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模式及其實證應用
5.1 最有利標之標價評審模式
5.1.2 投標總價分數(S T-p )之計算
投標總價分數(ST-p)之計算,依序按第 5.1.1 小節先定義合理總標價、總價比及 分數轉換系統等三部分,各部分之定義及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各小節。
5.1.2.1 合理總標價及其總價比
1. 合理總價(Pmb)
本模式提出之合理總價同時考量了業主之預算總價與廠商之標價,其定義如公 式(5.2)所示。
Pmb = α × BT-p + β × CT-avg (5.2)
其中:
BT-p =業主之預算總價。為招標單位針對每一個工程專案之需求及特性所編列之總預 算,當業主訂有底價或評選委員建議價時,預算總價得以所訂之底價或評審委 員之建議價代替(惟因最有利標案非以最低價為決標方式,是以一般不會另訂 底價或建議價)。
CT-avg = 所有廠商之平均總價。得以所有廠商投標總價截去最高及最低總價後平均計
算之,或以文獻中之Danish 法計算(Purushottam 1980)。
α = 預算係數(或權重);β = 廠商平均總價係數(或權重);α +β =1。
合理總價之計算主要是綜合考量業主預算金額及廠商報價金額。因為從公平合 理的觀點,業主的預算金額是設計單位基於設計內容、建材需求等,在正常的市場 消費機制下,可透過營建交易手法取得標的物之合理的金額,但為確保有廠商來投 標,且廠商有一定之利潤,故該金額應該是較為保守的金額。而考量廠商的報價,
主要是基於廠商才是未來的施作者,其所報金額除了反映其未來真正施作條件外,
同時每一位廠商都有其策略,或利潤的考量,但在正常市場條件下,因有同業市場 競爭壓力,廠商投標價格應該較預算甚低。故對業主而言,這些投標的考量只要在 無不合理之情形,以及廠商的報價不超過預算金額,其價格應該可被接受的,業主
應無拒絕的理由。而導入預算系數(α)及廠商係數(β)主要是從業主在考量其合理價格 時,較偏重於預算條件或廠商投標條件,若業主或評估者認為專案的特性風險高,
業主須掌握較明確之價格資訊,則可決定較高的α值;反之,業主希望藉由廠商之價 格來反映真正市場的交易價格,則可決定較高的β值。
除了公式(5.2)外,合理價格亦可將設計單位保守的預算金額視為廠商投標金額 之一,並將其他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一併納入計算平均價格,或以去頭去尾方式,
或參考Danish 法計算合理價格,然這些方式較無法顯示在計算合理價格時業主預算 金額與廠商投標價格間的差異。無論如何,合理價格的計算方式,或公式(5.2)中廠 商平均總價計算及α與β值之決定應由評選委員會於開價格標前決定之,若評選委員 會認為預算總價本身已趨合理,則α值愈大,但一般合理總價將界於預算總價與廠商 平均總價之間。
2. 總價比 (RT-p)
總價比主要作為廠商投標總價分數轉換之基準,例如第 j 家廠商之總價比 (RT-p)j,定義為第 j 家廠商投標總價(CT-p)j與公式(5.2)之合理總價(Pmb)之比值(如公式 5.3)。
(RT-p)j = (CT-p)j / Pmb (5.3)
總價比為商投標總價分數轉換之水平座標軸,導入總價比主要是將廠商投標價 格轉換成無因次之數值,並由該數值反映廠商投標價格之等值分數效益。
5.1.2.2 總標價分數轉換
1. 價格分數轉換模式
本研究提出之投標總價分數轉換系統如圖 5.2 所示,橫座標為廠商之總價比,
縱座標為在某總價比下所對應之分數。該價格分數轉換方式呈三角形式,當廠商之 投標總價等於合理總價時(即RT-p=1.0),分數最高,如圖 5.2 中 Z2 等於 1.0 時,S2 為最高分(例如 100 分);當廠商之投標總價愈遠離合理總價時(即廠商之投標總價 越低於合理總價,或越高於合理總價),廠商總價之得分愈低;此模式的概念主要是
考量當廠商的投標價格越低時,雖然業主可用較低的價格與廠商完成合約交易,但 所遭遇到的風險相對較高(因為廠商用較低的價格執行合約工作)。而當廠商的投標價 格越高時,雖然廠商的利潤較高,業主風險較低,但業主須付出較高的價金。因此,
為避免增加業主未來履約的風險,以及發生廠商投標價格高者所得到分數亦較高之 情形,在價格分數的轉換上希望設有總價比之上、下限值,並訂有價格分數最低門 檻分數,例如圖5.2 中 Z3 及 Z1 分別為轉換系統總價比之上、下限值,當總價比小 於Z1 或大於 Z3 時,所得到之價格分數均視為 0 分(可間接解釋為小於下限值或大於 上限值之投標價格,均視為業主不接受之價格);而 S1 及 S3 分為總價比等於 Z1 及 Z3 時之對應分數(即最低門檻分數),S1 與 S3 可訂為相同的數值,但須視業主在考 量低標價之風險及高標價之接受度的相對條件而定。本模式採用 ”∧” 三角形系統
(而不採用梯形、圓形或其他較平滑曲線)主要是因為該模式之線性斜率值較大,
較能明顯區分不同標價所對應分數之差異,此乃配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七條之「每 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008),尤其是採公告 採購預算的標案,可以讓差距較少的投標價格得大較明顯的得分差距。
Z1 Z2 Z3
S2
S1
分數(S
T-p)
總價比(R
T-p) S
T-pR
T-pS3
圖5.2 投標總價之分數轉換系統
有關圖5.2 中 Z1(下限值)及 Z3(上限值)之訂定攸關廠商標價最低門檻的得 分分數,亦表示業主在總標價的評估上最大可接受的合約金額,故該數值應該有一 套合理的決定方式。在下限值Z1 方面,可參考過去歷史標案之決標資料或由各廠商 實際投標之總價計算之,例如在台灣過去二年(88 年 7 月 1 日至 90 年 6 月 30 日)
5 千萬以上全部公共工程案件之決標價除以預算之百分比最小值約為 46% (劉俊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