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木工程研究所
博士論文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與標價審查模式
Models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 Bid Price Evaluation for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ethod
研 究 生:林俊昌
指導教授:王維志 博士
ii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與標價審查模式
Models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 Bid Price Evaluation for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ethod
研 究 生:林俊昌 Student:Chun-Chang Lin
指導教授:王維志 博士 Advisor:Dr. Wei-Chih Wang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木工程研究所
博士論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Civil Engineering
2008 December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i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與標價審查模式
研究生:林俊昌
指導教授:王維志 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研究所﹚博士班
摘 要
國內施行多年的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是多準則(Multiple-Criteria)的選商決策方法之 一,隨著國內公共工程逐漸大型化,所涉及的專案工程屬性也越來越複雜,在營建市場 競爭之情形下,如何根據專案的特性,並透過良好的選商機制,遴選(或評估)最符合業 主需求的廠商已經是學界及業界多年來關心的課題。本研究旨在結合學界與業界之作 法,提出一套真正符合法規精神且可適用於不同專案特性需求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模型。 本研究探討的課題主要包括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及最有利標標價評審兩部分。在 選商決策方法部分,本研究以國內最有利標之選商案例,並以傳統 AHP 方法為基礎,運用基因遺傳演算法(Genetic Algorithm , GA)發展一套改良式 AHP 方法(Adaptive AHP Approach, 簡稱 A3),以取代傳統 AHP 方法對決策者重新訪調之程序,快速求得符合傳 統 AHP 方法一致性要求之準則項目相對重要性權重值,進而作為計算廠商得分及名次 排序之依據。其次在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面,除了總標價外,本研究將標單結構中詳細 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納入評審,並將廠商投標總價及分項工程價格以線性方式轉換成 分數,據以計算投標廠商之價格總得分,或作為廠商評定序位之依據,這種標價評分方 法,已將學界之研究方法應用在解決實務上的問題,這些經驗與知識將可供未來相關從 業人員參考。 總而言之,本研究以改良式AHP 方法(即取代傳統 AHP 方法及實務上常用之簡單權 重法)計算最有利標選商決策中準則項目之相對權重值,同時搭配實務上最常用之評分 法,所得到之結果除了可符合法規之要求外,亦可得到比傳統 AHP 方法更具時間、成 本及品質之效益;此外,再配合採用本研究提出之標價評審模式,將使得整體多準則選 商決策結果更具公平客觀。 關鍵詞:最有利標、多準則分析、層級架構分析、基因遺傳演算法、A3、標價評審
ii
Models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 Bid Price Evaluation for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ethod
Student:Chun-Chang Lin
Advisor:Dr. Wei-Chih Wang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AT) method, which has been adopted for years in Taiwan, is one of the multiple-criteria decision procedures for contractor selection. Recently for public construction there is a tendency toward large-scale, in this condition multitudinous characteristics are involved. Due to the intense competition on construction market, both academic and businessman are most concerned to build a proper contractor selection procedure based on individual project characteristics to satisfy owner's demand.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namely to integrate academic and commercial procedure and then propose a model of contractor selection decision for MAT which conforms to the spiri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s applicable to projects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The major contributions of this paper include two parts,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model and bid price evaluation for MAT. First, the study on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is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AHP method but adopts the genetic algorithm (GA) to derive the adaptive AHP approach (A3). Differing from traditional AHP, this approach is more efficient in generating criterion items and their relative significance value for further scoring and ranking since the re-interview procedure of policymaker in tradition AHP is replaced. Next as regards the bid price evaluation, the item price is also considered in the evaluation. The concept of utility value is applied to linearly transform the total price and item price into corresponding scores to obtain final scores for further grading. This method is an indeed applic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us any acquired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in this paper is absolutely referable for future application.
iii
each criterion item for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of MAT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AHP. Achievement of the adaptive AHP cooperated with familiar scoring method is not only conformable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it is also more beneficial on time, cost and quality than traditional AHP. Furthermore, the proposed bid price evaluation model makes the outcome of whole multiple-criteria decision procedures more impartial and objective.
Key words: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AT), multiple criteria analysis,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bid price evaluation, adaptive AHP approach (A3), genetic algorithm (GA), contractor selection.
iv
誌 謝
