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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一、 無效說

此說之論理重點為,因為憲法保障會員之政治(信念)自由60,從而此種決議 將因侵害基本權而無效,據此,以該無效決議之違反作為事由的統制處分也會因此 無效61。類似地,也有從合意的觀點出發,認為會員於加入時保留思想、表現自由,

57 安枝英訷・前揭注(23)83-86 頁。關於此種決議之效力,詳見後述(註 64 之段落)。

58 工會作成決議表示對於特定候選人之支持,所產生的問題與特定政黨支持決議完全相同。為求 簡便,以下均僅以特定政黨支持決議作為討論的客體。

59 島田 182 頁。

60 日本國憲法第 11 條:「國民享有的所有基本人權不受妨礙。此一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作為不得 侵害的永久權利,賦予現在及將來的國民。」第 14 條第 1 項:「所有國民在法律之下均為平 等,不因種族、信仰、性別、社會身分或門第,在政治的、經濟的或社會的關係中而有差別。」

第 19 條:「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容侵害。」第 21 條:「集會、結社與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 的表現自由,均受保障。」

61 近藤享一「組合員の政治的自由-関西電力労組権利停止事件」別冊ジュリ 127 頁(1967)。本 多(再檢討(下))8-10, 13 頁[除認為思想、信念自由為人性尊嚴而不可侵犯之外,也認為此種 決議導致工會內部團結之混亂,另外也會有自主性的問題]。久保敬治=下井隆史・前揭注(21)

176-177 頁[久保敬治雖然也贊成事實確認說,但特別強調,工會對於會員進行思想調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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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政治活動之違反不能作為統制處分之事由62。不過,如同後述(註 69 之段落), 也有認為此種決議有效,僅統制處分無效之見解。

(二)事實確認說

儘管在結論上與無效說幾乎相同(即工會不得以會員違反工會作成之政黨支 持決議作為統制處分事由),但論理上,事實確認說則主張這是因為此種決議根本 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①蓼沼謙一認為,不管是對於會員的政治支持自由有不 好的影響,或是對於工會團結的方向有所作用,都是運動論的問題(而非法律論的 問題)63。此外,②安枝認為,除該政黨支持決議明確以違反者將被制裁作為內容,

而應解為無效,否則該決議只是「單純作為事實而存在」而已。因為,若解為有效,

意味著容許法院給予法的評價,可能有過度介入之虞。至於無效說,其背景乃為避 免工會內部之分裂,故而主張此種決議逸脫了工會本來的目的。不過,防止此一逸 脫之最佳方式,不應該是採取無效說,而是委由工會的自我控制。64

較特別者,作為區分支持決議、統制處分而分別探討之見解,③籾井廣泛地肯 定工會的政治活動自由,已如前述,但他認為:⑴關於政黨支持決議本身,在運動 論的層次上儘管是不好的,然而,「至少在法理論上,特定政黨支持決議本身不能 說是違法且無效的,但是這個問題跟能否以該決議為基礎對會員施以統制處分之 問題,兩者是不同次元的問題。」65就此而言,籾井對於政黨支持決議之效力的理 解,應該比較近似事實確認說。儘管如此,⑵以政黨支持決議為基礎做成之統制處

政治信仰自由上是絕對不能被允許的]。山口浩一郎『労働組合法』44-45 頁(有斐閣,1983)

[但認為章程規定僅以特定政黨黨員為會員時,決議仍得有效拘束會員,成為其忠實義務。]。 片岡曻・前揭注(29)87-88, 99-100 頁。

62 荒木誠之・前揭注(20)10 頁(1970)。西谷(勞組)120 頁。

63 蓼沼謙一・(13)222-223 頁。

64 安枝英訷・前揭注(23)81-83 頁。

65 籾井常喜「組合民主主義確立運動の意義と課題」労働法律旬報 1033 号 13 頁(1981)。類似地,

本多在早期似乎也認為「此種決議的法律拘束力不能被否認」,但後期似有改說。關於此一早 期見解,參照:本多淳亮「労働組合の政治活動をめぐる法律問題」季刊労働法 50 号 79 頁

(1963)。關於改說,參照前註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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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其理由則與前述之無效說相似,均係以侵害基本人權為由作為否認統制處分的 效力之理由6667

(三)有效說

採取此說之立場者,基本上係從寬認定符合工會本質的活動。例如,①三島宗 彥認為,支持特定政黨乃至於政策,若符合工會之目的而可被定位為勞工運動之一 環的的時候,「實質上只是工會運動之開展」。68另外,②外尾健一認為,勞工組成 工黨乃至於將利益代表送進國會,早已為各國勞工運動史所示。因此,「工會的目 的中,包含這種意義之下的政治活動」。不過,若積極地要求針對特定候選人支援 活動、政治獻金或禁止支援其他候選人等,原則上因為侵害會員的思想信念自由而 無效。從而,以違反此種決議為由作成的統制處分亦將無效。69

