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國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之現況
第二節、 F/RAND 授權原則所衍生之問題
1. F/RAND 授權原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3
第四章、 各國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之現況
第一節、 前言
國際間技術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SOs)為 了化解在制訂標準及研擬標準協議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問題,進而防止必要技術之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採納為技術標準後,
抬高授權價格索取高額的權利金;通常會要求其會員或標準制訂參與者應 承諾,以公平、合理及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或合理及無歧視原則(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AND)
方式將經技術標準制訂組織採納為正式標準之專利納入已授權之條款。近 期,一些訴訟當事人以及專家學者表示,當專利權人在主張其標準必要專 利時必須受到F/RAND 條款的拘束,同時應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獲得禁 制令的救濟。這些人認為獲得禁制令的救濟措施除了使專利權人藉以索取 高額的授權金外,更會妨礙該標準的使用與發展。從各方的觀點來看主張 標準必要專利與禁制令核發的要件現在並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而各國的 法院與競爭法主管機關也正積極地透過現有的司法制度來處理目前這些涉 及F/RAND 授權原則的眾多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
第二節、 F/RAND 授權原則所衍生之問題
1. F/RAND 授權原則
如前章之智慧財產權政策介紹中所述,揭露義務是解決標準化過程中 專利問題的第一步,而授權義務則更直接涉及制訂完成之標準是否能在產 業界被廣泛地應用,但也因此引發近期實務上更多的爭議。如前所述,針 對專利技術的授權,標準制訂組織基本上提供專利權人兩種授權方向,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一為無償授權,其二則以F/RAND 作為授權原則,然而就目前實務運作的 結果來看,專利技術的無償授權其實僅有相對低度的可行性。其原因在於 無償授權實在難以成為授權交易的合理價額,更與專利法透過排他效力以 獎勵發明的精神相反,換句話說,因為無償授權剝奪了專利權人藉由授權 交易回收其研發投資之機會,實質上可謂對技術創新者的一種處罰,最後 會導致掌握著重要專利技術的業者因經濟效益的考量而不願意參與標準制 訂,明顯地不利於標準制訂組織之運作與整體產業的發展,尤其在惡性循 環之下遂將可能陷入經濟學所稱之「公有之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155。由此看來, F/RAND 之授權原則的承諾便是目前看來最為可行、也被 最普遍採用的授權制度,從而在各種在實務上面臨到的問題扮演著極其關 鍵的角色。
所謂「F/RAND」係由「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
以及「無歧視(Non-Discriminatory)」組成,意在為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協 商上給予一共通的原則,儘管目前還沒有判例為 F/RAND 闡明具體的定義,
從 Mark A. Lemley 教授的文章中從各司法解釋,或在美國參議院委員會前 的定義可以如下:
「公平(Fair)」主要從競爭法為基礎所提出;公平意味著對於在技 術標準中握有必要專利之專利權人在授權條款中不涉及競爭法所規定之競 爭法行為,例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條款中強制要求被授權人
155 公有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是一種涉及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對資源分配有
所衝突的社會陷阱。這個字起源於英國作家威廉·佛司特·洛伊(William Forster Lloyd)
在1833 年討論人口的著作中所使用的比喻, Two Lectures on the Checks to
Population (Oxford, Engl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33)。1968 年時,美國生態學家 加勒特·哈丁(Garret Hardin)在期刊《科學》將這個概念加以發表、延伸,稱為「公 有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Vol. 162, No. 385,(December 13,
1968), pp. 1243-1248。而這個理論本身就如亞里斯多德所言:「那由最多人數所共享
的事物,卻只得到最少的照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5
同時購買其產品或服務;或者綑綁不需要的專利給被授權人(bundling);
或要求被授權人免費回饋授權自身的專利給專利權人(grant back for free);
或加諸各種限制於被授權人與專利權人的競爭對手間之各種經濟活動
(mandatory exclusivity)。
「合理(Reasonable)」主要是指合理的專利權利金費率。合理的授 權率將不至於導致不合理的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如果所有標準 必要專利權人試圖主張過高的權利金費率。最後加總的權利金將對標準使 用者造非常大成本而導致該產業的標準使用者缺乏競爭力。而合理的授權 率也必須與適當獎勵與補償專利權人的貢獻其重要專利為標準。進而提供 專利權人繼續在該產業投資並在未來時間繼續貢獻其重要專利技術於標準 中156。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權人很可能同時擁有應用技術標準的專利 組合,假設分別給予合理的權利金費率與不合理的權利金費率,且試圖以 合理的費率授權主要的專利組合並綑綁不合理權利金費率的次要專利組合;
此種狀況是不被允許的,也就是不論專利權人手中握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組 合有多少種類,所給予的權利金費率皆必須是合理的。
「無歧視(Non-Discriminatory)」涉及到權利金費率與授權合約其 他內容兩個方面。如同字面上的意義,這一授權原則要求專利權人對每一 位被授權人以平等的方式對待。而這並不意味著權利金費率與授權合約其 他內容;如付款條件,不能依照被授權人個別條件;如交互授權的能力與 信譽而作相對地改變。而背後的意義應在於建構在一個整體的專利授權條 件下的一個專利授權合約對於任何一個被授權人都應是相同的。這種義務
156 J. Gregory Sidak (2013), The Meaning of FRAND, Part I: Royalties, 9 J. COMPETITION L.
& ECON. 931, 989–90, doi:10.1093/joclec/nht040, retrieved from
http://www.criterioneconomics.com/meaning-of-frand-royalties-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 ts.htm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6
包括對於現有的競爭對手能夠維持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以確保潛在 的新進入者能夠在相同的基礎上自由地進入同樣的技術領域與市場。
目前學術與實務界普遍認為「合理」主要是在判斷實質面的問題,在 F/RAND 許可最具爭議的問題也是「合理的」權利金費率是否應包括貢獻 的標準制訂組織決定採用的標準值。一項技術的價值往往在其已被廣泛採 用後比當它是眾多選擇之一時還要再高出許多;這個論點,在產業與學界 有著不同的看法;一個權利金費率挾帶著因為被制訂入標準後而獲得更多 的價值也許不是「合理的」;因為它已經沒有反映出該技術真正的內在價 值了;另一種看法為該技術被制訂入技術標準可能暗示著所採用的該技術 是有價值的,而專利權人應該獲得相對的獎勵;尤其是當專利的價值在納 入技術標準之前是不確定的157。而「公平」與「無歧視」則較著重於程序 面與手段面的探討,概念上甚至可能有重疊之處,有些專家為「無歧視」
提供一些實務上的可用性;例如,可以考慮包括取得授權的時間因素;像 是專利權人提供早鳥(early bird)優惠授權條款給第一個或在獲接通知之 後的第一年內即簽署授權合約的被授權人。故不論是美國較常見的RAND 或歐洲較常見的FRAND,在實際應用上皆不具顯著差異而可互用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