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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 方法之限制

第四章 最有利標之選商決策模型及其實證應用

4.2 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方法之實證應用

4.2.4 選商決策結果之分析與探討

4.2.4.3 A 3 方法之限制

圖4.26 本案例 A3方法試算調修PWM 後其 DI 值分佈情形

4.2.4.3 A3方法之限制

在本案例的驗證中本研究提出的A3方法有兩點限制(Limitations),茲說明如下:

1. 本案例 A3方法所建立之修正 PWMs (adapted PWM)主要是以第一階段訪調之初 始 PWM(primitive PWM)為基礎,因此在第一階段訪調之初始資料的建立過程 中,其花費的訪調人時成本(245 人時)及時程(7 天)是無法節省的,故如何再精減 初始資料蒐集的人時及時程是未來本研究繼續探討的重點之一。

2. A3 方法係假設儘管決策者對於其判斷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的結果必然會發生不 致性(CR>0.1)之情形,決策者還是能夠很清楚瞭解兩項目間相對重要性的邏輯判 斷(即假設決策者能夠在 Saaty 所提出的 9 個尺度值中選定最接近其所認定的相對 重要性程度尺度值),假若發生不合乎邏輯的判斷時,則所建立之修正 PWM 僅 是一組考量CR 值滿足一致性要求的處理方法。因此,在運用 A3方法時,於第一 階段的訪調時,必須很清楚告知決策者應嚴謹填寫各層級調查表中兩兩項目相對 重要性的邏輯判斷。

DIavg =1.121

4.3 小結

本研究基於目前國內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標案 多屬異質性工程,且工程屬性日趨複雜,如何在公平、客觀之條件下選擇最符合業 主簽約需求之最有利標廠商,是目前國內主辦機關採購招標重要的課題之一。近年 來,雖然許多多評準選商的方法不斷被提出,而Satty 所提出之 AHP 方法亦經由許 多學者或從業人員成功地應用在MCDM 之選商決策問題上,但傳統 AHP 方法在實 務應用上仍然存在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最令人感到困擾的問題之一,就是其 實務操作上針對決策者進行初始的準則項目成對重要性訪調所建立的初始 PWM 無 法滿足一致性要求時,必須對原決策者重新進行成對重要性之訪調。

基此,本研究以傳統 AHP 方法為基礎,來計算最有利標準則項目之權重值,

進而發展一套改良式AHP 的方法 A3選商決策新方法,該決策新方法主要是運用GA 演算法來輔助解決上述傳統AHP 方法必須重新訪調以滿足一致性要求之問題。該方 法在決策模型之發展及國內工程案例之實證應用中,可歸納如下幾點結論:

1. A3方法運用 GA 之主要重點取決於目標函數值之決定。CR 值及 DI 值是 GA 演 算方法中兩個主要的目標函數值,其意義分別為:A)以 GA 重新調修的 PWM,

其計算之CR 值必須至少小於 0.1,甚至更小。B)以 GA 重新調修的 PWM,其結 果與決策者原始判斷的差異越小越好(DI 值越小越好)。

2. 本研究運用之 GA 演算法必須建構在傳統 AHP 方法之初次進行的成對重要性調 查所建立的初始PWM 上,故在實際案例之操作時,決策者之準則項目相對重要 性尺度值的判斷更顯得重要。無論如何,傳統AHP 方法在學理與實際操作上均 為學界或業界所熟悉的決策方法,尤其是應用在決定準則項目權重值之計算,更 是近年來許多學界與業界研究者作為新決策方法分析比較決策效益的主要對象。

3. 在本案例之實務操作中,由於決策群是由三組不同專業景所組成獨立評估小組,

故純就傳統AHP 方法之決策結果發現,不同專業背景對準則項目相對重要性的 判斷結果不同。故如何考量其不同專業背景以作為選擇決策者(評選委員)之評估 基礎,對整體專案選商決策的影響仍是值得進一步探討。再者,由於三種不同工 程屬性的相對重要性判斷結果,與公開會議合議決定的權重分配結果有明顯之差 異。由此可知,以公開會議取得決策共識雖然是較快的決策方式,但並非與每一

個決策者在獨立判斷上會有相同的結果。

4. 雖然傳統 AHP 方法及本研究提出的 A3方法於選商決策過程均比實際操作的簡單 權重法方法較為繁複,且決策的邏輯判斷亦較複雜難瞭解,但在進行準則項目權 重值的計算時,其判斷準則項目的相對重要性都是由決策者以獨立判斷方式所決 定的,故其最後算得之權重值結果應較為客觀。

5. 本研究方法(A3)在本案例實證的應用中,經與傳統 AHP 方法相比較後,可得到 以下三點決策效益:(1) A3 方法取代傳統 AHP 方法須對原決策者進行重新訪調 的程序,可有效節省人時成本(在本案例中節省了 39%的人時成本);(2)建構 PWMs 時在必須完成符合一致性要求之條件下, A3方法比傳統 AHP 方法可大 量縮短時程(在本案例中縮短了 68%的時程),可應用於解決較有時程限制之 MCDM 的選商決策問題;(3)A3方法是以原決策者初始判斷準則項目相對重要性 尺度值為基礎,且最後的決策結果又較接近初始判斷的原意,故比傳統AHP 方 法能得到較佳的決策品質。

6. 無論如何,就本案例而言,本研究提出的 A3方法,實際應用在 MCDM 的選商 決策問題時,需建立在第 4.2.4.3 小節之限制條件上,而如何發展自動化系統加 速A3方法在資料蒐集的時效,將是本研究未來繼續研究的重點之一(例如以網路 式之多準則 群體決策支援系統模式(Lu et al. 2005))。

雖然國內公共工程因為受到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的限制,並未將傳統 AHP 或 以AHP 為基礎之相關方法正式納入最有利標之 MCDM 選商決策方法中,但在過去 的相關研究成果文獻均可證明AHP 方法能有效解決 MCDM 之選商決策問題。本案 例業主之承辦單位雖然亦受法令限制並未將本研究提出之 A3或傳統 AHP 方法真正 實際應用於本案例之最有利標評選方式,但由於承辦單位及本案例評選委員之協 助,足以讓本研究方法隨著本案例之執行而完成全部的操作程序,進而得到驗證,

亦使本研究成果與貢獻得以呈現,因此筆者透過本案例之實證應用,提出以傳統AHP 方法為基礎之決策方法須注意之事項,包括(1)實務應用上,AHP 層級架構不宜太多 (最多三層),且準則項目亦不宜超過 7 個以上;(2)對於不熟悉 AHP 方法之決策者,

在進行訪調時,避免引導過程中影響決策者之判斷;(3)屬於整合型之專案工程,應 特別注意不同專業決策者之選擇,以及群體決策過程造成之影響;(4)如何加速運算

及縮短重新訪調之時效是決策方法規劃時必須考量的問題。前述之研究成果與經驗 的分享,希望能提供未來政府機關或私部門公司在MCDM 選商決策上之參考,同時 亦建議未來公共工程機關在辦理最有利標廠商評選時,承辦單位或評選委員在規劃 評選項目層級架構及決定評選項目之權重值時,能多元考量不同決策方法對決策結 果產生之正面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