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醫療鑑定之困境
第一節 醫療鑑定之演變
第一項 醫療鑑定歷史沿革
我國醫療鑑定歷史已有數十年之久,然而隨著時代演進,醫療鑑 定的沿革共有三大階段52,如下所述:
一、法院自行委託
1962 年台灣醫師公會始成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在此之前,
台灣醫療糾紛並不常見,法院在處理醫療訴訟時,常是囑託醫院鑑定,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依照自由心證決定鑑定意見之證據力高低。
而也因為此時尚無直接負責單位,故所留資料亦少見。
二、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
1943 年「台灣省醫師公會」在台北市成立時,就設立有醫療糾紛 鑑定委員會。後來 1958 年省醫師公會在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時通過、並於 1962 年正式成立「台灣省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其主 要任務為: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及責任鑑定事項、關於發布該會處理 醫療糾紛新聞事項、以及其他有關醫療糾紛事項53。根據統計54,於 1964 年至 1971 年,8 年共處理 272 件醫療糾紛鑑定,其中檢察機關占 88 件(約 32.6%)、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共占 123 件(約 45.2%),其餘
52 楊秀儀(2013),<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對立法院「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 償法」草案第七條之期待與展望>,《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頁 62-65。
53 台灣醫界雜誌社資料室(1962),<台灣省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成立大會紀盛>,《台灣醫界》,
第 19 卷 11 期,頁 53。
54 李克承(1976),<醫療糾紛與臺灣省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台灣醫界》,第 19 卷 11 期,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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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有警務處刑警大隊、縣市醫師公會等等。此時所受理之鑑定對 象乃以檢察機關及司法機構為主。
三、醫事審議委員會
直到 1987 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醫審會」)後,醫師公會的「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才將鑑定業務 移轉予醫審會進行。
2005 年 11 月行政院衛生署訂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 定要點(因應衛生署改組,2013 年名稱改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 會),並依醫療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其中之 一任務為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除此以外,行政院亦訂定
「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將鑑定作業流程明確規範。此後,醫審會 一直負責醫療鑑定業務至今。
第二項 醫療鑑定流程
目前我國的臨床醫療鑑定模式主要有二,一為醫審會醫事鑑定小 組;另為醫學中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之鑑定:
一、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醫審會 中設有醫療技術小組、醫事鑑定小組及醫療資源及專科醫師小組。醫 事鑑定小組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六人,成員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 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 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醫審會之醫事鑑定小組,在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後,始辦理 醫事鑑定,並不接受當事人或非司法、檢察機關之委託。司法或檢察 機關須先提供相關卷證資料,如完整病歷、護理記錄、X光片等,醫 審會醫事鑑定小組先交由相關專長之初審醫師審查及提供初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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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再將初步鑑定意見提交給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並作成鑑定 書,若案情單純,則可直接提醫事鑑定小組審議鑑定。
而醫事鑑定小組單就司法或檢察機關所提供之相關卷證作鑑定,
並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討論過程中應邀請初鑑醫師列席說明,
必要時則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但其鑑定過程並不受 理訴訟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經討論後,以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全體決議、以委員達 成一致意見始可作為鑑定意見,且不另作發言記錄。
最後鑑定報告作成後,則是以衛福部名義將鑑定報告書送達委託 機關。並不對外提供、亦不提供給訴訟當事人55。(圖 3)
目前醫事鑑定小組約每週開會二次,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 料,民國 104 年衛福部共受理 477 件鑑定案56,故平均每次開會需審 理約四、五個案件,若案情複雜時並不容易對細節作詳細討論,通常 只能以初鑑醫師的意見為主要觀察重點。
55 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
56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官方網站 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2-7681-106.html。最後瀏 覽日(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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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學中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之鑑定
除了醫事審議委員會以外,法院或檢察機關亦可將醫療鑑定委託 各醫學中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進行鑑定,鑑定單位收到委託後,再 交由單位內具有該專科之醫師進行鑑定。而完成的鑑定報告則以各醫 學中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名義回覆委託機關57。
醫學中心鑑定與醫審會最大的不同則是在於,由醫學中心等單位 完成的鑑定報告,僅單純該醫學專科之意見,並不包括非專科的醫師 委員或法律人士意見含於其中58。
57 邱清華、手緒倫、饒明先 (2000),<醫療糾紛鑑定之現況、檢討及建議>,《醫事法學》,第 8 卷 2、3 期合訂本,頁 8-9。
58 何鎧任(2013),<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模式之研究>,頁 107-108,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 士班碩士論文。
圖 3 醫審會醫療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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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鑑定模式主要有此二者,然而有研究分析顯示,不同的 鑑定機關在審理法官心中,存在有不同的鑑定效度排序:醫審會與法 醫研究所幾乎處於絕對採信、其次是醫學中心及教學醫院鑑定,最後 才是專科醫學會之鑑定報告。專科醫學會被採信度反而最低59。
目前現況,各醫學中心及醫學院常以衛福部已有專責機構辦理醫 療鑑定為由,而婉拒直接鑑定醫療糾紛案件,故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 幾乎為現行醫療鑑定的主要機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