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回顧
3.1 多準則選商決策方法
3.1.4 其他選商決策方法
除了前小節所述之多準則決策方法外,另有其他被提出之選商決策方法,例如:
Holt 等人(1994)將多屬性分析(multi-attribute analysis, MAA)運用於選商決策,模式的 發展主要包括三個選商程序:(1)資格預審(prequailification);(2)投標廠商之評審 (evaluation of tenderers);(3)最終擇定之構成要素(finial selection components),除此 之外,亦可將投標價格納入評估考量。因應前述三個評估程序則有三個繁雜的程序 (P1、P2 及 P3)須各別計算其分數(score)(即分別為 P1、P2 及 P3 之分數)。其中 P1
分析的重點在於廠商的組織化屬性(general organizational attributes)(共有 21 項屬 性);P2 則是更進一步針對專案的特性來評估廠商的執行效能(performance)(共有 8 項屬性);P3 則是將 P2 的評估結果與廠商之投標價格屬性整合成最終選商排序的名 次。另Holt (1996)再採用統計技術之群集分析法(Cluster Analysis, CA)運用在數量較 多之營建廠商選擇判斷,過程中並運用ANOVA 方法來表示顯著差別之準則項目以 作為判斷之依據。Alhazmi 與 McCaffer (2000)提出一套專案工程採購系統模式(project procurement system selection model, PPSSM),該模式結合了 AHP 之處理技術,以及 將Parker's 判斷價值工程之選擇技術應用到多準則之多選擇系統,同時以問卷訪調方 式對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之公部門業主進行 PPSSM 使用效率測試調查,且幫 助這些公部門業主為他們的工程之執行選擇最適當的採購系統模式。
另外,Holt 等人 (1994) 以英國 53 家主要的營建業主為對象,提出影響這些業 主選商之因子的重要性,並利用相對序位數值(relative index ranking)技術,並將序位 數值視為每一個影響因子(包括:廠商的現有工作能量、相同規模下之廠商過去經 驗、廠商在教育訓練與制度執行上之管理資源、全國性或地區性廠商每年工程損壞 次數及其過去如期完成工程經驗中每年平安度過風災之次數等)所出現之頻率變 數,作為業主評估廠商效能及計算影響權重值之依據。同年,Holt 等人(1994)又利 用多屬性分析技術提出一套量化之營建廠商選擇模式,並運用廠商預審準則項目之 相對重要性及選商程序分別來決定準則項目相對重要權重及其模式流程,進而使其 成為標準化之選商作業模式。再者,Holt 等人(1994)再以評估廠商達到成本、工期 及品質等目標之潛在效能作為營建廠商選擇之依據,並比較該選商方法與現今採用 傳統最低標決標之差異,且證明強調廠商潛在效能最佳者並非一定價格最低者。
Cheung 等人(2001)根據 Edwards 採用多屬性效用技術(multi-attribute utility technology)的概念所提出之主目標-次目標(objective-subjective, O-S)的方法運用於招 標策略選擇之決策方法,其中在主目標元素(objective elements)包括(1)定義準則項 目;(2)決定招標合約型態(例如統包、CM、顧問標、設計標、傳統施工標等);(3) 招標策略選擇平均效用值之設計。次目標元素主要在計算各準則項目之權重值,而 AHP 方法即是被運用在次目標之決策上,即配合使用 Expert Choice 電腦軟體來計 算各準則項目之相對重要性權重值。
Kumaraswamy (1996)比較分析各國決標方式及香港現行法令規定下之廠商評估 與選商的策略,並根據香港建築管理機關(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1994)採用 其所發展之PASS (Performance Assessment Scoring System)進行之廠商評估與遴選之 實際執行案例,說明該方法之發展過程,以及進行實際運用上之優缺點分析。其中 提出PASS 之主要發展概念是以評分方式來評估過去專案執行之效能 output 結果(元 素),以後向回饋(feedback)方式以作為下一個專案執行專案效能評估之依據;然在 選商應用之概念方面,則是將廠商所提出之資源與專案特性等為選商評估之 input 元素,以前向控制(feedforward)方式作為選商決策之依據。在評分系統方面,該方法 (PASS)則是以直接簡單權重分配方式決定各評估準則項目之權重,再以 A(=3)、
