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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隨著國內公共工程逐漸大型化,涉及專業工程屬性亦越來越複雜,在營建市場 競爭之情形下,如何透過好的選商機制與程序,選擇最符合業主功能需求的廠商已 經是實務上重要的課題(Hampton 1994),亦是降低營建風險重要的工作(Turskis 2008)。自從 1965 年以來以標價最低標(the lowest bid tendering method)選商方式仍是 大部分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採行的主流,但近幾年來,由於大部分的公部門主辦機關 擔心投標廠商在低價搶標的情形下會對工程有降低品質或延宕工期之疑 (Banaitienė and Banaitis 2006),或因為物價上漲,市場價格波動不定,不確定性增加,致使廠商 投標承攬風險提高,廠商競標承攬意願降低,又或因主辦機關底價訂定不易,且又 缺乏一套判斷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機制,使得以最低標決標方式之工程成效受到各 界之質疑(Lin et al. 2007, Wang 2002)。

國內自從 1989 年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賦予最有利標(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ethod)決標方式之法源依據後,機關對於複雜異質工程且不適宜以最低標 決標之標案,可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008,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2008)。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不以價格為唯一之 選商評估條件,即除價格以外,必須同時考量其他的準則項目(例如:工期、技術、

品質、安全及財務狀況等),惟在原有最低標長久運用的制度下,且廠商之投標價格 亦為業主執行專案成本的主要考量,故審查時價格仍是目前最有利標重要的評量項 目之一。近幾年來公共工程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例逐年增加,從 2000-2004 年間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之標案管理系統的資料庫中顯示,採用最有利標決 標之工程採購案例計達 1,051 件,合計總預算金額約為新臺幤(以下同)738.3 億元。

再加上一般屬專案計畫性質較完整之主辦工程機關,大部分會採行公告預算方式辦 理招標,這讓廠商在備標時即清楚標案之預算金額上限,以提升廠商投標率,並減 少標案在價格上有太多的不確定性而增加風險,此亦為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成為近幾 年來國內公共工程選商決策主要趨勢之原因 (Tzeng et al. 2006)。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是一個多準則決策(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

的選商決策問題,因為MCDM 是可以幫助決策者在數目有限的投標廠商的方案資料 中,根據每一家廠商的方案屬性特徵,從可行的方案之中,將每個方案做一優劣排 序,評估並選擇符合決策者理想的方案(Yoon and Hwang 1985)。然而業主(或決策 者)在選商決策過程中,主要會分成三個部分,第一為決定準則項目,第二為決定準 則項目之相對權重值,第三為依據所擇定之準則項目(即選擇目標)評估廠商之效能或 其優劣。故如何依不同專案的特性來決定其方案的準則項目(即評量項目, criteria),

且依據該準則項目從不特定的投標廠商的方案中選擇最適合業主訂約的對象,更是 目前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時最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

分析層級程序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是由 Satty 於 1970 年所提出,

主要是應用在選擇及優先排序之MCDM 的決策問題(Saaty 1978, 1980),亦是一個被 廣泛應用在營建管理領域中有效的決策分析方法之一。例如,運用在專案管理

(Al-Harbi 2001, Chan et al. 2004)、招標選擇(Cheung et al. 2001)、基址選擇(Yang and Lee 1997, Chu 2002)、營建安全管理(Teo and Ling 2006)、專案報告評估(Su et al. 2006, Bertolini et al. 2006)及施工技術/材料/設備的評估或選擇(Skibniewski and Chao 1992, Hastak 1998, Hastak and Halpin 2000, Shapira and Goldenberg 2005)、綠建 築評估(Chang et al. 2007)、公路工程之規劃(Holguín-Veras 1995)等,而近年來在 選商決策課題上,無論是傳統AHP (Fong and Choi 2000, Al-Subhi Al-Harbi 2001, Kahraman et al. 2003, Bertolini et al. 2006, )或改良 AHP (Hsieh et al. 2004, Lin et al.

2008)等之應用,一些新的決策方法更是不斷地被提出。除此之外,從學界或從業者 在提出新決策方法之驗證時,大部分仍以傳統 AHP 方法作為效益分析比對之依據 (Cheng and Li 2004, 2005),由此可知,AHP 方法已是近年來解決 MCDM 選商決策 問題時重要的方法之一 (Anagnostopoulos and Vavatsikos 2006)。

依據前述眾多研究成果已證實AHP 應用在解決 MCDM 之決策問題是不可獲缺 的主要方法之一,然而在國內最有利標的工程案例中,至今並未真正有以AHP 方法 作為最有利標廠商評定方式之實務作法,這主要原因包括:(1)大多數的主辦機關認 為AHP 方法並非法規明訂的方法(一般均僅認定法規中的評分法及序位法,其他方 法則須由主管機關(即工程會)核可);(2) 最有利標係採委員制方式(即多決策者)辦理 評選,若將AHP 方法運用在實際的採購案例時,由於每一個評選委員進行準則項目 相對重要性或廠商之效能優劣評估的程序太繁雜且太過耗時,一般在評選作業時間