一份對工作與學習的熱愛與執著,成了我進入營管領域開始的關鍵,而引領我從個 人的思維到擁抱社會自然,卻是一群像是大家庭般的學習環境。本論文得以完成,首先 要感謝恩師王維志教授,老師這多年來亦師亦友悉心指導,無論是學業研究方面,或是 在NDL 專案執行工作方面,或是在一般日常生活之待人處世方面,都令學生受惠良多。 尤其這漫長的求學生涯及孤獨奮戰的過程,常遇到研究瓶頸與挫折,如果沒有老師從旁 的鼓勵與教導,以及不斷修正我的研究方向,否則本論文至今仍無法順利完成,特此致 最深的謝意。同時,於口試期間感謝曾惠斌老師、黃榮堯老師、鄭道明老師、余文德老 師及曾仁杰老師對本論文提出諸多指正與寶貴意見,使本論文更臻完善,謹此致上無限 之謝意。 本論文研究期間,承蒙中華大學余文德教授在AHP 及 GA 方法之學理、實務應用等 多方面精闢之教導,且在選商決策實務問題的探討與論文寫作等方面不吝指導,特此感 謝。另外,在校修課期間亦感謝系上曾仁杰老師、黃玉霖老師、翁正強老師、洪士林老 師、劉俊秀老師、陳誠直老師及中華大學楊智斌老師等在課業與研究方面之關心、鼓勵 與指導。在 NDL 專案執行期間,感謝黃世昌老師給我機會實務參與專案工作,讓我有 機會將本研究問題與實務工作結合,同時虛心受教實務工作上的管理哲學與方法。 研究過程中,特別感謝同門大師兄宇亭學長無論在課業研究或工作等方面的協助與 鼓勵,以及同窗好友俊男、文榮、春玲、慶祥及學弟妹正章、明聰、書萍、雅凌、奉宜、 明祥、培浚及芳如等在課業或研究上的協助,還有在攻讀學位期間曾經短暫一起走過來 的碩士班學弟妹們,由於你們活躍在研究室的一天,讓我感受到身為交大土木所營管組 一員的驕傲。另外,在案例資料的蒐集方面,亦感謝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NDL)新建工 程小組及國家實驗動物中心南科分中心新建工程等長官與同仁之協助。 此外,感謝父母親多年來的生養育兒之恩,雖然父親已在12 年前離開人世,但在夜 深人靜獨自為論文研究苦思不前時,彷彿好像有您在身邊陪伴我、鼓勵我,讓我更具信 心與勇氣面對未知的挑戰。還有母親為成就我攻讀學位的志願,捨棄在台東悠閒的生活, 搬來與我同住,任勞任怨照顧三個幼兒並照料居家日常生活,使我無後顧之憂,才得以v 順利完成本論文,您們的偉大終身難以回報。此外,這期間亦感謝大哥及二哥,有您們 的支持、體諒、照顧及多方在生活上的協助,使我得以再回到學校攻讀學位。而岳母這 多年的關心與鼓勵,亦讓身為女婿的我感念不已。 謝謝愛妻遠智,沒有妳的鼓勵與督促、關懷忍讓及研究上的協助,我將無法完成這 8 年多的學業,畢竟在我想要放棄或逃避時,妳總是會嚴厲督促我,要我堅持下去;在 我疲累時,妳總是要我休息一下(因為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幫我分擔一切,深怕 我健康出問題。這種多年來的相知相守、互相扶持、生女伴子等生活與心靈的點滴,一 切的一切將是一段我倆永遠難以忘懷的時光,感謝妳給我的一切。 最後,將本論文著作獻給這一路走來支持我、陪伴我的人,也肯定自己在這段期間 的努力與付出,雖然它不是我認為最棒的著作,但卻是我們全家共同努力攜手完成的著 作。
vi
目 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誌 謝 ... iv 目 錄 ... vi 表目錄 ... xi 圖目錄 ... x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研究問題與動機 ... 5 1.3 研究目的 ... 8 1.4 研究範圍 ... 9 1.5 研究方法與流程 ... 10 1.6 論文架構 ... 12 第二章 最有利標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現況 ... 13 2.1 國內最有利標相關法令規定 ... 13 2.1.1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 14 2.1.2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 16 2.1.3 最有利標評選方法 ... 17 2.2 國內最有利標之實務操作現況分析 ... 24 2.2.1 最有利標案例資料說明 ... 24 2.2.2 最有利標現況執行結果分析與探討 ... 24 2.2.3 現況執行之問題 ... 31 2.3 小結 ... 33 第三章 文獻回顧 ... 34 3.1 多準則選商決策方法 ... 34 3.1.1 選商決策 ... 34vii 3.1.2 多準則決策 (MCDM) ... 35 3.1.3 以 AHP 為基礎之選商模式 ... 36 3.1.4 其他選商決策方法 ... 39 3.1.5 選商決策方法之比較 ... 46 3.2 AHP 方法 ... 49 3.2.1 AHP 應用之基本原理 ... 49 3.2.2 AHP 應用於計算權重值之步驟 ... 52 3.2.3 AHP 實務應用之問題 ... 54 3.3 標價評審方法 ... 55 3.3.1 最低標 ... 56 3.3.2 平均標價法 ... 57 3.3.3 工期-標價法 ... 57 3.3.4 多準則標價評審方法 ... 57 3.3.5 標價評審方法之比較 ... 62 3.4 小結 ... 63 第四章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模型及其實證應用 ... 66 4.1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模型 ... 66 4.1.1 A3應用於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模型 ... 67 4.1.1.1 準則項目權重值計算 ... 67 4.1.1.2 廠商名次之排序 ... 69 4.1.2 GA 運用於 A3中之權重值計算 ... 69 4.1.2.1 電腦軟體(GA)之選擇 ... 70 4.1.2.2 定義目標函數 ... 71 4.1.2.3 決定編碼系統 ... 73 4.1.2.4 GA 之基因型定義及公式 ... 73 4.1.2.4 A3中GA 之運算 ... 75 4.1.2.5 GA 設定之參數 ... 76
viii 4.1.3 最有利標廠商之決定 ... 76 4.1.4 注意事項 ... 77 4.2 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之實證應用 ... 78 4.2.1 案例背景說明 ... 78 4.2.1.1 工程特性 ... 78 4.2.1.2 主要空間用途說明 ... 80 4.2.1.3 工程合約型式 ... 83 4.2.1.4 主要工程屬性 ... 83 4.2.2 AHP 層級架構及相對重要性調查 ... 84 4.2.2.1 採購評選委員-決策者 ... 85 4.2.2.2 層級架構 ... 86 4.2.2.3 準則項目相對重要性調查 ... 89 4.2.2.4 建立 PWM ... 91 4.2.2.5 評選委員訪談分析 ... 93 4.2.3 評選項目權重值計算結果 ... 95 4.2.3.1 簡單權重法 ... 95 4.2.3.2 傳統 AHP 權重法 ... 96 4.2.3.3 A3權重法 ... 98 4.2.3.4 權重值計算結果比較分析 ... 98 4.2.4 選商決策結果之分析與探討 ... 109 4.2.4.1 選商決策結果 ... 109 4.2.4.2 效益分析與討論 ... 110 4.2.4.3 A3方法之限制 ... 113 4.3 小結 ... 114 第五章 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模式及其實證應用 ... 117 5.1 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模式 ... 117 5.1.1 模式發展 ... 117
ix 5.1.2 投標總價分數(ST-p)之計算 ... 120 5.1.2.1 合理總標價及其總價比 ... 120 5.1.2.2 總標價分數轉換 ... 121 5.1.3 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分數計算 ... 123 5.1.3.1 分項工程計分權重計算 ... 124 5.1.3.2 各分項工程合理價格及其價格比 ... 125 5.1.3.3 分項工程價格分數轉換 ... 126 5.1.3.4 分項工程價格得分計算 ... 128 5.1.4 標價總得分計算 ... 128 5.1.5 模式假設及其操作注意事項 ... 128 5.2 最有利標標價評審之實證應用 ... 130 5.2.1 案例背景說明 ... 130 5.2.1.1 工程特性 ... 130 5.2.1.2 工程合約型式 ... 133 5.2.2 基本參數及作業程序 ... 133 5.2.2.1 基本參數之決定 ... 133 5.2.2.2 實務操作程序 ... 134 5.2.3 標價評審結果 ... 135 5.2.3.1 投標總價分數計算 ... 136 5.2.3.2 分項工程價格分數計算 ... 136 5.2.3.3 廠商標價及最有利標最終評審結果 ... 138 5.2.4 敏感度分析 ... 140 5.2.4.1 權重分配(W1 及 W2)之敏感度分析 ... 140 5.2.4.2 合理價格係數α與β值(及 p 與 q 值)之敏感度分析 ... 142 5.2.4.3 分數轉換系統之差異分析 ... 144 5.2.5 效益及限制 ... 145 5.2.5.1 效益 ... 145
x 5.2.5.2 本案例模式應用之限制 ... 147 5.3 小結 ... 147 第六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方向 ... 150 6.1 結論與建議 ... 150 6.1.1 最有利標選商決策部分 ... 150 6.1.2 標價評審部分 ... 152 6.2 研究貢獻 ... 153 6.3 未來後續研究方向 ... 155 參考文獻 ... 158 英文文獻(按作者名字第一個字母順序遞增排序) ... 158 中文文獻(按作者姓名筆畫順序遞增排序) ... 167 附 錄 ... 169 附錄一、本案例AHP 方法各階層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調查表 ... 169 附錄二、本案例以AHP 方法完成各準則項目權重值計算結果之彙整表 ... 175 已發表期刊論文 ... 182 作者簡歷 ... 185
xi
表目錄
表2.1 國內採購案最有利標適用及其招標作業規定 ... 19 表2.2 案例資料(1051 件)中依決標條件不同所列之發包預算及標比 ... 29 表2.3 現行最有利標採購發包階段執行之問題 ... 32 表3.1 多準則選商決策方法之比較 ... 47 表3.2 Saaty 所提出之 9 個不連續的尺度值 ... 50表3.3 Satty (1980)提出之隨機一致性指標(Random consistency index, RC) ... 52
表3.4 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下之最有利標價格評審方式 ... 59 表3.5 Waara 與 Bröchner (2006)所提出價格尺度值轉換公式(本研究整理) ... 61 表3.6 本研究蒐集文獻中之標價評審方法之比較 ... 62 表4.1 本案例建築空間用途說明 ... 81 表4.2 本案例傳統 AHP 之層級架構準則項目說明 ... 87 表4.3 本案例傳統 AHP 法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調查各組專業委員訪談彙整表 ... 94 表4.4 本案例評量項目各權重計算方法算得之平均權重值 ... 97
表4.5 本案例 A3 weightings 與 AHP weightings 之平均 CR、DI 及 OI 值 ... 97
表4.6 本案例決策者 DM14 以 A3 與 AHP 所算得第一階層 PWM 之 CR 值及各準則項目 之權重值 ... 107
表4.7 本案例投標廠商之主要評選項目加權評分結果 ... 110
xii 表5.1 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分數計算彙整表 ... 125 表5.2 本案例經評選委員會決議之標價評審重要參數 ... 134 表5.3 本案例各廠商投標總價分數計算結果 ... 136 表5.4 本案例各廠商分項價格分數計算彙整表(1/2) ... 137 表5.4 本案例各廠商分項價格分數計算彙整表(2/2) ... 137 表5.5 本案例廠商投標價格評審結果 ... 138 表5.6 本案例最有利標評選結果 ... 139
