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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醫療糾紛概況

第三節 刑事醫療糾紛特色

第三節 刑事醫療糾紛特色

第一項 低起訴率及低定罪率

依學者統計資料,醫療糾紛案件自民國 91 年至 101 年 6 月底之 偵結情形,醫師過失傷害偵查案件共 1397 件,其中起訴件數為 88 件、

申請簡易判決為 4 件、緩起訴 4 件、不起訴件數為 1292 件。過失致 死則是偵結案件 1165 件,其中起訴 125 件、聲請簡易判決 3 件,緩 起訴 30 件、不起訴處分 984 件。依此數據顯示,醫師業務過失傷害 偵查結果起訴率(含簡易判決處刑,下同)只有 6.58%,業務過失致死 案件偵查結果起訴率則為 10.98%,兩者之平均為 8.58%40

同時期之法院判決結果,被起訴業務過失傷害之醫師共 343 人、

一審遭有罪判決僅 44 人、有罪定讞僅 24 人。被起訴業務過失致死共 355 人、一審有罪判決 95 人、有罪定讞為 29 人。故有罪定讞之業務 過失傷害僅佔 8.4%、業務過失致死則佔 8.1%41

值得注意的是同期間內,醫審會共鑑定 5111 件案件,鑑定有疏失 及可能疏失共佔 14.8%,最後只有 50 幾人判決有罪定讞,且大多數

40 姚念慈(2014),<醫界對於醫療訴訟的幾個迷思>,《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一)—以臺中地院醫 療試辦制度為中心》,頁 286,元照。

41 姚念慈(2014),<醫界對於醫療訴訟的幾個迷思>,《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一)—以臺中地院醫 療試辦制度為中心》,頁 300,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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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17 年十三審級47,可想而知醫療鑑定與醫療糾紛判斷裁決之困難。

97 年台上字 2111 號判決亦表示「按醫療行為之對象係人類之身 體,施以相同之醫療行為,有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果,其未產生預期之 療效,因素眾多,除人為之疏失外,人體反應之不確定性,亦係另一 重要因素。醫學之有限性與人體反應之不確定性,對病患而言,自是 一種不可預測之危險,但相對於治療疾病之目的,應屬可容許之危險,

故醫療行為基本上並不包含保證治癒之性質。而疾病治療過程中既有 許多不可預測之危險,對於疾病診斷及治療方法之選擇,均有賴醫師 之專業判斷及裁量。由於疾病變化無窮,因人而異,加以治療之多樣 性、效果之不確定性,因此難有統一之治療標準。」

因此,縱使由醫療專家做事後鑑定,也不見得能準確推演出醫師 醫療行為當時的思考與判斷,更別說是非醫學領域裡的法官或檢察 官,並不易有判斷醫療行為的能力,只能仰賴鑑定報告之說明,由此 可見判斷醫療糾紛之困難。

第三項 高度仰賴鑑定結果

於大陸法系的鑑定人模式中,由於鑑定人是中立的,其扮演的角 色類似法官助手,雖然法官並非得按照鑑定意見而為判決,然而由於 法官不見得具備審查專業鑑定意見之能力,所以鑑定人即可能從法官 助手變成法官的主人48

我國由於醫審會屬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官方機構,故法官大部 分仍會採用醫審會之鑑定報告,根據研究顯示,醫療訴訟進入法院審 理後,法院引用鑑定意見而形成法院心證者,比例達 83.0%。其中刑

47 林萍章、王俊彥(2017),<急診腦出血案-病歷是證據之王嗎?>,《月旦醫事法報告》,第 3 期,

頁 90。

48 楊哲銘(2015),<鑑定於訴訟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必要性探討>,《醫事法學》,第二十二卷第 一期,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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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鑑定結果有利於醫方時,醫方之勝訴率則高達 93.6%49。若從地方 法院觀察,其判決結果與鑑定意見亦具有高度一致性,在鑑定認為醫 療行為有疏失的情況下,法院有 61.8%也會評價具有過失;若鑑定認 為無疏失,法院則 95.6%會評價無過失50

這使得醫療糾紛的鑑定報告常是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審理 過程中,幾乎完全以鑑定結論為判決之唯一依據,大幅地削減或排斥 其他證據的證明作用。因此醫審會就像實際判決的決定者,易被人質 疑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51

採用鑑定結果可能被質疑行政干預司法、不採鑑定結果則被質疑 其裁量有瑕疵。此亦為法官或檢察官之為難之處。

49 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 (2015),<醫療糾紛鑑定意見對法官心證之影響>,《科技法學評論》, 12 卷 1 期,頁 115-124。

50 劉邦揚(2011),<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科技法學評論》,第 8 期第 2 卷,頁 289。

51 李聖隆(1999),<我國醫療糾紛鑑定實務的探討>,《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六)》,司法院第 39、

40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專輯,頁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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