短(一天內需完成廠商評選作業),且同時又必須符合一致性要求之條件下,無法於一 天內完成評選作業;(3)大多數主辦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均持較保守態度,即大部分會 採用有前例之作法,同時為避免評選方法太過複雜,幾乎採用由評選委員會合議之 簡單權重法作為決定準則項目權重之依據,而較偏學術理論的方法較少被採用;(4) 主辦機關或評選委員(即決策者)一般較不熟悉 AHP 方法之操作程序及其重點,故配 合運用的意願不高,大部分會拒絕採用。基於前述各項因素,使得在國內眾多的最 有利標案例中,採用AHP 方法或類似之決策方法者,目前仍付之闕如。

除此之外,雖然 AHP 方法已被證實廣泛地應用在工程選商之決策,但在實際 案例的操作經驗及知識學習上仍相當缺乏,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案例的實作面上仍 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1)在決策過程中,當層級架構中之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調 查時,若所建立的pairwise weighting matrix (PWM)無法滿足一致性(即 CR>0.1)時,

則須針對原決策者重新進行成對重要性調查,使其需花費較多的時間與成本,特別 是時間急迫且群體決策時,對整體專案時程之影響更大。(2)整合多種不同專業工程 之複雜性高的專案,並且配合該不同專業領域工程所組成之多種專業背景群體決策 者,當在進行AHP 實際操作時,因不熟悉操作方法,而無法如預期完成決策作業,

或因個人偏好而影響決策之公平性或公正性。(3)由於公共工程常因受限於既有採購 法規之規範及礙於採購時效之限制,傳統AHP 方法要如何滿足法規之要求且達到快 速決策之目的。而前述這些問題,無論是學界或業界,仍是值得進一步透過實際案 例的分析與探討來加以證實,或獲得妥適的解決。

從過去的經驗顯示,價格被認為是目前多準則選商決策中最重要的準則項目。

故除了前述整體性之最有利標廠商決策方法外,主辦機關或標案的決策者如何依據 專案的特性及廠商的標價進行實質的評審亦是目前實務操作上常遇見且較難解決的 問題之一。在現行的法規中,由於最有利標係採委員制方式辦理評選,廠商之標價 是否納入評選,得視工程之特性由決策者決定之,一但價格納入評審,評選委員必 須針對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進行評分或評比。廠商的投標價格是一個專案履約的成 本結構及利潤分析,在每一個結構化過程均有數據及其背景市場因素可探詢,也因 為其成本結構及利潤表達上均有明確的數字可供審查,故標價的評審優於其他非直 接量化評選項目(例如技術或功能僅能從廠商表達履約過程如何達成預期的成效之 定性方式)之評審。但自從最有利標實施以來,在實務上仍無一套具體可行之標價評

審方式,大部分的標案主要仍由評選委員依其主觀方式直接進行評斷,進而決定其 分數或序位;而會採行這種評審方式的作法,主要是因為主辦機關為避免因評選委 員太早知道廠商的價格後再進行綜合評選會影響其獨立判斷廠商價格效能之評量結 果,故實務上在辦理最有利標時,大部分的主辦機關會選擇在綜合評選當天才拆封 廠商的標單,且在所有廠商完成簡報及評審後,才正式公開廠商的價格,並正式由 評選委員針對廠商之標價進行評審。然而,此方式因為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完成 標價的評審,且涉及評選委員對專案工程與市場價格的瞭解,故在面對不同廠商投 標價格方面之專業評估與判斷能力一直受到各界質疑,尤其採用直接評分或序位方 式來評斷廠商的優劣,其客觀性與公正性亦屢屢受到未得標廠商之質疑。此外,若 直接以序位法方式(非有評分機制)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方式時,對於標價的評審又等同 於虛設,因為評選委員在進行廠商的序位評定時,大部分是以整體性來考量廠商的 優劣,而無法就其價格進行實質的評審。

再者,一般的標單結構中除了總標價外,仍包括非常重要的詳細表階層之分項 價格明細及其單價分析表等,然因為評審時間急迫,開標後短時間內較無法從眾多 的價格資料中去評斷廠商的報價成本結構與其效能,故大部分的評選委員或主辦機 關的業主均只重視廠商之總標價,而忽略了後兩項在價格結構或分項工程價格之重 要性。雖然現行法規中已明文建議評選委員在評審廠商之標價時,除總標價外,可 從標價組成(亦即標單詳細表工程項目價格之分佈)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等 方面加以評定廠商價格之優劣,但在極短的評審時間內且缺乏其他客觀價格數據之 比較及有效方法之協助,於實務操作上,評選委員幾乎無法對每一家廠商多達數百

再者,一般的標單結構中除了總標價外,仍包括非常重要的詳細表階層之分項 價格明細及其單價分析表等,然因為評審時間急迫,開標後短時間內較無法從眾多 的價格資料中去評斷廠商的報價成本結構與其效能,故大部分的評選委員或主辦機 關的業主均只重視廠商之總標價,而忽略了後兩項在價格結構或分項工程價格之重 要性。雖然現行法規中已明文建議評選委員在評審廠商之標價時,除總標價外,可 從標價組成(亦即標單詳細表工程項目價格之分佈)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等 方面加以評定廠商價格之優劣,但在極短的評審時間內且缺乏其他客觀價格數據之 比較及有效方法之協助,於實務操作上,評選委員幾乎無法對每一家廠商多達數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