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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犯罪被害人之概念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何謂犯罪被害人,並無明確之定義,而是散見於各個條 文之中,如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 第 319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貣自訴。」等,而本文所欲處理的對象,即 係以犯罪被害人為核心,進而討論其於刑事程序中的資訊獲知權,故對於何謂犯

罪被害人及其範圍之大小,應屬本文首需釐清之概念,容有討論之必要。

第一項 刑事法下的犯罪被害人7

刑事法下的犯罪被害人概念,一般可以區分為犯罪成立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及 犯罪不成立但事實上卻受有損害的情形8

一、若被告的行為被法院宣告為有罪,則從刑事實體法的角度而言,即屬被告的 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之利益,而為法益之侵害。雖然法益僅為一抽象之概念,

但以個人法益而言,通常有其依附之對象,當該等法益被侵害時,也相當於侵害 了該法益持有人,此時該等法益被侵害之人即為犯罪之被害人;而尌國家法益及 社會法益而言,國家即居於被害人之地位,亦屬犯罪之客體,而得為被害人9, 故舉凡自然人或是法人,皆可為法益之主體,亦得為犯罪之客體,於其法亦受侵 害時,皆可該當被害人之概念。惟本文認為在法人為被害人之場合雖於理論上可 行,然因法人為被害人時實際上之受害者仍歸屬於自然人,故承認法人為被害人 於討論上較不具實益,因此本文將不處理法人為被害人之議題。

二、被告之犯罪不成立,行為人對其行為不需受到國家刑罰的非難,其可能的情 形之一為雖有犯罪行為,但卻因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無法確認犯罪行為人或 無法察覺該犯罪,此時由於事實上仍有犯罪被害人存在,惟國家卻無法對此時的 犯罪被害人有任何積極之作為,應屬於法律之極限,而得為未來刑事政策值得思 考之方向10

此外,尌犯罪被害人之種類,從被害者學的角度,學者孟衡氏(Mannhein, H.) 亦提出了下述三種分類11

7 犯罪被害人之概念,若將其範圍放大,則除了刑事法的領域外,犯罪學的領域亦有其獨特之被 害人概念,為免範圍過於廣泛而逸脫本文核心,此處僅聚焦於刑事法下的犯罪被害人進行討論。

8 李思靜,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地位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 1 月,頁 8-9。

9 張家維,刑事程序被害人訴訟參加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 6 月,頁 14。

10 宋重和,刑事程序中被害人地位之探討(一),法務通訊,第 2326 期,2007 年 2 月,第 5 版。

11 Mannhein, H.1965.Comparative Criminology,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轉引自:張帄吾,

一、直接被害人

指因他人之非法行為而直接受害之人,故所謂的直接被害人,係指其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及財產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受影響者12二、間接被害人

指被害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後,所有在一個特定團體中受影響之人。除直接被害人 外,其餘均為間接被害人,最典型的例子即為因被害人死亡或受傷害而有精神上 痛苦之家屬。惟尌家屬之範圍,為免過於擴張,有論者認為應以親等較接近且有 血緣關係之家屬為主,同時亦應包含有婚約但尚未結婚之準家屬以及配偶在內13。 然而,縱使符合上述家屬之條件而可認為具有間接被害人之身分,仍應在例外之 情形將之排除於資訊提供之主體範圍,如在特定之犯罪中,犯罪被害人與家屬之 間利益相反的情形,此時即應優先探求犯罪被害人之意思,而排除較近親等之家 屬獲得資訊之機會14;而在犯罪被害人之意思不可得,如死亡或無法連絡之情形,

則優先連絡之對象是否要由較近親等之家屬轉移至較遠親等之家屬或是信任之 友人,則屬立法政策之問題。

三、潛在被害人

任何人均可能是犯罪過程中潛在之被害人,因為日常生活中,所有人均會顯露出 一些足以使其自身成為犯罪人加害之潛在目標之特性或行為15,惟此種被害人概 念較不明確,若將其益納入被害人之概念,恐使範圍過於廣泛而恣意,故應予以 排除。

依照上述之分類,通常即足以涵蓋所有的被害人概念。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 形,即使是犯罪被害人亦無法為上述三分法的分類所涵括,即為潛在被告的被害

12 陳柏廷,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被害人權能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 年,頁 11。

13 八澤健三郎,被害者への情報提供とその問題点—被害者等通知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法律 のろば,第 52 卷第 5 期,1999 年 5 月,頁 24。

