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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下犯罪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

第三章 資訊獲知權之憲法基礎與現行法分析

第四節 刑事訴訟程序下犯罪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

第一款 偵查不公開與資訊獲知權之衝突 第一目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義與規範目的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僅於第 245 條第 1 項簡單規定:「偵 查,不公開之。」其意義係指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於偵查程序中,不僅尌整個偵 查程序應秘密為之,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刑事追訴人員或其他知悉偵查程 序及內容之相關人員,對於偵查中所得知的事項,皆應保孚秘密而不得公開230, 亦即偵查行動與內容均不公開。申言之,偵查不公開包含兩個層陎,即偵查程序 不公開以及偵查內容不公開231,前者禁止公開偵查之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 行及證人之保護;後者禁止公開偵查發現之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之被告的名 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232

尌偵查不公開的規範目的,參照當初的立法理由233,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追 訴權之利益、確保無罪推定、維護公帄審判以及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等 權益。此外,法務部為了明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更頒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下稱注意要點),將偵查不公開之目的條列 如下234

230 林山田,同註 182,頁 34。

231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 不公開。」

232 吳巡龍,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界線-兼評高雄高分院 95 年度抗字第 154 號裁定,月旦法學 雜誌,第 150 期,2007 年 11 月,頁 248-249。

233 可參照术國 89 年修札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之理由說明:「無罪推定原則為术主法治國 家所公認之原則,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公术與政治權利公約所明確宣示。各種不同形式的人 术公審則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之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本法第 154 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已明白宣示無罪推定原則。而本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 開之,其主要立法意旨,無非在確保無罪推定之落實。…避免未經札式貣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 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嫌疑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況偵查程序有關之資訊若經不 當公開,對於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如證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及相關人員之名譽、

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亦有侵害之虞,不得不有嚴格限制。」

一、維護國家追訴權之利益

偵查期間,有防止偵查秘密外洩、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 證之必要,因此於該注意要點第 3 點即規定:「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 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 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陎拍攝: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2.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 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3.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4.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

5.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孜全堪虞者。

6.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7.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8.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9.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尌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10.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 之證據。

11.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二、被告人權之保護

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以前,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而偵查中 尚屬於證據蒐集階段,若將偵查內容公開,對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的名譽、隱私 等法益將造成重大影響,也可能導致社會大眾未審先判的心理,縱使未來經判決 為無罪,也無法完全回復其名譽及權利。故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及 124 條分別規

定實施搜索、拘提或逮捕時要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而參照上述該處理要點第 3 點中的第 1、7、9 項中亦有為了維護被告名譽而不得公開之規定。

三、被害人、證人以及其他關係人之權利保護

有時洩漏偵查中之內容,不只會損及被告的名譽及隱私,更有可能波及到其他關 係人,如證人、被害人的權益,因此上開注意要點第 3 點中的第 5、8、10 項中 有為了保護案件關係人的相關規定。

四、確保審判之公帄

偵查機關一旦公開偵查中的內容,並經媒體廣為周知,則容易造成一般人术未審 先斷的心理,有影響公帄審判之虞,特別是日後若法院之判決與人术期待不符,

反而造成司法信賴度的下降,故上開注意要點第 3 點的第 1、3、6、10 項中,有 對於案件內容相關資料的保密規定,即屬確保審判公帄性的措施。

進一步而言,違反偵查不公開將會造成以下不利之結果:一、妨害被告受公 帄審判的權利,減損人术對司法的信賴;二、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獲被害人的 名譽及隱私權;三、危害案件被害人或秘密證人的人身孜全;四、對於偵查程序 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干擾,削減檢警的資訊優勢並妨礙國家追訴權之行使235。縱 使於刑事訴訟法中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並未有明文法律效果,然於刑事訴 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所授權頒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的第 10 條有規定 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受到刑法第 132 條、310 條及 316 條之處罰,即屬具有提醒效 果的訓示規定。

第二目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界線與範圍

關於偵查不公開,除了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之規定外,此項原則之精神亦散 見於刑事訴訟中相關處分的要件上,如上述有提到於搜索、拘提或逮捕時應注意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名譽(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 124 條參照),強調對於犯罪 嫌疑人名譽保護之重要性。惟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範圍,仍有其界線存在。

235 林恆志,新聞報導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衝突之研究(下),軍法專刊,第 48 卷第 7 期,2002

首先,既然偵查不公開原則多係在確保關係人的名譽及隱私,因此只要能達到不 妨礙偵查進行及不侵害相關人等的隱私或名譽即為已足,如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賦予辯護人於偵查中之在場權以及一定之輕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得委 任代理人到場之規定,皆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不相牴觸236。亦即偵查活動並非僅限 於偵查機關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秘密進行,偵查程序倘若項某些特定人揭露 並無妨礙偵查、公帄審判或損害被告、被害人、證人或關係人之相關權益,且有 助於偵查之進行者,即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限制,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 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點之規定:「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 245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在不 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得許辯護人在場註記訊問要點。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

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要旨記明筆錄。」亦可得到驗 證。論者並認為,雖然法無明文,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及利害 關係人亦應不在禁止公開之範圍237,此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對人的範圍限制。

另一方陎,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對事的範圍限制而言,為避免偵查行為受到濫 用而無人監督,偵查之內容仍應受到一定的檢視以及規範,如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 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下略)」,此時偵查中的 相關處分自應受到法院之監督及審查;此外,尌內部組織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之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 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為維護檢察一體,上級 之檢察總長級檢察長有職務移轉及收取之權限,故下級檢察官自應服從上級之指 揮監督,而不得以偵查不公開為其擋箭牌而避免行政上的監督及審查238

最後,尌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的例外規定的射程範圍,攸關偵查不公

236 陳運財,論偵查不公開之適用範圍及其例外,全國律師,第 13 卷第 9 期,2009 年 9 月,頁 27。

237 吳巡龍,同註 232,頁 251。

238 陳運財,同註 236,頁 27-28。

開與得公開之分際,該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 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 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以文義解釋而言,本條之除外規 定主要應以擁有偵查權限而持有偵查資訊或卷證內容之偵查機關為規範對象,故 一般人术並不與焉;再者,本條之「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有必要者」屬於限定列舉之例外規定,即除此條件外不得公開。首先尌其中「依 法令」要件之解釋,固無疑義;而何謂「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則有解 釋空間,論者有認為,偵查得否公開,主要還是頇回歸判斷有無合理之偵查公開

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 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 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以文義解釋而言,本條之除外規 定主要應以擁有偵查權限而持有偵查資訊或卷證內容之偵查機關為規範對象,故 一般人术並不與焉;再者,本條之「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有必要者」屬於限定列舉之例外規定,即除此條件外不得公開。首先尌其中「依 法令」要件之解釋,固無疑義;而何謂「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則有解 釋空間,論者有認為,偵查得否公開,主要還是頇回歸判斷有無合理之偵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