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聯合國氣候治理之法制化過程
第二節 初立階段: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第一屆世界氣候會議之召開,試圖喚起國際社會對氣候變遷的認 知與重視,之後在聯合國的主導下,開始著手進行有關氣候公約之制 訂,本節主要探析在此初始階段,國際社會如何經由談判完成僅具架 構性與原則性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以及綜整分析公約主要內容,
以作為後續節次論述之要素。
壹、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執行過程
為籌備氣候公約談判事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於 1989 年 5 月 25 日決議,要求與世界氣象組織合作,為《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談判 工作預作準備。29之後,根據聯合國大會第 44/207 號及第 45/212 號 等決議案之指示,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於 1991 年 2 月 4 日至 14 日在華 盛頓召開第一次會議,開啟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制法的談判過程。
30
第一次談判會議計有超過 100 個國家派代表參加,與會的聯合國 機構包含環境規劃署、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糧農組織、國際 勞工組織、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工業發展組織及國際 原子能總署等單位,此外,亦有歐洲共同體、非洲統一組織和美洲國 家組織等政府間組織及諸多非政府組織派員出席。31許多代表在會議 中進行論辯,其中與氣候公約有關之發言重點整理如下:32
一、應儘早擬出氣候公約之初稿,並儘快加以談判,而 1992 年聯合 國環境及發展會議的日期,同時也是公約提供作為簽署的日期。
二、氣候公約應包含一般性原則與義務,未來談判的議定書中可以明
29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Governing Council Decision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 Vol.28, No.5, September 1989, pp.1330-1334.
30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on the work of its first session, held at Washington DC, from 4 to 14 February 1991," March 8, 1991, A/AC.237/6, p.3.
31 Ibid, at pp.7-8.
32 Ibid, at pp.12-15.
列詳細、有約束的承諾。
三、有效用的氣候公約及與其有關的法律文件應該基於公平、共同以 及區分責任的原則,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之能源消耗隨著經濟 發展與成長的必要性。
四、小島型國家易受氣候變遷影響而受到傷害,它們的生存與文化受 到全球暖化的威脅,應認知到它們的需求並在公約中加以規定,
並且確保這些國家能夠參加談判之過程。
五、提出「汙染者付費」原則應作為氣候公約的基礎,即溫室氣體人 均排放量或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高的國家,應補償發展中國家在處 理氣候變遷問題所增加的費用。
第一次談判會議結束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秘書處於同年 5 月責 成下轄兩個工作小組,參考如上述所列第一次談判會議期間各項發言 重點,開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草案之起稿工作,並將交由後續召開之 談判會議進行審查。33而兩個工作組草擬公約內容分工如下:34 一、第一工作組負責有關「承諾」(commitments)要項:
(一)關於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之限制與減少的承諾 ;碳匯及碳庫之保護、強化與增加的承諾;對抗氣候變遷不利 影響方法之支持的承諾;以及捐款應根據各國責任與發展水準 來公平地區分之考量的承諾。
(二)關於充足與增額財源之承諾,期使開發中國家能夠滿足執行 上述承諾所需的增加費用,並在最有利的基礎上,促進技術的 轉移。
(三)關於開發中國家特殊情況及考量它們發展所需之承諾,包括 小島型開發中國家的問題,低窪沿海地區以及一些地區受到侵
33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Provisional agenda and annotations to the provisional agenda, including suggestions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work," May 7, 1991, A/AC.237/7, pp. 4-6.
34 Ibid.
蝕、水患、沙漠化與都市高度大氣汙染的問題,以及經濟處於 過渡時期的問題。
二、第二工作組負責有關「機制」(mechanisms)要項:
(一)法律與制度的機制,包括生效、退出、遵守、評估與審查之 機制。
(二)與科學合作、監測及資訊相關之法律與制度的機制。
(三)與財源充足和增額、技術需求與合作以及第一工作組承諾技 術轉移給開發中國家等相關之法律與制度的機制。
其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自 1991 年 6 月起接連召開會議,就公 約制訂事項進行審查,最後於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 開之第 5 次會議第二部分工作報告中,通過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35並稍後於 6 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之「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中開放供各國簽署,而當公約於 1994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效後,政府 間談判委員會於隔年 1995 年 2 月結束其工作任務。
貳、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生效
聯合國繼 1972 年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之後,相 隔 20 年再次籌辦全球環境會議,於 1992 年 6 月 3 至 14 日在巴西里 約熱內盧舉行「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亦稱「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此次會議計有 172 個國家派員與會,其中 108 個國家元首 或首長親自參加,也有 2400 名非政府組織代表共襄盛舉。36此次會 議最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21 世紀議程」(Agenda 21)及「各類森林之管理、
35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on the work of the second part of its fifth session, held at New York from 30 April to 9 May 1992," May 15, 1992, A/AC.237/18 (Part II)/Add.1.
36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92)," http://www.
un.org/geninfo/bp/enviro.html.
