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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標準制訂組織及其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來看

第五章、 競爭法架構下之禁制令救濟於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的適用性

第二節、 從標準制訂組織及其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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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標準制訂組織及其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來

標準制訂組織及其會員應考量這些政策和程序發展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方面,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保留尋求禁制令救濟的可能性,很可能對實 施標準造成威脅或者至少增加實施的成本。但另一方面,若全面禁止標準 必要專利權人申請禁制令可能導致許多公司降低參與標準的意願,並鼓勵 專有、非標準化的解決方案的發展。在最近一份由政府競爭法經濟學家團 體所撰寫之文章510,建議標準制訂組織加強並闡明其F/RAND 政策並且建 立爭議解決機制。

若干標準制訂組織為了響應主關機關或管轄法院越趨於頻繁地注意有 關F/RAND 授權原則相關爭議,已開始對其智慧財產權政策進行重新審視,

以期待能夠為業界從另一個方向提供解決爭議的選擇。在2012 年初開始,

ETSI 成員之間已經開始了相關議題的討論。會議中,許多來自 IC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產業的公司非常積極地出席 並參與討論:出席的會議的代表還包括來自歐盟委員會,美國司法部(U.S.

DOJ),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歐洲專利局(EPO)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的代表。會議中雖然列出許多有待討論的議題,然而大部分的討 論還是在禁制令救濟的核發。目前還未有任何的合議,但參與者多半有著 共識,試圖通過多次會議討論最後能夠得初一個符合實際狀況並得以解決 現有爭議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以鼓勵專利權人與被授權者在善意原則的框 架進行談判協商然後得到雙方皆可接受的授權條款。會議中有不少提議聚 焦在從歐盟委員會的見解中所衍生出的”安全港(safe harbour)"的概念。

包括在雙方談判協商最後未得出一雙方可接受的結論的狀況下,只要潛在 被授權人同意接受一公正第三人所決定的權利金或授權費率,便還是有立 場提出F/RAND 授權原則的抗辯來避免管轄法院核發禁制令救濟給專利權

       

510 Kai-Uwe-Kuehn et al.,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Can Help Solve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Licensing Problem,” CPI Antitrust Chronicle, March 2013 Special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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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另一個在安全港概念的架構下主要困難是案件中被裁定的主體的範 圍,更具體地說,是否應限制為只有一個單一的專利或只限於系爭專利,

而不是專利權人完整的專利組合用以尋求雙方專利上完整的和平。如果專 注在專利權人完整的專利組合上,從上百篇專利到數萬篇專利,如何考量 專利的”有效性“、”必要性“以及證明”不侵權立場“使得一合理的授權費率的 確認過程變得更加複雜。最後,從專利權人的角度來看安全港架構的概念,

如何在安全港的架構下定義,何謂合法以及合理地主張標準必要專利,即 如何避免這些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因得不到對技術標準制訂或標準必要專利 技術的投資與貢獻所應得的成本彌補或收入;只能基於防守的目的主張該 些標準必要專利;而處於一競爭力逐漸被削弱的處境。在現實上,標準必 要專利權人很難不先藉由訴訟程序提出專利侵權爭議而順利地說服標準實 施者支付權利金取得授權512

僅管跟安全港相關的提議越來越被廣泛討論,從不同角度思考的建議 同樣也被提出討論。一些建議集中在加強現有的F/RAND 框架或通過明確 載明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原則的義務,將F/RAND 框架更 加明確化的做法之目的在於同時保持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潛在的被授權 人之間的利益的平衡,也清楚地定義標準專利權人在面臨潛在的被授權人 拒絕授權的情況下如何合理主張受F/RAND 授權原則拘束的標準專利。類 似的議題已經在在國際電信聯盟(ITU)和在一些美國的標準制定組織,如 ANSI 或 IEEE-SA 積極的討論中。

IEEE-SA 是以在 2015 年 2 月公開其修訂內部章程,包括智慧財產權政 策513,僅管該修訂版本可能因此削弱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往後技術標準的影        

511 EC Press Release, Antitrust: Commission Send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to Samsung on Potential Misuse of Mobile Phone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December. 21, 2013), retrieved from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2-1448_en.htm.