B(=2)、C(=1)、D(=0)及(NA)五個等級作為評量廠商各準則項目之依據,最後結合分 別由廠商效能審查委員會(Contractor Performance Review Committee, CPRC)及建築 管理委員會(List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Housing Authority, LMCHA)個別完成 之output 評估及 input 評估成總和分數(composite score)。
Hatush 與 Skitmore (1998)運用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提出一套多準則附加效用 選商決策模式,並以英國之案例實際操作驗證該模式之可行性。該模式所採用之各 屬性之附加效用函數主要是以為風險偏好為考量,在操作程序上,首先由決策者先 決定各準則項目(或子項目)之權重值,然後再由決策者依各屬性之風險偏好性及其前 述所定之多準則附加效用函數計算不同廠商各準則項目(或子項目)之效用值,最後將 各準則項目(或子項目)之權重乘以各評估之效用值,即可得到廠商之加權效用值,而 加權效用值最高者為最佳之廠商。
Alsugair (1999)發展一套用於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之廠商競標審查架 構,該審標架構包括(1)定義審標之評量因子(即準則項目);(2)決定評量因子之影響 與權重;(3)決定評量因子之評分。整個評估方法主要是藉由業主(評估者)之經驗與 知識,透過問卷訪查方式逐一完成4個部分之評估內容,這4個部分的評估內容包括:
(1)以百分比方式將評量因子之影響性分成7個語言尺度值,並由評估者回覆其影響的 程度;(2)以直接簡單權重法決定評量因子之相對權重;(3)將審標的條件轉換成1~16 個問題類型(所代表的類型即為其評量因子之分數,例如:類型9即表示其因子分數 為9),並依據問卷方式決定各因子之問題類型;(4)根據前述將評估者針對每一個評 量因子所調查之評估值相乘結果相加得到總分最高者即為最佳之廠商。
Alarcón 及 Mourgues (2002)將廠商之評估分成效能評估及價格評估兩部分,並 分配這兩部分所占之比例或權重,然後再分別計算這兩部分之評估值(正規化成 1 或 100)後,將兩部分各別之評估值與所占比例相乘後加總即可判斷最佳之廠商。有關 前述所提之效能評估部分,Alarcón 及 Mourgues 主要是以工作執行架構(framework) 為主之總效能模式(General Performance Model, GPM)來評估投標廠商之總效能。該 模式主要建置在經由業主團隊之合約管理者來分析或評估廠商特性在專案執行效能 上之影響。故決策模式之執過程可依業主及專案特性的不同依序分成 strategies、
drivers、processes、outcomes 及 combined performance 等 5 大層級,每一層級任皆可 依據業主與專案或廠商之條件設有其子項目,然後再經由專家的資訊與知識,建構 選擇性表單(options table)及交互影響矩陣(cross-impact matrix)兩個資料結構模型,該 資料結構中之資訊主要分別代表廠商效能中之變量及評估項目間之相互影響性,並 運用專家評估的方式各別定義其變量與相互影響性之尺度值,以作為評估廠商效能 之依據。
Pongpeng 與 Liston (2003)運用風險效用概念提出一套多準則(multicriteria)與多 決策者(multidecision-makers)之招商決標評估模式(TenSem)。該模式為考量大部分的 政府機關或私人公司之組織都採用多決策者之選商決策模式,且每一個決策者可以 依據其不同的專長、經驗、立場及採購風險的看法針對相同的評量準則給予不同的 相對重要性權重值之判斷,故導入了多決策者執行決策之作法。該模式主要分成兩 部分,第一部分為評估廠商的能力(contractor ability),這部分則是引用招標風險承擔 (或偏好)之概念,並提出三個風險效用函數(中立、厭惡、喜好)供決策者決定使用,
