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伍章 《春秋正傳》由「義」至「理」之定位考察
第一節 由「制法」到「理攝」的轉變
漢初叔孫通、陸賈、賈誼等儒生見重於世,高祖以平民踐帝位,故相較於先 秦三代,漢人更迫切需要一套系統,以備治國之需。原黃老之治,用於休養生息,
但帝國規模有待儒學設教,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是有其歷史因素。因 此,皮錫瑞言漢代為「經學昌明」、「經學極盛」時代,皆因漢代能全面信仰、實 踐經典,皮氏謂「議禮、制度、考文,皆以經義為本」。1漢代不論廢立嫡庶、后 妃,甚至決斷獄案,皆依憑經典行事,而經典之中,最被重視者,莫過於《春秋》。
日本學者狩野直喜認為,漢代議事雖五經並引,然更加看重《春秋》的理由,在 於《公羊》學家強調孔子作《春秋》,有其明確的目的。孔子手定《春秋》,是為 新王制法,《春秋》不僅保存聖王法度,也展現出聖王法度基於人文化成的深度。
此外,《公羊》學家認為,五經文獻雖早於孔子,但孔子轉化了這些文獻的性質,
五經不僅成為傳達聖人思想的藉具,亦被聖人賦予「恆久」的權威。因此,《公 羊》學可謂今文經學義理系統的最大支撐,而此概念完全為漢人皆受。2
1 參【清】皮錫瑞,〈經學極盛時代〉,《經學歷史》(新北市:藝文印書館,1987 年),頁 117。
2 狩野直喜關於漢代《公羊》學看法,筆者譯如下:「本來引用《春秋》以外的經書,例如《易》、
《書》等經典的詞句以為議論根據,是常有的情況,但就人心的接受程度上而言,《春秋》義理 更具力道。就筆者所見,這就是(譯案:武帝以後流行以《春秋》斷案)的原因。因為《公羊》
學者認為,在五經之中,如《詩》、《書》、《易》先孔子而存在,孔子以此為說明自身思想的道 具,並藉由改變古代純為文獻的史書性質,賦予其權威。《春秋》亦如此形成,而孔子自為筆 削。當然,在孔子以前已有《春秋》之稱。《公羊傳》內亦有「不修《春秋》云等等」,關於孔 子的《春秋》與其文詞差異的論述。此處所謂不修《春秋》,係指經由孔子序定之前的《春秋》。 孔子藉由改變書法以使用傳承下來的《春秋》,把(《春秋》)由自古至今之史料或文獻轉化為 經典。亦即,孔子據此為新王制法,而此法的積累成果,全部具見於《春秋》之中。何休於《公 羊傳》的序中,標舉《孝經‧鉤命決》裡孔子所言「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一句,其 實不僅《公羊》家,一般的今文學者皆如此看待《春秋》,從而使時人議論任何議題皆引述此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奔莒」,便富有濃厚理學意蘊:
書「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著非義也,罪敖廢君命而 從己欲也。《左氏》曰:「穆伯如周弔喪,不至,以幣奔莒,從已氏焉。」
愚謂天理人欲繫乎志之向背而已矣。夫志於京師,則有天王之尊,敬莫大 焉;志於莒,則有已氏之淫,肆莫大焉。一志於敬則為天理,一志於肆則 為人欲,一念之微,天人判而善惡分焉。7
《春秋》所書,必有善惡;判定善惡的標準,則以聖人「仁」義為繩準。聖人言 仁常存於心,人凡能立志以清淨內心,則在心之理即能顯見。湛氏解讀《春秋》,
往往由事之一端而推及天理之全。由此可見,宋明理學所解讀出的經典意義,已 不類漢代比事而合經,更偏向以聖經論證心性。襄公七年「鄭伯髠頑如會,未見 諸侯。丙午,卒于鄵」,湛氏云:
