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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三、 判決評釋

身為本件最高裁法官之一的色川幸太郎所編著之判例批評書籍中,園部秀信 法官對於此一判決之評釋,其重點如下。37①本件是在最高裁歷來的裁判中,第一 個涉及工會統制權與刑事免責之事例。②關於統制之評價,儘管可以分成事由、程 序兩個層面,本件僅涉及前者而已。就具體層面而言,本件判斷刑事免責之方式,

只是衡量憲法秩序內的權利(統制權)與基本人權(選舉權)而已。③「因為原審 認定的脅迫行為發生在懲戒之前,即使否定刑事免責,看似不能否定統制,但若認 為懲戒免責包含(擔保懲戒免責的)統制免責,作為工會其他政治活動之一環(亦 即政治獻金釀成的紛爭而生的會員懲戒)的刑事免責之準備,從工會內少數者保護 之視角出發,此一特別的構成方式是好的。」④本件儘管是以憲法秩序內的利益衡 量否認刑事免責,但此一框架對於後續的民事判決亦有重大的影響(亦即中里鑛業 所事件)。

第二目 中里鑛業所事件

在三井美唄事件之後,中里鑛業所事件亦涉及非常相似的問題點。儘管此一事 件係涉及除名效力之問題,屬於民事事件,但對於爭點及法律見解之理解,與前述 最高裁判決幾無不同。

本案事實大致如下:工會作成支持特定參議院議員候選人之決議,且該決議明 確指出違反者將被處分。不過,某一會員則支持該候選人以外之其他人,甚至在中 里鑛業所所內的某間店家裡面揭示其所支持的候選人之海報,工會因而以該會員 違反系爭決議為理由,作成除名決議。

對此,最高裁援引了前述三井美唄事件之最高裁判決的要旨,認為「這樣的道 理,不只是工會的統制權與會員的參選自由之間的關係,對於[統制權與]想參選 的會員之政治活動自由之間的關係來說也是妥當的。」本件工會決議「一般、概括

37 園部秀信「労働組合の統制権の行使と刑事免責―懲戒事由が公職選挙の統一候補以外の組合 員の立候補不飜意にあるとき」色川幸太郎ほか編『最高裁労働判例批評(1)』17-21 頁(有 斐閣,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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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限制禁止」支持特定候選人以外之人的相關政治活動,並以該禁止之違反處分會 員,作成處分之決議「超越前述判例所稱工會統制權之界限,應解為無效。」38

在關於統制權行使與民事法上的效力的最高裁裁判中,本件判決是第一件。不 過,基本上本件判決仍是維持(與三井美唄事件之最高裁判決相同的)利益衡量之 立場,同樣係從工會與會員之間的關係為出發點。至於懲戒手續層面等其他問題,

則尚未開啟。39

第三款 統制權根據之檢討 第一目 爭論實益有限

儘管統制權之根據,有相當程度的爭論。但從後期的學說來看,這樣的紛爭實 益極其有限。亦即,若不是在論證上殊途同歸,就是對於具體的個案判斷上並無差 異。

佐藤昭夫認為,團結權說與團體固有權說,僅在論證技術上有差異而已。不論 採取何說,均必須判斷統制權之範圍。從而,認為憲法 21 條與 28 條係統制權的

「重疊根據」。40

島田陽一認為,①不論何說,對於解決具體的問題而言,可說是不影響結論。

此外,②兩說論爭的內容,未必相互對立。再加上,③不論採哪一說,其均肯定工 會比其他團體有必要享有更強的統制力,而這點應該被法所承認。從而,統制權之 根據究竟是憲法 21 條或是憲法 28 條,並不是很重要。41

38 最二小判昭和 44 年(1969)5 月 2 日集民 95 号 257 頁。應注意者,儘管從行文來看未必能做當 然之理解,但從下級審明確指出「一般的包括的禁止之決議在法律上無效,對會員沒有任何拘 束力,因此解釋上,基於違反上開決議之事實作為懲戒事由不被允許,應屬相當」來看,最高 法院應該也是這樣的看法。認為本件最高法院確實也認為政黨支持決議無效者,參照:橫井芳 弘「政党支持決議-中里鉱業所労組事件」別冊ジュリ 45 号 154 頁(1974)。

39 園部秀信「労働組合の懲戒権の行使と民法上の無效―懲戒事由が公職選挙の統一候補以外の 立候補者支持のため組合員のなした選挙活動にあるとき」色川幸太郎ほか編『最高裁労働判 例批評(1)』23-25 頁(有斐閣,1975)。

40 佐藤昭夫「統制権の根拠」『現代労働法講座 第2巻 労働組合』195 頁(総合労働研究所,1980)。

41 島田 170-171 頁。關於純粹團結權說、團體固有權說與折衷的團結權說之間的相互批判之整理,

參照島田 172-1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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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野認為,關於統制權之根據,與其說是兩說(團結權說、團體固有權說)之 對立,毋寧應該看作是「強調問題不同面向之諸說」。「亦即,工會與一般的任意團 體相同,擁有源自於構成員的任意結合之統制權,同時,透過憲法 28 條及勞組法 之特殊法律待遇,統制權在某種層面上被強化,因而在某種層面上被規制。」42

荒木誠之亦認為,即便採取團結權說也無法否定團體固有權說,因此「[兩說]