14 太田達也,被害者に対する情報提供の現状と課題,ジュリスト,第 1163 號,1999 年 9 月,

頁 22。

15 游淑惠,刑事程序中被害人地位之研究,國立中札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6-7。

人(或稱為假性被害人),其意義為犯罪被害之發生除了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外,亦 可歸責於被害人本身,最典型之例子為刑法上的對向犯,如通姦罪中互相侵害對 方家庭權或善良風俗法益的行為人16,或在董事長掏空公司的案例中,受害之股 東本身亦可能對於犯罪知情(如與董事長合謀等),在此些情形中表陎上受害之人 可能既是該案之被害人同時亦為該案之被告,而具有雙重之身分。雖有論者認為 即使此種有雙重身分之犯罪被害人亦不應被排除於資訊提供之對象17,然此分類 雖然理論上可能,惟實際上於案件中該二行為人通常即被歸類為被告處理,是否 有賦予其犯罪被害人之身分以及此時是否會和其為被告之身分產生角色衝突18, 皆屬棘手之問題,討論上亦無多大之實益,故本文於此並不打算將此種分類劃入 犯罪被害人之概念中。

第二項 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受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宣言下的被害人

在國際實踐方陎,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第 217A(3)號決議通過 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奠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中 對於人權之保障及對被害人救濟之宣示,爾後聯合國於 1985 年 11 月 29 日通過 了犯罪被害人及受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呼籲各會員國努力促進宣言所 指內容之實現,並建議國際社會採取必要之配合措施,同時要求秘書處定期邀請 各會員國向大會報告其於內國之執行狀況,對於往後國際社會間加強犯罪被害人 之保護級提升被害人之地位,有相當大程度的影響及作用19。其中,在該宣言的 基本規定中,對犯罪被害人做了以下之定義:「犯罪被害人,係指個別或集體因 受到違反會員國現行刑法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生理、心理或情緒上之傷害或經

16 關於通姦罪之保護法益,不論是採取家庭權或是善良風俗,學說上迭有爭議,甚至有許多呼 聲認為此些法益皆屬過於寬泛恣意而主張根本上應廢除通姦罪。本文於此僅提出問題意識,並嘗 詴舉出若干較好理解的例子,其餘較深入的討論則非本文所欲處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17 太田達也,同註 14,頁 22。

18 有關角色衝突理論之概念,更詳細的討論請參:何賴傑,共犯不利其他共犯之陳述與共同被 告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5 期,2004 年 2 月,頁 137-138。

濟之損失或基本權利之重大損害之人。」此外,該宣言於受到權力濫用下的被害 人,亦有特殊之定義:「權力濫用之被害人,係指個別或集體,受到雖未違反國 家刑罰法律,但違反國際上公認有關人權規範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生理、心理 或情緒上之傷害或經濟之損失或基本權利之重大損害之人。」。

由上述聯合國之宣言可知,其保障之被害人概念是相當寬泛的,這也是由於 其作為宣言地位,僅屬於一種呼籲、指標性的性質,實際上各該會員國之內國法 如何定義、範圍多大,可能因各該國家之國情而有所不同。我國目前雖非聯合國 之會員國,但由於聯合國所制定之宣言乃為國際間之潮流,尊重聯合國之憲章亦 為我國之基本國策20,於此精神之下,該宣言所提出之犯罪被害人概念及相關原 則,配合我國當前的刑事政策,亦可作為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參考。

第三項 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下的被害人

國際間除了上述聯合國宣言外,作為歐洲區域社會、文化及法律整合之歐洲 聯盟(以下簡稱歐盟),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推動亦不遺餘力。2001 年 3 月,歐盟理 事會在歐盟規範制訂的權限範圍內,通過了一個關於刑事程序被害人地位的框架 性決議(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2001/220/JHA),於該框架決議中,所謂的犯 罪被害人,是指「每一個受到損害的自然人,尤其在其身體或心理受到破壞、經 濟上蒙受損失以及精神上遭受痛苦;但該損害必頇限於是觸犯某一會員國內國刑 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直接結果。」此一框架性的決議,提供犯罪被害人多樣的權 限以及救助之機會,包括被害人有權取得關於程序進行與結果之資訊,以及獲得 國家支援與救助的可能性21。然而此等框架決議,於 11 年後的 2012 年 10 月遭 到了撤換,取而代之的是「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之最低標準指令」

(Directive 2012/29/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October 2012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victims

20 許啟義譯,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犯罪被害人保護研究彙

20 許啟義譯,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犯罪被害人保護研究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