鄵,鄭地。書「鄭伯如會,未見諸侯,卒于鄵」,志變也,憫其遷善之念 也。夫鄭伯如會,棄楚以救陳,逃夷以歸華,一念悔過遷善之正也,而遽 卒焉,聖人之所憫也,故書之《春秋》。《左氏》曰:「鄭僖公之為太子 也,於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 元年朝于晉,子豐欲愬諸晉而廢之,子罕止之。及將會于鄬子駟相,又不 禮焉。侍者諫,不聽;又諫,殺之。及鄵,子駟使賊夜弒僖公,而以瘧疾 赴于諸侯。簡公生五年,奉而立之。」愚謂事雖未可考信,而《春秋》之
の、というように理解してよいであろう。孔子によってこのような義が付与された春秋は、
経として永遠の真理を示すものとなるのである。生滅する「史」の世界とは、次元を異にす る。「義」は「史」を超越するものなのである。「其義則丘竊取之矣」に先だって、「其文則 史」という一句をおいた孟子の真意は、このようにして理解されるであろう。「義」によっ て超越せらるべきものとして、「史」が提出されているのである。ここに春秋経学の立場が 成立する。」
7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167 冊,卷十七,頁 277、27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書,皆史氏據赴而書者,而聖人竊取之義則不係乎此,亦不足深論也。8 襄公七年,魯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於鄬,而謀救陳。
鄭僖公亦如會,然而卻未出席會面。按照《左傳》的說法,則鄭僖公尚來不及出 席,便先遭暗殺。湛氏言「憫其遷善之念」,是聚焦於鄭伯如救陳之會,表彰其 放棄委身楚國,而重回奉王道為正的華夏之邦。由於《春秋》諸經文包羅萬象,
義理不易統整,故湛氏一方面緊抓「聖人竊取之義」的解經要旨,一方面以經辨 傳,用《孟子》「《春秋》觀」導讀解經,除開拓被《左傳》故事主軸所限制的讀 者視野外,聖人託言的大義亦能避免侷限於史料當中,每一件史事皆為通透天理
之「一端」。昭公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正傳》云:
書「日有食之」,志天變也。天有常道,人有常敬,故聖人於天變而書之,
教人以敬也。《左氏》曰:「晉侯問於士文伯曰:『誰將當日食﹖』對曰:
『魯、衛惡之。衛大,魯小。』公曰:『何故﹖』對曰:『去衛地如魯地,
於是有災,魯實受之。其大咎其衛君乎!魯將上卿。』公曰:『《詩》所 謂「彼日而食,于何不臧」』者,何也﹖」對曰:『不善政之謂也。國無 政,不用善,則自取謫于日月之災,故政不可不慎也。務三而已:一曰擇 人,二曰因民,三曰從時。』」愚謂《左氏》務三之言,所謂克謹天戒,
而能用敬其政者,是先王消災之道也。9
湛氏認為天象之變,是上天示警於人,故相較於伐鼓、用幣,反躬自省才為聖人 書經之義。士文伯對於天象的見解,實相當貼近湛氏所謂「聖人之心」。湛氏〈五 經館記〉所謂:「蓋天地之百物,物物同此元氣也,聖人之五經,經經皆言此理 也。天地無二氣,聖人無二理,是故知天下古今此理之無二,可以與言經矣」10, 孔孟聖傳固然為後人序定,然聖人之道,並非一脈單傳,同時代如士文伯等人亦
8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二十五,頁 426、427。
9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三十,頁 523。
10 參黎業明,《湛若水年譜》(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頁 1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知之,天理對所有人開放,人人可得而悟之、得而用之。湛氏認為,孔子作《春 秋》,灌注本身的思想成果,讓單純的史文轉化為經典,更藉此統整、歸納兩百 四十年間,人文化成之思考成果。《孟子》「《春秋》觀」讓《春秋》所具有的價 值,從「記錄世間現狀」的史文,轉變為「世間應如所錄」的經文11。天理既同,
