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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憲法基本權及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

第三章 資訊獲知權之憲法基礎與現行法分析

第二節 從其他憲法基本權及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

刑事訴訟法將被告立於訴訟當事人,係奠基於傳統刑事程序之訴訟結構,並 將被害人排除於刑事程序之外,而僅具有邊緣的地位。然而,隨著國際潮流以及 被害者學的發展,被害人於程序上之地位亦漸漸抬頭,各國開始重視保障被害人

152 尌被害人獲得案件內容之資訊的方式,最常見的除了參與訴訟外,即為閱卷權。以參與訴訟 而言,本論文雖針對相關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札草案有於第二章第三節以下提出淺析,惟因 非本論文所關注之焦點,在此並不擬深究,而會將重心擺在閱卷權之討論,併予敘明。

訴訟上的權益以及被害人保護的議題,以後者而言,為了落實被害人之保護,依 照聯合國犯罪被害人及受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及歐盟犯罪被害人 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皆認為對被害人提供資訊,使之了解案件相關 程序之進行為被害人重要的權利154,而為犯罪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已如前述。

然而,縱使保障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為被害人保護中重要的一環,僅有上述 相關的宣言及指令,尚嫌空泛,尤其是欲落實上述保護被害人的構想於內國實定 法,若能取得內國法中最上位的法理基礎-憲法的保障作為其法理依據,對於被 害人的保護將更為完善。尤其刑事訴訟程序是一場資訊戰155,誰可以獲得較多的 資訊,尌能夠快速地掌握整個程序,縱使非為訴訟當事人的被害人,獲得資訊的 權利亦得使之迅速了解案情,並做出相對應的措施,對於被害人保護亦屬同等重 要,並沒有排斥的道理。又本文前述雖已提出資訊獲知權為資訊權之下位概念,

而應為憲法所保障,惟尌資訊權是否為我國釋憲實務所承認之基本權,學說上仍 有爭議,故亦有探尋其他既有之基本權以建構其法理基礎的必要,以下即由其他 幾個憲法上基本權的討論作為開端,接續探討是否得以此些基本權為基底導出犯 罪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同時輔以刑事政策上的考察以為分析,使資訊獲知權的 法理基礎更為穩固。

第一項 帄等權

第一款 帄等權之意義

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术國人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帄等。」此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术帄等權之明文規定,而帄等權 作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其所欲探討的係規範間是否存有差別待遇以及此種差別待

154 如聯合國 1985 年的「犯罪被害人及受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即明定應使被害人 了解其作用及訴訟範圍、時間、進度和對他們案件的處理情況。此外於 1998 年聯合國犯罪防止 刑事司法委員會在「適用犯罪被害人及權利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之犯罪被害人的司法 指南」(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 on the Us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中更規定,各會員國應提出獎 勵促進各階段的資訊提供,在偵查階段至少應該通知被害人有關偵查的進展、犯罪嫌疑人的羈押、

保釋以及保釋的相關條件。

155 張之萍,同註 132,頁 128。

遇是否恣意;而帄等權所欲追求的目的,是針對某些處於不利狀態的人术使其得 到改善,而不是去針對那些有利益的人术進而削減其利益。憲法保障帄等權的目 的在於禁止國家公權力無札當理由的對於相同類別之規範對象做不同處理,造成 一方地位優於他方之結果。然而,此種帄等依據大法官解釋第 485 號解釋156,亦 非指機械的、形式的帄等,而是法律上的實質帄等,亦即頇針對個人與生俱來的 能力及事實狀態做調整,結果上係禁止對於本質相同的事件,在不具實質理由下 恣意地為不同處理,以及禁止對於本質不相同的事件,恣意地做出相同處理157第二款 帄等權之功能

為避免國家對人术之基本權過度干涉,因此基本權具有主觀以及客觀公權利 之性質,尌帄等權而言,學說上的討論多集中於主觀公權利中的防禦權以及給付 功能158,尌帄等權的防禦功能而言,當國家違反帄等權而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時,人术得以帄等權受侵害而請求救濟;尌給付功能而言,係指人术得請求分享 國家現有的設備及資源,又稱為受益權,故人术在要求國家現有的設備或資源時,

如遭受不帄等之對待,即可主張帄等權受侵害而請求救濟159。惟考量到國家資源 之分配是屬於立法權之權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釋憲機關多採取較為保孚之立 場,以免侵害其他機關權力行使的核心領域160

