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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規對台灣電視結構的衝擊及影響 ---決策模式成型

第六節、 歐規的決策模式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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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商都可以正式生產 6MHz 歐規之調變器,並有合理的報價資料。

(五)我國政府所公佈的時程在二○○一年底要完成西部全區開播,故無法 等待 ATSC 到二○○一年才有行動接收能力的期限。

根據媒體的報導,交通部必須面對中美雙方的入會(WTO)談判的壓力,

美方會透過入會(WTO)談判,要求我方承諾數位電視採用美規 ATSC 傳輸標 準(陳怡如,2001)。以國內 600 萬台電視,每台數位電視 10 萬元的價格計算,

國內數位電視巿場商機高達 6,000 億元,同時還有廣大的外銷巿場可以開拓,美 方如此重視,自是為爭奪數位電視市場所帶來的龐大商機。

對於美國 ATSC 數位電視協會主席羅柏特‧葛瑞夫的要求,台灣廣播業者 指出,歐規必須占用 8MHz 頻率的需求,已隨科技發展可僅佔用 6MHz 頻率,

應已無這方面的顧慮。交通部郵電司長鄧添來亦回應表示,目前政策上對於數位 電視要採用何種傳輸標準,完全站在中立立場,只要採用的標準符合國際電信聯 盟(ITU)標準、維持六兆赫頻寬及無線電視台使用同一標準三項條件,業者要 使用美規或歐規,完全由業者自行衡量。

於是,在台灣政策發展史上開啟了由官方訂定的標準因為時間轉變,科技的 進步,而不符需求,導致民間團體整合共識,向官方反應更改標準,最後在舉行 公聽會,聽取不同的意見後,出現政策的大改變,政府採取開放的立場「業者要 使用美規或歐規,完全由業者自行衡量」,其決策模式與 87 年採用美規政治化過 程的模式大相逕庭93

第六節、歐規的決策模式成型

回顧這一段我國數位電視的傳輸標準決定為美規後再轉歐規的決策過程,

1998 年交通部電信總局雖美其名召開公聽會,但無視無線電視台對推動數位電 視時程太過倉促的建言,仍做出以美規為數位電視傳輸標準的結論,「政府相關 單位拒絕四家無線電視台延後類比頻道收回的要求」,並且聲明「2006 年 1 月 1 日,交通部將收回全部類比頻道,若電視台不能在那時完成準備,屆時將無頻道 可用。」(郭錦萍,1998)顯見政策之擬訂與決策由上往下一條鞭貫徹,並未給 予執行政策的業者多餘的談判空間,民間社會亦無管道參與討論,其背後所顯示 國家主導外銷重於內需的產業政策,這樣的政治化過程意涵代表五家無線電視台 的電視學會,其實在決策過程中並無展現應有之功能。這種決策模式直至公共電 視加入數位電視的一要角之後,以消費者為頭端的服務產業界的輪廓方才日漸清 晰,引導一個民間社會由下而上,要求更改為歐規的自願性決策模式的形成。

93見交通部電信總局「數位電視地面廣播傳輸標準檢討公聽會」會議紀錄,20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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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外在環境也對美規不利,美規發展過程中曾發生Sinclair請願事件,1999 年12月美國國防部也對美規的傳輸能力提出質疑,美國微軟公司(Microsoft)也 在2005年5月向FCC提出徹底重新評估美規地面數位電視傳輸標準之調變技術 8VSB的傳輸能力,阿根廷政府於巴西決定使用日規之後,也對先前已公佈的美 規傳輸標準決定重新評估。

不過,在交通部電信總局決定了傳輸標準之後,傳輸規範與標準專案委員會 功能性階段已告結束。屬於數位電視的政策與職掌,即落入多頭馬車、無人負責 的顛簸境遇,經濟部當初擬訂的組織架構,經過10年來的演變,高畫質視訊工業 發展推動小組似乎已無功能,我國數位視訊主管機關呈現多頭馬車的態勢,包 括:電信總局、工業局、技術處、電通所、光電所、電子所、新聞局等單位皆涉 及數位視訊之業務,而且部會之間缺乏協調,各行其事;至於民間方面也缺乏具 有代表性之數位視訊產業聯盟,負責推動數位視訊終端設備(數位電視機、機上 盒)發展的工業局視訊推動小組,執行單位又一再變換,最早是由工研院電通所 負責執行,3年後轉移自工研院光電所,2003年又換回工研院電通所,對口單位 一再變換,造成數位電視發展的障礙。

而無線電視台賴以為生的廣告收益,則從 1999 年起開始往下滑落,甚至遭 逢「無線電視台開播四十年來,首度出現同步虧損已到惡化狀況」(江聰明,

2002),一些必須花費鉅資投資購買的設備等,則必須倚靠政府的補助(江奉琪,

2000)。再加上無線電視台長久經營投資生態皆以廣告營收為評比投合,對於新 技術的思維「停滯不前,而且較無創新性」(Freeman, Clarke, & Soete, 1982:42),

不具「標準化的問題在新科技使用時,須以計畫及設計的方式討論」(Hawkins, 1995)的思維面向,是「將電視做為一種簡單商業企業體來運作的態度」(鍾起 惠,2003)。

因此無線電視台所謂形成共識(consensus)支持歐規,是「各台工程部主管 一致決定,從經營模式上考量,應採取歐規傳輸系統」,基於「近年來受到大環 境變遷的影響,營運日趨艱困,收益銳減,在堅持本業已難能達成業績目標的窘 況下,進行事業開發是必然要嘗試的途徑」,商業電視台是一種妥協下的共識94

回到標準化的理論文獻記載,台灣早期對美規標準的定義取決於商業的策略 目標,而少著眼公共利益,社會團體亦無法對於標準決定的共識及自願性角色作 深入觀察。美規的制訂容或以開拓外銷產業為目標,但是卻因為政策制訂淪入多 頭馬車、無人專責機構,導致數位電視發展停滯不前,產業發展慢速,政策制訂 者錯失主導的立場與位置。弔詭的是;最初產業聯盟是以美規為主口導向,到了

94請參閱電視學會第十六屆第五次常務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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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背後也是家電產業為主的台灣電視數位委員會,以技術演進為理由,

在後來傳輸標準轉向選擇了歐規。

自公共電視 1998 年加入電視產業後,因由本身公共服務的結構本質,逐步 帶領電視產業步入結構質變,歐規的制訂,是無線商業電視台在各有盤算下,自 願性與公共電視聯合取得共識,終將美規更改為歐規,其發揮的能量活絡電視產 業的效能。政策制訂者在此模式具有關鍵性的影響的角色:行政院 NICI 小組、

交通部電信總局,同意業者的提議,在政策推動過程中皆有極其細膩的操作態 度,這些行動者的位置與立場成功形塑出一個傳播科技發展過程中,史無前例的 由下往上的決策模式。

家電產業、商業無線電視台、公共電視,幾股關鍵性的力量,因對歐規的認 同共識而自願性結合,這樣共識的達成是一種經由讓步和妥協的政治藝術。最後 由民間社會因勢順起,取得主導標準轉換的優勢,這個模式的意義在於:傳播技 術的標準選擇與應用,因為具有公共利益的效能,有限團體的共識可能在既有利 益的技術環境達成讓步和妥協,但仍然在自願性標準的架構下進行。接下來的章 節,以深度訪談方式,繼續探索採用歐規的模式下,其接續的相關措施與影響,

確認結構面成形的依據,以回應本研究所提出的研究問題,俾進一步和本章總結 推論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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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歐規對台灣電視結構的衝擊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