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回顧與檢視
本論文研究的主題為「澎湖設置觀光賭場政策中公民參與行動之分析-以反賭 陣營為例」,因此,本論文參考文獻回顧將分為「澎湖設置觀光賭場政策發展脈絡」, 以及「公民參與及反賭陣營」兩部分。
壹、澎湖設置觀光賭場政策發展脈絡之相關參考文獻
為研究澎湖觀光賭場政策之發展脈絡,參考兩類文獻,第一類是政策制定過程 的大事紀(詳見附錄二),由於政策制定過程中,有許多行政部門的意見係透過公 開談話表示,因此文獻主要為報章,本論文將據此於第四章分析該政策制定過程 中的脈絡。
第二類文獻,係引用或分析該政策發展脈絡中,關於議程建構或公共管理、配 套措施等文獻,這部份主要為碩士論文及期刊。
朱鎮明、范祥偉(1998:71-86)的研究,以議程建構與公共管理策略的觀點,
分析贊成與反對雙方可再加強之處,特別是各自如何爭取公眾、媒體以及其他社 會力量的結盟與支持。首先,建議雙方皆應定期進行全國性與離島性民意調查10, 了解民眾支持或反對的變化以及理由;再者,建議應組成核心團隊定期召開會議、
凝聚共識、確認價值與行動方向;此外,也建議雙方皆應擴大策略聯盟,爭取利 害關係者的加入。其中,贊成方的聯盟人員除區域立委與地方人士外,尚包括:
旅館業、遊樂區開發者、航空業等;建議之利害關係者為偏遠與財政收支嚴重惡 化的縣市(可將離島與本島的對峙轉變為城鄉發展不均的議題),以及殘障弱勢團 體(以化解弱勢團體的反對聲浪);而反對方可以結合教師團體、教育行政團體、
10在此之前僅有二次地方性的民意調查:分別為1995.3.25,中國時報民意調查中心, 贊成 36.3%,
反對32.2% ,有效樣本數 519 人(澎湖);1996.11.13-20 ,澎湖縣政府委託 TVBS 民調中心, 贊 成60.5%(其中 8%是有條件贊成),反對 27.3%(56.4%的反對因素為治安敗壞), 有效樣本數 3,043 人(澎湖)。
公益團體,以及關心社會發展的企業等。
鑑於澎湖觀光賭場政策民意始終呈現拉鋸,議程建構上大多只有正反雙方的各 自論述,鮮有雙方對話交集與後續進程,王文誠、何敏華(2005:1-23),以「有 何策略措施能減少反對者之疑慮?」為探討主題,使用互動管理與名義團體的技 術,針對潛在反對博弈族群中之軍公教,選任參與者十五名,舉辦二次各一天會 議,希望獲得如何縮小贊成和反對博弈雙方間的歧見策略。王、何兩人的研究發 現:因為一般民眾對政策議題了解不多,也未必有意願,因此「廣開公聽會及說 明會」是參與者一致認為最重要的策略。再者,名列第二重要的策略為「擬定博 弈事業政策白皮書」,所以,該研究認為政府應廣開公聽會及說明會,化解對立並 凝聚共識,再以博奕事業政策白皮書,做為未來施政與努力的方向。
這種各自論述的情況一直持續,決定舉辦博奕公投後,初期澎湖縣政府僅編印 贊成興建的小冊子,說明會議亦僅邀請贊成方到場;直至反賭聯盟要求11,在2009 年第13 場公聽會起,要求說明會需有反對方,雙方始得在說明會同時各自表述(《絕 地逢生 反賭逆轉勝》,2012:437-438)。
另,因該政策形成期間的多次民調中,不論是贊成方或反對方,均擔憂設置賭 場後衍伸出的社會問題,故行政方或警方因應產生的配套措施,將用以輔助釐清 本政策的發展脈絡。
莊德森(2001:65-94)的研究,發現一般民眾對於廣泛的治安問題最為在意,
而警方則對於警力與預算配置較為在意。該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以「設置博弈 特區後的各種顧慮」為題,以一般民眾(800 名)、警察人員(400 名)以及專家 學者(100 名)為調查對象,進行訪問;該研究發現,在警力與預算配置以及對社 會風氣影響上,三組人員均表憂心。但對於廣泛的治安,一般民眾對於「設置賭 場後犯罪率變化、犯罪行為的主客體增加」,以及「設置觀光賭場後,將導致犯罪 率升高以及諸多社會問題」兩類問題,憂心程度均大於警方及學者專家。
關於配套措施,亦有研究指出:若配套措施足夠完善,則支持興建比例攀升,
特別是政府足夠的管理能力,以及與民眾建立共識,將左右該政策成敗;朱鎮明
11博弈說明會前12 場,官方只請 2 位支持博弈的專家學者發言,經吳巡龍檢察官抗議後,第 13 場 開始,贊成方仍維持2 位,陳述達 1 小時或半小時,反方 1 位,發言 5 分鐘。
(2000a:73-86)在其研究中即力陳「博弈管理制度」是該政策中最關鍵的議題;
該研究認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共信任,需規劃整體配套管理措施,亦賦予主 管機關強有力的調查權與裁罰權,以維持博弈事業正常且合法發展,並解除民眾 的高度疑慮;此外,該研究建議成立專責機構進行管理;在開放特許與發布各項 管制措施前,上網公告徵詢意見,俟達成公眾共識再進行管理。朱鎮明(2007:
25-41)並在其後進一步提出,賭場的社會責任與倫理議題,是賭場能否正常運作 與永續發展之關鍵。因此,出資者、管理團隊的管理哲學與經營企業價值的說明,
以及營運之後避免貪汙、黑道介入、妥適處理性騷擾與公共課責等課題,是非常 重要的管制制度。
