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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術標準制訂與標準必要專利

第二節、 標準化之優缺點

(4) 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由於一樣產品或其元件可 能由許多互補的標準必要專利組成,倘若各標準必要專利

against Qualcomm in respect of unreasonably high pricing of royalties for technology which had become part of an industry standard, see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index/by_nr_78.html#i39_247 , see also Qualcomm, supra note 84 and Negotiated-Data Solution LLC FTC No 051 0094 (2008).

90 Mario Mariniello (2011),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 Terms: A Challenge for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 doi:

10.1093/joclec/nhr010 and Dennis W. Carlton & Allan L. Shampine (2013),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FRAND, Journal of Competitino Law & Economics.

doi:10.1093/joclec/nht019.

91 Joseph Kattan (2013), FRAND Wars and Section 2, Vol. 27(3) Antitrust 30, 31.

92 Rudi Bekkers and Arianna Martinelli (2012), Knowledge positions in high-tech markets:

Trajectories, standards, strategies and true innovators, 79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1192, 1205, doi: 10.1016/j. “One report suggests that

over 23,500 patents have been disclosed on the GSM and UMTS standards.”.

93 P. Chappatte, supra note 84, 321 and 326.

94 P. Chappatte, supra note 84, 333.

95 J. Kattan, supra note 91, 31, “Indeed, in the only judicial decision to date to establish a F/RAND rate, the SEP owner sought a F/RAND rate that was 100 times the F/RAND rate that the court ultimately established for patents related to the Wi-Fi standard”; see also the judgment referred to is Case No C10-1823JLR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WD Wash, April 25, 2013) (F/RAND Rate Decision), see also now Case No 11 C 9308 Innovation IP Ventures Patent Litigation (ND Illinois, 27 Sept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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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所以在產業中標準的制訂或是產品、服務形成標準化已儼然形成 一種趨勢,整理歸納出以下幾項優點,包括:

1. 產品或服務品質的保證96

產品的品質和服務的品質可以被提昇,因為資訊的收集和交換可以訂 出產品一定的安全標準、服務、效能等標準規格,因此消費者不必憑經驗 去判斷產品好壞,而可以用是否符合某一標準來做判斷。97產品符合產業的 標準即代表其具有該項標準所要求的功能或功效,消費者只要認清購買的 產品是否宣稱符合該項標準便可,無需進一步測試或擔心購買到不合所需 的產品;另外有些標準規範的是安全規格,符合該項安全規格亦是一種產 品的品質保證。

2. 提高產品的相容性

生活中如電話、電視及CD 、DVD 等視聽器材無一不需要符合標準,

如果不符合標準便幾乎無法使用,例如台灣的行動電話是GSM 系統,日本 與台灣的系統不同(標準不同)所以台灣的GSM 手機到了日本便不能使用。

又如消費者買了一片DVD 影片帶回家撥放,如果家中的放映機不支援 DVD標準,那麼他便無法在家中觀賞該影片;如果該DVD 不是一種共通 的標準規格,那麼消費者可能需要購買適用不同標準規格的放映機產品才 能看不同規格的影片,徒增不便。

3. 品牌替代性增加

消費者選擇產品時,因為只需考慮是否符合特定標準規格,不一定需 要指定廠牌,因此新的廠商的相容產品亦可容易進入市場進行行銷,故產        

96 李兆國(2003),標準制訂組織及標準專利權之爭議,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19。

97 Herbert Hovenkamp, Mark D. Janis, Mark A. Lemley & Christopher R. Lesilie (2014), IP and Antitrust: An Analysis of Antitrust Principles Appli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nd ed.), Chapter 3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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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替代性會增加,有更多的廠商加入市場,其結果將有利於競爭。例如 消費者只要指明購買GSM900/1800 或4GLTE 的手機便可以在台灣使用,

不需要管是那家公司製造的產品,因此消費者使用替代產品的機會與誘因 便會增加,亦即相容可替代的產品增加,競爭亦加激烈。98

4. 減少研發資源的浪費99

對於沒有標準化的產品,各家公司在無法預期市場要求的情況下,各 公司投入的研發製造成本及資源,最後可能因產品不受市場接受而需重新 投入研製新的產品,或者同時投入不同規格的產品研發資源,如此一來勢 必造成資源的浪費,因為成本的增加也將導致售價的上升,因此消費者亦 需支出較高的費用。故若能有一可被業者接受的標準先制訂,那麼產品的 製造商便可製造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而順利地在市場上行銷,也無須投入 不同的研發設計成本,因此產品研發資源的浪費會減少。例如,早期網路 剛興起時,網路設備或介面卡的製造商為了因應不同的網路佈線,不同的 電腦,不同的作業系統,需要投注相當多的成本在設計、測試,以便使產 品可以同時配合不同的需求,因此成本相當高,等到網路環境及規格漸趨 統一後,網路設備製造者便無需負責不同規格的需求而能使產品成本急遽 下降、售價也因此大幅降低。100

5. 價格競爭,消費者福祉增加

標準被制訂以後,市場的競爭重心會由產品競爭轉移到價格競爭,因 為每一種品牌因標準規格的緣故,同質性變高。至於同質性有多高則與標        

98 Herbert Hovenkamp et al, supra note 97, Chapter 35.2b, “ For consumer benefit”; see also Peter Grindley, David J. Salant & Leonard Waverman (1999), Standards Wars: The Use of Standard Setting as a Means of Facilitating Cartels: Third Generation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Sett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Law and Policy, 14-15.