基本上不是對立的,只有論證上的差異。在這個意義之下,即使以抽象的統制權根 據作為問題,對於與涉及統制權的具體案例之法的解決,沒什麼實益。」43

林迪広雖然認為團結權之內涵包括統制權,且此與一般團體之統制權也有質 的差異,但他確實也明白表示:「從統制權的內容、效果來看,『團體固有權說』也 依照團體之目的、性質等認定統制權程度之不同,工會的話,因為被承認有更強的 統制權,兩說之間可以說是沒有差異。」44

由此可知,在團體固有權說與團結權說的強烈對立之後,學說上普遍認為,關 於統制權根據之論爭,所帶來的實益極其有限。45

第二目 問題層次之混淆與釐清

西谷與橫井、秋田,固然均認為統制權/統制處分原屬事實面的存在,但在討 論法律上的定位之際,西谷明確地將統制處分之法律問題區分成四個層次:適法性、

根據、能否司法審查以及司法審查之介入程度。詳言之,①所謂適法性,是指統制 處分為何原則上被認為合法。具體來說,即原則上不發生名譽毀損、人格權侵害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②所謂根據,類似雇主作成懲戒處分之問題。換言之,

⑴工會與會員具有上下關係,而且⑵此一制裁並非債務不履行,而是維持秩序、規 律所為之私的制裁。在此情形,有牴觸近代法自由、平等原則之嫌疑,因而有釐清 之必要(即會員為何必須接受統制處分之根據)。尤其,此一問題之釐清,與統制

42 菅野 817 頁。

43 荒木誠之・前揭注(20)13 頁。

44 林迪広・前揭注(13)70 頁。

45 近藤昭雄「労働組合の統制機能と少数組合員の権利」日本労働法学會誌 37 号 118-119 頁(1971)

[偏向團結權說,但認為兩說在論理上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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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之有效性及其他法律問題具有直接的關聯性。③能否司法審查,乃程序法的問 題。亦即,統制處分之效力是否屬於法院法第 3 條之「法律上的爭訟」?若否,則 法院並無審查其實體之可能性。④司法審查之介入程度。亦即,若對於前一問題採 取肯定看法,因為法院必須同時考量「團結自治尊重之要求」以及「會員保護之必 要性」,故有此一介入程度之問題。46

西谷此一區分,有助於釐清向來的統制權根據論爭為何在實際面上仍難以解 決問題,於學說史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47。尤其,依照西谷的分析,在向來的統制 權爭論當中,各家說法均未意識到適法性、根據、能否司法審查之間的層次差異,

而企圖以「統制權」之概念一次解決48

第二項 統制權的範圍與界限

如同前述,對於法院在個案中的審查統制處分或其他工會行為之合法性而言,

統制權之根據究竟是團結權或結社自由,答案不論為何,其實對於實際問題之解決 能帶來的幫助極其有限。從而,學說與實務的發展重心開始移往統制權界限之問題。

依其發展情形來看,統制處分之界限問題,係先以事件類型(範圍)作為開展,

其後始有較為一般性、體系性的探討。

第一款 統制權的範圍

依照學說的分析,由於尊重工會自治之要求,關於統制處分之合法性,早期裁 判例乃訴諸於較為抽象的判斷框架或標準49。後來,有關涉及統制權界限問題之案 例,學說則以事件類型為中心加以檢討。由於之後的(一般性、體系性的)學說檢

46 西谷(集團)202-205 頁。

47 島田 205 頁。

48 亦即,若一般性地肯認工會有統制權,則作為該權利行使之處分具有正當性,原則上並不違法。

若處分有權利濫用之紛爭,則符合所謂「法律上之爭訟」而得被審查。參照:西谷(集團)205-206 頁。

49 外尾・前揭注(13)(除名)86, 96-100 頁[團結維持之目的(例如「反工會」);並未顯著地超 過;依社會通念並未逾越(工會自治)界限]。早期的裁判例也是類似的現象,參照:柳川真 佐夫ほか・前揭注(16)160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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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亦係在此一背景之下產生,因此,以下仍須先以較為重要的事件類型為中心,探 討在不同事件類型中所涉及的問題點與考量因素。

第一目 工會的政治活動 一、政治活動的類型

由於工會之統制權乃根源於工會存立之維持,從而工會能否進行政治活動,並 以會員違反工會之相關決定、方針作為統制處分之事由,即成為問題。

籾井常喜將工會的政治活動分為三種 5051:①為了達成工會的本質目的而組 織的、工會運動固有領域的政治鬥爭。這主要是指⑴勞動條件之維持、提升(反對 勞基法修惡、確立基本工資制度、經濟政策之轉換等),以及⑵確保工會存立基盤 本身之政治鬥爭(要求奪回罷工權、要求批准 ILO 第 87 號公約、反對團結權限制 或剝奪之立法等)。②與特殊勞工之生活利益無關的、作為關於全國民政治議題的

籾井常喜將工會的政治活動分為三種 5051:①為了達成工會的本質目的而組 織的、工會運動固有領域的政治鬥爭。這主要是指⑴勞動條件之維持、提升(反對 勞基法修惡、確立基本工資制度、經濟政策之轉換等),以及⑵確保工會存立基盤 本身之政治鬥爭(要求奪回罷工權、要求批准 ILO 第 87 號公約、反對團結權限制 或剝奪之立法等)。②與特殊勞工之生活利益無關的、作為關於全國民政治議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