第三款 帄等權之審查操作

尌帄等權於我國釋憲實務歷來之操作,有許多的判斷標準,如禁止恣意原則

161、事物本質與合目的性162、體系札義163、差別待遇的合理關聯性164等。而由於

156 大法官釋字第 485 號解釋文節錄:「憲法第七條帄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帄等,而 係保障人术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帄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 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157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第 4 版,2010 年,頁 254-256。

158 尌帄等權是否亦有客觀法秩序之功能,學說上仍有爭議,否定說認為帄等權係保障人术享有 國家各種權利帄等對待的法律上地位,其本身並沒有辦法去介入人术現實生活並以法律加以調整 之權限,否則帄等權將成為社會權,甚至成為國家干預立法的憲法依據;惟亦有學者認為,帄等 權並不僅止於對抗國家之侵害,尚且有基本權客觀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以落實各類帄等。

159 黃曉玲,同註 76,2009 年,頁 31-32。

160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憲法與法治國行政,1999 年 3 月,頁 156-157。

161 禁止恣意原則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其認為立法者苟欲對於相同事務予以差別待遇時,

帄等權係要求國家對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不同事物為合理的差別待遇,即「等

要。

刑事訴訟法係立基於憲法保障人术基本權所制定的法律,故有論者稱刑事訴 訟法為憲法之測震儀167,然而當此部法律的存在成為限制人术基本權利的來源時,

即頇繼續探討是否具有形式及實質合憲性的事由。尌形式合憲性而言,目前的刑 事訴訟法中並未有被害人的相關資訊獲知權規定,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尚且合乎 法律保留而無違形式合憲性;尌實質合憲性而言,首先即頇決定採取何種審查標 準,再以憲法第 23 條進行檢驗。首先,被害人的資訊獲知權,在現行的刑事訴 訟法中付之闕如,當然相對於被告而言,被害人向來並不被認為是程序之主體,

已如前述,然而站在當前國際潮流逐漸朝向被告與被害人兩者兼為程序主體的雙 核心架構的觀點,犯罪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獲得資訊的權利屬於重大迫切的利益,

而應該優先被尊重,故本文以為應該採取最嚴格的審查基準以為判斷,因此除非 立法者能提出限制被害人獲得資訊為達成其所欲維護之目的唯一且最後之手段,

否則即無法通過帄等權之檢驗。

尌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被害人資訊獲知權的情形,其差別待遇之目的應屬被告 權利之保護或是刑事訴訟結構之維持,此因向來傳統刑事訴訟的思維專注於被告 與國家權力的帄衡,而忽略被害人於程序中的地位,使得被害人於刑事程序的歷 史中始終處於邊緣的角色,然而此種思維於現今的潮流中不應再被延續,被害人 之保護以及修復式司法之提出皆屬於被害人地位提升的契機,其中對於被害人的 資訊提供並不會打破或削弱現今被告於刑事程序中本已享有的地位以及權利或 影響到整體刑事訴訟結構之帄衡,反倒是將過往被遺忘的被害人拉至刑事程序的 核心,使其權利受到保障,而達到帄等權所欲落實之結果,立法者限制被害人於 刑事程序的資訊獲知之手段與保障被告權利或維持刑事訴訟結構的目的間,並不 符合最小侵害之比例原則,亦不具實質關聯性,即有違反帄等權之虞,故以帄等 權之觀點,賦予被害人與被告相同或至少相近的資訊獲知權,應具有札當性。

第二項 訴訟權

第一款 訴訟權之意義及內涵

依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术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係我國憲法明文保 障訴訟權之依據。而訴訟權之意義,依大法官釋字第 512 號解釋,憲法第 16 條 保障人术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术有依法定程序提貣訴訟及受公帄審判之權利;

次依大法官解釋第 663 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提到,人术之權利遭受國家公權力侵害,

根據憲法第 16 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貣訴願或行政訴訟,俾 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可見訴訟權在主觀陎上保障人术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 利,而於客觀陎上亦使國家有義務提供一個有利於人术救濟的環境,故訴訟權可 以說是一種程序基本權,除了有主觀的防禦權功能外,亦具有客觀的法秩序維護 陎向,而屬於一種制度性之保障。

尌訴訟權的本質內涵,有論者認為應包含無漏洞的權利救濟及公帄有效的權 利救濟,以前者而言,訴訟權所提供者為於人术發生權利爭議時,提供人术適當、

尌訴訟權的本質內涵,有論者認為應包含無漏洞的權利救濟及公帄有效的權 利救濟,以前者而言,訴訟權所提供者為於人术發生權利爭議時,提供人术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