有關賭場的公共管理部份,吳吉裕、余育斌(2006:77-116)以美國的賭場管 理經驗,研究澎湖觀光賭場之配套措施及公共管理。該研究指出:鑒於美國設置 觀光賭場後,對社會12、治安13與產業14造成相當衝擊。解決之道包括針對社會問 題,提供賭博教育、諮詢等相關服務;針對治安策略,成立委員會負責案件起訴、
執法署負責執法與監督等;針對產業問題,限制賭博收益資金的一定比例,並轉 投資於當地產業,維持產業與地區的穩定與繁榮。該研究以興建為前提,認為政 策之成功需立基於「政府的管理能力」。
朱鎮明、彭姿榕、蔡敏琪(2008:33-60)更在 2008 年進一步提出美國、澳洲、
澳門、新加坡等國家的賭場管理機制介紹,並分析決策與執行機關的分立對管理 的優缺點,建議未來我國應建立多元監督,亦即除賭場管理機關外,宜加入財稅、
司法、警政、社會福利等單位;對於民眾最關切的安全管理與社會保障制度,除 了以特許制度阻絕黑道或資金來源有疑慮者,進入經營管理階層外,另可設計高 額入場費、家事禁令制度,禁止嗜賭者進入賭場,並在學校中推動反賭教育等進 行防範。
回顧本政策大事記發展脈絡,發現在離島建設條例通過之前,多由贊成方拋出 議題,反方被動因應;包括贊成方邀請國外賭場集團至澎湖考察,反對方則公開
12包括病態性賭博者增加(特別是青少年)、自殺率及離婚率上升等。
13對於觀光賭場是否會帶來明顯的高犯罪率,隨著研究單位的不同,亦呈兩極的結果,但美國民眾 最擔心的倒不是傳統的犯罪案件,而是幫派組織的滲透與控制、政府的清廉與管理能力、非法洗 錢、毒品交易等隱藏性犯罪活動。
14分別為「替代效應」與「吞噬效應」。「替代效應」是指花在賭博金錢增加,則會減少其他日常消 費支出;「吞噬效應」是指觀光賭場大型產業所提供的服務,會使零星傳統產業無力競爭。
投稿或發表宣言等;離島建設條例10-2 通過後,反賭陣營才化被動為主動,積極 串聯並擬定因應策略。
貳、公民參與及反賭陣營相關文獻
一、公民參與理論的相關文獻
本論文中需引用之公民參與理論,包括理論沿革與民主發展,及公民參與與 公共政策等兩類。
公民參與,可說是直接民主概念的延伸,邁入20 世紀後,初期有學者如美國 杜威,提出可將公民參與視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而為使公民有足夠能力理解 並解決社會問題,杜威認為首先需提昇公民教育及對組織社團的知識,他將這兩 者統稱為社會智能(Kuruvilla, 2010:397-398),本論文將引用這個概念,作為分 析「公民參與行動」的基礎之一。此外,20 世紀中後期,歐美學界開始反思代議 式民主的缺陷,並對創制複決權的行使與意涵多所討論,由於本論文中包含博奕 公投,因此文末將引相關概念用作分析。
其他研究公民參與影響的學者,尚包括:Heywood(1997)探討公民參與公共 事務時,須注意的面向;Putnam於 1993 年「使民主運轉:現代義大利的公民傳統」
(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一書中,研究公民參與對 社會的正向力量;Richardson & Momford於 2002 年發表有關「社區結構與社會隔 離」(Community, neighbourhood and social infrastructure. Understanding social exclusion.)的文章,研究公民個人參與志願性團體後的影響;Fung於 2003 年發表 的「深化民主:制度革新強化治理」(Deepening democracy: Insitutional innovations empowered governance),則著眼於公民參與的便利性,他認為改革公民參與的相 關機制,將可促進公民參與。
在公民參與與公共政策部分,學者分別以政治態度、工具使用、表現樣貌等 將公民參政予以分類,包括有Almond & Verba於 1963 年的「公民文化-五個國家 的政治態度及民主」(The Civic Culture: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書中,依照五個不同國家的政治文化,將公民參與分為狹隘型、臣屬型 及參與型三種;美國「府際關係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s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於 1979 年發表報告,將公民參與的方式分為組織的
方式、個別的方式、消息傳播方式,以及資訊收集方式等四類;15K.G. Kweit與 R.W.
Kweit(1981:54-56)研究中提出,從公民參與政治制度的角度,將公民參與分 為選舉參與、團體參與、公民與政府的接觸,以及公民實際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等 四類。
另外,也有學者著重在公民參政基礎的角度,如Arnstein(1969:216-224)提 出的公民參與之梯,今日被應用在公民賦權的概念中,亦被運用在城鄉規劃領域;
B. Barber(1984)在「強勢民主」(Strong Democracy)一書中提出的十二種分類,
B. Barber(1984)在「強勢民主」(Strong Democracy)一書中提出的十二種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