512 Koren W. Wong-Ervin, (2014),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Safe Harbor Approach to the Seeking of Injunctive Relief on FRAND Encumbered SEPs, Antitrust Law Unilateral Conduct Committee, Vol. 12 No. 1, p. 16,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attachments/key-speeches-presentations/wong-ervin_-_ecs _safe_harbor_approach_-_fall_2014.pdf.

513 Supra note 136, see also, Understanding Patent Issues During IEEE Standards Development, IEEE Standard Associ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tandards.ieee.org/faqs/paten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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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並對其利益構成衝擊。IEEE-SA 明確指出,持有的涵蓋了 IEEE-SA 標 準的專利的IEEE-SA 成員:

(1) 必須同意對所有的標準使用者或準備實施該標準的使用 者提供授權,而且不能選擇性地挑選特定被授權人;

(2) 對於有意願取得授權的前在被授權人,可能不對其尋求或 威脅尋求禁制令救濟;

(3) 可以考量被授權人授權商提供他們的專利授權的可能 性;

(4) 可以考慮進入對 F/RAND 授權條款;尤其是權利金費率 的仲裁程序;

(5) 可以收取一個合理的權利金費率要基於,應限縮於「最小 可銷售單位(smallest salable unit)」,以該單位之

價格作為合理權利金的計算基礎;和

(6) 應確保這些專利後續購買者同意遵守相同的承諾與義 務514

雖然 Qualcomm 和其他反對者表示,此次智慧財產權政策的修訂過程 不夠公開透明515。但IEEE-SA 官員並不認同這種說法,並聲明此次的修訂 乃基於過去兩年充分吸收了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建議。事實上,從本文之第 四章與第五章可了解,此次智慧財產權政策修訂的爭議,也應可被視為近 年來愈演愈烈的專利大戰的一部分,其中很多官司都源自智慧手機或無線 通訊技術市場。目前為止,IEEE-SA 主要在 WiFi 和乙太網技術等領域發揮 作用,通過設計相關的技術標準確保不同公司的產品能夠相互配合。

根據IEEE-SA 的政策,“標準必要專利"必須要以 F/RAND 授權原則 授權給其他標準使用者使用。但關鍵問題在於,IEEE-SA 等相關機構通常        

514 Supra note 517.

515 Qualcomm responds to updated IEEE standards-related patent policy, February 11, 2015, Evulsion Engineering, retrieved from

http://www.evaluationengineering.com/2015/02/11/qualcomm-responds-to-updated-ieee-sta ndards-related-patent-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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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有對所謂的“F/RAND"究竟是何含義給出定義。而 IEEE-SA 在此次 修改的章程中認定,合理費率應當按照“「最小可銷售單位(smallest salable unit)」"收取。而這與現今於無線通訊市場的慣常做法相悖。例如,

Qualcomm 會以手機批發價(通常為幾百美元)為基礎,按照一定百分比收 取費用。而按照新規,IEEE-SA 建議以相關晶片的價格(通常為幾十美元)

為基礎,按照一定百分比收取費用。其中權利金收益的差別將對標準專利 權人有著重大的影響。

除此之外,兢爭法相關問題也逐漸引發人們的關注。為 Qualcomm 和 Ericsson 提供諮詢工作,同時擔任 Criterion Economics 董事長的 Gregory Sidak 在一封發給美國司法部的公開信中表示,此番章程變化將幫助那些支 付專利費的被授權人組成一個非法的聯合行為516。但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 門首席檢察官助理Renata Hesse 卻支持這項調整。她認為此事不存在法律 問題,並表示,此番規章調整將有助於專利授權談判,減少不合理的授權 要求,並增強不同技術之間的競爭。“司法部認為,此次調整有望給競爭 和消費者帶來好處。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