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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以上三組內文,或許已可依此推論《春秋正傳》的成書時間,或在《格 物通》之後。雖因缺乏決定性的考證資料,然就兩書內文相較,《格物通》疏解 尚未脫離胡《傳》釋義的影響,而針對《春秋》條文的解釋,或是《春秋正傳》

的雛型;《春秋正傳》則已可完整回顧《公》、《榖》、程、胡一貫框架,也代表湛 氏對「《春秋》大義」的思考有所轉折。在〈春秋正傳自序〉中,湛氏引用的朱 熹的意見:「直書其事而善惡自見,此其幾矣。」31此或可推,湛氏撰作《春秋正 傳》時,已於《公》、《榖》、程、胡之外,參考朱熹的意見,此幾乎讓湛氏對《春 秋》的想法完全改觀。

湛氏自嘉靖四年(1525)開始編纂《格物通》,至嘉靖十三年(1534)《春秋 正傳》刊行,共經九年。湛氏於此間不斷反思修正,因而二書中對相同條文的解 釋有所差距,此亦可視為湛氏探索「《春秋》大義」的軌跡。

第三節 《春秋正傳》之版本與流傳

關於《春秋正傳》版本,羅志歡〈湛若水著述及其研究資料總索引(初編)〉 整理出《春秋正傳》除明嘉靖十三年(1534),由弟子高簡、沈汝淵、卞萊校讎,

並集資刊刻的版本外32,另有清乾隆六十年(1795)湛氏刻本33、原收藏於日本昌平 坂學問所之江戶寫本34、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清乾隆六十年

31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卷首,頁 40。

32 高簡〈序〉云:「簡得先生所述而讀之,始覺吾心豁然開朗,絕無瑕翳,爰與同門江都沈汝淵 氏參詳讎校,而卞萊者,亦先生門人,遂捐貲刻之以傳。」參黎業明,《湛若水年譜》,頁 201。

另參羅志歡〈湛若水著述及其研究資料總索引(初編)〉:「《春秋正傳》三十七卷,《附錄》一 卷,明嘉靖十三年(1534)刻本(現藏北京大學圖書館、日本尊經閣文庫、北京故宮博物院圖 書館、北京群眾出版社)。」羅志歡〈湛若水著述及其研究資料總索引(初編)〉(廣州市:花 城出版社,1993 年關步勛等主編《湛甘泉研究文集》),頁 254。

33 羅氏云:「《春秋正傳》三十七卷,明刻本,清乾隆六十年(1795)湛氏刻本(現藏廣東省中 山圖書館、日本靜嘉堂文庫)」參羅志歡〈湛若水著述及其研究資料總索引(初編)〉,頁 254。

34 《春秋正傳》江戶寫本,共十二冊。參日本內閣文庫所建「全國漢籍データベース」

(1795)湛氏紅荔山房刻本、清同治五年(1866)年刻本。35臺灣目前現有版本,僅 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文津閣四庫全書本,及清同治五年(1866)資政堂刊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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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聖人筆削固舊文,然曰「竊取其義」,似或少有增損,恐舊文未必如 是謹嚴,但諸傳求褒貶於一字之間,牽合附會,竊恐未然,惟胡《傳》議 論似正特有過求處,不讀《正傳》,安知眾傳之失乎?某也未能窺傳之奧,

特因來教而論之耳,惟幸終教之。原本奉還,病中草草。38

由書信內容可知,毛氏與湛氏交情甚篤,甚至遣子往學。毛氏謙言《春秋》涉獵 大義,尤其胡《傳》精博,不敢妄論《春秋正傳》,然信中卻透露閱讀後之疑問。

毛氏同意《春秋》據魯史成書,而胡《傳》處處求一字之褒貶,的確太過拘泥義 例,然卻對湛氏所主張《春秋》據魯史原文而成,而《春秋》與魯史的差別,僅 在諸條文之「取與不取」,對於所取之舊文,《春秋》並未更動一字的說法抱持懷 疑。毛氏認為史官書寫史冊的當下,便如今日記事,所求在「實」,而非在「義」, 若《春秋》全為魯史舊文,恐怕史書並未如此簡練,字詞應多少經孔子潤飾。39

明代書法家陸深(1477-1544)〈讀《春秋正傳》雜記〉,則對湛氏《春秋》

學立場不以為然40,其曰:

「《春秋》,聖人之刑書也。」康節雖有此言,蓋指齊桓、晉文之功罪,重 言之《春秋》,豈止為刑書哉?謂聖人專為刑書尤不可;「禮一出則入刑」,

此言猶可;謂犯禮則得罪,「出刑則入禮」,此言不可,世豈有才脫罪便能 合禮之人乎?……其本意謂刑禮相反,而語則滯矣。禮也者屬人事,止可 謂天理之節文,若謂禮即天理,又謂天理即天道,愈支離矣。「知我罪我」

之「我」,夫子自謂也,豈可謂我眾人?經云:「葬我」,蓋彼己之詞也。41

38 參【明】毛憲,《古菴毛先生文集》(臺南縣:莊嚴文化,1997 年《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據山 東大學圖書館藏明嘉靖四十一年毛訢刻本),集部第六十七冊,頁 429-430。案《四庫全書存 目叢書》所收錄書信版本,並未於信末附押寫作時間。

39 案目前所輯錄之甘泉文集中,並未收錄湛氏對毛氏疑問之回覆。

40 參【明】張廷玉,《明史》(臺北市:臺灣商務,2010 年),卷二百八十六,頁 3156。

41 參【明】陸深,《儼山集》(臺北市:臺灣商務,1983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1268 冊,

