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回顧
3.3 標價評審方法
3.3.5 標價評審方法之比較
(Unit-price-based model) (differential ratio) 進 行 標 單 中 分 項 工 程 價 格 之 評 審。
Wang等人(2006)
價格比值法 z 作 為 價 格 屬 性 值 計 (Utility value)
z 效 用 值 大 小 為 價 格
Hatush (1998)
Pongpeng 與 Liston (2003)
價格尺度值法 (Price scale value)
z 尺度值大小為價格評
Waara 與 Bröchner (2006) (1990), Herbsman and
選擇簽約廠商。 之價格併入投標價格計算 總價格。
z 仍以最低標為原則。
Ellis (1992), Herbsman et al (1994), Herbsman (1995), Shen et al. (1999)
3.4 小結
1. 多準則選商決策方法部分
對業主而言,多準則選商的目的是經由選商決策之機制,選擇最符合業主需要 的廠商,進而順利期望達成專案之目標。而這些選商決策機制無論是運用學術理論 的方法或由歷史專案資料中彙整出之簡單的方法,業主之決策者如何因應市場廠商 競爭條件及配合專案特性的需要,選擇適宜的決策方法更顯得重要。本研究蒐集近 年來已發表之多準則選商決策方法,進而瞭解、分析及探討各方法之特性,除了作 為本研究提出新方法之參考外,亦希望經由本研究之彙整能提供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之用。
綜觀所蒐集文獻之選商決策方法中,發現自 2000 年以後,AHP 方法已逐漸開 始被發展應用,且近年來的研究文獻中仍以AHP 或以 AHP 為基礎之決策方法較多,
這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Satty 所提出的 AHP 方法學理及計算邏輯清楚易懂,且操作 容易,實務上被應用來決解的領域問題亦較廣泛。再者,無論是直接以AHP 方法或 以AHP 為基礎之選商決策中,其應用上概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僅將 AHP 方法運用 於計算層級架構中準則項目之權重值;第二類係直接以AHP 方法進行最佳廠商之選 擇。這兩類之差異在於後者是將所有投標廠商視為目標方案選擇項目,並置於層級 分析架構中最低階層之項目,直接經由層級分析結果作為最佳廠商選擇之依據(兩類 應用之差異分別如圖3.3 及圖 3.4 所示)。
總而言之,將AHP 方法應用來解決營建領域中廠商選擇之問題,概可歸納下列 三項優點:(1)決策目標清楚,且準則項目(含子項目)透過層級架構之規劃,更能反 映出業主針對專案需求特性所面對決策問題的重點;(2)運用矩陣向量之特性及符合 統計學一致性要求之概念,經由決策者之獨立判斷,清楚反映出各準則項目間之相 對重要性;(3)矩陣數學計算雖然複雜,但配合電腦程式軟體之運算,能快速找到決 策運算結果。該方法雖然有上述之優點,但在實務操作之應用上,仍然有下列兩點 缺點待解決:(1)當初次 PWC 訪調結果無法符合一致性要求時,必需對原來的決策
者重新進行PWC 之訪調,這重新訪調的過程冗長且費時,對於較具時效之急迫專案 工程,更突顯這問題的嚴重性;(2)對公共工程而言,如何配合現行法令之規範,使 得運用上更符合業主需求。無論如何,本研究之目的即希望在瞭解AHP 方法之實務 運用,且在解決原有AHP 方法之缺點後,在保有原優點之條件下,配合國內採購法 令之規範,將AHP 方法更實務地應用在營建領域之選商決策上。
goal
Cri
Cr1 Cr2 Crn
Sub-Cri1 Sub-Cri2 Sub-Crik 準則項目權重
準則項目
次準則項目
圖3.3 AHP 運用來計算準則項目權重值之分析架構
圖3.4 AHP 運用來決定最佳廠商選擇之分析架構
2. 多準則標價評審方面
標價評審之目的在於將廠商投標之價格經由業主合理性之評估後,作為選商決 策的唯一要件或其中一項條件。多準則標價評審顧名思義不以價格為唯一選商條
件,而價格僅是選商條件中之一個項目,故在決策考量上不應僅以最低價格作為決 策之依據。綜觀前述之文獻,本研究發現當選商過程中屬單一準則決策時,幾乎全 部採用直接價格的比價方式(最低價格)來決定簽約廠商;但在多準則項目中,因價格 只是其中一個項目,且評估計算所用的單位及方式不同,故其評審方式大部分是將 價格轉換成與其他準則項目相同無因次之表達方式,例如將價格以效用的概念轉換 成0~1 之效用值,或轉換成 0~100 分之分數方式,或以語意尺度(linguistic scales)轉 換成價格尺度值等。
無論如何,價格在選商決策準則項目中仍受大家重視的準則項目,因為價格的 多寡將是廠商與業主未來履約執行權利義務的核心。在所蒐集的文獻中,當涉及標 價評審時,大部分的作者均僅就廠商的總標價進行評估,甚少考量到分項工程之價 格的合理性問題,此方式有三個課題提出討論:(1)在標價評審的方法中,決策者如 何運用其經驗與知識的判斷,將價格近似等值的反映在效用值、分數或語言尺度上;
(2)在標單結構中,總標價是為分項價格整合後的一個數值,評審時僅考量一個數值 的總標價而未將實質工作之分項價格納入評估,可能較難判定總標價之合理性;(3) 分項工程之價格才是未來履約估驗請款之項目,在招標審標期間確未對其分項價格 或單價分析進行評審(一般業主在簽約時才審查分項價格,甚至於有些業主僅依標比 進行分項價格調整,而並未進行審查)。因此,如何考量符合業界需求,且客觀解決 前述三個實務性的課題,進而達到選擇最適宜廠商之決策目標,是本研究提出新標 價審查方法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