xii
圖目錄
圖1.1 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作業程序暨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 10 圖1.2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 12 圖2.1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情形 ... 14 圖2.2 適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作業流程圖 ... 22 圖2.3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成業流程圖 ... 23 圖2.4 案例資料(1051 件)中按工程屬性分類之比例分布 ... 25 圖2.5 案例資料(1051 件)中按工程標案類別分類之分布情形 ... 26 圖2.6 案例資料(1051 件)中各年度工程件數及預算金額 ... 26 圖2.7 案例資料(1051 件)中不同主辦機關之預算金額分布 ... 27 圖2.8 案例資料(1051 件)中不同工程屬性類別之件數及其預算金額 ... 28 圖2.9 案例資料(1051 件)中不同採購預算金額類別之案件分佈 ... 29 圖2.10 在 1,031 件案例資料中其不同合約工期之分佈 ... 30 圖2.11 在完整的 871 件案例資料中其工程進度執行結果 ... 31 圖3.1 AHP 之成對權重矩陣(PWM) ... 51 圖3.2 AHP 方法應用於計算準則項目權重值之步驟 ... 54 圖3.3 AHP 運用來計算準則項目權重值之分析架構 ... 64 圖3.4 AHP 運用來決定最佳廠商選擇之分析架構 ... 64 圖4.1 本研究提出之 A3選商決策概念圖 ... 68xiii 圖4.2 A3選商決策模型與操作程序示意圖 ... 69 圖4.3 GA 應用於 A3之genotype 資料結構 ... 75 圖4.4 無特定病原屏障(SPF)系統設計概念圖 ... 80 圖4.5 本案例 2 樓建築空間設計配置圖 ... 82 圖4.6 本案例 4 樓建築空間設計配置圖 ... 82 圖4.7 本案例傳統 AHP 及 A3方法於最有利標選商決策之操作流程 ... 85 圖4.8 本案例 AHP 法選商決策之準則項目層級架構圖 ... 87 圖4.9 本案例評選委員(DM10)所回覆之第一階層準則項目重要性初始調查表例 ... 90 圖4.10 由圖 4.9 所建立之初始 PWM ... 91 圖4.11 成對重要性調查表重新訪調後所建立之調修 PWM 例 ... 93 圖4.12 以圖 4.10 之初始 PWM 經 A3方法運算調整後之修正 PWM ... 93 圖4.13 本案例之簡單權重法層級架構及其權重值 ... 95
圖4.14 本案例 Simple、A3及AHP weightings 三種方法各別之平均權重值計算結果 ... 100
圖4.15 本案例不同專業評選委員於第一階層準則項目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1
圖4.16 本案例第二階層中「Technical score」之子項目相對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2
圖4.17 本案例第二階層中「Organization」之子項目相對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3
圖4.18 本案例第二階層中「Price」之子項目相對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4
圖4.19 本案例第三階層中「Civil & building」之子項目相對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4
xiv 圖4.21 本案例第三階層中「SPF」之子項目相對權重值調查結果 ... 106 圖4.22 本案例決策者 DM14 對第一階層 PWM 經歷 4 次訪調與 A3 方法所算得之 CR 值 分佈情形 ... 107 圖4.23 本案例不同準則項目數之初始 PWM 訪調平均 CR 值之分佈 ... 108 圖4.24 本案例不同準則項目數之初始 PWM 訪調不同專業委員平均 CR 值之分佈 ... 108 圖4.25 本案例傳統 AHP 方法重新訪調之 DI 值分佈情形 ... 112 圖4.26 本案例 A3方法試算調修PWM 後其 DI 值分佈情形 ... 113 圖5.1 本研究所提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模式 ... 119 圖5.2 投標總價之分數轉換系統 ... 122 圖5.3 標單詳細表中分項工程之梯形價格分數轉換模式 ... 127 圖5.4 標單詳細表中三角形價格分數轉換模式 ... 128 圖5.5 半導體廠房機電系統工程分類說明 ... 131 圖5.6 半導體廠房潔淨室及廠務特殊系統工程供需功能特性概念圖 ... 132 圖5.7 本研究提出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模式實務操作程序 ... 135 圖5.8 本案例投標總價與分項價格分數之權重分配敏感度分析 ... 142 圖5.9 本案例合理總價係數與投標總價分數之關係 ... 143 圖5.10 合理價格係數(p、q)與詳細表階層分項工程價格分數之關係 ... 144 圖5.11 分項工程合理價格係數之變化於不同分數轉換系統之比較 ... 145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隨著國內公共工程逐漸大型化,涉及專業工程屬性亦越來越複雜,在營建市場 競爭之情形下,如何透過好的選商機制與程序,選擇最符合業主功能需求的廠商已 經是實務上重要的課題(Hampton 1994),亦是降低營建風險重要的工作(Turskis 2008)。自從 1965 年以來以標價最低標(the lowest bid tendering method)選商方式仍是 大部分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採行的主流,但近幾年來,由於大部分的公部門主辦機關 擔心投標廠商在低價搶標的情形下會對工程有降低品質或延宕工期之疑 (Banaitienė and Banaitis 2006),或因為物價上漲,市場價格波動不定,不確定性增加,致使廠商 投標承攬風險提高,廠商競標承攬意願降低,又或因主辦機關底價訂定不易,且又 缺乏一套判斷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之機制,使得以最低標決標方式之工程成效受到各 界之質疑(Lin et al. 2007, Wang 2002)。
國內自從 1989 年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賦予最有利標(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ng method)決標方式之法源依據後,機關對於複雜異質工程且不適宜以最低標 決標之標案,可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008,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2008)。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不以價格為唯一之 選商評估條件,即除價格以外,必須同時考量其他的準則項目(例如:工期、技術、 品質、安全及財務狀況等),惟在原有最低標長久運用的制度下,且廠商之投標價格 亦為業主執行專案成本的主要考量,故審查時價格仍是目前最有利標重要的評量項 目之一。近幾年來公共工程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例逐年增加,從 2000-2004 年間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之標案管理系統的資料庫中顯示,採用最有利標決 標之工程採購案例計達 1,051 件,合計總預算金額約為新臺幤(以下同)738.3 億元。 再加上一般屬專案計畫性質較完整之主辦工程機關,大部分會採行公告預算方式辦 理招標,這讓廠商在備標時即清楚標案之預算金額上限,以提升廠商投標率,並減 少標案在價格上有太多的不確定性而增加風險,此亦為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成為近幾 年來國內公共工程選商決策主要趨勢之原因 (Tzeng et al. 2006)。
的選商決策問題,因為MCDM 是可以幫助決策者在數目有限的投標廠商的方案資料 中,根據每一家廠商的方案屬性特徵,從可行的方案之中,將每個方案做一優劣排 序,評估並選擇符合決策者理想的方案(Yoon and Hwang 1985)。然而業主(或決策 者)在選商決策過程中,主要會分成三個部分,第一為決定準則項目,第二為決定準 則項目之相對權重值,第三為依據所擇定之準則項目(即選擇目標)評估廠商之效能或 其優劣。故如何依不同專案的特性來決定其方案的準則項目(即評量項目, criteria), 且依據該準則項目從不特定的投標廠商的方案中選擇最適合業主訂約的對象,更是 目前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時最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
分析層級程序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是由 Satty 於 1970 年所提出,
主要是應用在選擇及優先排序之MCDM 的決策問題(Saaty 1978, 1980),亦是一個被
廣泛應用在營建管理領域中有效的決策分析方法之一。例如,運用在專案管理 (Al-Harbi 2001, Chan et al. 2004)、招標選擇(Cheung et al. 2001)、基址選擇(Yang and Lee 1997, Chu 2002)、營建安全管理(Teo and Ling 2006)、專案報告評估(Su et al. 2006, Bertolini et al. 2006)及施工技術/材料/設備的評估或選擇(Skibniewski and Chao 1992, Hastak 1998, Hastak and Halpin 2000, Shapira and Goldenberg 2005)、綠建 築評估(Chang et al. 2007)、公路工程之規劃(Holguín-Veras 1995)等,而近年來在 選商決策課題上,無論是傳統AHP (Fong and Choi 2000, Al-Subhi Al-Harbi 2001, Kahraman et al. 2003, Bertolini et al. 2006, )或改良 AHP (Hsieh et al. 2004, Lin et al. 2008)等之應用,一些新的決策方法更是不斷地被提出。除此之外,從學界或從業者
在提出新決策方法之驗證時,大部分仍以傳統 AHP 方法作為效益分析比對之依據
(Cheng and Li 2004, 2005),由此可知,AHP 方法已是近年來解決 MCDM 選商決策 問題時重要的方法之一 (Anagnostopoulos and Vavatsikos 2006)。
