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參與及公民參與行動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公民參與和公共政策
公民參與長久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民主的重要因素,也是公民社會中重要的表 達;關於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途徑,Almond 和 Verba(1963)曾研究五個不同國 家的公民生活,以公民對政府的普遍態度為基礎,定義出「公民資格指標」,這些 指標將公民參與文化分成:1.狹隘型:多數公民與政府是不連結的;2.臣屬型:公 民儘管有高層次的政治察覺與興趣,但主要為被動的;3.參與型:政府決策與公民 的強烈關係是存在的。
理論上,透過參與模式,可發展出參與途徑;但在運作實務上,多數國家的公 民參與無法依上述分類歸類,絕大多數是屬於混和型的。Inglehart(1990)即認為 各國文化因素對公民參與影響甚深,且從中養成的獨特態度或行為規範,又對其
參與社會的方式產生影響。例如美國從立國以來就有社團文化,社團是美國公民 習得公共參與的場域;公民加入社團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進而有效的影響公共政 策,而這種模式長期以往,演變出美式遊說文化-如專業的政治遊說公關公司,
從此略可看出美國公民參與的獨特面向。
近年來,不同形式的公民參與在公共政策的論辯中,已有重要份量;例如本論 文之研究主體-反賭陣營,即在澎湖觀光賭場政策形塑過程中,以投稿、遊說等 方式表達反對意見,而到了公投前,除延續之前的方式,更增加串連公民團體、
遊行、說明會等更積極靈活的方式。
壹、公民參與在公共政策中的定位
一、 成為公共政策的行為者之一
對於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研究,早期的討論借用經濟學觀點,認為公民參與,
是以「理性的公民行為者之極大化參與」,以及「極小化成本」為基礎,並認為 公民參與多發生在參與成本低,且潛在行動利益高的前提之下。這種看法以Downs
(1957)的理性選擇模型最常被引用-該模型主要著眼於公民參與的成本(通常 為時間)以及益處(政治權力與影響力)。而Olson(1971)則認為公民會區分出 兩種參與利益-「集體性」與「選擇性」;他認為「集體性參與」指,公民認為 參與將使普遍公民直接獲益;「選擇性參與」則指公民認為透過參與所產生的利 益,只歸於參與者。
學者Heywood指出:當研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及影響時,值得我們注意 的有四方面:(一)權利的合法性:現代公民關心公共事務及實際參與,除了個別 表達意見,或透過政黨、輿論、代議制度的管道之外,還可以依法結社追求該團 體認可的公共利益。(二)活動的組織性:公民社會表現的是正式組織的形式與結 構。換言之,現代社會使得個人不再是原子化的分立單元,現代組織理論與實務 的經驗,能將使結社規模及影響,由單一社區成為全國性,甚至為國際性非政府 組織的一員。(三)集體行動的能力。現今,某些公民社團組織功能與集體行動的 能力大為增強。其組織行動可以採取傳統壓力團體遊說、支持選舉、或造勢的文 宣、遊行活動,也可以超越傳統進行自主性集體行動。公民社會發展自主性集體 行動的能力大為提昇。因此,公民透過結社,動員人力直接參與國家或地方某些 公共事務的運作。(四)現在的公民團體追求社會整體性的公共利益、訴求不再是
物質性,而是生活品質、文化價值、與生活態度等抽象價值為主的公共利益
(Heywood, Andrew著;楊日清等譯,1999:447-449)。
上述觀念發展至今,對公民參與所能獲得的利益,已有不同看法:「今日許 多文獻指出,現今能夠激勵公民集體性參與的利益,更可能是那些非直接的獲益,
例如個人的滿足,以及強烈的群體情感」(Dacombe, 2010:164)。
而公民參與的重要行為關係者-國家,在公民參與中的教育角色,也是許多 研究的重點。J .S. Mill(1861)認為,地方政府在提供公民教育中扮演非常重要的 角色,公民教育可以刺激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杜威認為,必須要提升公民的社會 智能,以使其參與公眾事務時,能更有效參與(Dacombe, 2010:162)。如果社會 成員無法輕易的獲得社會智能進而參與社會,則該社會恐有分裂之虞(Kuruvilla, 2010:397-398)。同時還有一派學者對公民能力有所疑慮,他們認為「公共機構的 大小與複雜性,以及社會一些棘手議題超過大部分公民的理解能力,因為他們並 無必要的資金,亦無專門技術能夠進行有效的參與」(Dacombe, 2010:163)。
從代議民主失靈到上述的研究發現,公民參與與社會的政治素養提昇是雙向 的,也因此更多的學者與社會運動者,在實務上投入公民參與的教育;畢竟公民 首先必須獲得足夠、健全的公民教育,進而能對公共事務產生與己相關的關注及 參與,積極參與後,才有可能反饋提昇社會的政治素養。「數十年來,各國政府已 經發現,推動不同議題的公民參與,和執行一個成功的社會計畫,是一樣重要的。」
(Dacombe, 2010:163);因此許多國家採取一系列促進公民參與的政策,例如新 自由主義的公共行政管理時代-1980 年代晚期的英國保守黨政府,傾向將公民參 與設計成是公民參與公共議題的偏好選項,並透過公民表達,進而鼓勵公共服務 的良性競爭。
二、 限制
