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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二、 退出

廣義的退出,是指喪失會員地位或基於自己之意思離開工會,因此也包括除名 在內。不過,因為除名在事由上、程序上均具有特殊性,因此通常情形下所指稱的 退出,不包括除名在內。165

循此,所謂的退出,一般來說是指下列兩種情形。①失去會員資格。作為典型 的事例,例如企業工會之會員,因解僱或辭職而喪失勞工身分者。此際,退出工會 是否以通知喪失資格之情事為必要?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認為該會員於不符合 會員資格的同時,當然喪失會員身分。166②任意退出。不論是基於工會作為某種社 團之性質,或者真正加入的意思方有助於團結,總之,退出自由原則上不能被剝奪 或被實質地限制,並無疑問。不過,若僅是手續上的要求,仍被允許 167。除此之

163 參照前註 117。除此之外,參照:片岡曻・前揭注(29)93 頁[以種族、國籍、信念、性別等 理由否認會員資格之章程,由於侵害勞工之團結權或違反公序(平等原則),因此無效。]。

164 有泉亨・前揭注(20)257-260 頁。

165 有泉亨・前揭注(20)256 頁。

166 有泉亨・前揭注(20)264 頁。

167 山口浩一郎・前揭注(61)33 頁。盛誠吾・前揭注(28)164-1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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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若係在不利於工會之時期退出工會者(例如爭議行為進行中),該退出之效力 應被否認168。甚至,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169

第二款 多數決原理

即使工會中的會員都是自由平等的,符合工會民主的要求,但關於工會總意之 形成,涉及工會內部的營運乃至於對外的活動、抗爭等,仍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工會總意之形成,若能以全體會會員一致的意思為之,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態。

但實際上,姑且不論工會組織是否有擴大,工會會員形成一致的意思,本來就很難 達成。此時,以工會會員的多數決來決定工會的意思,可以說「確實是接近理想的 方法的努力」,工會形成多數決時,假設沒有給予討論的機會,則屬「多數決的濫 用」170。或者也可以說,「統合對少數者權利之尊重,多數決才能圓滑地發揮機能」

171

基於上述的道理,①工會會員批判的自由之所以被強調,也是因為唯有如此,

會員之間才能充分地討論,從討論的過程中形成「更佳的意思」,作為工會統一的 意思。同時,這樣的工會意思「才能在規範上及實踐上要求會員服從」172。除此之 外,②承認少數派之代表參與工會營運亦有其必要。若少數派參與工會營運一事不 能實現,也要③容認其抵抗的權利,因為「少數派對此展示抵抗,是民主主義的營 運的必然結果」。173

第三款 制裁的公正性與民主性

關於制裁的相關法律問題,在統制權論中已有討論。在此,對於更上位的問題,

遠藤昇三有深刻的分析。遠藤認為,①工會之所以能夠制裁會員,固然是基於團體

168 有泉亨・前揭注(20)264-265 頁。本多(再檢討(上))26 頁。本多(再檢討(下))12 頁。

169 沼田稲次郎『団結権擁護論』232-233 頁(勁草書房,1975)。質疑見解,參照:盛誠吾・前揭 注(28)165 頁[認為得施以統制處分或請求支付會費,但以損害賠償對之追究爭議失敗責任,

有其困難]。

170 沼田(法論),188 頁。

171 本多(再檢討(下))5 頁。

172 遠藤昇三・前揭注(115)151 頁。對於這點(言論自由之保障方能確保民主的工會意思之形成), 學說基本上立場一致,參照:近藤昭雄・前揭注(45)136-137 頁。本多(再檢討(上))20 頁。

173 本多(再檢討(下))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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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質(團結權說、團體固有權說)或工會與會員之合意而來,但這些只是「形式 的根據」而已,本身無法充分地正當化工會的制裁。工會民主主義才是制裁正當性 的「實質的根據」。「工會因為確立工會民主主義,而能令會員服從、要求忠誠,對 於違反統制因此能正當地課與制裁」。②不過在理論上,確立工會民主主義之後,

應該不會有「制裁」之需求才是。對此,遠藤認為需要制裁之情事的發生,「是工 會民主主義確立失敗的證據」。③傳統的惡習,正是將制裁作為多數派壓制少數派 的武器,反而導致工會混亂乃至於分裂。因此,「以更民主的方式施行制裁」,方能 擺脫上開惡習。「現代的工會,應該在確保制裁正當性的努力之上,追求不需要制 裁的營運、工會意思之應有狀態」。174

第四款 其他有關工會內部營運之事項

以上各款為學說討論工會民主主義時,普遍會被提示的項目。不過,關於上開 各款以外的事項,廣義來看,只要與工會的內部營運有關,應該也可以說是與工會 之民主性具有某程度的關聯性。例如,①是否有專屬總會決定之事項?就勞組法而 言,似僅有基金之流用、工會之解散屬於總會專屬事項 175。但是,若考量到勞組 法第 5 條第 2 項各款事項之重要性,應認為該等事項之決定應專屬於總會;對會 員個人之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尤其直接或間接課與法的義務者),也應該 做相同的解讀176。與總會專屬權限有關,②所謂「中間議決機關」,或稱為「次級 議決機關」,是否為大會之代行機關,而被賦予大會之權限?對此,考量到「團體 的意思決定必須統一,最終的意思決定機關只能有一個」,因此在解釋上,大會有