依據前述眾多研究成果已證實AHP 應用在解決 MCDM 之決策問題是不可獲缺 的主要方法之一,然而在國內最有利標的工程案例中,至今並未真正有以AHP 方法 作為最有利標廠商評定方式之實務作法,這主要原因包括:(1)大多數的主辦機關認 為AHP 方法並非法規明訂的方法(一般均僅認定法規中的評分法及序位法,其他方 法則須由主管機關(即工程會)核可);(2) 最有利標係採委員制方式(即多決策者)辦理 評選,若將AHP 方法運用在實際的採購案例時,由於每一個評選委員進行準則項目 相對重要性或廠商之效能優劣評估的程序太繁雜且太過耗時,一般在評選作業時間
短(一天內需完成廠商評選作業),且同時又必須符合一致性要求之條件下,無法於一 天內完成評選作業;(3)大多數主辦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均持較保守態度,即大部分會 採用有前例之作法,同時為避免評選方法太過複雜,幾乎採用由評選委員會合議之 簡單權重法作為決定準則項目權重之依據,而較偏學術理論的方法較少被採用;(4) 主辦機關或評選委員(即決策者)一般較不熟悉 AHP 方法之操作程序及其重點,故配 合運用的意願不高,大部分會拒絕採用。基於前述各項因素,使得在國內眾多的最 有利標案例中,採用AHP 方法或類似之決策方法者,目前仍付之闕如。 除此之外,雖然 AHP 方法已被證實廣泛地應用在工程選商之決策,但在實際 案例的操作經驗及知識學習上仍相當缺乏,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案例的實作面上仍 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1)在決策過程中,當層級架構中之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調 查時,若所建立的pairwise weighting matrix (PWM)無法滿足一致性(即 CR>0.1)時, 則須針對原決策者重新進行成對重要性調查,使其需花費較多的時間與成本,特別 是時間急迫且群體決策時,對整體專案時程之影響更大。(2)整合多種不同專業工程 之複雜性高的專案,並且配合該不同專業領域工程所組成之多種專業背景群體決策 者,當在進行AHP 實際操作時,因不熟悉操作方法,而無法如預期完成決策作業, 或因個人偏好而影響決策之公平性或公正性。(3)由於公共工程常因受限於既有採購 法規之規範及礙於採購時效之限制,傳統AHP 方法要如何滿足法規之要求且達到快 速決策之目的。而前述這些問題,無論是學界或業界,仍是值得進一步透過實際案 例的分析與探討來加以證實,或獲得妥適的解決。 從過去的經驗顯示,價格被認為是目前多準則選商決策中最重要的準則項目。 故除了前述整體性之最有利標廠商決策方法外,主辦機關或標案的決策者如何依據 專案的特性及廠商的標價進行實質的評審亦是目前實務操作上常遇見且較難解決的 問題之一。在現行的法規中,由於最有利標係採委員制方式辦理評選,廠商之標價 是否納入評選,得視工程之特性由決策者決定之,一但價格納入評審,評選委員必 須針對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進行評分或評比。廠商的投標價格是一個專案履約的成 本結構及利潤分析,在每一個結構化過程均有數據及其背景市場因素可探詢,也因 為其成本結構及利潤表達上均有明確的數字可供審查,故標價的評審優於其他非直 接量化評選項目(例如技術或功能僅能從廠商表達履約過程如何達成預期的成效之 定性方式)之評審。但自從最有利標實施以來,在實務上仍無一套具體可行之標價評
審方式,大部分的標案主要仍由評選委員依其主觀方式直接進行評斷,進而決定其 分數或序位;而會採行這種評審方式的作法,主要是因為主辦機關為避免因評選委 員太早知道廠商的價格後再進行綜合評選會影響其獨立判斷廠商價格效能之評量結 果,故實務上在辦理最有利標時,大部分的主辦機關會選擇在綜合評選當天才拆封 廠商的標單,且在所有廠商完成簡報及評審後,才正式公開廠商的價格,並正式由 評選委員針對廠商之標價進行評審。然而,此方式因為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完成 標價的評審,且涉及評選委員對專案工程與市場價格的瞭解,故在面對不同廠商投 標價格方面之專業評估與判斷能力一直受到各界質疑,尤其採用直接評分或序位方 式來評斷廠商的優劣,其客觀性與公正性亦屢屢受到未得標廠商之質疑。此外,若 直接以序位法方式(非有評分機制)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方式時,對於標價的評審又等同 於虛設,因為評選委員在進行廠商的序位評定時,大部分是以整體性來考量廠商的 優劣,而無法就其價格進行實質的評審。 再者,一般的標單結構中除了總標價外,仍包括非常重要的詳細表階層之分項 價格明細及其單價分析表等,然因為評審時間急迫,開標後短時間內較無法從眾多 的價格資料中去評斷廠商的報價成本結構與其效能,故大部分的評選委員或主辦機 關的業主均只重視廠商之總標價,而忽略了後兩項在價格結構或分項工程價格之重 要性。雖然現行法規中已明文建議評選委員在評審廠商之標價時,除總標價外,可 從標價組成(亦即標單詳細表工程項目價格之分佈)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等 方面加以評定廠商價格之優劣,但在極短的評審時間內且缺乏其他客觀價格數據之 比較及有效方法之協助,於實務操作上,評選委員幾乎無法對每一家廠商多達數百 項以上之分項工程價格或單價分析資料進行審查,故而在評分之標準上亦難以公正 客觀,且忽略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之評估,可能導致未來發生不平衡標 (unbalanced bid)之不利情況(李建中、王維志 2001)。因此,如何運用廠商投標之 價格文件,建置一套合理且透明化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式,實為目前最有利標採 購發包之重要課題。 綜上所述,國內主辦工程機關之業主在執行最有利標選商時,除了依據工程特 性及需求來決定準則項目外,另首要工作是經由評選委員或業主的決策者確定在最 有利標選商當時所採用之選商決策方法,並在這選商決策過程中,當廠商的價格納 入準則項目受評時,可以在一套完整的標價評審模式之運用下,評定對業主或專案
工程最有利(或最適宜)之簽約廠商。
1.2 研究問題與動機
國內執行最有利標已有多年之經驗,雖然大部分的主辦機關在辦理最有利標 時,會依據法規規定與專案需求達成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之目的,但在執行最有利標 選商之評選過程仍有值得探究之課題。為能深入瞭解目前國內執行最有利標時之問 題所在,以及是否能後從實際從業人員的觀點,結合學理及實務經驗找到解決該問 題的方法,將是本研究之研究方向。 根據前節之研究背景,個人從實際承辦最有利標作業人員的角度切入,發現目 前在執行最有利標選商決策過程中較常見之兩大問題主要可歸納為:(1)在法令所規 定評選方法(評分法、評分單位法及序位法)下,準則項目(含子項)(即評選項目)之權 重值如何決定? (2)當價格納入評選時,廠商標價如何評審?這兩類之問題謹摘述說 明如下: 1. 評選項目(含子項)之權重值如何決定 評選項目是招商階段直接反映廠商未來履約品質(或效能)之主要指標,故在招 標時,如何因應每一個專案工程的特性及需求的不同,進而決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 目(含子項)及其權重值是主辦機關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大概可從實務操作 及學理應用兩個層面來探討。 (1)在實務操作方面,大部分的主辦機關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提升採購效率,在決 定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項 目( 含 子 項 ) 權 重 值 之 作 法 上 會 以 簡 單 權 重 法 (simple weighting method)為主。採用簡單權重法之原因,主要是因為最有利標係採委 員制(即群體決策),依據法規規定,評選項目(含子項)及其權重值需由該評選 委員會決議後才得以公告為之,但實際操作時,主辦機關為使所訂之評選項 目確實能符合專案之需求,或為縮短評選委員之開會時效,大部分會先擬定 一套完整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分配之建議,再提付到評選委員會請評選委 員討論確認,而非真正由評選委員直接訂定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而一般評 選委員會之主席為主辦機關之授權代表,故大部分的評選委員會尊重主辦機關所建議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分配(或僅作微小部分修正),此種方式可能會衍 生下列幾點問題: (a) 大部分僅訂定至主項目而較無法明列至子項,對於重要的主項目無法明確 表達其背後需考量的重點,尤其是較複雜的工程,更突顯出此問題在評量 廠商效能上的重要性。例如,僅以「技術」(簡單權重值為 0.4)及「管理」 (簡單權重值為 0.3)來分別表示廠商在未來工程技術(包括工法或材料、機 具等)及施工管理(包括工期、品質、安衛及小包等)之評量項目及其權重, 但無法經由其子項目來充分反映廠商之履約效能。 (b) 權重值之評估應考量各評選項目間之相互重要性關係後來決定,而非僅憑 感覺來決定其分配的數值,然在實際作業上並無一套較完整的評估方式被 用來決定評選項目的重要性。 (c) 在實務上是以評選委員之評審共識之合議方式決定各評選項目之權重 值,即使有些評選委員對於主辦機關所建議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分配有不 同意見或看法時,有時仍不會提出,最後僅流於行事上的附議(即會議上默 認所建議之項目及其權重分配)。 (2)從學理應用方面來考量評選項目之權重值, Satty 所提出之傳統 AHP 方法為 決策者獨立判斷評量項目重要性的方法,亦是目前應用在決定MCDM 選商評 選項目及其權重值最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雖然主辦機關在辦理最有利標時, 甚少採用傳統AHP 方法來決定其評量項目之權重值,但從過去的研究文獻可 知,傳統AHP 方法因為有完整的理論基礎,且同時考量主項目及其子項目在 層級架構之關聯性,以及在計算評量項目權重值方法過程中,所建構在相對重 要性比較與必須符合一致要求之基礎上,特別是在評估評選項目權重值時,評 選委員(決策者)可在不受其他外界的干擾影響下,獨立判斷各層級項目之相對 重要性。因此,傳統AHP 方法應該是用來決定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 的較佳方法,但是由於最有利標選商是採委員制(即為群體決策),傳統 AHP 方法之實際應用上仍有下列問題待解決: (a) 在評估分析過程中,當確認評量項目層級架構後,主辦機關必須逐一對各 評選委員進行各層級評量項目之兩兩相對重要性判斷,程序煩雜且耗時,
