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最有利標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現況
2.1 國內最有利標相關法令規定
2.1.3 最有利標評選方法
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方法,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評定 最有利標之方式主要有四種方式:(1)總評分法;(2)評分單價法;(3)序位法;(4)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其中總評分法及序位法分別依據該辦法第12 條及第 15 條 之規定,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比,又各別衍生出三種不同之評定作業。各評選方法 之內容簡述如下:
1. 總評分法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定義,所謂總評分係指採購評選委 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 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而總評分法則是將前述各評選委員所核給之分 數加總後得分最高者或將各評選委員核給之分數經加總平均後之平均得分最高 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評選委員在 評分時,為避免廠商間之差異或分數差距不明顯而造成無法明確顯示廠商優劣之 情形,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評選時,對於評選項目 及子項目之計分,應符合二項規定:(1)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 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2)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 理之比例。且為確保公平及公正之評選,若評分作業訂有計分基準者,應將其基 準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且計分應具客觀性,且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之項目納入計 分,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此外,為避免得 分最高之廠商整體效益或某一項目有不符標案功能效益之情形,最有利標評選辦 第 16 條亦規定,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中應載明其總評分之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 目之合格分數,且同時應載明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 象或最有利標決標對象。
在評選過程中若總評分結果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 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
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 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然為求評選之公平與 公正性,避免採購爭議,主辦機關所採用之方式亦應於招標時一併載明於招標文 件中。
2. 評分單價法
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3 條規定,價格 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 利標。同法第 14 條亦規定,若當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有二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處理方式得比照總評法方式辦理。
3. 序位法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定義,所謂序位係指評選委員會依 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而 以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第 2 項之規定,評 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時,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 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後,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對於採 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以確保符合標案功能效益,該辦法亦可比照總評分之規 定,要求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1)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若其子項目訂有 權重者,亦應載明);(2)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 形;(3)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或個別子項目評比結果不合格者,均不得作為協商 對象或最有利標決標對象。此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之 1 規定,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 廠商:(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
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 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 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然為求評選之公平與公正性,避免採 購爭議,主辦機關所採用之方式亦應於招標時一併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綜合第2.1.1、2.1.2 及 2.1.3 節有關最有利標現行法令規定,本研究從實際招標 程序配合採購作業,彙整國內採購案最有利標適用及其招標作業規定如表2.1 所示。
表2.1 國內採購案最有利標適用及其招標作業規定
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決標方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7)價格 (8)其他必要事項等。
評選組織
1.成立評選委員會: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 人至 17 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2.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得不成立工作小組:且得由機構人員自 行評審。
評選方法 1.總評分法 2.評分單價法 3.序位法。
評審方式
1.價格納入評分:(1)價格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 20%且不得逾 50%。(2).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3.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為最有利標。
協商措施
1.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處理方式:(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2)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項目,應予廢標。
2.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協商之廠商依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 行遞送,機關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招標文件已標示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
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3.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中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 之內容為準。〈細77〉
4.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2)擬具協商程序。(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4)慎選協商場 所。(5)執行保密措施。(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8)協商應作成紀錄〈細 78〉。
決標程序
評定最有利標後應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 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將價格 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 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 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 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 或比價後決標。
招標作業
流程 招標流程圖如圖2.2 所示。 參照適用最有利標招標流程(如圖2.3)。 參照準用最有利標招標流程(如圖2.3)。
20.簽 約
3.成立評選委員會 4.公告(公報及網路)
5.投標文件收件 1.招標文件準備 2.成立工作小組
19.決標通知、公告
是
依採購法第48 條及細 則第55 條規定辦理。
14.規格文件評審
18.檢討原因
13.規格標件檢查
15.綜合評定最有利標 8.流 標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依投標須知規定辦 理資格審查。
6.合格廠商三 家以上 否
是
工作小組
17.是否決標 否
是
否
12 通知補件
9資格審查
不符合資格
符合資格
工作小組 10.是否達補
件條件 7.檢討原因
11.通知不符資格原因
16.上級機關監辦
審標作業
圖2.2 適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作業流程圖
19.簽 約
3.成立評選委員會 4.公告(公報及網路)
5.投標文件收件 1.招標文件準備 2.成立工作小組
18.決標通知、公告 15.第一順位廠商議價
17.通知次順位(至第
三順位)廠商議價 否 16.是否決標
是 上級機關監辦
13.規格文件評審 12.規格文件檢查
14.綜合評定廠商名次 7.流 標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依投標須知規定辦 理資格審查。
6.合格廠商一 家(含)以上 否
是
工作小組
是
否
11.通知補件
8.資格審查 不符合資格
符合資格
工作小組
9.是否達補件 條件
10.通知不符資格原因
審標作業
圖2.3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招標成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