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二、 批判內容之問題
作為民主主義的根基,原則上批判、討論之內容不應受到任何的拘束。不過,
若是扭曲事實或虛偽的內容,或基於私人恩怨、惡意所為,或依其情形可被認為具 有利敵行為性者,則屬批判、討論自由之濫用。162
158 外尾(團體)178-179 頁。相同見解,另參照:盛誠吾・前揭注(28)188-189 頁。
159 近藤昭雄・前揭注(83)37 頁。遠藤昇三・前揭注(115)153-154 頁。本多(再檢討(下))7 頁。
160 籾井常喜・前揭注(65)13 頁。
161 遠藤昇三・前揭注(115)153-154 頁[執行過程中,(時間上)在具體行動之後、(空間上)在 雇主面前,不應允許批判、討論]。本多(再檢討(下))7 頁[進入鬥爭階段後的批判,依其情 形可能被評價為具有利敵行為性]。
162 遠藤昇三・前揭注(115)151-152 頁。本多(再檢討(下))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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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目 加入與退出的權利/自由 一、加入
加入工會為一種契約行為,實定法對於此一行為有三個要求:①申請加入者必 須是勞工。此點,從日本國憲法 28 條及勞組法之相關規定,均可得知。②對於勞 工之申請加入,工會不得為差別待遇。這點,乃勞組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章 程記載事項對於禁止差別待遇之要求,前已提及 163。③申請加入者不得有監督勞 工之身分。這個要求屬於工會自主性之層次,在勞組法第 2 條第 1 款有具體明文。
除此之外,工會以產業、職種、技能等級等因素作為會員資格而訂定之章程,基本 上是不受拘束的164。
二、退出
廣義的退出,是指喪失會員地位或基於自己之意思離開工會,因此也包括除名 在內。不過,因為除名在事由上、程序上均具有特殊性,因此通常情形下所指稱的 退出,不包括除名在內。165
循此,所謂的退出,一般來說是指下列兩種情形。①失去會員資格。作為典型 的事例,例如企業工會之會員,因解僱或辭職而喪失勞工身分者。此際,退出工會 是否以通知喪失資格之情事為必要?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認為該會員於不符合 會員資格的同時,當然喪失會員身分。166②任意退出。不論是基於工會作為某種社 團之性質,或者真正加入的意思方有助於團結,總之,退出自由原則上不能被剝奪 或被實質地限制,並無疑問。不過,若僅是手續上的要求,仍被允許 167。除此之
163 參照前註 117。除此之外,參照:片岡曻・前揭注(29)93 頁[以種族、國籍、信念、性別等 理由否認會員資格之章程,由於侵害勞工之團結權或違反公序(平等原則),因此無效。]。
164 有泉亨・前揭注(20)257-260 頁。
165 有泉亨・前揭注(20)256 頁。
166 有泉亨・前揭注(20)264 頁。
167 山口浩一郎・前揭注(61)33 頁。盛誠吾・前揭注(28)164-1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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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若係在不利於工會之時期退出工會者(例如爭議行為進行中),該退出之效力 應被否認168。甚至,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169。
第二款 多數決原理
即使工會中的會員都是自由平等的,符合工會民主的要求,但關於工會總意之 形成,涉及工會內部的營運乃至於對外的活動、抗爭等,仍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工會總意之形成,若能以全體會會員一致的意思為之,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態。
但實際上,姑且不論工會組織是否有擴大,工會會員形成一致的意思,本來就很難 達成。此時,以工會會員的多數決來決定工會的意思,可以說「確實是接近理想的 方法的努力」,工會形成多數決時,假設沒有給予討論的機會,則屬「多數決的濫 用」170。或者也可以說,「統合對少數者權利之尊重,多數決才能圓滑地發揮機能」
171。
基於上述的道理,①工會會員批判的自由之所以被強調,也是因為唯有如此,
會員之間才能充分地討論,從討論的過程中形成「更佳的意思」,作為工會統一的 意思。同時,這樣的工會意思「才能在規範上及實踐上要求會員服從」172。除此之 外,②承認少數派之代表參與工會營運亦有其必要。若少數派參與工會營運一事不 能實現,也要③容認其抵抗的權利,因為「少數派對此展示抵抗,是民主主義的營 運的必然結果」。173
第三款 制裁的公正性與民主性
關於制裁的相關法律問題,在統制權論中已有討論。在此,對於更上位的問題,
遠藤昇三有深刻的分析。遠藤認為,①工會之所以能夠制裁會員,固然是基於團體
168 有泉亨・前揭注(20)264-265 頁。本多(再檢討(上))26 頁。本多(再檢討(下))12 頁。
169 沼田稲次郎『団結権擁護論』232-233 頁(勁草書房,1975)。質疑見解,參照:盛誠吾・前揭 注(28)165 頁[認為得施以統制處分或請求支付會費,但以損害賠償對之追究爭議失敗責任,
有其困難]。
170 沼田(法論),188 頁。
171 本多(再檢討(下))5 頁。
172 遠藤昇三・前揭注(115)151 頁。對於這點(言論自由之保障方能確保民主的工會意思之形成), 學說基本上立場一致,參照:近藤昭雄・前揭注(45)136-137 頁。本多(再檢討(上))20 頁。
173 本多(再檢討(下))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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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質(團結權說、團體固有權說)或工會與會員之合意而來,但這些只是「形式 的根據」而已,本身無法充分地正當化工會的制裁。工會民主主義才是制裁正當性 的「實質的根據」。「工會因為確立工會民主主義,而能令會員服從、要求忠誠,對 於違反統制因此能正當地課與制裁」。②不過在理論上,確立工會民主主義之後,