一般評選委員的配合度不高。 (b) 當第一階段所進行兩兩相對重要性調查結果無法滿足一致性要求時(即 CR>0.1),須再重新進行調查,其所需花費之時間與成本等效益高。若評 選委員不願配合重新調查至符合一致性要求時,則無法完成該評選委員所 進行之權重值計算。 (c) 專業複雜之工程,且評選委員含括多種不同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傳統 AHP 方法實際操作時,可能會因不熟悉方法或因個人偏好影響決策結果。 (d) 公共工程因受於既有採購法規之規範及採購時效之限制時,傳統 AHP 方 法可能無法滿足快速決策之問題。 2. 最有利標之廠商標價如何評審 一般廠商所投遞的標單資料是未來履約的重要文件,亦是施工期廠商定期估驗 計價及業主付款之依據,故所提送之價格資料不僅僅只有總價,還包括詳細表階 層之分項價格明細及單價分析表等重要合約資料。此外,法規中已明定當廠商價 格納入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時,價格之權重比例應不得大於 50%且不得小於 20%(即權重值亦介於 0.2~0.5 之間),同時在評審廠商之價格時,亦須考量其價格 之合理性,故從招標選商及未來得標廠商履約之重要性的角度來看,均顯示廠商 投標標價之評審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亦是專案成功的重要關鍵之一。但自從 最有利標實施以來,廠商所投遞的標價資料一直都沒有一套審查的標準,在實務 操作上更是缺乏具體可行之量化評審方法,大部分僅由評選委員依其主觀方式僅 直接就總標價進行評審,進而決定其分數或序位,甚少針對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價 格明細或單價分析表等重要價格資料進行審查,當然有些評選委員認為在時間較 短之選商階段僅能就總標價進行評審,而分項價格明細及單價分析應是廠商得標 後由主辦機關進行審查。惟無論如何,就目前最有利標廠商標價之評審方式仍存 在許多值得探究的問題,茲概述如下: (1) 評選委員均非未來合約之執行者,且大部分不熟悉各合約項目之市場價格,無 論是評分法或序位法,評選委員如何得以用其主觀的判斷或看法,來評斷各廠 商報價之差異,特別是如何在短時間之選商階段評審廠商報價之合理性與否。
(2) 評選委員在進行價格評分時,對於廠商報價的高或低(或之間之價格差距)反映 在其所評定分數的差異,其所代表的意義為何?又其分數的差異是否能表示廠 商未來履約在成本上之差異。(舉例說明:A 廠商報價 100 元,被評定為 87 分; B 廠商報價 95 元,被評定為 90 分,而兩家廠商之差價為 5 元,是否就是意味 著其分數的差異是 3 分;而這 3 分的差異是否表示 B 廠商在未來履約成本效 益上較優於A 廠商的地方嗎?) (3) 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價格明細是未來廠商履約估驗計價及變更設計調整價格之 重要依據,亦是判斷廠商總標價之主要成本結構是否合理的依據,在選商階段 若未對其進行評審,如何顯示出各廠商填報價格之間的差異性,且亦無法於選 商階段檢核出廠商所填報之價格明細是否有誤植或數值偏差太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主要有兩部分:(1)如何能夠結合學界與實務界之 作法,提出一套真正符合法規精神且可適用不同專案特性需求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 模型。(2)如何運用廠商投標之價格文件資料,建置一套量化且透明化之最有利標標 價評審方式。
1.3 研究目的
綜合前節所述之研究問題與動機,本研究認為最有利標之選商機制應建立在獨 立評審之概念,使決策者在選商過程中具有有獨立判斷之條件,故本研究之目的主 要分為兩部分:(1)提出一套以傳統 AHP 為基礎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模型,由評選委 員獨立判斷各評量項目之相對重要性,進而計算出各評選項目之權重值,以作為評 定最有利標廠商之依據。(2)提出一套量化且透明化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式,除了 提供標準化之標價評審模式外,亦解決評選委員在短時間內無法快速完成所標單文 件審查之問題,同時更提供協助或作為主辦機關在訂約前針對分項價格檢討商議與 調整之依據。 1. 提出一套以傳統 AHP 為基礎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模型 本研究為使評選委員能在完全獨立判斷的條件下,完成各評選項目(含子項 目)權重值之評估,故以傳統 AHP 方法為基礎,提出一套改良式 AHP 方法(Adaptive AHP Approach, 簡稱 A3)之選商決策模型,以改善傳統AHP 方法在重 新進行相對重要性調查之繁雜程序上的缺點,進而解決傳統AHP 法在群體選商 決策上耗時及高花費之問題。同時,經由實際案例分析結果探討傳統AHP 方法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之經驗與知識(knowledge),以作為爾後實務或學界在運用傳統 AHP 方法進行類似工程技術複雜群體選商決策評估時之參考。 2. 提出一套客觀且透明化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式 運用目前政府極力推行之電子標單制度,並將各廠商之投標價格文件資料 納入評估,進而發展一套分數量化之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模式。本模式將提供標準 化之價格評審方式,除了廠商之總標價外,亦考量分項目工程價格之重要性,將 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價格明細(即分項工程價格)納入評審,不僅在選商階段可以作 為評選委員個人評定廠商價格分數或序位之作法,或經由評選委員會決議共同認 定後,直接作為評定廠商價格名次之依據;亦可在訂約階段依據選商階段對分項 工程價格之評分與審查結果進行檢討,以作為訂約之依據,減少未來履約之爭議。
1.4 研究範圍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作業之程序繁雜且時間冗長,一般概可 分成:招標前置作業、選商決策及訂約等三大階段工作。就選商之作業而言,招標 前置作業階段之主要工作包括擬訂招標文件、審定選商決策方法(含確認評定方式、 評選項目及決定評選項目之權重)及完成採購公告作業等項;選商決策階段則包括廠 商資格審查、廠商服務建議書(規格文件)評審、廠商價格文件評審及綜合評定廠商名 次等項;訂約階段則包括廠商服務建議書(規格文件)檢討、廠商價格文件(分項工程 單價及數量)檢討及合約條款確認等項(如圖 1.1 所示)。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主要包括兩部分(如圖 1.1 中之陰影標示部分):第一部分為 招標前置作業階段之選商決策方式,其中又以如何決定評選項目(含子項目)之權重值 為主要研究重點。第二部分為選商決策階段如何針對廠商之價格文件進行評審。圖1.1 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作業程序暨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1.5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探討之課題主要包括:(1)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中評選項目權重之決定 及(2)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模式兩部分,各部分之內容謹摘述如下。 1. 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中評選項目權重之決定 在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中評選項目權重之決定方面,本研究主要以傳統 AHP 方法為基礎,運用基因演算法(Genetic Algorithm , GA)發展一套改良式 AHP方法(Adaptive AHP Approach, 簡稱 A3),用來當初次之評量項目相對重要性調查
出現一致性檢定未能符合要求時(即 CR>0.1),以取代傳統方法重新訪調方式, 快速解決傳統 AHP 方法之問題,進而算得評量項目相對重要性權重值,達到計 算出各廠商得分及名次排序之目的。研究過程中除了學理、過去研究文獻之探討 外,更透過一個工程複雜之公共工程選商案例驗證本研究之研究成果,同時更以 本實際的選商案例說明傳統 AHP 方法在選商決策應用上之實例操作過程,且更 進一步探討決策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問題。 2. 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模式
在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面,本研究主要是針對公共工程採用價格納入評選 之方式,提出一套以電子標單為基礎之標價評審模式,此模式利用業主及所有投 標廠商之價格,定義出合理價格,並運用效用理論之概念,發展出可量化之價格 分數轉換系統模式及其加權計分方法,作為計算廠商標價分數之依據。本模式除 了總標價外,亦將標單結構中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納入評分,進而作為評 估詳細表工程項目價格合理性之依據。研究過程中,除了法令探討、過去文獻回 顧及模式之推導外,本研究亦將藉由一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實際運用,驗證本 模式於實務操作上之可行性。 有關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圖 1.2 所示,首先探討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定義本研 究之目的。另外為了進一步瞭解近年來執行最有利標之狀況,蒐集國內已施作完成 之標案資料,並探究國內公共工程採行最有利標之效益。接下來是過去文獻回顧, 並著重在選商決策、傳統AHP 方法背景及標價審查等研究成果之回顧。建構本研究 建議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模型及最有利標標價審查模式是本研究之主要核心,過程 中將以實際操作者的觀點來建立應用模式。兩個實例的操作與分析是驗證本研究成 果之重要案例,並藉由該案例之應用與分析,更深入瞭解本研究模式所考量之重點 及應用過程所顯示之知識。最後將經由實際案例之驗證提出本研究模式之結論、研 究貢獻及未來研究方向,以供未來接續研究之參考。
圖1.2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1.6 論文架構
本研究論文架構主要包括: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最有利標法令規定與實務 操作現況;第三章為文獻回顧;第四章為本研究提出最有利標選商之決策模型及其 實證應用;第五章為本研究提出之最利標標價評審模式及其實證應用;第六章為結 論與後續研究方向;最後為附錄及參考文獻。第二章 最有利標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現況
