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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春秋正傳》之理學依據

第一節 聖人之心:生理之心

湛若水於正德七年(1512)所作〈舟泊梁家莊環括與應原忠語〉中,總括其 宇宙觀、本體論及修養工夫:

萬物宇宙間,混淪同一氣。充塞與流行,其體寔無二。就中有粲然,即一 為萬理。外此以索萬,捨身別求臂。逝川及鳶魚,昭昭已明示。我心苟不 蔽,安能出於是。知止乃有定,動靜原非異。見之即渾化,是名為大智。

其次在敬養,敬有為心累,勿忘以勿助。其機極簡易,嗟彼世間儒,憧憧 起私意,自然本無為,廓之配天地。1

湛氏認為,宇宙間所有存在,皆是「氣」所摶塑,而「氣」之精微處便是「理」,

此即程、朱等前儒所認為的理氣不分離,氣之粲然處即為理,理便是氣的菁華積 聚。既然天地宇宙皆一氣所生,則「人類」也是一氣所聚:

天地與人同一氣,氣之精靈、中正處即心。故天地無心,人即其心。2 湛氏認為宇宙律動的規則,便是「中正」。人是氣於宇宙之中正,心是氣於人之 中正,理是氣於心之中正,如此一來,宇宙萬化、人類存在、人心、天理實可相 互貫通,因皆是氣所生成,然而中正處即為心,人心即為天地之心。湛氏於〈孔 門傳授心法論〉進一步解析心、性、天的關係:

夫心也者,體天地萬物而不遺者也;性也者,天地萬物一體者也。心也者,

與人俱生者也;性也者,與心俱生者也。人生則心生,心生則性生,故性

1 參【明】湛若水,〈舟泊梁家莊環括與應原忠語〉,《湛甘泉先生文集》,(台南縣:莊嚴文化,

1997 影印清康熙二十年黃楷刊本《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第五十七冊,卷二十六,頁 165。

2 參【明】湛若水,〈泗州兩學講章〉,《湛甘泉先生文集》,第五十六冊,卷二十,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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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代例:湛若水《春秋正傳》之義理研究

之為義,從心生者也。夫心至靜而應,至動而神,至寂而虛,至感而通,

至遠而不可御,包乎天地萬物之外,而貫乎天地萬物之中,中外非二也。

人者天之生理也,心者人之生理也,性者心之生理也,道者性之生理也。

天不能不生人,人不能不生心,心不能不生性,性不能不生道。故道與天 地同用,性與天地同體,心與天地同神,人與天地同塞。3

湛氏認為性基於心,故「人生則心生,心生則性生」,人心中天理為性,人因擁 有察覺天理之心而為人。然因理為氣之中正,亦是內心之中正,故體察天理並非 往外認識,而是於心中漸悟天理,因此湛氏以心言性,以性言心,所謂的「心」,

其實無限廣大,心包含了一切存在,而天理在心內求。然此與王守仁「心即理」

並不相同,湛氏〈與陽明鴻臚〉中曾如此表示:

……兄意只恐人捨心求之於外,故有是說。不肖則以為,人心與天地萬物 為體,心體物而不遺,識得心體廣大,則物不能外矣。故格物非在外也,

格之致之之心又非在外也。於物若以為心意之著見,恐不免有外物之病,

幸更思之。4

此通書信的背景,是湛、王兩人討論「心」的定義。王氏認為湛氏之心有求外之 嫌,原因即在王氏「心」之設定,一開始便比湛氏更為純粹,王氏之心與天理並 不扞格,可感通萬物,但非能納含萬物。湛氏之心則是氣之積聚,本身有層次之 分,但因心體廣大而不遺物,故所謂「體物」,皆是在內心完成,所以並沒有捨 心求外的疑慮。此或亦是王學末流之所以趨於捨經求心,但如洪垣、呂懷、何遷、

唐樞,乃至許敬庵、劉宗周等湛學支脈,仍堅持依循聖典,於內心修正體悟天理 的道路,此亦為兩者分別所在。

湛若水以心察覺天理,亦以心體會經典。劉德明先生〈湛若水對程頤、胡安 國《春秋》學的批評與觀點〉指出湛氏解經,不以義例解讀《春秋》大義,乃因

3 參【明】湛若水,〈孔門傳授心法論〉,《湛甘泉先生文集》,第五十七冊,卷二十一,頁 79-81。

4 參【明】湛若水,〈與陽明鴻臚〉,《湛甘泉先生文集》,第五十六冊,卷七,頁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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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聖人義理不必大費周章,若能體悟聖人氣象,則《春秋》大義、聖人用心亦 能真正被瞭解。5湛氏解經重視孔子形象,聖人之心,成為解讀的關鍵。此固然 可納入北宋周敦頤以來「聖賢氣象」的討論脈絡6,但湛氏解經根本的意義,在 於經典是聖人之心以體天理的結果,故若要體悟聖人之所體悟,則必須依循與聖 人同樣的思考路徑,即以心為性,以性為心,藉此貫通理解聖人於經典中的用心。

因此,若以義例來解讀《春秋》,自然是費力且不得要領。劉氏認為,最能表現 湛若水聖心以觀經特色,便在於其反對程頤、胡安國解讀《春秋》中「夏時周月」

及「災異」兩點。7

湛氏對於「年月日時」的看法,撰有〈正朔月數論〉。〈正朔月數論〉宗旨 有三:一、夏、商、周三代各以人統、地統、天統為正,並擇寅、丑、子為始月,

而此三陽之月皆可以為春;二、因三代曆法於民間並行,周王為協時月,而有「春 王正月」;三、正朔及月數是隨著朝代交替而同時更改,故未有正朔改而月數不 改之理,更遑論月令禍福之說。8此文可謂理解湛氏《春秋》學相當重要的線索 之一,可依此檢視湛氏釋經思路。