三、政治活動類型區分與政黨支持決議效力之檢討

政黨支持活動與其他政治活動之區別,乃至於哪些政治活動屬於工會得進行 者而享有統制權,如同上述,固然論者有具體地論述應如何區分。不過就結果來說,

對於相同的活動,吾人很可能做出或寬或窄的理解,因此具體適用上仍有難度。從 而政黨支持與其他政治活動之區別,僅為相對的而已。關於政黨支持決議之效力,

有效說也是往限縮決議拘束力的方向解釋,超過該拘束力的部分,因此作成之統制 處分仍屬逾越統制權界限而無效。結論上,有效說與其他說之差異實際上也不大。

70

66 籾井常喜・前揭注(50)43-45 頁。籾井常喜「組合民主主義」法学セミナー增刊総合特集ジュ リズ 6 号 138-139 頁(1978)。籾井常喜・前揭注 13-14 頁。

67 盛誠吾・前揭注(28)194 頁,雖然也認為應區別政黨支持決議本身與強制會員參加/協力,但 並未提及政黨支持決議效力之問題,而僅認為強制會員參加/協力將侵害其政治信念,因而不 被允許。

68 三島宗彦「労働組合と除名の法理」季刊労働法 53 号 149 頁(1964)[另外指出,認為選舉之主 體應為政黨之想法,過於理想,且忽略了日本的現狀。]

69 外尾(團體)182-183 頁。

70 島田 184-187 頁。佐伯静治「政治活動と組合活動-鐘纺西大寺工場労組事件」ジュリ 6 月号 63 頁(1962)[認為學說、實務均肯認有關政治活動的統制,只是具體適用上應採取什麼方法之 問題而已。]近藤昭雄「政治活動と統制権」ジュリ增刊 32 頁(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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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問題點,也會發生在是否及如何區別純粹政治活動與選舉活動。71以前 述最高裁判決為例,在三井美唄事件,依照最高裁的意旨,也只意味著在達成工會 目的之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工會有統制權,且得為政治或社會活動。在中里鑛業 所事件,事實上最高裁也沒有明確地採取上述學說之任一,而是承襲三井美唄事件 之最高裁判例,認為要求會員支持特定政黨,並作成概括禁止其他支持行為之決議,

進而以不服從為由作成除名決議,已逾越統制權之界限72。至於政黨支持決議之效 力,在學說上則眾說紛紜,似乎沒有定論。

第二目 會員的政治活動

由於會員的政治活動自由為其基本人權,因此,如同中里鑛業所事件之最高裁 判決所示,工會不能對會員為一般性的限制。但是,會員的政治活動,若對於工會 固有的目的活動有所阻害或者混亂工會之團結,則成為統制處分的對象。73換句話 說,會員的政治活動本身,作為基本的市民權利,不會成為統制處分的對象;此種 活動若成為統制權發動之原因,乃是由於其違反工會之組織目的、團結而造成混亂

74。類似地,亦有論者指出,全面禁止會員的政治活動這樣的工會決定,固然違反 公序而無效,不過,若會員的政治活動與工會的政治訴求處於對立狀態時,工會能 否施以統制處分,應以「工會的政治要求是否與擁護勞工之連帶生活利益有關」作 為判斷標準75

71 島田 189-191 頁。安枝英訷・前揭注(23)83-86 頁[似認為選舉活動可能與工會之目的、存續 有關,亦可能是非專屬勞工之政治活動,但似未說明將選舉活動獨立於政治活動說明之意義]。 片岡曻「組合活動と政治活動-全駐労大阪地本事件」別冊ジュリ 13 号 125 頁(1967)[勞工 的選舉活動是因公民身分而依法享有之利益,很難說應該以團結權作為特別保護之依據]。

72 林和彦「統制権の限界」ジュリ增刊 28-29 頁(1990)

73 外尾(團體)183 頁。蓼沼謙一・前揭注(13)225 頁[然而,作為工會目的活動的政治活動,

若為「被內部統制權承認的種類」,且工會對於該政治活動「決定行使統制權」,則未與上開原 則矛盾。]。

74 下井隆史=久保敬治・前揭注(21)176-177 頁[久保敬治]。久保敬治・前揭注(22)69 頁。

75 籾井常喜・前揭注(50)50-51 頁。[第 51 頁以下,另有關於會員參與公職選舉的自由、會員在 議會內活動的自由等議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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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違法指令

作為違法指令之典型事例者,例如,①雇主已發動鎖場,工會卻仍要求會員強 行就勞之情形,或者②會員認為系爭罷工在合法性上有疑慮,因而拒絕參與罷工。

此際,與工會政治活動類似,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會員是否仍有遵守該等違法指令 之義務,從而工會得以該義務之違反作為有效發動統制處分之事由?

一、無效說

採取此說之論者,儘管其理由構成或有些許之不同,但中心的論點、思想,均 可化約為「不能要求他人做出違法的行為」,從而以會員不服從違法指令所作成之 統制處分為無效76。另外,也有論者指出,在工會指令是否具有合法性之判斷有困 難的情形下,以統制處分作為強制會員的手段,則屬過度的要求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