最有利標選商制度之精神,就是要讓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 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 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該決標方式一方面可讓主辦 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 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2008)。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在國外先進國家已施行多年,我國自從民國88 年政府採購法 頒布實施後,賦予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法源依據,公部門單位對於複雜且異質之工 程而不適宜以最低標決標之標案,可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用最有利標決標 (政 府採購法 2008)。最有利標之推行雖然解決了最低標中僅以價格為主要決標項目之 問題,但其較複雜之採購評選制度及後續履約之管理,是否能解決一般業界認為最 低標在品質及工期上表現不佳之問題,仍待進一步檢驗。 本章旨在探討國內對於最有利標選商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蒐集工程會標案管理 系統中 91~93 年間機關採用最有利標之 1,051 個標案資料進行分析,初步嘗試探討 公共工程採用最有利標選商與履約之執行狀況,並歸納整理現行的標案採行最有利 標時實務操作上所面臨的問題。2.1 國內最有利標相關法令規定
有關公共工程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相關法令規定主要包括政府採購法、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 會審議規則、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等。其中政府採 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等主要規 範主辦機關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條件;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 會審議規則主要規範如何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並賦予權責遴選最有利標廠商;最有 利標作業手冊則是主管機關(工程會)為方便各主辦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實務操作, 在眾多法令規範之條件下擬定一套法令應用之作業手冊。本節將從法令實際應用的 觀點,歸納整理最有利標相關法令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最有利標決標之適用情形、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最有利標評選方法等三大主軸。
2.1.1 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
最有利標決標乃屬於多評準決策方法(multi-criteria evaluation method)之一種, 亦即除標價外,廠商投標標的之工期、技術、品質、功能、及商業條款等因子皆可 作為評分、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審項目(Herbsman 199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008)。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並參酌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之彙整,概可將公 共工程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適用情形分為三類:(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2)準用 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3)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最有利標作業手 冊 2008)。各類之適用法令規定謹歸納整理如圖 2.1 所示,其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 以異質之工程、財務或 勞務採購不宜最低標決 標者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 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 計競賽及房地產勘選等勞務性 採購案。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以公開取三家以上廠商 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 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子法及作業手冊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法 #52-2 施行細則 #66 專業服務辦法 # 7 技服辦法 #10 資訊服務辦法 #10 設計競賽辦法 #9 房地產作業辦法#10 未達公告金額 招標辦法 #2 圖2.1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情形 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中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 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為限。施行細則第 66 條中定義所稱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 務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之履行有差異者。故
就採購法而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標案僅局限在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 案,但因為勞務採購已有其相關子法之規範,故一般所指之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者,大部分均指異質之工程採購案居多。就最有利標決標之操作方面,政府採購 法第 56 條第一項中亦明訂,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 審標準,並就廠商投標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 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再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各條文中亦明定其評 選之作業規定,包括評定最有利標方式、評選項目、價格是否納入評選之機制等, 同時搭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法令,律定採購 評選委員會執行選商評選權責及作業相關事宜。除前述法規命令,在實務操作方 面,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中亦提出八項作業程序之建議,以提供各主辦機關 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 2.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主要規範於以政府採購法第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所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技服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專業服務 (專服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資訊服務(資服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設計競賽(設計競 賽辦法第9 條第 2 項)及採購房地產(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等勞務性採 購之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之規定。所謂「準用」一詞,依據工程會88 年6 月 24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8768 號函之解釋,係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 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換言之,前述各類勞務性採購案標的若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51、52 條有關最有利標相關規定者,且其採購標的之評選作業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所規範之性質相近,則其評選作業應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 規定。故在實務操作方面,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二中亦提出相關作業程序之建 議,以提供各主辦機關辦理勞務性採購案評選作業之參考。 3.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所謂「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係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 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以公開取得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用最有利標選商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或 擇2 家以上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或比價。該方式之目的主要在於方便中央機
關辦理未達100 萬元之採購案時,能以有效提升採購效率且符合最有利標選商之 精神完成採購作業。