湛氏《春秋正傳》首章解隱公元年「春王正月」,其曰:

春王正月,乃春秋表時以紀事之通例,無事亦書,虛以待事也。《公羊》

曰:「春者何?歳之始也;王者孰謂?謂天王也9;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

5 參劉德明,〈湛若水對程頤、胡安國《春秋》學的批評與觀點〉,《當代儒學研究》第六期,2009 年 7 月,頁 125。

6 參劉德明,〈湛若水對程頤、胡安國《春秋》學的批評與觀點〉,頁 125。

7 劉德明分析湛氏對諸傳看法:「至於對程、胡《春秋》內容的批評,則主要集中在『災異說』

及『夏時周月』兩點。嚴格來看,這兩個主張在程頤《春秋》學中僅有端緒,而為胡安國所承 繼並明確發揮。」參劉德明,〈湛若水對程頤、胡安國《春秋》學的批評與觀點〉,頁 91。

8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自序〉,《春秋正傳》(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 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167 冊,卷首,頁 42-43。

9 文津閣本作「謂文王也」。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北京市: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年

《景印文津閣四庫全書》)第 57 冊,卷一,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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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代例:湛若水《春秋正傳》之義理研究

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程子曰:「春,天時;正月,

王正月;書王正月,言人君當上奉天時,下承王正是也,然而因以為表時 紀事之例。」《榖梁》曰:「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非也。何以 謂王之正月也?春秋之時,時月不協,蓋必有非王之正月者矣。列國之正 朔,或不同也,胡《傳》以為謂正朔改而時月不改者,非也。孔子作《春 秋》,皆因史之文,況肯以匹夫改周之正朔,生今而反古乎?蓋舜巡狩,

協時月,正日時者,謂春夏秋冬四時也,而曰協,則知春夏秋冬,歷代異 方,容有不同者矣。月數之起,容有不同者矣。孔子曰:「行夏之時,則 知周時不同夏之春夏秋冬者矣。」蓋三陽之月,皆可以為歳首,皆可以為 春。考之經,書春正月無冰之類可見。或曰:子月可以為來歳之始乎?曰:

子時何以為來日之始也乎?夫正月云者,為正之月也。周正子,子正月也,

夏商正寅、正丑,亦如之,如曰正朔改而月數不改,則名義不正,於何稱 月乎?10

以上引文有兩個重點:一、「歲首」與「歲始」不同,「歲首」為時間自然律動 的起始,如引文中湛氏所打比喻,子時永遠為本日首時,不會被預設為明日起始;

「歲始」則視各朝代所「正」為何而定,夏代正寅、商代正丑、周代正子,所謂 改正朔、協時日,是指協調歷代異方春夏秋冬四時之不同,三代各以寅月、丑月、

子月為春季始月。二、孔子作《春秋》,皆因魯史舊文,胡《傳》謂《春秋》改 正朔而不改時月,湛氏一方面認為正朔、時月必須同時更改,一方面認為孔子作

《春秋》,意在借用史事彰顯是非,改正朔並非人臣權限,亦為孔子所不取。關 於「正月」及「年月日時」書例的問題,另見湛氏注解定公元年「春王」條:

書「春王」而不書「正月」者何?11史之逸文也。12於此見《春秋》魯史之

10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一,頁 43、44。

11 文津閣本作「而不言『正月』者何?」。參文津閣本【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三十四,

頁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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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非仲尼之加損也。《公羊》以為公即位後,故無正月;《榖梁》以為 定無正明,不得正始,胡文定從之,以為季氏廢太子衍及務人而立公子宋。

宋者,昭公之弟,其主社稷非先君所命,而専受之於意如者也,故不書正 月,見定公無正,皆非也。蓋定公即位後在夏六月,何以先時,去其正月,

見其無正始耶?凡《春秋》「春王正月」,史氏書時月,紀事之法,其文 以春字為讀,王正月為句,言在春時王之正月也。謂之正月者,以為正之 月,周則子月是也。今書春王而不言正月,以為定公即位不正,故不書,

是何文理耶?陸象山謂諸儒說經之謬,莫甚於《春秋》,皆此之類也。故

《春秋》之不明,諸儒壞之也,或上春王連下三月為文,亦非也。他年或

有如此者,即位之元年豈有不書正月之理?斷為史之缺文無疑矣。13 湛氏一再強調,時間是史家記事之客觀依據,無法拿來表達褒貶意義。以上引文

可知,《榖梁傳》、胡安國皆認為僅書「春王」,因定公即位原有瑕疵,故「春 王」後無「正月」,以示其不正。湛氏認為,因定公即位時間並非子月,首先與 即位正當性便無關係。再者,即位元年書「春王正月」乃慣例,僅有「春王」而 無「正月」,就句讀來看,極有可能為魯史缺文所致。14然而,《春秋》所涉畢 竟龐雜,在書例尚未能尋求統一的情形下,湛氏自認其對「缺文」的理解亦未竟 全面。湛氏注隱公六年「秋七月」云:

書「秋七月」者何也?無事亦書時月,虛以待事,史之法也,聖人因而不 削耳。《公羊》以為《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程子曰:「無事,

12 文津閣本無「史之逸文也」一句。參文津閣本【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三十四,頁 186。

12 文津閣本無「史之逸文也」一句。參文津閣本【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三十四,頁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