同時將該效用函數(utility function)與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結合成一 套稱為社會福利效用函數(social welfare utility function)評估模式,惟在評估前必須先 透過權重附加模式(weighted additive model)決定各準則項目之權重值。第二部分為招 決標評估,這部分主要包括三個程序:(1)準則項目的選擇(criteria selection);(2)準則 項目之權衡量測(即權重計算);(3)投標價格相對廠商能力之權衡量測(即標價的評 估)。此外,在評估程序中運用 Excel 及 Visual Basic 的結合,配合使用端的格式化提 升招決標評估作業之效率。
Lai 等人(2004)在回顧中國大陸近年來選商之審標方式後,提出一套中國大陸營 建工程選商評估模式,該模式建構在 6 項評估準則項目上,且直接以配分方式決定
各準則項目之重要性(即相對權重),然後再針對這 6 項不同屬性的準則項目進行評 分(每一準則項目之分數為 100 分),最後將每一準則項目之分數乘以其權重,即可作 為選商決策判斷之依據。
Louw 等人(2006)使用一套可量化、符合便利性、透明化及客觀之決策分析系統 (decision analysis system, DAS)以作為選商決策的方法。該方法以 Von Gadow 正式提 出之決策方法為DAS 應用之基礎,運用 Expert Choice 系統工具作為群體決策下計 算準則項目之權重值,最後再將原決策者判斷之語言尺度(linguistic scales)轉換成量 化之尺度值(number scale),進而算得每一家廠商於各個準則項目之加權效用值,並 以加權效用值最高者為最適宜廠商。
Singh 及 Tiong (2005)以多準則項目(multiple criteria)為選商評估之基礎,並運用 模糊集理論(fuzzy set theory)提出一套多準則模糊模式之選商決策方法。該方法首先 由決策者分別確認模糊數(fuzzy numbers)及 membership functions (有三角形及矩形兩 種)及偏好結構之尺度值(即定性之語言的變量(linguistic variables);其次根據專案執 行之決策準則項目指定其模糊值(fuzzy values),並據以彙集各決策者決定之模糊數 後 再 根 據 Zimmerman 、 Klir 與 Folger 及 Kaufmann 與 Gupta 等 所 採 用 之 defuzzification 方法進行 defuzzification;下一階段則根據 Shapley 所提出之方法計算 決策準則之權重值(即重要性指標或 Shapley 值);最後採用簡單加權方法計算每一家 廠商之總得分,進而決定最適宜之廠商。
Turskis (2008) 認為廠商評估是專案管理中風險處理與風險管理重要的一環,且 招 標 過 程 則 是 營 建 工 程 中 重 要 的 階 段 工 作 , 故 運 用 更 好 的 技 術 (preferability technique)模式提出一套多屬性廠商排序法來選擇最適宜的訂約廠商,該方法主要是 採用Paelnick (1976)所提出之排列方法,即有 m 個選方案,會有 m!個可能的排列 順序的組合 (例如有 4 個選擇方案,則共有 24 種排列順序的組合),這種方法不謹適 用定量屬性的分析,亦可用於定性屬性的評估。
在廠商預審(prequalification)項目及方法方面,Bubshalt及Al-Gobal (1996)以沙烏 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之半公共工程機構及私人工程專案定義選商預審所考量之 準則項目,並針對19家大型公司實際辦理廠商預審為研究對象,同時以將問卷調查 表寄給202家隨機選擇的公司,經研究結果顯示重要的廠商預審準則項目包括:廠商
經驗、資金穩定性、過去履約績效、品質績效、專案管理能力、廠商失敗記錄、專 案管理人員的可用性及廠商的能力等,這研究結果與美國所獲得之的結果相類似。
Li 等人(2005, 2007)基於營建廠商的預審是在選擇有潛在能力的投標廠商,並 且保證營建專案成功的決定性作業,更是須符合業主需求的重要決策,因此在分析 各種選商的優缺點後,提出模糊模式辨識法(fuzzy pattern recognition)及模糊方法
Li 等人(2005, 2007)基於營建廠商的預審是在選擇有潛在能力的投標廠商,並 且保證營建專案成功的決定性作業,更是須符合業主需求的重要決策,因此在分析 各種選商的優缺點後,提出模糊模式辨識法(fuzzy pattern recognition)及模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