關於公民參與的限制,以社會位置來看,少數族群、教育程度低、與社會連 結程度低的公民,其聲音是不容易被聽見的,並有被邊緣化的可能性;而從地域 性來看,在資源貧困的地區則是面臨社會資本的匱乏,這些都會對公民參與產生 限制。現存的資料明確指出,公民的社會位置影響了公民參與的比例。其中最明 顯的是,公民的社經地位,長久以來一直被認為,和公民參與的積極度與素質息 息相關,因為這和人們手上所握有的資源有關;也就是高等教育、有休閒時間,
以及公民技能對人們參與公民生活能力是有影響的(Brady,1995:271-294)。反過 來說,也有數據顯示,低家庭所得與公民的不參與息息相關;「近十數年來,各國 貧富差距日漸巨大,底層的社會經濟群囿於經濟能力與就業困境,對政治或公共 議題的興趣,顯著的下降」 (Dacombe, 2010:163)。
也有學者回應上述公民參與的限制,將公民參與,與一個國家的總體經濟作 出連結,如Putnam(1993)研究發現,公民參與屬於最強的社會連結與社團網絡;
甚至從統計分析中可觀察一個顯見的效益:志願性參與和經濟復甦的正相關
(Casey,2004:241-257)。而Richardson 和 Momford (2002)的研究顯示,區民透過 參與志願團體,可以改變地區的社會態度與行為,並減少社會排斥。Fung (2003 &
2004)則認為透過對公民參與的結構,進行激進改革,可以促進公民參與,並強調 在不同國家中,機構的改革已有效促進公民參與。
貳、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理論發展
一、1980 年代前後,公民參與的途徑
Arnstein發表於1969年的參與之梯,則將各類型公民參與的環境進行掃描,提 出能夠涵蓋不同狀況、更多公民的參與建議,並進行描繪;對權力重分配,有嚴 謹的定義,亦排除只有一個聲音的決策之參與,因此,參與之梯從公民不參與開 始,直到公民在決策過程中扮演實質角色、實踐公民權力。「這個觀念在進行城市 規劃時,特別具有影響性,而亦被其他領域應用作為資源管理」(Dacombe, 2010:
163-164)。
Thompson認為經過參與可以達成三種教育的目的,第一是市民會更了解自己 的權利和利益是什麼,並透過參與來保障;第二是意識到意見公開性的重要;第 三是了解到什麼是總體的利益。Mill強調這是開明專制和貴族社會都無法達到的,
Thompson強調這種感覺像現代社會科學家所講的政治效能感,並透過參與來提升 政治效能感(Thompson, 1976:37-9)。
美國府際關係諮詢委員會(ACIR, Advisory Commis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於1979年將公民參與的方式分為四大類:20
20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American Federal System, 1979, Advisory Commi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http://www.library.unt.edu/gpo/acir/Reports/brief/B-3.pdf
1. 組織的方式:公民團體、特別利益團體、特別方案被保護團體、官方公民 委員會。
2. 個別的方式:投票、成為方案的委託人、製造聲明、在公共計畫中工作、
活動/遊說、行政控訴、上法院、示威。
3. 消息傳播方式:開放政府、招待會/發言人辦公室、會議、出版品、大眾媒 介、陳列/展覽、郵寄、廣告/通知、熱線、訪問中心、通信、口語。
4. 資訊收集方式:聽證、工作坊/集會/會議、諮詢、政府紀錄、非官方文件、
參與觀察、調查。
美國ACIR 於 1979 年提出的四種公民參與方式,主要是以公民參與各項公共 事務為出發,雖距今已逾三十年,但即使今日檢視,其在各方式中的臚列仍可通 行,作者認為只需加上近十數年來新增的方式-網際網路與社群媒體,其功能涵 蓋上述四項,一方面成為今日各國最方便的公民參與管道,例如,2012 年時,埃 及北非等地的茉莉花革命,即以社群媒體作為串連工具;同時,這也是公民參與 之歷史資料數位化的平台,主要的跨國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盟等已陸續對第 三世界國家,提供公民參與培力或深植公民社會等資助方案,這些方案的執行成 果均公布於網站上,是研究第三世界公民參與的資料庫之一。
同時期的M.G. Kweit 與 R.W. Kweit 二位學者,則從公民參與政治制度的角度,
提出四種公民參與的類型(1981:54-56):
1. 選舉參與(electoral participation):民主政治制度中,選舉為基本的參與 形式,公民透過投票選舉出政府首長或議員,或對重大政策行使「公民 複決」(referendum)的方式,間接影響政府的決策。
2. 團體參與(group participation):公民參加公民團體,以集體的方式匯集 意見,以影響政策。
3. 公民與政府的接觸(citizen-governent contracting):政府為增進與人民間 溝通,透過民意調查、公聽會、展覽會或媒體宣導政令,公民也可透過 成立監察官(ombudsmen)來監督或糾察政府的行動。
3. 公民與政府的接觸(citizen-governent contracting):政府為增進與人民間 溝通,透過民意調查、公聽會、展覽會或媒體宣導政令,公民也可透過 成立監察官(ombudsmen)來監督或糾察政府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