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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問題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1.2 研究問題與動機

國內執行最有利標已有多年之經驗,雖然大部分的主辦機關在辦理最有利標 時,會依據法規規定與專案需求達成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之目的,但在執行最有利標 選商之評選過程仍有值得探究之課題。為能深入瞭解目前國內執行最有利標時之問 題所在,以及是否能後從實際從業人員的觀點,結合學理及實務經驗找到解決該問 題的方法,將是本研究之研究方向。

根據前節之研究背景,個人從實際承辦最有利標作業人員的角度切入,發現目 前在執行最有利標選商決策過程中較常見之兩大問題主要可歸納為:(1)在法令所規 定評選方法(評分法、評分單位法及序位法)下,準則項目(含子項)(即評選項目)之權 重值如何決定? (2)當價格納入評選時,廠商標價如何評審?這兩類之問題謹摘述說 明如下:

1. 評選項目(含子項)之權重值如何決定

評選項目是招商階段直接反映廠商未來履約品質(或效能)之主要指標,故在招 標時,如何因應每一個專案工程的特性及需求的不同,進而決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 目(含子項)及其權重值是主辦機關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大概可從實務操作 及學理應用兩個層面來探討。

(1)在實務操作方面,大部分的主辦機關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提升採購效率,在決 定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項 目( 含 子 項 ) 權 重 值 之 作 法 上 會 以 簡 單 權 重 法 (simple weighting method)為主。採用簡單權重法之原因,主要是因為最有利標係採委 員制(即群體決策),依據法規規定,評選項目(含子項)及其權重值需由該評選 委員會決議後才得以公告為之,但實際操作時,主辦機關為使所訂之評選項 目確實能符合專案之需求,或為縮短評選委員之開會時效,大部分會先擬定 一套完整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分配之建議,再提付到評選委員會請評選委 員討論確認,而非真正由評選委員直接訂定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而一般評 選委員會之主席為主辦機關之授權代表,故大部分的評選委員會尊重主辦機

關所建議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分配(或僅作微小部分修正),此種方式可能會衍 生下列幾點問題:

(a) 大部分僅訂定至主項目而較無法明列至子項,對於重要的主項目無法明確 表達其背後需考量的重點,尤其是較複雜的工程,更突顯出此問題在評量 廠商效能上的重要性。例如,僅以「技術」(簡單權重值為 0.4)及「管理」

(簡單權重值為 0.3)來分別表示廠商在未來工程技術(包括工法或材料、機 具等)及施工管理(包括工期、品質、安衛及小包等)之評量項目及其權重,

但無法經由其子項目來充分反映廠商之履約效能。

(b) 權重值之評估應考量各評選項目間之相互重要性關係後來決定,而非僅憑 感覺來決定其分配的數值,然在實際作業上並無一套較完整的評估方式被 用來決定評選項目的重要性。

(c) 在實務上是以評選委員之評審共識之合議方式決定各評選項目之權重 值,即使有些評選委員對於主辦機關所建議之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分配有不 同意見或看法時,有時仍不會提出,最後僅流於行事上的附議(即會議上默 認所建議之項目及其權重分配)。

(2)從學理應用方面來考量評選項目之權重值, Satty 所提出之傳統 AHP 方法為 決策者獨立判斷評量項目重要性的方法,亦是目前應用在決定MCDM 選商評 選項目及其權重值最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雖然主辦機關在辦理最有利標時,

甚少採用傳統AHP 方法來決定其評量項目之權重值,但從過去的研究文獻可 知,傳統AHP 方法因為有完整的理論基礎,且同時考量主項目及其子項目在 層級架構之關聯性,以及在計算評量項目權重值方法過程中,所建構在相對重 要性比較與必須符合一致要求之基礎上,特別是在評估評選項目權重值時,評 選委員(決策者)可在不受其他外界的干擾影響下,獨立判斷各層級項目之相對 重要性。因此,傳統AHP 方法應該是用來決定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其權重值 的較佳方法,但是由於最有利標選商是採委員制(即為群體決策),傳統 AHP 方法之實際應用上仍有下列問題待解決:

(a) 在評估分析過程中,當確認評量項目層級架構後,主辦機關必須逐一對各 評選委員進行各層級評量項目之兩兩相對重要性判斷,程序煩雜且耗時,

一般評選委員的配合度不高。

(b) 當第一階段所進行兩兩相對重要性調查結果無法滿足一致性要求時(即 CR>0.1),須再重新進行調查,其所需花費之時間與成本等效益高。若評 選委員不願配合重新調查至符合一致性要求時,則無法完成該評選委員所 進行之權重值計算。

(c) 專業複雜之工程,且評選委員含括多種不同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傳統 AHP 方法實際操作時,可能會因不熟悉方法或因個人偏好影響決策結果。

(d) 公共工程因受於既有採購法規之規範及採購時效之限制時,傳統 AHP 方 法可能無法滿足快速決策之問題。

2. 最有利標之廠商標價如何評審

一般廠商所投遞的標單資料是未來履約的重要文件,亦是施工期廠商定期估驗 計價及業主付款之依據,故所提送之價格資料不僅僅只有總價,還包括詳細表階 層之分項價格明細及單價分析表等重要合約資料。此外,法規中已明定當廠商價 格納入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時,價格之權重比例應不得大於 50%且不得小於 20%(即權重值亦介於 0.2~0.5 之間),同時在評審廠商之價格時,亦須考量其價格 之合理性,故從招標選商及未來得標廠商履約之重要性的角度來看,均顯示廠商 投標標價之評審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亦是專案成功的重要關鍵之一。但自從 最有利標實施以來,廠商所投遞的標價資料一直都沒有一套審查的標準,在實務 操作上更是缺乏具體可行之量化評審方法,大部分僅由評選委員依其主觀方式僅 直接就總標價進行評審,進而決定其分數或序位,甚少針對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價 格明細或單價分析表等重要價格資料進行審查,當然有些評選委員認為在時間較 短之選商階段僅能就總標價進行評審,而分項價格明細及單價分析應是廠商得標 後由主辦機關進行審查。惟無論如何,就目前最有利標廠商標價之評審方式仍存 在許多值得探究的問題,茲概述如下:

(1) 評選委員均非未來合約之執行者,且大部分不熟悉各合約項目之市場價格,無 論是評分法或序位法,評選委員如何得以用其主觀的判斷或看法,來評斷各廠 商報價之差異,特別是如何在短時間之選商階段評審廠商報價之合理性與否。

(2) 評選委員在進行價格評分時,對於廠商報價的高或低(或之間之價格差距)反映 在其所評定分數的差異,其所代表的意義為何?又其分數的差異是否能表示廠 商未來履約在成本上之差異。(舉例說明:A 廠商報價 100 元,被評定為 87 分;

B 廠商報價 95 元,被評定為 90 分,而兩家廠商之差價為 5 元,是否就是意味 著其分數的差異是 3 分;而這 3 分的差異是否表示 B 廠商在未來履約成本效 益上較優於A 廠商的地方嗎?)

(3) 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價格明細是未來廠商履約估驗計價及變更設計調整價格之 重要依據,亦是判斷廠商總標價之主要成本結構是否合理的依據,在選商階段 若未對其進行評審,如何顯示出各廠商填報價格之間的差異性,且亦無法於選 商階段檢核出廠商所填報之價格明細是否有誤植或數值偏差太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主要有兩部分:(1)如何能夠結合學界與實務界之 作法,提出一套真正符合法規精神且可適用不同專案特性需求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 模型。(2)如何運用廠商投標之價格文件資料,建置一套量化且透明化之最有利標標 價評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