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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之地位與權利

第一節 犯罪被害人之地位演進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依照學者 Stephan Schafeer 的分類25,大 致可以分成三個時期,即被害人黃金期、衰退期以及復活期,此一週期變化之過 程,不僅呈現了犯罪被害人於刑事司法上所扮演的角色,更見證了整部刑事法「機 能變遷」之過程26,以下即簡單介紹之。

第一款 被害人黃金時期

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確立前,於人類最初的原始社會中,尚無所謂法律制度 存在,而係以個人及氏族作為獨立的法律單位來陎對紛爭,此一時期的加害者與 被害者是透過直接陎對陎進行交涉,亦有稱之為「直接司法」的時代27,當有衝 突發生,制裁犯人並回復損害是屬於被害人或其氏族間的任務,國家並不介入。

此時被害人要求加害人回復犯罪所受的損害,有著絕對的立場,例如西元前 14 世紀摩西法典規定,偷牛者應被課以 3 倍、偷羊者應被課以 4 倍的賠償義務;漢 摩拉比法典亦承認被害人得回復因被害所生的損害;西元前 451 年及 449 年於羅 馬的十二木表法更規定,偷竊者必頇賠償被害人被盜物品的兩倍價28。同時,此 時亦為氏族間進行「血的復仇」的時代,在氏族內的紛爭通常由氏族內部的規律 所處置,然而倘若牽扯到其他氏族,則一命償一命、甚至是對於整個氏族的集體 報復亦都在此時上演29。簡而言之,此時期是被害人能以自力救濟並回復因犯罪 受之損害,同時亦扮演著刑罰執行者的角色,有相當的重要性30,居於刑事程序

25 許福生,刑事政策學,元照出版,2007 年 8 月,頁 570。

26 機能變遷此一用語,係譯自日本語「刑事法のパラダイム」,帶有轉變、變遷之意。參考自田 口孚一,西ドイツ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の地位,刑法雑誌,第 29 卷第 2 號,1988 年 9 月,頁 232。

27 陳伯雅,論我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訴訟權利保障,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專 業組碩士論文,2008 年,頁 10。

28 王容溥,犯罪被害人參加訴訟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2 年,頁 48。

29 陳柏廷,同註 12,頁 17。

核心地位的時代,故稱之為被害人的黃金時期31第二款 被害人衰退時期

被害人的黃金時期,從古代一直持續到了中世紀,終於產生了轉變。隨著法 國啟蒙思想的影響,歐陸開始出現批判過去以被害人私下進行復仇的「黑暗裁判」

的思想32,更直接促成了刑事訴訟的改陏。歐陸各國逐步確立了近代刑事司法制 度,對於不法行為之裁判亦區分术事及刑事而分流處理,過去由氏族所建立的組 織在中世紀的戰亂中分崩離析,王權及國家的雛型開始顯現,以國家為首的社會 制度亦逐漸成熟,剝奪了過往被害人訴追加害人的權利,改以檢察官為首的國家 訴追主義,間接導致了被害人地位的降低33。更甚者,由於工業陏命的開始,人 口慢慢以都市為中心聚集,打散了過往氏族部落的社會,來自各地異質社會文化 的人們開始共同生活,在此一前提下要被害人如同過去一般掌握加害人的線索並 自我訴追,實屬不易34。壟斷刑事裁判以及追訴權的國家,開始利用刑事訴訟作 為政治壓迫的手段,被害人於此時的刑事程序中,退居為僅能提供證言的人證角 色35,不再是刑事程序的重心;另一方陎,對於被告的權利保障意識亦逐漸抬頭,

整個刑事程序漸漸轉變為以被告為重心而設計,被害人被視為程序中邊緣的人而 趨向淡薄。由上述被害人於刑事程序地位的演進來看,此時期的被害人於刑事程 序中遭到排除而逐漸被遺忘,故稱之為被害人的衰退時期。

第三款 被害人復活時期

1940 年代開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被害者學的發展,也帶來新的被 害人刑事司法的訴求,其中又以犯罪學者 Hans von Hentig 為代表,其認為加害 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動態而非靜態,特別是在犯罪的產生及減少過程中,

有時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並不如預期般的消極被動,反而是居於積極的主動地位,

31 宋重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及地位,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38 卷第 1 期,2007 年 7 月,頁 236-237。

32 宮澤浩一,被害者支援の意義,收錄於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基礎,東京法令出版,2001 年 10 月,

頁 4。

33 陳伯雅,同註 27,頁 10-11。

34 王容溥,同註 28,頁 49-50。

35 許福生,同註 25,頁 570。

申言之,在犯罪產生的過程中,被害人對於犯罪之發生有時亦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36,然而此時對於被害者學的研究主要仍係以檢討被害人對於犯罪的貢獻以及有 責程度為中心37,對於被害人的實質助益仍屬缺乏。

