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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禮義的強調之下,以聖王之德為中心的周文雖被彰顯,但周王本人卻會漸漸失 去存在感,此正是湛氏所強調的「尊王」之特殊處。但也正如此,湛氏之「尊王」

行為並非獨立,必須先溯源於理學,並以天道性理的理解為前提,方能讓《春秋》

脈絡之中的禮義完整。湛氏提高《春秋》禮義,並以此統攝如尊王等重要議題,

緊密連結理與禮的關係,此藉由理學而貫通的經解方式,不但細膩地析辨出適合 當世政治狀況的經解成果,亦因為以理學為支撐,從而避免被現世政治得失拖累 的窘境,而達到領悟聖人寓於《春秋》之中,「永恆之治道」的聖教。

第三節 「刑書」於道統落實之啟示

湛氏於正德十二年(1517)開始編纂《二禮經傳測》,至嘉靖四年(1525)

完成。期間,又於正德十三年(1518)另編寫《古大學測》、《中庸測》,此二 篇作品同時於正德十五年(1520)完成。細究此時其作品,可知湛氏對朱子「明 德」、「知止」深有體會,然卻以不同視角重新整合「志於天下」的實踐意涵。

〈古大學測序〉云:

大學之道,其粲然示人博矣,其渾然示人約矣。明德親民,其粲然矣乎,

止至善,其渾然矣乎,夫非有二之也,其粲然者,乃其渾然者也,是故明 德親民以言乎大體矣,止至善以言乎實功矣。曷謂燦然,其體用周以其分,

成己而成物,是故以言乎大體也,曷謂渾然,其理要,其學易簡而久大,

是故以言乎實功也。曰曷謂至善,曰以言乎身心之於家國天下之事物之理 之純粹精焉者也,純粹精焉者非他也,天理也,天理者非他也,吾心中正 之本體也,明德親民之奥也,其體用之一原也,是故止至善而明德親民之 能事畢矣。曰曷止之,曰自知止,而定靜安慮知行並進乎此者也,知所先 後,知此者也,自天下而之格物,自物格而之平天下,始終反說約此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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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湛氏對理學的涵養工夫進行考察,可知湛氏對朱子所提倡的道統論,基本上持 支持態度,然就理學如何落實於現世的課題而言,湛氏所論或與朱子略有差異。

對朱子而言,「明德」、「新民」、「止於至善」是三個實踐「志於天下」的步 驟,然湛氏卻將之轉化為天理的體用說明。湛氏與朱子同樣認為理學實踐有其先 後,應該自「格物」乃格天理開始,漸漸體現成己成物、修道謂教的推展過程,

兩人最大不同處,或在朱子以為「止至善」是境界,而湛氏解為實功。所謂實功,

為可確切於現世之中成就的效果。湛氏一併釋「至善」為天理,而非朱子言「善 為輕,至為重」35,所謂天理,便是內心中正本體,亦為明德親民之源。湛氏至 始認為,人事、國家、宇宙是處於同心圓的狀態,只要人心為正,則自能調整國 家政事為正,而此中正並非折衷,而是有是非判定,依據天理的校準。

湛氏淑世精神其實十分強烈,其於《格物通》更言:「聖人之治,本於一心。

聖人之心見於六經,故學六經者,所以因聖言以感吾心,而達於政治者也。」36由 此可知,體聖人之心不光為修身,更是為了「以聖教達政治」的目標。身心修養 是成為理學家的基本前提,但不應是理學家最終關懷。湛氏認為研讀經典,不僅 能得聖人之道,亦能得到聖王政治經驗的傳承,此兩者無法輕易分割。例襄公二 十九年「吳子使札來聘」37、昭公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38,《左傳》保留了

34 參【明】湛若水,〈古大學測序〉,《湛甘泉先生文集》,第五十六冊,卷十七,頁 690。

35 參【宋】朱熹,〈大學一〉《朱子語類》(臺北市:文津出版社,1986 年),卷十四,頁 35。

36 參【明】湛若水,《格物通》(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16 冊,卷二十九,頁 263。

37 《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請觀於周樂。使工為之歌〈周南〉、〈召南〉,

曰:『美哉!始基之矣,猶未也,然勤而不怨矣。』為之歌〈邶〉、〈鄘〉、〈衛〉,曰:『美哉淵 乎!憂而不困者也。吾聞衛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衛風乎!』為之歌〈王〉,曰:『美哉!

思而不懼,其周之東乎!』為之歌〈鄭〉,曰:『美哉!其細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

為之歌〈齊〉,曰:『美哉,泱泱乎!大風也哉!表東海者,其大公乎!國未可量也。』為之歌

〈豳〉,曰:『美哉,蕩乎!樂而不淫,其周公之東乎!』為之歌〈秦〉,曰:『此之謂夏聲。夫 能夏則大,大之至也,其周之舊乎!』為之歌〈魏〉,曰:『美哉,渢渢乎!大而婉,險而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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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氏別於諸傳讓國、辭國之說,認為季札行邦交禮聘,合宜且值得稱許,且其觀 樂而知政,為能夠體道之人,吳國大有可能以夏變夷,為聖人所樂見。單就經文 而言,《左傳》紀錄展現兩國一來一往之禮數,然以文化交流而論,季札能透過 觀看歷代禮樂而知德之盛衰,湛氏認為此便為「知道」之實例。政治經驗傳承,

