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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 SEP),依照歐洲電信 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其正式 推動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GSM1標準的制訂時對必要 性專利的定義是:一智慧財產權被包含於一標準(Standard)或工業標準
(Industrial Standard)內,如果要在該標準下運作的話,因為沒有其他技術 可做選擇,故無法避開必須要使用該項智慧財產權,稱為必要專利(Essential Patent)2。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僅擁有因技術而取得專利法所 賦予的排他權,更因技術的「標準化」,而使市場參與者難以迴避該專利,
標準專利權人因此能將其技術市場上之支配力量,擴張至產品市場上,取 得了絕對的競爭優勢。近年來標準必要專利衍生出許多侵權訴訟,其間涉 及了許多利用訴訟程序中之救濟措施,如:聲請禁制令(Injunction),迫使 競爭對手在面對產品無法於市場上繼續銷售的風險與高訴訟成本的情況下,
或能退而求其次,接受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人之高授權金或不平等授權條 件,讓專利權保護正當性再次受到挑戰。因此,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法院與 競爭法主管當局不得不介入處理一些因標準必要專利所引起的專利糾紛。
觀察世界各國針對在標準必要專利爭訟案件的禁制令核發要件與整理相關 案件的發展為本文研究之主軸。進而觀察各國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尋求 禁制令救濟之手段、以及公眾利益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亦是本篇論文所 欲深入討論的問題,也希望藉由各種不同角度的分析,就整個專利排他權
1 參見: http://www.etsi.org/technologies-clusters/technologies/mobile/gsm.
2 ETSI, Annex 6: 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ETSI Rule of Procedure (November 19, 2014), retrived from http://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 clause 15.6,
"ESSENTIAL as applied to IPR means that it is not possible on technical (but not commercial) grounds, taking into account normal technical practice and the state of the art generally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standardization, to make, sell, lease, otherwise dispose of, repair, use or operate EQUIPMENT or METHODS which comply with a STANDARD without
infringing that IPR.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in exceptional cases where a STANDARD can only be implemented by technical solutions, all of which are infringements of IPRs, all such IPRs shall be considered 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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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性,以及各國法院為適應現代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發展,在標準必要專 利權人的禁制令取得之法律適用上應為如何的彈性調整,作更深入及更精 闢的研究,對台灣科技公司在面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侵權案件上,都將 有實質的助益與幫助。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專利的授權以訴訟為手段已是行之有年,然而授權標準必要專利的過 程中,如何適度的調整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已成 為未來專利發展的重要課題。本篇論文之研究目的亦在透過對各國的案例 研究探求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中禁制令核發之救濟措施的限制,與所考 量的衡平要件中所要討論的因素與證據,提供台灣廠商在面對標準必要專 利實施態樣迅速發展及多樣化的因應方法與對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篇論文以美國及歐盟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主張其標準必要專利之 禁制令救濟措施的訴訟發展為重心,並且蒐集在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等 其他國家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之禁制令核發的案例。接著蒐集並討論關於各 法院及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相關案件之禁制令核發的態度與 判斷原則,尤其以核發永久禁制令為主,輔以重要學者的見解以及實務界 等人的意見,作為本篇論文的研究範圍。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篇論文的研究重點在於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之禁制令的核發限制。
論文撰寫期間,有不少一審法院有相關的判決以及競爭法主管機關提出看 法與意見,然而多數案件程序都還在進行,或者案件未到最終判決兩造便 決定各自撤回。因此大多數案件尚未就其上訴法院見解或者是最終判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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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作再進一步之分析,此乃本篇論文之研究限制。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整篇論文除第一章緒論外,主要分成四大部分及結論:
1. 專利侵權訴訟之禁制令核發的概括介紹。
2. 標準制訂過程其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標準必要專利之相關介紹。
3.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案例探討-以禁制令救濟措施與公平合理 及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簡稱
「F/RAND」3)授權原則為中心。
4.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與競爭法4之應用。
5. 結論。
首先,就專利權理論與本質;侵權訴訟的救濟方式尤其是禁制令的核 發,並將美國禁制令核發的發展及美國法院所發展建立出來的規則的程序 規定,作一個概括性的簡介。接著整理各國對專利訴訟之禁制令核發的標 準與看法。
本篇論文的第二部分將先介紹標準化的國際趨勢至標準制訂組織與標 準制訂過程包括相關智慧財產權政策,進而到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
而論文的第三部分,對於各國標準必要專利的禁制令核發狀態作一個 整理,接著帶進F/RAND 授權原則的考慮因素。進入到本篇論文的第四部 分,探討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禁制令核發的考量 與看法。
3 Supra note 2, clause 6.1.
4「兢爭法」用來表示對各國公平交易法之通稱,主要核心規範在於獨佔、結合與水平及
垂直的限制競爭,如美國休曼法(Sherman Act)、克萊登法(Clayton Act)、聯邦交易委 員會(The Federal Trade Act);歐盟運作條約第 101 及 102 條;日本獨佔禁止法;中國大 陸競爭法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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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論部分,藉由分析與討論目前美國、歐盟與各國法院與競爭法 主關機關對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的案件發展與見解,對標準必要專利禁制令 的核發上的考量一點,與對社會經濟上的影響,作一個整理與歸納。禁制 令的核發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似乎可以有平衡當事人之間的 利益考量與其要件之形式與範圍,同時兼顧到整體社會經濟的正面發展。
更重要的是當台灣公司無論哪一個國家遇到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能夠了 解並把握法院或競爭法主管機關所納入考量的要點,採用更符合公司利益 的作法;以避免公司在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或訴訟糾紛處理上因資訊不 足導致公司無法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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