2.1.2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有關適用最有利標之標案,其評選項目之決定,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 條 之規定,明列計有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 務計畫及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等主要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並於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必需滿足下列五項條件:(1)與採購目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 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等, 則可擇定前述主要項目及其子項目,同時要求主辦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子項目及 其評審標準時,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某特定廠商為目的。此外,該辦法第 7 條亦規 定主辦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之配分或權重時,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 項目之重要性。除了前述明訂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外,該辦法第10 條亦 明訂評選最有利標時,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以利於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於 各評選項目之表現能更深入瞭解,惟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 關,並將其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之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勞務性採購案部分,以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 選商決策為例,依據技服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主辦 關機於辦理選商招標時,於招標文件中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評選作業之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其中有關前述之評審項目,又依該法第 7 條之規 定,得包括:(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2)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 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3)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4)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 經驗及能力;(5)如期履約能力;(6)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7)價格;(8)其他必 要事項等。此外,該辦法於第6 條第 1 項中亦明訂,若主辦機關係委託廠商承辦公 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 則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並應辦理競圖;且於同條第 2 項中 明辦理競圖之相關事項。由前述可知,當委託之服務項目包括規劃及設計時,該採 購案之選商評選項目除前述所列之項目外,更應包括競圖作業所衍生之其他評選項 目。前述無論是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中,均明確提到價格得為項目之 一,惟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15 條及技服辦法第 12 條中均明訂價格在評審過程 中之評審方式,本研究將於第五章中另行闡述。
2.1.3 最有利標評選方法
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方法,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評定 最有利標之方式主要有四種方式:(1)總評分法;(2)評分單價法;(3)序位法;(4)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其中總評分法及序位法分別依據該辦法第12 條及第 15 條 之規定,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比,又各別衍生出三種不同之評定作業。各評選方法 之內容簡述如下: 1. 總評分法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定義,所謂總評分係指採購評選委 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 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而總評分法則是將前述各評選委員所核給之分 數加總後得分最高者或將各評選委員核給之分數經加總平均後之平均得分最高 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評選委員在 評分時,為避免廠商間之差異或分數差距不明顯而造成無法明確顯示廠商優劣之 情形,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評選時,對於評選項目 及子項目之計分,應符合二項規定:(1)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 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2)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 理之比例。且為確保公平及公正之評選,若評分作業訂有計分基準者,應將其基 準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且計分應具客觀性,且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之項目納入計 分,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此外,為避免得 分最高之廠商整體效益或某一項目有不符標案功能效益之情形,最有利標評選辦 第 16 條亦規定,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中應載明其總評分之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 目之合格分數,且同時應載明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 象或最有利標決標對象。 在評選過程中若總評分結果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 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 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然為求評選之公平與 公正性,避免採購爭議,主辦機關所採用之方式亦應於招標時一併載明於招標文 件中。 2. 評分單價法 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3 條規定,價格 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 利標。同法第 14 條亦規定,若當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有二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處理方式得比照總評法方式辦理。 3. 序位法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定義,所謂序位係指評選委員會依 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而 以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第 2 項之規定,評 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時,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 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後,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對於採 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以確保符合標案功能效益,該辦法亦可比照總評分之規 定,要求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1)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若其子項目訂有 權重者,亦應載明);(2)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 形;(3)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或個別子項目評比結果不合格者,均不得作為協商 對象或最有利標決標對象。此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之 1 規定,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 廠商:(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 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 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 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然為求評選之公平與公正性,避免採 購爭議,主辦機關所採用之方式亦應於招標時一併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綜合第2.1.1、2.1.2 及 2.1.3 節有關最有利標現行法令規定,本研究從實際招標 程序配合採購作業,彙整國內採購案最有利標適用及其招標作業規定如表2.1 所示。