需要特殊文化媒介進行傳遞。此文化媒介在不同時代,雖各有不同樣貌,但核心 皆為保存聖王典範在政治實踐上的內涵。因此,湛氏言《春秋》為聖人之刑書,

或因在《春秋》成書之前,政治經驗散在樂、舞、文獻紀錄之中,但《春秋》成 書之後,以聖王典範為價值核心的政治經驗,便被聖人統整於經書系統,而六經 自此有多重面向,能夠同時說明內聖與外王的相貫性。

湛氏認為《春秋》為聖人之刑書,因《春秋》在聖人道統的思考之下,完成 對政治事件的裁奪。「刑書」與「策論」不同,因為「刑書」的是非判定來自一 個完整的道德本體的理解,其對善惡的論斷是特定且永恆。如桓公十五年「春,

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正傳》曰:

書「天王使家父來求車」,見周王之無道也。文王以庶邦惟正之供,上有 常用,下有常貢,故上無過求而下無失職也,況車服者。王者所用,以庸 有功,勵臣下者也,而以天王之尊,反下求於諸侯乎?諸侯朝貢之不入,

有由然矣。《左氏》曰:「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天子不私求財」,《公 羊》曰:「王者無求,求車,非禮也」,胡氏曰:「遣使需索之謂求。王 畿千里,租稅所入,足以充費,不至於有求四方;諸侯各有職貢,不至於 來求。以喪事而求貨財,已為不可,況車服乎?經於『求』,求車、求金,

皆書曰『求』,垂後戒也。夫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王者有求,下 觀而化,諸侯必將有求以利其國,大夫必將有求以利其家,士庶人必將有 求以利其身,皇皇焉唯不足,未至於弑奪攘則不厭矣。古之君人者,必昭 儉德以臨百官,尊卑登降,各有度數示等;威明貴賤,民志既定之後,皆 安其分而無求,兵刑寢矣。及侈心一動,莫為防制,必至於亢,不官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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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至於周莊王當時所面對的經濟窘況、政治困境等問題,湛氏雖對此抱以溫情 看待,但卻認為尋求實際操作步驟的責任,應該在讀者自身,而非推諉於聖人。

湛氏撰寫《春秋正傳》,或有兩種目的。其一為藉「天理中正」思路重新檢 視寓於《春秋》之中的微言大義,而「天理中正」之說亦同時接受《春秋》「其 文則史」的考核;其二為拈出聖人看待政治事件的視角高度。湛氏認為,《春秋》

成書意義並不在傳遞歷史教訓,而是衝破時代的侷限,將史事轉化為一次次對天 理理解的試煉。莊公五年「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正傳》曰:

書「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則列國擅興無王之罪著矣。《左 氏》曰:「冬,伐衛,納惠公也」,《公羊》曰:「此伐衛何?納朔也。

曷為不言納衛侯朔?辟王也」,愚謂所謂辟王者,辟違王命也,故《榖梁》、

程子皆以為諸侯逆抗王命,故人以貶之。胡氏曰:「桓公十六年,衛侯朔 出奔齊,經書其名,以王命絕之也。又黨有罪以納之,故貶而稱人。」愚 謂抗違王命,觀下「王人子突救衛」可知矣,設若朔果當納,則當約與國,

上告天子,正其名,去其不當立者而納之,於禮為得矣,況不當耶。乃私 相與兵而納焉,非擅興無王而何?蓋不待稱人以貶之,而其罪不可逭矣。

凡諸傳所謂貶其爵而稱人者,皆未敢信也。諸侯之爵,未有天子之命,豈 得擅貶。再不朝則削其爵,乃天子之權也,而擅行焉,則與擅興伐人之罪,

何以異耶?蓋人者,乃史氏眾稱之詞耳。42

湛氏提出兩點,諸儒「違抗王命,以人貶之」是跟隨《公羊傳》「辟王」的說法

史主義走到了歷史相對論和虛無主義的邊緣,一切原則都可能在懷疑論中消解,但歷史主義也 試圖在事件和思想的運動中把握某種深刻的歷史理性,一種合理而必然的演變趨勢。於是它取 代了過去的形而上學和神學,成為一種奉歷史世界為神聖的哲學,這種哲學認為人類生活本質 上是內在於歷史中的,它讚美人類思想在歷史中的成就,因為這些成就本身便具有絕對價值。

總之,歷史主義成為了某種現代人道主義,同時也成了某種歷史宗教。」參卡洛‧安東尼著,

黃艷紅譯,《歷史主義》(上海市:格致出版,2010 年),頁 42

42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七,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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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來,但諸侯違抗王命之涵意,只要閱讀下一條經文「王人子突救衛」便可理解,

不必特別解釋,因此《榖梁》、程子以人為貶,湛氏認為此皆為多此一舉的解釋。

且《公羊傳》在本條經文的立場上,僅僅表現尊王,但卻未立定是非。莊公六年

「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衛」,《正傳》所論,便清楚表明此一想法:

子突其字。43書「王人子突救衛」,則王法持危之道,與列國抗王之罪見 矣。王人者,王者之人,尊貴之稱,非書人而貴之也。胡氏曰:「朔陷其 兄,使至於死罪固大矣,然其父所立,諸侯莫得而治也。王治其舊罪而廢 之可也,又藉諸侯之力,抗王命以入國。」愚謂觀此,則諸侯助之入者為 非,而子突救衛者為是,蓋不待稱人稱字而後見矣。44

由此可見,湛氏與諸儒經解最大之不同,在於湛氏不以「其父所立,諸侯莫得而

由此可見,湛氏與諸儒經解最大之不同,在於湛氏不以「其父所立,諸侯莫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