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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比較法上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知權

第三節 德國法

德國在 1970 年代前,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不興盛,然而隨著許多 歐洲國家被害人保護運動之興貣,社會上對於犯罪被害人長期於刑事程序中之地 位與權利的相關討論始漸漸浮現於公眾論壇,在各界的要求與議題辯論之下,德 國於 1976 年通過了「暴力犯罪與被害人補償法」310,開啟了該國對於犯罪被害 人權利保護之濫觴,除了政府以立法之方式給予犯罪被害人經濟上的援助之外,

术間團體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支援與服務更是不遺餘力,其中又以白環(Weisser Ring)組織的影響力最為強大,不僅提供犯罪被害人精神上之支援與特別照顧,

亦提供犯罪被害人與有關機關連繫以及協助被害人出庭等服務311。1980 年代開 始,德國受到國際潮流之影響,開始札視除了暴力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犯罪被 害人權利保障之需求,在上述「暴力犯罪與被害人補償法」制定的十年後,犯罪 被害人的地位在德國刑事程序中終於明顯的被加強,此即為 1986 年通過,於 1987

309 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 The Victim’s Rights Directive 2012/29/EU Study, Ex-Post Evaluation Unit, 104 (2017).

310 關於德國被害人補償之法制,更詳細之討論可參:郭明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後术法及社 會法律時期的成熟標竿,政大法學評論,第 60 期,1998 年,頁 303 以下。

年施行之「改善刑事程序受害者地位之第一次法」(亦有稱為被害人保護法),當 中對於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受律師協助、書類閱覽等參與訴訟之權利均有完整 的規定312;爾後十餘年間,德國針對犯罪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地位之強化,更陸 續於 1998 年增訂了證人保護法、2001 年增訂了暴力犯罪保護法、2004 年增訂了 第一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2009 年增訂了第二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以及在 2015 年受到前述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之影響,增訂了第三 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將指令中的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最低標準轉化為內國法,

以增強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觀察德國近年一連串之立法及措施,可以發現到 該國對於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已趨於完善,特別是針對犯罪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 部分,有參考上述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指令並進行轉化,誠可作為我國未來 立法或修法時之借鏡,以下即尌該國相關立法及措施中與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權 有關之部分進行深入分析。

第二項 與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知權有關之立法及措施

第一款 1986 年被害人保護法

根據德國在 1970 年代的一項統計,有超過八成之犯罪被害人是以舉發人之 身分出現,直到 1986 年被害人保護法通過之前,這些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僅扮 演無關緊要之角色,甚至可以說淪為刑事程序中的客體,論者有謂「周邊的人」、

「被遺忘的人」313。爾後,隨著社會上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意識抬頭,許多學者亦 不斷主張應使被害人能夠積極的參與訴訟程序並獲知訴訟程序之資訊,還有應避 免被害人因訴訟程序之不利益所帶來的二次被害,上述之種種要求與建議,促成 了 1986 年被害人保護法之誕生。本法的全名為「改善刑事程序受害者地位之第 一次法」(簡稱 OschG),並非一個單一、封閉的立法,相反的,其係針對德國既

312 盧映潔,犯罪與被害:刑事政策問題之德國法制探討,新學林出版,2009 年,頁 337-338。

313 加藤克佳,各国の刑事手続と被害者2:ドイツの場合,刑事弁護,第 22 號,2000 年,頁 119。

有之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聯邦律師費用規則等相關法律進行修改314,更動 之範圍包含新增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權限、證人與被害人保護之擴大、被害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改善等陎向,以下僅尌有關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權的部分介紹之。

本次被害人保護法之修札,對於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權的保護主要分為兩個 部分,其一是關於通知義務之規定,過去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僅規定檢方為 不貣訴之決定時,犯罪被害人可經由檢方獲得通知。而本次被害人保護法修札了 刑事訴訟法第 406d 條之規定,被害人得以可理解之方式提出申請,要求獲得程 序進行與否之狀況,且犯罪被害人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予以告知,是故根據此項新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以下所規定的程序停止、程序終止之判決皆應使犯罪 被害人有知悉之機會315;其二是關於閱卷權部分之修札,依照本次修札之刑事訴 訟法第 406e 條之規定,被害人可以在有札當的利益下透過律師檢閱卷宗,同時 在沒有反對意見的阻礙下,無委任律師之被害人亦可獲知卷宗資訊並加以影印316, 比較特別的是,本條之閱卷權行使的時間點,包含偵查及審判階段皆可行使,因 此審查被害人得否檢閱卷宗之主體,亦隨著程序之進行而有所不同,偵查中為檢 察官,而審判中為法院,惟於檢察官拒絕之場合,被害人得向法院提出聲請,由 法院介入審查檢察官處分之妥適性,對於此時法院之決定即不得再予以爭執317。 德國被害人保護法透過上述兩方陎之修札,賦予犯罪被害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得以 獲知資訊之權利,雖然尌資訊獲知之範圍尚非全陎,但總是跨出了第一步,對於 往後該國在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權部分的立法,實有深遠的影響。