由於 1940 至 1950 年代關於被害者學的發展過度傾向於檢討被害人,不僅未 提供被害人實質的幫助,反倒是在非難,而遭致學界嚴厲的批評,故於 1960 年 代開始,被害者學的發展急速的朝向被害人的實質援助方向前進,許多國家如英 國、美國等,皆相繼制定彌補被害人財產上損失的被害人補償法制;1970 年代 開始,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的議題亦漸漸浮出水陎受到各國的重視,各式各樣支 援被害人的社會運動如火如荼的展開,如美國的全國被害人協助組織(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 Assistance,簡稱 NOVA)、德國的白環(Weisser Ring)組織、英國的被害人扶助組織(Victim Support,簡稱 VS)等38,提供被害人 直接的支援與幫助39。此一時期除了上述對於被害人支援及補償的需求之外,被 害人於刑事程序的地位提升亦成為被害人保護的議論中心,有認為被害人於刑事 程序中並不僅僅作為人證,而係得以參加訴訟之主體40,另一方陎,主張加害人 與被害人兩方實地解決紛爭以修補犯罪所造成的破裂關係的修復性司法觀點,亦 開始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41

1980 年代以後,有鑑於被害人於刑事程序地位的提升,各國亦開始將之具 體化為法制,其中,被害人參與訴訟成為當時立法的新趨勢,如美國 1982 年的 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法(Victim and Witness Protection Act)、聯合國於 1985 年所作成 犯罪被害人及受權力濫用被害人基本原則宣言、德國 1986 年的犯罪害人保護法 等,對於被害人的程序參與、聽取意見、資訊提供、被害人保護等皆有明確之方

36 陳伯雅,同註 27,頁 11。

37 王容溥,同註 28,頁 50。

38 垣添誠雄,犯罪被害者支援立法の動向,法律時報,第 71 卷第 10 期,1999 年 9 月,頁 57。

39 諸澤英道,日本における被害者対策の現状と課題,法律のひろば,第 60 卷第 11 號,2007 年 11 月,頁 5。

40 瀧澤誠,わが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保護の歷史,中央大学院研究年報第 33 號,2004 年 2 月,

頁 247。

42。現今的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上之地位,雖然仍不及被告,但也非如衰退期一 般的不堪,於各國開始積極重視被害人之權利的同時,被害人可謂是進入了復興 期而再次崛貣43

第二項 從被告為中心到被告與被害人並重的刑事司法程序

第一款 以被告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

傳統的刑事訴訟結構,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亦不論是採行職權主 義或當事人進行主義,大抵都維持在三陎結構,即法官、檢察官、被告,於此結 構內,並不包含被害人。故傳統刑事法學的關注焦點,率皆集中於國家對於被告 的關係,無論是實體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或是罪責原則,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札當 法律程序乃至於憲法上訴訟權的保障,基本上均是以犯罪行為人或被告為主體而 進行討論,目的乃係為防止國家對於個人自由權的不當干預及侵害44,此從刑事 訴訟的目的為發現真實及保障被告人權亦可窺知一二。

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從偵查一路到審判所擁有的權利,有聽審權、辯護權及 在場權、聲請調查證據權、對質詰問權、緘默權、自由陳述權以及救濟權等45, 此些權利賦予被告有與國家相抗衡之可能;然而另一方陎,對於犯罪被害人的討 論,大致集中在公訴程序中的告訴人以及自訴程序的自訴人,並分別以協助檢察 官之地位或以原告之地位追訴被告的犯罪。尌前者而言,其多半僅為刑事程序中 的配角,證據方法中的人證,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第 289 條規定 被害人得對於被告之量刑表示意見,但最後採納與否仍全憑法院審酌;尌後者而 言,被害人雖為程序之主體,但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採行公訴優先原則 以及同法第 319 條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於實務運作上,以 2016 年為例,自 訴案件的件數僅占第一審刑事法院案件終結件數的比率約僅 0.11%46,可謂是處

42 王容溥,同註 28,頁 52。

43 陳柏廷,同註 12,頁 25。

44 陳運財,刑事公訴程序被害人角色之定位與程序影響之檢討-日本法之觀點,法官協會雜誌,

第 17 期,2015 年 12 月,頁 134。

4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自版,第 7 版,2013 年 9 月,頁 168-171。

46 參照司法院 106 年司法統計年報,表 65,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收結件數-按年別分,頁 1。

於極邊緣的境地47

此種以被告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剝奪被害人的訴追權而由國家獨佔追訴 處罰被告的權利,是 19 世紀以來從歐洲逐漸發展成型的法治國刑事訴訟的固有 內涵,且被標誌為法制文明及人權保障的里程碑,影響當今各國的刑事訴訟法非 常深遠48,我國亦不例外,舉凡無罪推定到法治國原則,皆受到此一思潮之影響,

絕非一朝一夕可以打破,因此可以說近代的刑事訴訟結構,係以被告為中心的刑 事司法程序。

第二款 被遺忘的被害人

從法國啟蒙思想以來所建構的傳統刑事司法,皆是以被告為中心展開,已如

從法國啟蒙思想以來所建構的傳統刑事司法,皆是以被告為中心展開,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