何達成共識?共識與自願性的關係又 為何?Hawkins 在 1995 年的文章中有更詳細的說明。
二、標準化中的共識與自願性
Hawkins(1995)開宗明義說明共識和自願服務是標準形成過程中的主要性
11 Joseph Whitworth, Baronet,1803-1887,英國工程師與企業家,公開提倡自願性產業標準的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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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但是,這兩種特性仍常受到產業、決策團體、公眾意見甚至標準化組織自己 的諸多挑戰。許多政治談判的理論中,對於標準決定的共識及自願性角色作了深 入觀察,標準決定者及學術分析者經常自稱,共識的達成是經由讓步和妥協的政 治藝術。
Hawkins(1995)認為,在談判協議的時候,會讓步和妥協表示自己的科技 選擇是可以替代的,科技妥協的能力也會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這些因素包括:
商業的行為、及對科技內容瞭解的有限。
Hawkins(1995)引用 Partridge(1971)的說法:認為對十九世紀的社會學 家而言,共識性的用法不僅限於在信仰、態度、價值、目標等之中,而是被更廣 泛的用於社會系統中的相互依賴和相互聯繫等特性中。
由政治理論的觀點來看,Hawkins(1995)引用 Zatman(1977)的三種共識 決策模式:(a)司法的,也就是衝突由單一權責單位解決。(b)聯合的,相當數目 的累積造成決策的選擇性。(c)談判性的,參與者經談判達成協議而獲利。Hawkins 指出在目前的情況,三種決策模式都存在,而且其中有不同型態的共識組成情形。
司法性的決策模式的共識組成可因外來的資訊提供,而變得容易為大家接 受;聯合性的共識,其中參與者一方會被對手所制服,因此導致了一種對抗性共 識的情況產生。談判性的共識影涉所有談判者達成共識性,Hawkins(1995)指 出雖然,在談判過程中有脅迫的情況發生,不過,即在某些情況下,參與談判者 應有接受不太完美結果的準備。
Zartman(1977)還提出談判其實比理論家想像的要平淡的多,理論家認為 只有當發現一個公式及完成細節工作後,以此為基礎,談判才會有結論。總而言 之,Hawkins(1995)認為談判者是尋求一個一般的定義,經由討論假設及集體 運作尋求一個可以符合正義原則,並且可以共同接受的協議,當一個公式的協議 達成時,就可以對項目的特色來交換意見,相互讓步以及協商。
前面提及傳播技術的標準選擇與應用,應該是在自願性標準的架構下運作,
因為其具有公共利益的效能。接下來係來自於歐盟 1987 年綠皮書對於共識的理 念,主要因為會員國一致努力去除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歐洲市場,另亦因為會 員國的工業政策中的研究發展(R&D)有緊密的合作關係,以解釋公共政策是否 就是共識過程所衍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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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識性與標準有關的公共政策---歐盟綠皮書
在 80 年代初歐洲共同體(EC)的執行委員會(Commission)採行建立一種機 制,準備建立自願及共識性的過程,並出資選出區域性的標準單位。1987 的「電 信綠皮書」中,就把發展歐洲電信業架構中的一般標準,列為政策目標,綠皮書 並主張建立歐洲電信標準機構(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s Institute,
簡稱 ETSI)12。
ETSI 將歐洲電信業之標準化作業,由網路業者及供應商之聯合作業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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