卷八十四,頁 5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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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氏對湛氏之主張相當不以為然,推究其因,乃二人對「刑書」及「知我罪我」

意義解讀不同。湛氏於〈自序〉中論「知我罪我」之「我」,原文如下:

曰:然則所謂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

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夫子於《春秋》果不作乎?曰:非是之謂也。夫 所謂作者,筆而書之之謂也;其謂知我、罪我者,我謂我眾人也,以言乎 天下後世之善惡者, 讀《春秋》之所善所惡,若美我、刺我然也。故曰:

「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懼也者,知我、罪我之謂也,若如後儒 之說,則孟子自與「其文則史」之言前後相矛盾矣,不亦異乎。42

以上引文可知,湛氏論述「知我罪我」意義,完全脫離一般對《孟子》該論述的 既定印象。由於孔子修《春秋》,僅據魯史舊文而編輯,並非另行創作,故以「行 天子權責而褒貶天下事」的罪狀指謫孔子,湛氏認為並不能成立,因此亦無所謂 孔子觸碰「天子之事」之戒慎恐懼的心情。是故,孔子於作《春秋》何懼之有?

所應懼怕者,該是那些行為如孔子所錄出,自顯罪狀於《春秋》中之亂臣賊子,

孔子於此不應有任何動搖與不安。至於對「刑書」理解之分歧,陸氏認為湛氏援 引邵雍對《春秋》的評論,但卻曲解語句而另闢詮釋。邵雍原句如下:

五伯者,功之首,罪之魁也;《春秋》者,孔子之刑書也。功過不相掩,

聖人先褒其功,後貶其罪,故罪人有功者亦必錄之,不可不恕也。43 由此可知,邵雍所謂「刑書」,是指功過的記錄,並堅持必先「定五伯之功過而 後可治《春秋》」。44然邵氏此論,是以「歷史中的諸侯」承擔道德責任,與湛氏

42 參【明】湛若水,〈春秋正傳自序〉,《春秋正傳》,卷首,頁 40。

43 參【宋】邵雍,〈觀物外篇下之下〉,《邵雍集》(北京市:中華書局,2010 年),頁 171。

44 邵雍曰:「治春秋者,不辨名實,不定五伯之功過,則未可言治春秋。先定五伯之功過而至春 秋,則大意立。若事事求之,則無緒矣。」參【宋】邵雍,〈觀物外篇下之下〉,《邵雍集》,頁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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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中和」義理轉化後的「《春秋》大義」已有所不同。45

湛氏門人之中,除高簡(?-?)為《春秋正傳》作序之外,王元德(?-?)

亦針對《春秋正傳》的學術獨特性提出討論。〈新泉問辨續錄〉收錄王氏與湛氏 問答紀錄,云:

王元德問伏讀《春秋正傳》,竊思《春秋》之義,即天之道也。惇典庸禮,

命德討罪,天敘、天秩、天命、天討,皆由於天,己何與焉?此聖人酬世 御物之心,發之於《春秋》而不顯然言之,但書舊史之文,使人讀其文,

考其事,而自知其義之所在。何也?聖心之義,天下古今人心之所同然也。

惟去諸穿鑿,全其渾淪,因其文以詳其事,於己之心而取之,則聖心之義,

必有不待言而自喻者,此《春秋》所以爲經爲教。天何言哉?四時行焉,

百物生焉。不比史書,則專職載事而己矣,而況《公》、《榖》之穿泥,惡 可以觀聖人之心。46

湛氏以超越時代的思考方式解讀經典,《春秋正傳》在學術史上深具突破性。王 氏理解其師不同於歷代諸儒的經解視角,強調聖人大義應於己心體悟,而非經由 義例凸顯。其雖已點出「聖心之義,與天下古今人心相同」之解經關鍵,但卻未 能進一步說明天理與《春秋》的關係。

相較明代,清人對《春秋正傳》關注不大。朱彝尊《經義考》收錄王漸逵〈春 秋集傳自序〉,其中評《春秋正傳》曰:

《春秋》者,大聖人所作之經,為天下古今禮義不易之公案也,而論《春 秋》者,乃有千載不決之疑二焉。曰「凡例」也,「周正」也。「凡例」見 於三《傳》,漢唐宋之儒者皆從而附會之,雖以胡氏,猶不免焉,惟朱子 始破其説以爲非聖人之意,而猶未明言以闢之也。近得甘泉湛氏作《春秋

45 案:邵雍的〈觀物內篇〉及〈觀物外篇〉,主要反映其《易》學思想,在《易》學脈絡下所討 論的「《春秋》大義」,內涵或未如本文論述般簡單。然因此非本文重點,故僅於此處略為說明。

46 參【明】湛若水,〈新泉問辨續錄〉,《湛甘泉先生文集》,卷九,頁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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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傳》,乃深斥之,然後凡例之説始弗信於天下。47

王漸逵並非正面肯定《春秋正傳》以理解經,而是自《春秋正傳》能助《春秋》

學擺脫義例解經桎梏角度,肯定《春秋正傳》推展朱子《春秋》觀的貢獻。可見 融理學視角於經典解釋,就注疏經典的慣例而言,尚為新穎的方式。因此,筆者 認為,欲證明《春秋正傳》於學術史上的貢獻及價值,與湛氏思維方式同步,將 能理解湛氏寓於其中之用心與期望。

47 參【清】朱彝尊,《經義考》,(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 年《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9 冊,卷二百一,頁 64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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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春秋正傳》之理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