99 李兆國,前揭註 96,頁 20。

100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十條中也明白指出「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

規格或型式者。」有異於整體經濟與公眾利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可以為聯合行為,

可見立法者已明白標準化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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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化的程度有闕,標準制訂的愈詳盡,同質性就愈高,各品牌也就愈難有 自己的產品特色。當產品難以發揮特色時,只好被迫走向價格競爭。當然 價格競爭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費者,所以消費者的福祉會增加。101

6. 降低技術所造成的貿易障礙

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如果一種類似的技術或產品卻有著不一致的要 求,如此一來會使得其他地區的產品因為產品規格或所使用的技術規格不 符而難以進入另一個地區的市場,也就是說因為產品或技術規格未能被標 準化,導致貿易上的障礙。102例如家電產品常因使用的電源規格不同而無 法自由的在世界各地流通使用。

雖然標準化對生活帶來許多便利,也減少了廠商摸索期的資源消耗,

對市場競爭有正面的幫助,但亦無可避免的產生一些缺失或是存在一些弊 端,而對競爭產生潛在的威脅,以下就標準化的缺點作出簡短的整理說明:

1. 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性

標準化最大的缺點是缺少變化,因此可能無法滿足部份消費者的需求,

或者根本是以較低劣的技術作為標準。103如果不考慮、網路效應消費者可 能會選擇與眾不同的產品,市場上應該有各式各樣不同規格的產品可供選 擇,但是標準化後可能僅有一種或少數幾種通用規格的產品會在市場上出 現,使得產品的多樣性減少,消費者的選擇使減少了。例如世界上並不需 要一定樣式的牛排刀、馬克杯或汽車,可是一旦標準化後,生活可能會變 得單調許多。由於不必要的標準制訂將導致非價格競爭的減少。在一個真 正競爭的市場中,會有新進者提供消費者新的選擇,但是標準制訂反而可        

101 張美惠譯 (1999),資訊經營法則,(原作者: Carl Shapiro & Hal R Varian),時報出版社,

頁233。

102 “Why is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needed?”, retrieved from www.iso.org/iso/en/aboutiso/introduction/whyneeded.html.

103 張美惠,前揭註 101,頁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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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抑制該項競爭。104

2. 形成壟斷

雖然技術標準的制訂,得增進產業技術發展的效率與消費者福祉,成 為今日產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但技術標準制訂的過程中亦可能產生所 謂的挾持行為,造成技術標準制訂的無效率化。當SSOs 完成繁複且冗長的 技術評估,制訂出技術標準後,卻發現為實施該標準之必要技術屬於他人 之專利權時,該專利權人即擁有向實施該技術標準其他廠商挾持的優勢地 位。而其他廠商由於已投資了大量資源發展符合技術標準的產品,將產品 轉換至另一新技術標準的成本將過於高昂,因此被迫鎖住(locked in)在原 有之技術標準,當此情形發生時,專利權人基於優勢地位,得索取超額權 利金(supra-competitive royalties)或其他更嚴苛的授權條件。挾持因此成 為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對於其他競爭者存在潛在之脅迫105

挾持者亦得藉拒絕授權以排除他人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使得經濟發展 變得無效率,所以標準制訂團體與司法機關期望可以避免挾持情形的發生

106。除了前面提及之專利權人可能因成為必要實施專利或涵蓋於標準內107, 而向技術標準用戶索取高額權利金,或要求嚴苛的授權條件,例如對改良 發明之回饋授權等行為,可能對其他事業發生挾持的情況之外,納入技術 標準之專利權人亦可能利用此優勢,向欲研發其他技術之標準用戶提高授 權金,迫使用戶提高其成本。例如Microsoft的視窗作業系統已處於競爭法 上的獨占地位,其所掌握的視窗系統界面標準亦形成壟斷,所有開發個人 電腦應用軟體者便受制於Microsoft的視窗系統界面標準如此一來顯然不利        

104 Hbert Hovenkamp et al (2014), supra note 97, Chapter35.1a;黃銘傑(2002 年 8 月),專利 集管與公平交易法,月旦法學(No.87),頁 28。

105 Jonathan L. Rubin (2007), The IP Grab: The Struggle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Antitrust: Patents, Antitrust, and Rivalry in Standard-Setting, 38 RUTGERS L.J. 509, 518-519.

106 Broadcom Corp. v. Qualcomm Inc., 501 F.3d 297, 310-14 (3d Cir. 2007).

107 李兆國,前揭註 96,頁13。由於當專利權納入技術標準之後,或者是涵蓋標準或為其

必要成份時,商品一旦實施該標準或符合該標準要求之規格時, 難以規避其標準專利 權之申請範圍(claim)。若該標準技術成為通用之標準,則標準專利權透過在標準技 術市場上的排他性,而將其力量擴張至標準產品之商品市場上因而取得市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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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競爭。標準制訂組織所制訂的標準如果必須使用到某一家公司或少數幾 家公司的專利技術那麼這些公司便可透過專利障礙壟斷該標準之產品市場,

造成反競爭的效果。這也將是本篇論文主要將加以討論的部分。

3. 偏袒標準制訂者

如果是由市場中部份競爭者所組成的標準制訂組織,其制訂的標準可 能會偏向有利於該組織成員的規格。108或者標準制訂組織若被少數人操縱 時,也會有排除競爭的結果產生,例如在Allied Tube & Conduit Corp. v.

Indian Head, Inc.一案中被告便是控制多數會員使標準規格的投票結果不利 於塑膠管的生產者。109

4. 非必要的規格使價格增加

4. 非必要的規格使價格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