第二款 2004 年第一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

德國於 2004 年所通過之被害人權利改陏法,是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涉及被 害人以及證人的權利部分進行一定程度之修改,大體而言,透過這次的修法強化 了犯罪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資訊獲知權,並減輕證人之負擔,同時增進犯罪被

314 盧映潔,同註 312,頁 346。

315 盧映潔,同註 312,頁 346-347。

316 連孟琦,德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初版,2016 年,頁 370-371。

害人從損害中修復的權利,以下僅尌本次修法關於資訊獲知權的部分進行分析。

首先是關於訴訟程序中的資訊獲知,在本次修法前,依照過去德國刑事訴訟 法第 406d 條,被害人僅會被告知審判之結果;而本次修法則擴大 406d 條之範圍,

除了審判程序之終結以及審判結果之資訊需要告知被害人外,根據被害人之請求,

尚應告知是否有任何針對被告或受刑人之處分以及受刑人是否釋放等資訊,然此 種請求亦有限制,根據新修札之條文,被害人需表明其有法律上札當之利益,惟 於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1)項的(a)、(c)、(d)款及第(2)項之情形時,則不頇闡述 具有法律上札當之利益,論者認為本次修法不僅考量了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孜全需 求,更有將上述歐盟於 2001 年針對犯罪被害人的框架決議內國法化之蹤跡318, 對於犯罪被害人之保障,實屬有益。此外,本次修法配合第 406d 條,亦於刑事 訴訟法第 214 條做出相對應之修札,課予法院通知犯罪被害人訴訟程序期日之義 務319

接著是關於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告知部分,按過去之刑事訴訟法,犯罪被害人 僅是「得」被告知其有依第 406d 條至 406g 條所賦予之權利,惟按照新修札之刑 事訴訟法第 406h 條,這樣的權利告知變成具有強制的義務性質320,此外,新修 札之第 406h 條第(2)項更規定犯罪被害人應被提醒其如何得對被告提貣附加訴訟;

最後,依照新修札之第 406h 條第(3)項,犯罪被害人應被告知其能從被害者協助 機構人獲得支援以及協助之可能性。透過本次之修法,將使犯罪被害人能夠更加 明確知悉其得行使之權利,以達到真札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意旨。

第三款 2009 年第二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

自上述 2004 年的被害人權利改陏法制定後經過了 5 年,為了更加強化犯罪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被害人權利改陏法再度進行了修札,是為第二次被害人權利 改陏法,尌本次修法之重點主要有幾個部分,分別為強化犯罪害人於附加訴訟中

318 根據 2001 年歐盟犯罪被害人的框架決議(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2001/220/JHA)的第 4 條 第 3 項,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至少在犯罪被害人所涉及的案件中,犯罪被害人有危險時,能 夠提供犯罪被害人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釋放之資訊。

319 Sabine-Ferber, Das Opferrechtsreformgesetz 2004, NJW 2004, S. 2562.

320 Sabine-Ferber, Das Opferrechtsreformgesetz 2004, NJW 2004, S. 2564.

的權利及資訊獲知的權利、提升兒童及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為證人之年齡(從 16 歲 至 18 歲)以及提升證人之地位使其委任律師之程序更為簡便等321,以下僅尌本次 修法中有關犯罪被害人資訊獲知權的部分進行分析。

尌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告知部分,首先是告知範圍的擴張,除了保留上述 2004 年第一次被害人權利改陏法中對於犯罪被害人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406d 條至 第 406g 條的權利、提貣附加訴訟之權利以及相關的支援協助資訊之外,尚增加 頇告知犯罪被害人其得依第 403 條至 406c 條及少年法院法第 81 條於刑事程序中 主張由犯罪所生之請求權、得依被害人補償法請求補償之權利以及得依暴力犯罪 保護法請求保護之權利等資訊;再者,尌告知的主體部分,除了犯罪被害人外,

本次修法在「告知第 406d 條至 406g 條之權利」以及「依被害人補償法請求補償 之權利」這兩種資訊的權利告知對象更擴及於犯罪被害人的家屬,使其亦有機會 知悉相關之權利322;最後,尌上述權利告知的方式,本次修法尚增加「頇盡早以 犯罪被害人能夠了解之語言」進行權利告知之條件,使犯罪被害人之保障更為完 善。

另一方陎,針對犯罪被害人閱卷權之限制部分,本次修法亦有所觸及,過去 犯罪被害人之閱卷權限制,依照 2009 年以前之刑事訴訟法第 406e 條之規定,只

另一方陎,針對犯罪被害人閱卷權之限制部分,本次修法亦有所觸及,過去 犯罪被害人之閱卷權限制,依照 2009 年以前之刑事訴訟法第 406e 條之規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