表2.1 國內採購案最有利標適用及其招標作業規定 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法第 19 條) 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至 11 款) 公開取據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法第 49 條) 採購金額 巨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 上-巨額以 下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下 公告金額以下 巨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巨額金額以 下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下 公告金額以下 公告金額以下 報上級機 關核准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監辦單位 1.報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 2.評選過程不適用監 辦規定。 1.由主(會)計 及相關單位會 同監辦。 2.機關首長核 准可採書面審 核監辦 。 3.評選過程不 適用監辦規定。 1.由機關首長指 定主(會)計或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監 辦 。 2.免經機關首長 核 准 可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 3.評選過程不適 用監辦規定。 1.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2.評選過程不適用監辦規定。 1.由主(會)計 及相關單位會同 監辦。 2.機關首長核准 可採書面審核監 辦。 3.評選過程不適 用監辦規定。 1.由機關首長 指定主(會) 計或相關單位 派 員 監 辦 。 2.免經機關首 長核准可採書 面審核監辦。 3.評選過程不 適 用 監 辦 規 定。 1.由機關首長指定主(會)計或相關單 位派員監辦。 2.免經機關首長核准可採書面審核監 辦。 3.評選過程不適用監辦規定。 公告程序 應公開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採購公報 應公開採資訊網路並刊登採購公報 應公開於採資訊網路公告或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等標期 第一次不 得少於28 日;第二次 不得少於 7 日。 第一次不 得少於21 日;第二次 不得少於 7 日。 第一次不得少 於14 日;第二 次不得少於7 日。 第一次不得少 於7 日;第二次 不得少於3 日。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9 或 10 款 辦理公開評 選等標期:第 一次不得少 於28 日;第 二次不得少 於7 日。 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 9 或10 款辦理 公開評選等標 期:第一次不 得少於21 日; 第二次不得少 於7 日。 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 9 或10 款辦理 公開評選等標 期:第一次不 得少於14 日; 第二次不得少 於7 日。 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 9 或 10 款辦理公開 評選等標期:第 一次不得少於7 日;第二次不得 少於3 日。 第一次不得少於5 日,第二次不得少於 3 日。 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公開評選等標期:第一次 不得少於 10 日;第二次不得少於 5 日。 押標金、 保證金 工程、財物須繳納。 得免收。 得免收。 得免收。 訂定底價 以不定底價為原則 1.得訂定底價:(1)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 (2)不可於開標 評選前即訂定底價,應參考優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 2.採不訂定底價:應依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成立評審價格之 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審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 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定底價。 開標條件 1. 第一次公告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2. 續辦第二次公告,可經簽准後不受三家以上廠商投 標之限制。 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倘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評選。 1.第一次公告應有三家廠商以上(截止收 件前簽准,倘開標時未取得三家以上報 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續辦第二次公告,廠商家數不受限制。 評選項目 明訂包括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 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等主要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 (1)於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2)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 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4)計畫主 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5)如期履約能力 (6)資 法規未明訂評選項目。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7)價格 (8)其他必要事項等。 評選組織 1.成立評選委員會: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 人至 17 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2.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得不成立工作小組:且得由機構人員自 行評審。 評選方法 1.總評分法 2.評分單價法 3.序位法。 評審方式 1.價格納入評分:(1)價格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 20%且不得逾 50%。(2).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3.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為最有利標。 協商措施 1.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處理方式:(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2)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項目,應予廢標。 2.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協商之廠商依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 行遞送,機關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招標文件已標示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 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3.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中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 之內容為準。〈細77〉 4.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2)擬具協商程序。(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4)慎選協商場 所。(5)執行保密措施。(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8)協商應作成紀錄〈細 78〉。 決標程序 評定最有利標後應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 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將價格 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 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 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 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 或比價後決標。 招標作業 流程 招標流程圖如圖2.2 所示。 參照適用最有利標招標流程(如圖2.3)。 參照準用最有利標招標流程(如圖2.3)。20.簽 約 3.成立評選委員會 4.公告(公報及網路) 5.投標文件收件 1.招標文件準備 2.成立工作小組 19.決標通知、公告 是 依採購法第48 條及細 則第55 條規定辦理。 14.規格文件評審 18.檢討原因 13.規格標件檢查 15.綜合評定最有利標 8.流 標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依投標須知規定辦 理資格審查。 6.合格廠商三 家以上 否 是 工作小組 17.是否決標 否 是 否 12 通知補件 9資格審查 不符合資格 符合 資格 工作小組 10.是否達補 件條件 7.檢討原因 11.通知不符資格原因 16.上級機關監辦 審標作業 圖2.2 適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作業流程圖
19.簽 約 3.成立評選委員會 4.公告(公報及網路) 5.投標文件收件 1.招標文件準備 2.成立工作小組 18.決標通知、公告 15.第一順位廠商議價 17.通知次順位(至第 三順位)廠商議價 16.是否決標 否 是 上級機關監辦 13.規格文件評審 12.規格文件檢查 14.綜合評定廠商名次 7.流 標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依投標須知規定辦 理資格審查。 6.合格廠商一 家(含)以上 否 是 工作小組 是 否 11.通知補件 8.資格審查 不符合資格 符合資格 工作小組 9.是否達補件 條件 10.通知不符資格原因 審標作業 圖2.3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成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