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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創、共享的專利使用政策

第三章、 技術標準制訂與標準必要專利

第五節、 標準必要專利

1. 共創、共享的專利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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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競爭者實施該標準進入相同市場。換句話說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人無疑 將握有相當程度的市場力量。為了避免專利權人濫用其市場力量,SSO 通 常會藉由其內部之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其成員公司承諾以F/RAND 的授權 條件進行專利授權。下一節將討論標準制訂組織之智慧財產權政策。

第六節、 標準制訂組織之智慧財產權政策

標準制訂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根據 Mark A. Lemley 教授於2002 年底發表的調查研究顯示,具有智慧財產權政策的標準制訂組織其智慧財 產權規則又主要可以歸納為:(1)免費授權的共享政策;(2)標準制訂 過程中智慧財產權的揭露義務;以及(3)合理且無歧視的智慧財產權授權 要求138。通常開放性(open)標準組織要求其所制訂的標準不能含有私人 的智慧財產權,但為免疏漏,仍會要求會員必須免費的授權相關智慧財產 權,特別是不得主張專利權的排他權。有些標準制訂組織會要求在標準制 訂過程中參與之成員必須揭露本身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特別是獲准的專利 權或申請中的專利技術,以便讓工作小組可以決定是否修改標準草案。另 外一項常見的政策是,標準制訂組織雖然允許私人的智慧財產權存在於標 準 之 中 , 但 是 要 求 須 以 公 平 、 合 理 且 無 歧 視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的條件進行授權。各個組織對於著作權與專 利權的要求不盡相同 。有些組織則是只訂定一項規則,例如需免費授權,

或是僅要求以合理的條件授權。有些則是訂定要求會員具有揭露義務及免 費或合理授權等兩項以上的規則。

1. 共創、共享的專利使用政策

以推動網頁(Web)技術標準化為宗旨的全球資訊網聯盟(World Wide

       

138 Mark A. Lemley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0:1889, retrived from

http://scholarship.law.berkeley.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392&context=california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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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Consortium,W3C)於 2003年 5 月 21 日宣佈其免權利金之標準專利 政策(Royalty-Free Patent Policy)139。與此一政策相似的標準制訂組織還 有如制訂網際網路通訊協定(TCP/IP)此一開放標準的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該組織有一長期既定的政策,即其所制訂的標準 將不會使用含有任何私人智慧財產權的規格140,換言之,開放的網際網路 通訊協定標準,消除了資訊產業在該領域成長起飛的的主要障礙。這一類 開放智慧財產權使用政策的目的皆是希望透過掃除智慧財產權對技術及標 準應用的疑慮,促使新一代的標準可以更加快速的普及。

W3C之專利政策的首要目的在於通過免除專利授權使用費用的做 法,希望可在業界實際推廣 W3C 所制訂的標準。因此,W3C 成員如果擁 有 W3C 所推薦的技術標準所需的專利技術的話,被要求必須事先將該專 利技術揭露與公開141

W3C 的免權利金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所有參加W3C 標準制訂工作的成員必須同意,其將會 透過免權利金的方式授權那些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否則不能 通過該標準;

(2) 免權利金授權是W3C 的政策,包括所有會員及被邀請的 專家(invited experts),且該授權之同意不因脫離 W3C 而無效,

將一直持續到專利權有效期限失效為止;

       

139 W3C Patent Policy press release (2003), retrieved from

http://www.w3.org/Consortium/Patent-Policy-20030520.html, (last visited April 19, 2015).

140 IETF要求所有參與者或提供資訊者需要在標準制訂或實施上提供免費的著作權授權,

原文為”grant an unlimited perpetual, non-exclusive, royalty-free, world-wide right and license to the ISOC and the IETF under any copyrights in the contribution.” 對於專利權則 要求須以合理無歧視的條件進行授權,取自http://www.ietf.org/IESG/Section10.txt。此 外Internet SOCiety (ISOC)是一個重要的網際網路組織,IETF為旗下設之次級組織,取 自http://www.isoc.org/isoc/ 。

141 參與制訂該政策的專利政策工作小組成員企業和組織如下:IBM, Nortel, Nokia, Reuters, Ltd., Sun Microsystems, Apple Computer, Microsoft, Oracle, AT&T, ILOG S.A., Philips Electronics, Nortel Networks, Saisy Consortium, W3C, AOL, MITRE, Xerox, Intel, The Open Group, Hewlett-Packard, Avaya, Motorolam GTW Associates, Lexmark,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Softwar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Rosenlaw.com for Open Source Initiative。前揭註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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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利技術的揭露對所有W3C 成員都是必要的,包括公開 及未公開的申請案均須在一定條件下被揭露,其他任何看過技術 草案而知道可能的必要專利資訊者也被要求須揭露相關資訊;

(4) 免權利金的授權要求,包括授權給所有使用者,無論是 否為W3C 會員;授權專利範圍及於所有必要專利權範圍;

(5) 發生與W3C 專利政策不符的問題時,W3C 將召開特別 程序加以處理。

如果根據該政策,在W3C標準的制訂工作中出現了不能免費使用的技 術專利時,W3C 將召開諮詢委員會 Patent Advisory Group(PAG),以便 對該問題展開討論。PAG將由相關工作小組的W3C成員參加,探討與政策 不矛盾的技術設計方案,以及如何消除矛盾,或者停止標準制訂工作,並 向工作小組提交最終議案。如若所有方法經過探討後最後仍無法解決問題,

PAG將建議由W3C全體成員來決定是否在W3C推薦標準中採用該相關技術

142

類似開放原始碼運動,這一類標準制訂組織的專利政策是不希望任何 私人擁有該組織所制訂之標準的必要專利權,以使所有使用者都能無侵權 疑慮的使用該標準制訂組織推薦的標準。另外有兩個組織(12O SIG & Wire for Management)也是採用與W3C類似的專利政策。另有一RosettaNet組織 要求成員需將他們的智慧財產權移轉給該組織143,其亦不希望任何私人擁 有 包 含 標 準 技 術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 歐 洲 電 信 標 準 組 織 (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的政策則是如果該標準可以被 私人智慧財產權所控制時,是否要重新考慮該標準的核可144。免費授權這 一類的作法使得權利人仍然可以保有智慧財產權,不需要放棄其智慧財產 權,可能的好處是還可以向其他非將該技術用於實施標準化產品者收取權

       

142 前揭註 139。

143 RosettaNet 之政策是允許會員使與該組織本身所制訂的標準,無須支付任何權利金,但

是保留該組織可以用該類智慧財產權來對付其他第三者的權利。參見 http://www.rosettanet.org/ip。

144 Mark A. Lemley(2002), supra note 138, 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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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金,不用全然放棄智慧財產權。當然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評估在不能收取 權利金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去維護這一類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