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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模式及其實證應用

6.1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旨在結合學界與業界之作法,提出一套真正符合法規精神且可適用於不 同工程專案特性需求之最有利標選商決策模型。本研究探討的課題主要包括最有利 標廠商遴選決策方法及最有利標標價評審兩部分,第一部分係考量國內政府採購法 所定之最有利標選商為多準則決策方法之一,如何針對所訂定之多準則關係,提出 一套整體性且符合業主需求之選商模式是本研究的核心(尤其是如何決定多準則項 目之相對權重分配部分)。第二部分主要是延續第一部分有關多準則項目中「價格 (price)」一項之評估,因為在目前實務的選商決策案例或學術的評估方法中,廠商的 投標價格已是業主最重要的評估準則項目之一,而對業主而言,建立一套完整性且 標準化的廠商投標價格評估模式是業主在選商階段選擇適宜的簽約廠商重要的課 題。這兩部分經本研究提出模式及實際案例之驗證後,謹歸納如下之結論與建議。

6.1.1 最有利標選商決策部分

在選商決策方法部分,本研究以業界及學界與熟悉的傳統AHP 方法為基礎,運 用基因演算法(Genetic Algorithm , GA)發展一套改良式 AHP 方法 (Adaptive AHP Approach, 簡稱 A3),以取代傳統 AHP 方法對評選委員(即決策者)進行準則項目成對 重要性重新訪調之程序,快速求得符合傳統AHP 方法中一致性要求之 PWM,進而 算得評選項目之相對權重值,以作為計算廠商得分及名次排序之依據。此外,在實 際案例應用上,本研究亦將傳統AHP 方法首次在國內的實際標案進行操作與執行,

並由該實證之經驗得到下列各點結論:

1. 當初次訪調所建立之 PWM 無法滿足一致要求時,A3方法取代傳統AHP 方法之 PWM 重新訪調作業,有效節省人時成本(在案例中比傳統 AHP 方法節省了 39%

的人時成本)。

2. 承前項,因不需要針對不符合一致性要求之 PWM 進行重新訪調作業,有效縮短 作業時程(在案例中比傳統 AHP 方法縮短了 68%的作業時程),特別是具有決策 時效之採購案,該時程效益更顯得重要。

3. 在對決策者進行評選項目成對重要性重新訪調的判斷過程中,A3 方法能得到較 接近決策者初始判斷的原意,故 A3 比傳統 AHP 方法能得到較佳的決策品質 (decision quality)(在案例中比傳統 AHP 方法之平均 DI 較接近 1.0)。

4. 雖然運用 A3方法之選商結果與案例中實際採用之簡單權重法均得到相同的選商 決策結果,但 A3方法在進行評選項目權重值計算時,能提供給每一位決策者獨 立判斷各評選項目間之相對重要性關係,進而計算出各自決策判斷後之權重分配 結果,較符合付予獨立判斷選商決策之精神(即較不受業主或某幾位決策者單一 主觀認定之影響)。

5. 國內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其評選委員大部分會由不同專業背景的專家學者所組成 的群體決策模式,而 AHP 方法能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下獨立進行決策判斷外,

其決策結果更能突顯不同專業決策者對專案特性之差異判斷。

雖然A3有上述各項之優點,但實際操作上亦有其限制或缺點:(1)因為本模型必 須建立在傳統AHP 方法之基礎上,故就層級架構中針對每一位決策者所進行的評選 項目成對重要性調查是不可避免,即初期必須與傳統AHP 方法一樣,針對每一位決 策者花費較多的時間與人時成本在建置每一個PWM,特別是決策者人數眾多或準則 項目較多時,該方法應用上的缺點更為明顯;(2)因非為法令上所明定可用來決定準 則項目權重值或直接評估廠商之公認的法定方法,有些決策者的接受度不高,該方 法成功運用的難度亦會提高。

總之,本研究經由文獻彙整與分析,除了將傳統AHP 方法首次應用到國內最有 利標之選商決策外,且經由該實際案例之操作,亦驗證了傳統AHP 方法在多人之群 體決策上存在的問題與缺點。同時,本研究所提出之新的選商決策方法(A3),亦成 功驗證在實際之複雜的公共工程案例中,並根據該案例之驗證分析結果,建議涉及 較具特殊需求、功能複雜、需整合多項專業屬性工程,且又需要多領域決策者參與 決策選商之專案工程,以本研究提出之 A3方法來調整原傳統 AHP 之決策方法,或 取代其他的選商決策方法,應可得到較符合業主需要之結果。而本研究之經驗,亦 可供相關從業人員或後續研究之參考。

6.1.2 標價評審部分

在最有利標標價評審方面,本研究彙整過去的研究文獻及分析國內實務之標價 評審方法後,發現在最有利標選商決策之格價評審方法中,因為仍缺乏一套結合總 標價及分項工程價格之評審方法,故僅能就廠商之投標總價格進行評審,而無更進 一步對具有評估廠商成本結構合理性之分項工程價格進行評審。故本研究除了總標 價之評審外,更參考王維志教授等人所提出之單價比對競標審查模式(Wang 等人 2006、王維志與李建中 1998, 2001),將標單結構中詳細表階層之分項工程價格納入 評審,而評審模式之發展主要是將廠商之投標總價格及分項工程價格以線性方式轉 換成等值價格之分數,據以計算投標廠商之價格得分,或作為廠商評定序位之依據。

本模式經實際之個案驗證結果,概可歸納下列各項結論:

1. 同時考量總標價與分項工程價格兩者之分數,更能完整評估廠商在價格上所反映 之價值,且以廠商等值價格效用分數轉換之概念,透過價格比與分數轉換方式來 評估廠商之投標價格分數,可明確評量出廠商在標價上的差異。

2. 配合電子標單模式,對廠商詳細表階層中之分項工程價格逐一進行比對,可於時 間較短暫的選商決策程序中,快速判斷廠商投標價格組成之合理性。而分項工程 價格比對結果亦可進一步於簽約階段作為調整廠商標單價格之依據(Wang et al.

2006, Lin et al. 2007)。

3. 評選委員(即決策者)不需要在短時間內針對每一廠商之價格進行評估判斷,僅在 原公告之計算參數之條件下,監督及確認工作小組之計算結果即可,可免除當評 選委員對廠商價格(或市場價格)不瞭解,但又必須評審之窘態。

4. 於招標公告前即經由採購評選委員會共同決議總價格與分項工程價格所分配之 權重(該權重分配亦可由 AHP 方法來決定)、所採用之分數轉換模型及其計算分數 時所對應之轉換係數值,能使整體標價評審過程更臻公平與客觀。

雖然本研究提出之廠商標價評審方法有上述各項之優點,但實際操作應用上亦 有其限制或缺點:(1)因法令上並無明定之評審方法,故評選委員運用時有時仍有所 疑慮,但若用於個人在評斷廠商價格之優劣時,可作為序位判斷之依據;(2)因該方 法為群體評選委員所決議之評審方法,過程中無法由個體評選委員獨立判斷;(3)本 研究方法目前僅提供廠商價格評分之依據,對於廠商標單中有價格偏差較大者,本

研究方法僅能標示其偏差度,而無法針對該項價格分數進行檢核。整體而言,本研 究運用簡單的價格分數轉換概念將廠商的投標總價及其分項工程價格轉換成可計算 評量之分數,進而實際運用在公共工程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例,此作法,在符合法令 之要求下,已將學界之研究方法應用在解決實務上的決策問題,這些經驗與知識將 可供未來相關從業人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