應該不會有「制裁」之需求才是。對此,遠藤認為需要制裁之情事的發生,「是工 會民主主義確立失敗的證據」。③傳統的惡習,正是將制裁作為多數派壓制少數派 的武器,反而導致工會混亂乃至於分裂。因此,「以更民主的方式施行制裁」,方能 擺脫上開惡習。「現代的工會,應該在確保制裁正當性的努力之上,追求不需要制 裁的營運、工會意思之應有狀態」。174
第四款 其他有關工會內部營運之事項
以上各款為學說討論工會民主主義時,普遍會被提示的項目。不過,關於上開 各款以外的事項,廣義來看,只要與工會的內部營運有關,應該也可以說是與工會 之民主性具有某程度的關聯性。例如,①是否有專屬總會決定之事項?就勞組法而 言,似僅有基金之流用、工會之解散屬於總會專屬事項 175。但是,若考量到勞組 法第 5 條第 2 項各款事項之重要性,應認為該等事項之決定應專屬於總會;對會 員個人之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尤其直接或間接課與法的義務者),也應該 做相同的解讀176。與總會專屬權限有關,②所謂「中間議決機關」,或稱為「次級 議決機關」,是否為大會之代行機關,而被賦予大會之權限?對此,考量到「團體 的意思決定必須統一,最終的意思決定機關只能有一個」,因此在解釋上,大會有
174 遠藤昇三『組合民主主義と法』109-112 頁以下(窓社,1999 年)。
175 勞組法第 9 條:「工會欲以其他目的流用因共濟事業或其他福利事業而特設的基金,應經總會決 議。」第 10 條:「工會因下列事由而解散:一、章程所訂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或構成團 體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決之總會決議。」不過,如果工會章程規定得以理事會或其他機關之決 議作為解散事由,至少文義上並不會牴觸勞組法第 11 條第 2 項。就此而言,解散工會(嚴格 來說)似乎並非專屬於總會決定之事項。
176 恒藤武二・前揭注(146)97 頁[勞組法為了避免規制總會權限,因而設置了欠缺彈性的規定]。 山口浩一郎・前揭注(61)35-36 頁[幹部之選舉/任免、綱領或章程之修改、承認團體協約、
加入/退出上級團體、統制處分]。片岡曻・前揭注(29)87 頁[修改章程、財政、團體協約 之締結/變更/廢止、爭議行為之實施/方法/結束、其他團體之加入/退出、統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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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且最終的決定權限,「中間議決機關,除大會專屬事項外,在章程上被概括委 任大會的權限」。所謂專屬事項,包括幹部之任免、爭議行為之開始與終了、修改 章程、締結團體協約、懲戒等。177③有瑕疵的工會行為(無效的加入、退出或除名), 對於以該行為作為基礎的工會活動(選舉、大會召集與表決等),是否會造成影響?
若後行為造成的影響係屬於內部的(工會組織或其他工會活動),在其瑕疵影響明 確的情形,該等有瑕疵之活動不能被肯認。相反的,若造成的影響是對外的,因為 否認該瑕疵行為將有害於對外的發展,且外部人無法干預工會內部之問題,則以該 瑕疵行為作為基礎的對外行為若亦解為無效,並不妥適。178
第三項 工會民主主義作為法原理的作用
不論認為工會民主主義係自治的前提,抑或是作為確保工會的鬥爭性之必然 手段,工會民主主義作為一種工會內部行為在規範上的最低標準,應無疑問。因此,
若工會之章程規定或決議等行為違反工會民主主義之理念者,在法律上即屬無效
179。
此外,亦有學者主張,對於欠缺民主性之工會,應否認所有「團結權保障的效 果」,包括團體協約或協定效力之否定、統制處分無效、法人格撤銷等。學者認為,
儘管實際判斷上有其困難,但建立具體的基準並非不可能,大致上來說,①掌握多 數的執行部是否有封殺少數派意見、行動?②民主主義是否形骸化?以這兩點為 基本的審查指標。180
177 萩澤清彦・前揭注(152)206-208 頁。類似見解,另有:片岡曻・前揭注(29)88-89 頁。
178 宮島尚史・前揭注(120)244-245 頁。同樣區分對內與對外關係者,另有:萩澤清彦・前揭注
(152)207 頁。
179 濱田富士郎・前揭注(24)50-51 頁。山口浩一郎・前揭注(108)135 頁[違反平等原則、限制 退出自由的章程規定,因違反公序而無效]。
180 本多(再檢討(下))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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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工會民主主義之確保方式 第一款 司法規制說
從前述學說可知,背於工會民主主義之工會行為,原則上即屬無效。從文脈來 看,學說見解應是從司法規制的出發點,展開工會民主主義之相關論述。亦即,透 過將相關理念、具體內涵予以明確化之方式,使得法院較可能於裁判中妥適地判斷 工會內部行為的效力。
這種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企圖以工會民主主義制約工會內部的不當行為之論 述,以本多的說法最為明確。前已論及,本多認為工會的自主與民主是法律相關保 障的前提,因此,關於對外獨立、對內民主之要求,「在判斷與工會組織、營運有
這種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企圖以工會民主主義制約工會內部的不當行為之論 述,以本多的說法最為明確。前已論及,本多認為工會的自主與民主是法律相關保 障的前提,因此,關於對外獨立、對內民主之要求,「在判斷與工會組織、營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