則古代賢人如何運用以面對現實世界,核心價值、思考方向實為一致。湛氏言《左 傳》「擇人」、「因民」、「從時」更深入的意義,便在「克謹天戒,用敬其政」,
此正與孔孟仁政思想相合。
湛氏屢屢強調「聖人之心」,因史料涵蓋範圍有限,其僅能為事件之一端,
無法展現天理之完滿。經典「永恆」的意義,已非僅只「常法」,而是具有「宇 宙歸因」的作用。讀《春秋》而能體悟的「聖人之心」,在史文、史事的檢核下,
或應為「用敬」。「敬」是體悟天理的開始,亦為用事中正之要旨,因此或可推 論,湛氏所理解的《春秋》大義,是「用敬」於人、「用敬」於政、「用敬」於 事、「用敬」於天。在此,湛氏解經,擺脫了《春秋》「尊王攘夷」、「據魯親 周」的《春秋》大義的侷限,一切核心皆在「用敬」,而天理是所有道德分項最 終極的解釋。12昭公二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侯取鄆」一條,《正傳》曰:
鄆,魯邑。書「齊侯取鄆」,志善取也,猶不能無憾焉。《公羊》曰:「此
11 參山田琢,〈孟子の「王者之迹熄」章の解釈について〉,《春秋学の研究》,頁 191、192。
12 劉德明先生認為,湛若水雖對《左傳》記事真偽有所查驗,但由於全書採「以事解經」方式 注解經文,不得不依賴「事」為解讀大義的關鍵,因而收錄最多春秋時事的《左傳》,成為《春 秋正傳》闡述聖人「取義之指」的憑藉。但本文認為,湛若水並非直接以事件的發生先後來論 述聖人大義,亦即梳理《左傳》之「事」,對湛氏的重要性,是為了決定事件之中「禮」的定 位,再由確認後的「禮」來上推「理」,「理」即是聖人所寓之《春秋》大義。湛若水〈孔門傳 授心法論〉曰:「昔者孔子論仁、論敬,禁『意』、『必』、『固』、『我』,非語內而遺外也;論政、
論治、論事君親、論天地鬼神禮樂事物,非語外而遺內也。」由此可見,湛氏論事有理為根基,
但談及天理實踐,又注意到環境化約的侷限,此兼具內外的態度,亦體現於湛氏的經解作法。
參劉德明,〈以事解經方法的實踐與反省——論湛若水《春秋正傳》對《左傳》「以事解經」方 法的承續與其反省〉,《儒學研究論叢》(臺北市: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儒學中心),第二輯,頁 135;黎業明,《湛若水年譜》,頁 103-10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何以書?為公取之也。」愚謂《春秋》凡「取」皆不善也。魯昭公為季氏 所逐,奔於齊,齊侯為公取鄆以居公,故《春秋》猶在所取也。然而齊侯 不能倡大義、討亂臣、復昭公之國,而徒取鄆以居之,則亦末矣,此聖人 所以不能無憾也矣。13
齊侯不能遵周禮、奉王命,因其原則上並未實踐「敬」。齊侯固有恤鄰之心,攻 取鄆地以容昭公,但因為齊侯並未申告於王,取得周王的認可而進行討伐,意義 上便只能歸類為「私義」,而非彰大義以正天下,故聖人謂其可惜。「敬」義在 於重視,若能用敬,則尊王不待盟會標舉,諸侯自能奉周天子而遵王禮。湛氏認
齊侯不能遵周禮、奉王命,因其原則上並未實踐「敬」。齊侯固有恤鄰之心,攻 取鄆地以容昭公,但因為齊侯並未申告於王,取得周王的認可而進行討伐,意義 上便只能歸類為「私義」,而非彰大義以正天下,故聖人謂其可惜。「敬」義在 於重視,若能用敬,則尊王不待盟會標舉,諸侯自能奉周天子而遵王禮。湛氏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