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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準則標價評審方法

第三章 文獻回顧

3.3 標價評審方法

3.3.4 多準則標價評審方法

1. 國內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

目前政府採購法對於最有利標價格之評審僅以原則性方式規範如表3.4,在該法 之三種評審方式下(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僅於總評分法中明確規定評 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

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在實務操作上,除一般依賴評審委員直 接加以評分或序位外,較客觀之評審方式乃將廠商之標單總價(未明確考量詳細表 價格部份)轉化成分數,其轉化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種(廖宗盛、王明德 1998):

該廠商標價 最高配分 所有廠商之最低標價

價格評分= × (3.6)

底價 最高配分 該廠商標價

價格評分= × (3.7)

預算 最高配分 該廠商標價

價格評分= × (3.8)

其中公式(3.6)及(3.7)引用最低標之精神,是最常被採用之方式(張正德 2000, 周正祥 1998);而公式(3.8)則以業主之預算價格作為分數轉化之基準,惟由於一般均認為業 主之預算編列不盡翔實,底價亦無法明確,故較少被採用。

再者李建中及張紫瑩(2003)提出現行的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式概可分為三種基 本型式:(1)直線型:即廠商報價越低則給分越高的概念,較接近於最低價中以價格 為導向的機制;(2)三角型:即廠商報價越接近最適價者給分越高,離最適價越遠則 分數以一定斜率遞減,其給分機制以合理價格為導向,而如何定義最適價則是使用 本型式的重點;(3)拋物線型:為變化最多,操作相對比較複雜的標價評審方式,其 給分機制與三角型相似,不同點在於拋物線型中,離最適價越遠分數並非依固定斜 率遞減,而是以區間性的斜率遞減。最後作者再以此三種型式為基礎,探討其運用 上問題,進而衍生其他三種型式。

總而言之,國內目前無論在實務及學界在最有利標標價之審查方式大多僅針對 廠商之總價進行評審,而甚少將標單結構中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作為評審之 依據。

表3.4 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下之最有利標價格評審方式 一項之評估則採用最低價格與投標價格之比值作為屬性值計算之依據。Hatush (1998) 在所提出的多準則效用理論選商決策方法中,有關價格一項之評估,雖然其所占的 權重已超過全部準則項目的 50%(為 0.55),但其評估方式仍運用其他準則項目之評 估法來計算其效用值,即運用風險偏好度之概念,將廠商投標價格依線性方式轉換 成0~1 之效用值,藉此評估廠商投標價格所得到之加權效用值。

Alarcón 及 Mourgues (2002)將廠商之評估分成效能評估及價格評估兩部分,其 中效能部分之評估如第3.1.4 小節所述,在價格評估部分,雖然其所占比例比效能評 估高(占 60%),但 Alarcón 及 Mourgues 仍是利用簡單的公式(3.9)方式將廠商投標價

格轉換成無因次之分數,其中p = 正規化後之數值(可為 1 或 100),而對於公式中分 子之專案評估成本一項之評估雖未多著墨,但從案例之試算中發現,該值類似國內 業主所訂之底價,或經評選委員會所訂之建議金額。總而言之,專案評估成本應該 是經由業主或一組專業人員依實際專案的特性或需求所做之成本評估。

× p

= 廠商投標價格 專案評估成本

投標價格分數 (3.9)

Lai 等人(2004)在回顧中國大陸近年來選商之審標方式後,提出一套中國大陸營 建工程選商評估模式,該模式建構在 6 項評估準則項目上,且直接以配分方式決定 各準則項目之重要性。在這些準則項目中,有關標價的評審主要分成投標標價(占 90 分)及所使用的三種材料(鋼筋、水泥及木材)的數量(占 10 分)兩部分,在標價評估方 面,則是利用廠商投標價格與專案基本價格之差距比值((bi-b0)/b0)從-5%~5%分成 10 個級距,並給予不同的級距不同的分數(最高 90 分,最低 0 分,每一級距之分數差 為5 分),若考量專案的特殊性,則可結合專案基本價格(b0)及所有廠商投標價格(bis) 所組成之合成標價bc 來取代 b0,其中bc = 0.4b0 + 0.6ba ,而 ba=所有投標廠商之平 均價格)。例如:某 k 廠商之標價為 bk,當-3% ≤ (bk-bc)/bc < -2%時,k 廠商之標價分 數為85 分。

Pongpeng 與 Liston (2003) 運 用 風 險 效 用 概 念 提 出 多 決 策 者 (multidecision-makers)之標價評估方法。該方法為考量大部分的政府機關多為多決策 者之選商方式,且每一個決策者可以依據其不同的專長、經驗、立場及採購風險的 看法來決定標價之重要性權重值;同時在廠商標價之評估方面,則引用招標風險承 擔(或偏好)之概念,提出三個風險效用函數(中立、厭惡、喜好)供決策者決定使用,

即將廠商之標價轉換成效用值為1 到 10 之間 (1 表示最高標價之效用值,10 表示最 低標價之效用值)。

Waara 與 Bröchner (2006)利用所蒐集的瑞典政府機關於 2003 年之 386 筆決標資 料作為提出僅價格與非僅價格之兩類選商評估分析的依據(其中有 48 筆資料為僅以 價格為選商依據)。其在考量價格為唯一選商條件方面,作者所提出的價格評估公式 (price formulas)主要是將廠商之投標價格(bid prices)轉換成價格尺度值(price scale

values),並根據該價格尺度值大小決定得標廠商。作者經由 48 筆資料分析結果歸納

Lowest Bid) Spread

- 4

Average 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