保育及永續發展原則」(Non-legally Binding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a Global Consensus on Management,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ll Types of Forests)等重要文件之外,同時 開放各國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與《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其中《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簽署國家 計 154 個加上 1 個區域性的經濟體。37
此外,根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20 條規定,在里約熱內盧 會議之後,自 1992 年 6 月 20 日至 1993 年 6 月 19 日亦開放給其他聯 合國或所屬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區域性經濟體參與簽署。38至於該公 約之生效,則需要件取決於相關成員國或區域性經濟體「批准」
(ratification)、「接受」(acceptance)、「贊同」(approval)或「加入」(accession) 之數目,因此,根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此 公約在第 50 個締約國「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之文件 交存後第 90 天起生效。39
根據學者丘宏達、陳純一在其所著《現代國際法》中指出,所謂
「批准」,在 1969 年《條約法公約》第 2 條認為係「一國據以在國際 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之國際行為」,另一說法則是勞特派特修訂的
《奧本海國際法》中認為「批准」一詞是指一個國際條約的當事者,
對其代表締結的條約之最後確認,通常包括載有這種確認的文件之交 換,在民主國家,條約批准之前要送議會審議;40而「接受」和「贊 同」也是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方式,依據《條約法公約》第 14 條第 2 項,它們和「批准」適用相同的規則,且在法律效果上與「批准」
37 United Nations,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Rio de Janeiro, 3-14 June 1992, Volume 1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93), p.2.
38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ited Nations 1992," FCCC/
INFORMAL/84, GE.05-62220 (E) 200705, p.20.
39 Ibid, at p.21.
40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台北:三民書局,2014 年),頁 197-198。
並無差異,然而它們在國內程序與「批准」不同之處,在於有些國家 憲法明文要求國會「批准」條約,但若是便利條約締結,避免國會的 遲延,則可以「接受」和「贊同」表示同意;41 再者,「加入」是指 一個多邊條約簽字批准生效後,其他非締約國可以參加為締約國的程 序,而非締約國是否可以加入條約,需依據條約本身是否有「加入」
條款及一國國內法規而定。42
依上述說明,《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最後達到生效條件之關鍵,
主要在於歐洲丹麥、葡萄牙及西班牙等 3 國於 1993 年 12 月 21 日同 時「批准」該條約,以及時稱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之「贊同」,43 當時「批准」及「贊同」成員國如表 3-1 所示。
另根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凡在公約生 效後之國家或區域性經濟體「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該 條約,在其文件交存之日後 90 天起生效,44致使公約於 1994 年 3 月 21 日開始生效。截至目前為止,依據聯合國條約資料庫(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統計,全球簽署國有 165 個,而締約成員已達 197 個。45
41 丘宏達,同前註,頁 200-201。
42 丘宏達,同前註,頁 201。
43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Eleventh Session," February 7, 1995, A/AC.237/INF.15/Rev.2/Corr.1.
44 Supra note 38.
45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Chapter XXVII: Environment 7,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New York, 9 May 1992,"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
aspx?src=TREATY&mtdsg_no=XXVII-7&chapter=27&Temp=mtdsg3&clang=_en.
表 3-1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生效構成之相關成員國
資料來源:一、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Eleventh Session," February 7, 1995, A/AC.237/INF.15/Rev.2/Corr.1.
二、作者自行整理與製表。
参、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主要內容之評析
在《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完成之前,國際上曾簽署過與溫室氣體 防制相關之公約,堪稱為 1992 年氣候公約之典範。其背景源自於 1980 年代初期,臭氧層首度被觀察到破洞,環境規劃署於 1985 年 3 月 18 日至 22 日邀集各國共商對策,並於當同年度在奧地利維也納連召開 以溫室效應為主題之國際會議,會中各國簽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 約》(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46
然而,《維也納公約》係一個促使國家間之合作機制,其中並無 任何具約束力,因此,為管制破壞臭氧層之氟氯碳化物(CFCs)與氫氟 氯碳化物(HCFCs)等溫室氣體,環境規劃署於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加 拿大蒙特婁再次邀集召各國開會,簽署更具管制效力之《蒙特婁議定 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並 於 1989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47學者華格納(Gernot Wagner)與韋茲曼 (Martin L. Weitzma)曾指出《蒙特婁議定書》被認定在環境議題上最 成功的事例之一,臭氧層破洞逐年縮小,至本世紀中葉即可修補起來,
對氣候變遷而言,雖然它比臭氧層問題更難應付,但只要全球在氣候 嚴重惡化前及時採取行動,改變並非不可能的,48另國內學者蔡學儀 則認為,《蒙特婁議定書》是國際社會透國國際條約協調各國改善地 球暖化的重要開端。49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生成以及其後續發展,與《維也納公約》
有異曲同工之處。首先,國際社會對《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期許目
46 United Nation Treaty Collection, "Chapter XXVII: Environment 2,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 Vienna, 22 March 1985,"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
?src=TREATY&mtdsg_no=XXVII-2&chapter=27&clang=_en.
47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Chapter XXVII: Environment 2a, Montreal Protocol on
47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Chapter XXVII: Environment 2a, Montreal Protocol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