174 遠藤昇三『組合民主主義と法』109-112 頁以下(窓社,1999 年)。

175 勞組法第 9 條:「工會欲以其他目的流用因共濟事業或其他福利事業而特設的基金,應經總會決 議。」第 10 條:「工會因下列事由而解散:一、章程所訂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或構成團 體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決之總會決議。」不過,如果工會章程規定得以理事會或其他機關之決 議作為解散事由,至少文義上並不會牴觸勞組法第 11 條第 2 項。就此而言,解散工會(嚴格 來說)似乎並非專屬於總會決定之事項。

176 恒藤武二・前揭注(146)97 頁[勞組法為了避免規制總會權限,因而設置了欠缺彈性的規定]。 山口浩一郎・前揭注(61)35-36 頁[幹部之選舉/任免、綱領或章程之修改、承認團體協約、

加入/退出上級團體、統制處分]。片岡曻・前揭注(29)87 頁[修改章程、財政、團體協約 之締結/變更/廢止、爭議行為之實施/方法/結束、其他團體之加入/退出、統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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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且最終的決定權限,「中間議決機關,除大會專屬事項外,在章程上被概括委 任大會的權限」。所謂專屬事項,包括幹部之任免、爭議行為之開始與終了、修改 章程、締結團體協約、懲戒等。177③有瑕疵的工會行為(無效的加入、退出或除名), 對於以該行為作為基礎的工會活動(選舉、大會召集與表決等),是否會造成影響?

若後行為造成的影響係屬於內部的(工會組織或其他工會活動),在其瑕疵影響明 確的情形,該等有瑕疵之活動不能被肯認。相反的,若造成的影響是對外的,因為 否認該瑕疵行為將有害於對外的發展,且外部人無法干預工會內部之問題,則以該 瑕疵行為作為基礎的對外行為若亦解為無效,並不妥適。178

第三項 工會民主主義作為法原理的作用

不論認為工會民主主義係自治的前提,抑或是作為確保工會的鬥爭性之必然 手段,工會民主主義作為一種工會內部行為在規範上的最低標準,應無疑問。因此,

若工會之章程規定或決議等行為違反工會民主主義之理念者,在法律上即屬無效

179

此外,亦有學者主張,對於欠缺民主性之工會,應否認所有「團結權保障的效 果」,包括團體協約或協定效力之否定、統制處分無效、法人格撤銷等。學者認為,

儘管實際判斷上有其困難,但建立具體的基準並非不可能,大致上來說,①掌握多 數的執行部是否有封殺少數派意見、行動?②民主主義是否形骸化?以這兩點為 基本的審查指標。180

177 萩澤清彦・前揭注(152)206-208 頁。類似見解,另有:片岡曻・前揭注(29)88-89 頁。

178 宮島尚史・前揭注(120)244-245 頁。同樣區分對內與對外關係者,另有:萩澤清彦・前揭注

(152)207 頁。

179 濱田富士郎・前揭注(24)50-51 頁。山口浩一郎・前揭注(108)135 頁[違反平等原則、限制 退出自由的章程規定,因違反公序而無效]。

180 本多(再檢討(下))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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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工會民主主義之確保方式 第一款 司法規制說

從前述學說可知,背於工會民主主義之工會行為,原則上即屬無效。從文脈來 看,學說見解應是從司法規制的出發點,展開工會民主主義之相關論述。亦即,透 過將相關理念、具體內涵予以明確化之方式,使得法院較可能於裁判中妥適地判斷 工會內部行為的效力。

這種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企圖以工會民主主義制約工會內部的不當行為之論 述,以本多的說法最為明確。前已論及,本多認為工會的自主與民主是法律相關保 障的前提,因此,關於對外獨立、對內民主之要求,「在判斷與工會組織、營運有 關的法律問題時,應盡可能實質地理解其性格,將之導入法解釋或法的判斷,是現 在強烈的要求。」181

第二款 立法規制說

此說的代表,當為濱田富士郎。濱田認為,學說上討論政黨支持決議等問題時,

雖然有意無意地肯定工會民主作為法的要求,但似乎僅止於認為此係單純且合於 常識的要求。換言之,將工會民主主義之要求解讀為團結權內在的事物,而屬事理 之當然。不過,這樣的說明未必清楚,因此,濱田主張,「為了能更實質地說明,

吾人必須知道的是,勞組法在對個人勞工的關係、脈絡中,工會被賦予了什麼樣的 權能、法律地位,其如何形成團結權的實體內容。」182

接下來濱田便指出,工會享有來自憲法或勞組法的特權,以便達成其擁護勞工 利益之使命。然而,作為貫徹使命的代價,「這些規定的存在進一步強化了工會的 規制權能,同時也相應地減損了非會員勞工的自由之實質價值性 183。」從而必須

181 本多(再檢討(上))19 頁。

182 濱田富士郎「組合民主主義と団結自治」日本労働法学会編『現代労働法講座 第2巻 労働組 合』88-89 頁(総合労働研究所,1980 年)。

183 詳言之,①因為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支配介入),非會員之勞工將難以透過自己的能力、技術

183 詳言之,①因為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支配介入),非會員之勞工將難以透過自己的能力、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