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公民參與及公民參與行動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公民參與之沿革與發展

壹、概念與定義

公民參與在政治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古典民主思想中強調公民的參

與是促進健康的社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元素,而社會理論學家亦在公民參與與民 主實踐之間劃上等號,例如:希臘的城邦與新英格蘭的城市會議(Dacombe, 2010:

162)。

要定義公民參與是非常複雜與高要求的,特別是許多定義係依其所處之社會 與文化的脈絡而來,由於有國家獨特性,這些定義無法普遍適用。但是,從這些 文獻中至少可以用參與的方式,粗略區分出公民參與的類型有二,一為「政治性 參與」,二為「私人性參與」(Dacombe, 2010:161)。

「政治性參與」,最通用的定義係由Parry(1992:16)所提出:「公民直接參 與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與執行」,且這類參與對公共決策有明顯影響;第二類「私 人性參與」,則以Robert Putnam(1993:15)的界定最常用,他認為私人擔任志工、

參加協會團體等,均屬於私人性的公民參與,亦有益於民主功能。

Putnam(2000:13-15)並進一步將公民參與的活動方式,分為「合作性」與

「表達性」;「合作性」是指,有組織的團體行動、且從中產生公民價值;而「表 達性」是指,個人自發執行的各種活動,包括:寫信給公部門、聯絡媒體、參加 公共會議等。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公民參與都屬於合作性,而這也是大多數公民,

除了選舉之外,唯一的政治參與。

另外,Habermas 認為公民參與是「公共意見形成的訊息與討論性質」(林國明,

2003:10)Bachrach 認為公民參與是指一個人或多數人致力維持或改變價值的分 配,是政治行動的一種形式。Arnstein 認為公民參與是公民權利的運用,透過權力 的再分配,使原本沒有權力的民眾,有關政經過程中的意見,在未來能有計畫的 被考慮(楊婉婷,2006:31)。另外,近些年來已有不少學者改用 civic engagement 的概念取代citizen participation,原因在於公民參與的概念更能凸顯公民個人的自 主意識,以及與國家訂定參政契約的平等關係(丘昌泰,2000:166-167)。

現代思潮中,杜威(Dewey, 1927)則是最早將公民參與和解決社會問題,作 出連結的學者之一(Dacombe, 2010:162)。杜威認為公民社會是屬於公民的,且 公民擁有可組織、合法的社團生活,他認為社團分為兩類,第一類:家庭、俱樂 部、工會、商社;第二類則是法庭、服務公民的事業如鐵路、保險事業等;因此,

杜威認為,公民需要有普及的教育,以及獲得組織社團的相關知識;公民教育與 組織社團的知識,杜威稱之為「社會智能」(societal intelligence)(Kuruvilla, 2010:

397-398)。

綜上,可發現欲精確界定公民參與並不容易;首先,公民參與不完全會轉換 成有效的參與,例如,單一公民自發寫信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或建議,極難獲 得有效的回應;再者,由於很多國家對於公民參與的類型或活動方式,均已有根 深蒂固的社會印象,以致忽略其他非主流的參與形式,例如網際網路、議題式行 動劇、社群媒體等。因此今日欲定義公民參與時,不能僅侷限在政治性或志願性 的二元思維,而是需將範圍更將擴大。

貳、沿革與發展-公民參與與民主發展

民主政體歷經美國憲法頒定(1787)、法國大革命(1789)後,雛型漸備,各 民族國家隨著人口增長開始實施代議民主制,公民以選舉方式選出代議士,並由 代議士在各級議會中代替公民行使權力。

代議民主發展至1970 年代,首次有學者描述「民主缺陷」(democratic deficit),

由於當時適逢歐洲共同體對於歐洲議會代表的產生方式有所爭議,這個詞由英國 學者David Marquand 用來描述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組成歐洲議會,將造成民意傳達 的誤差,且有落入菁英決策之虞(Mény, Yves, 2002:1-13)。道頓(2004)則認為 工業化民主國家在過去25 年來,無論是公民(citizen)、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s)或是政治菁英(political elites),都對代議政府的制度與程序的信心逐漸降 低。除此之外,選舉投票人數與政黨成員也逐漸減少,公民對於政治人與政治制 度也產生了懷疑與不信任感(Dalton, Russell J., Scarrow, Susan E. and Cain, Bruce E, 2004:124-138)。

受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代議民主機制,在運作上,以投票率為例,歐美等民主 國家除總統直選外,其他層級的投票率均不高,但是選舉的種類有所增加,例如 在歐洲,公民可投票的範圍包括歐盟議員、國會議員、地方首長與地方議員;值 得一提的是,隨著近年來議題的多元化,年輕選民主動參與政治,組成新的政黨,

並獲得不錯的選舉成績,如德國的「青年海盜黨」,19目前在全德國1,859 個地方 席次中,獲得柏林議會15 席。公民愈能參與選舉與被選舉,便能做出更多的選擇,

19成立於2006 年的德國青年海盜黨(Jungen Piraten)、認為專利制度和版權法阻礙了人們的學習動 力,「科技為人們敞開通往美好未來的大門,而版權法將其關閉」,因此,海盜黨的基本訴求是崇 尚互聯網自由分享和下載,改革版權法,逐步廢除專利體系。此外,他們還主張保護個人隱私,

要求網絡資訊和政府行政透明。https://junge-piraten.de/?s=english

有助於提升公民政治權力和影響力。

而為使人民得以直接參與政府政策以補足代議民主之缺陷,許多民主國家陸續 將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並用。直接民主常見的方式為「創制」(initiatives)和「公 民投票」(referendum)。創制使「非政府行為者」(nongovernmental actors)得以控 制議題的制定,甚至是政策討論的時機(Dalton, Russell J., Scarrow, Susan E. and Cain, Bruce E, 2004:124-138);公民投票則提供直接民主更多的機會,公民投票 的施行係增加一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審視公共議題的管道,是人民意志得以展 現,補足代議政治不足的一個重要機制;如英國在1975 年進行第一次的全國性公 投、瑞典在1980 年於憲法中引入公投、芬蘭在 1987 年將公民投票法制化等,在 這些國家中,公民投票成為決定政策的新的正當性基礎(林瓊珠,2008:2)。凡 此,代議制獨領風騷的情形已有所改變,近幾十年來,在發展悠久的民主國家中,

無論是在態度或法規面向,均產生更多對直接民主機制的依賴。

今日,公民參與被認為是實現直接民主最直接而有效的一種方式,因為它可 以為民主政治的實踐提供幾項基本的功能:提供公民自我發展與選擇的基礎;實 現政策目標及確保符合某些原則及標準;參與可以使得公民覺得身為某一特殊社 群的一份子而自我治理,並且直接決定有關切身的事務;強調地方主義(localism),

地方事務要由地方做比中央政府來的確實,因為其接近民眾,了解民眾的需要

(Stewart & Stoker, 199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