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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分權式考績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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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分權式考績概念界定

由於本研究的核心概念─「分權式考績」,係作者根據新制度論、權力分立 和多元審議等相關理論推演得出,首見於協力合作相關的研究領域中,因此本節 將特別對此概念進行說明,同時整合歸納分權式考績的重要目的:

一、考評權力分立,避免專權

一般所謂「分權」(Decentralization)係指中央機關將相關業務執行的決策權 分配給地方政府各相關單位,使其更能彈性回應業務需求。而 OECD 在現代人 力資源管理趨勢所提到的授權化(Delegation)亦具有類似的概念,認為政府應授權 各公共管理者採取適合其組織業務需求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OECD, 2008)。其主 要是在描述上下層級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然而,筆者所提出的「分權式考績」

之「分權」概念則較近似於「權力分立」(Seperation of Power)。

「權力分立」之概念於受洛克的「政治分權」與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理 論啟發。無論是洛克把政府權力切割成行政權(包含執行權與外交權)與立法權,

抑或孟德斯鳩主張將國家權力分割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皆認為權力不能掌 握在單一政府機關或人員手中,需透過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將權力切割並交由 不同機關掌理,以避免專權暴政而危害到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在實務上,美國三 權分立與我國五權分立的制度設計皆具有權力分立制衡的精神。

在本研究中,將考評權力切割分配,交由協力網絡中不同機關單位執行,以 確保在跨單位合作過程中,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掌握完整的考評權力,所有協力業 務相關單位依分工、課責,掌握相應的考評權力,相互制衡,以避免考評權力過 度集中而致生弊端與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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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審議,集體考評

除了透過權力分立設計的消極制衡以避免專權,分權式考績亦具有多元審議 的精神,透過集體考評的方式,以積極地提升考績功能、促進合作效能。在多元 審議的理念下,本研究希望透過分權式考績的制度來引導參與協力業務單位進行 集體考評,並可透過這個平台獲得平等與理性的溝通對話,完成跨單位協力合作 人員的績效考評。

傳統的筒倉狀單一考績評核權力結構,使得單位主管獨佔考績權威,協力單 位難以有所置喙,因而容易產生本位主義、消極合作的情況,導致合作業務成效 不彰,甚至以失敗告終。然而,「分權式考績」主張在跨單位合作的情況下,考 績評核的權力應該由所有參與合作單位所共享。在賦予權力之後,各單位方得以 在合作業務人員的考評上,獲得實質的合作代表,並且具有平等對話的基礎。如 此,跨單位合作業務的績效考評才能透過多元對話與討論而提高其信、效度。同 時,對於參與跨單位合作的員工而言,其合作行動將不受直屬主管的單一意志所 掌控而更為「自由」,更能擺脫本位主義的的自利限制而以跨單位合作績效為考 量。從而,跨單位協力合作將不再徒具形式而能落實真正的合作。

綜言之,本研究所提出的分權式考績一方面在形式上透過考評權力分立的方 式,將考評權力切割分配給協力相關單位,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形成專權而不利 於跨單位合作;另一方面,在精神上藉由多元審議的原則,促進協力相關單位平 等對話,並做出理性的集體考評,提升考績信、效度,落實跨單位的協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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