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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二、 團體固有權說

對於工會的統制權根據,團結權說乃訴諸工會之特殊性。與此相對,團體固有 權說之核心思想,即是認為統制權並非僅有工會享有,毋寧是團體的本質。

此說的早期代表,當為石井照久16。石井認為,工會的統制,應從「普通的團 體法理」加以理解。詳言之,「普通的結社也有某程度的統制。只不過,相較於普 通結社,基於勞動團體之特殊性格,其對會員之統制力有被強化。」此一特殊性格,

「在對雇主關係中展開集體勞動關係之面向上,最可以被發現。」這是因為勞工是 基於維持、改善勞動條件或其他提升經濟地位之目的而加入工會,因此「團體的統 制,也應該以這點劃定界限。從而對雇主之團體協商、爭議行為,[會員]應服從 工會的統制,乃屬當然。」17

在石井之後,作為團體固有權說之代表者為秋田成就。秋田說的核心在於,認 為此一固有權限乃原始的權力,無待任何之規定。後來,秋田固然有修正其學說,

但基本立場並於重大的改變。18其修正最大的變化,可分為以下幾點觀察。①首先,

秋田從「團體之存續與營運先於實定法而存在」之觀點,認為向來所謂的「統制權」

並非一般法律意義下的權利(Right),而是作為事實的權力(power)。這如同集會、

結社自由在憲法制定以前即已存在,只不過是透過憲法之制定加以確認而已。②隨

上被承認,此事在一般論上難以否定」。參照:外尾(團體)161-163 頁(筑摩書房,1975)

[157 頁「折衷的團結權說」]。

14 石川吉右衛門『労働組合法』101-102 頁(有斐閣,1978 年)。

15 認為此後的濱田、菅野、下井係受此影響並且對此說採取批判之立場者,參照:島田,196-199 頁。

16 在石井之前,此說其實已有跡可循。參照:柳川真佐夫ほか『判例労働法の研究』166-167 頁(労 務行政研究所,1950)[團體為了維持營運,對於違反統制者施以制裁甚至排除於團體之外,

從團體法理來看是必然的結果,法律未特別規定亦無妨。]

17 石井照久『労働法総論』331-332 頁(有斐閣,1957)。石井照久「労働組合-その組織と統制」

萩澤ほか『縂合判例研究叢書労働法(5)』202-204 頁(有斐閣,1959)。

18 關於早期秋田說之整理,參照:島田,164-1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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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時代演進,團體本身受到法的保護,也必須負擔法律責任,因而其行為也被給予 法的評價。③所謂法的根據,一般是指某一行為能否免責,或者是否該當免責的實 定法規抑或其他法源(契約、判例、習慣、法理)。當統制權行使造成利益侵害時,

法院必須先問的是,作為法律判斷的根據之法律關係為何?④從上述可知,不論是 工會或是一般的任意團體,其對構成員之統制權,在憲法制定之前即已(作為一種 事實而)存在。至於行使統制權所生之紛爭要如何在法律上處理,是另一個層面的 問題。就此而言,團體固有權說即與團結權說有所不同。⑤最後,秋田認為「工會 統制權之成立與法律規制的根據,是憲法 21 條之結社自由與憲法 28 條之團結權 保障,這樣的說明在結論上最為適當。」因為⑴如同前述,工會統制權之存在與任 意團體之情形並無不同,而且⑵尤其在 Union Shop 制度之下,工會從自由加入、

退出之任意團體轉變為強制加入的組織,其權力有濫用之虞,再者⑶內部紛爭多涉 及工會的基本方針與思想、信念,有仰賴第三人判斷之必要。19

總而言之,團體固有權說之核心在於,團體為了維持存續與達成目的,本有制 裁其構成員之權限。此一權限之行使,會因團體之性質,在法律上被容許的程度有 寬嚴之別。就此而言,工會作為一種團體,當然享有統制權,至少與團結權無直接 關聯20

第二目 以團體與構成員之合意為出發點的見解

相對於從團體之性格出發,從「會員與工會之間的合意」為出發點的見解(具 體而言,主要是以勞工加入工會之意思與章程之拘束力為中心),有逐漸變多的趨 勢。

久保敬治採「規約準據說」。亦即,工會統制權應以章程為根據。如此一來,

統制權係以會員之意思作為基礎,相較於傳統的團結權說、團體固有權說,對於會

19 秋田(論爭),42-54 頁。

20 有泉亨「組合員の加入・脫退・除名」石井ほか編『労働法大系 1 労働組合』266 頁(有斐閣,

1976 年)。荒木誠之「団結忠誠と組合員の権利」季刊労働法 77 号 12-13 頁(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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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之保障較為周延21。而且,「工會內部統制應以會員的總意為之,是工會自治的 基本要求,若認為會員之合意這樣的契機是擬制的,也有必要納入考量吧。」22

安枝英訷固然肯認以憲法 28 條作為工會統制權之依據,但由於工會活動的多 樣化,以至於某些活動可能「與本來的[對國家或對雇主關係中之團體]目的有相 當的距離」,從而「探求會員加入工會之意思,並以此事具體地劃定工會統制權之 界限,是理想的方法」。透過此種融合團體、契約要素之方式,「統制權所及之範圍 或其界限之劃定就沒那麼重要了」。23

濱田富士郎雖然類似於向來的團結權說,係以憲法第 28 條作為規制工會的根 據,但認為「憲法 28 條…僅止於保障統制權而已,統制權的具體發生根據終究應 認為是工會章程。」其推論,應係以憲法第 28 條、勞組法第 2 條(自主性)為基 礎,認為工會既然是在國家法的委託(國家干涉禁止、勞動條件規制權能)之下自 治,則章程在法律上當然具有拘束力,應屬自明之事。從而,關於工會內部問題,

工會不可能以自治為由不受法院審查,而在進行司法審查時,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工 會之判斷。24

西谷敏雖然亦係以團結權作為統制權之依據,但與向來團結權說論者不一樣 的是,其在問題層次上,明確地區分統制處分「適法性」與「根據/正統性」。依 照西谷的主張,①統制處分之根據必須要從會員本身之「合意」探求。實際上,應 可認為組織或加入團體之意思,包含「為達成團體之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服從團體 之統制,違反之情形則願受處分」之內容。②至於團結權或結社自由,只是「適法 性」之問題而已,不論何者均無法充分地說明為何工會得以(具體地)作成統制處 分。25

21 下井隆史=久保敬治『労働法を学ぶ人のために』174-175 頁[久保敬治](世界思想社,第 2 版,

1976)。

22 久保敬治『労働法』67-68 頁(ミネルヴァ書房,第 5 版,1987)。

23 安枝英訷「労働組合の政治活動と統制権についての一試論」学会誌労働法 47 号 74-76 頁(1976)。

24 濱田富士郎「労働組合內部問題法の基礎理論的考察」久保還暦『労働組合法の理論課題』,38

[註釋 6], 44-46 頁(世界思想社,第 2 版,1982)

25 西谷(集團),213-2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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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地,下井隆史則認為,工會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從會員加入 工會之「契約」加以理解。亦即,除了章程明定之事項外,選舉權、被選舉權、出 席權、服從工會的義務等等,都可以從契約推導出來。因此,統制處分則相當於因 債務不履行(契約義務違反)而生的究責方式。2627

與西谷接近,盛誠吾亦指出,撇除個人的加入而一般性地討論統制權之法律根 據是不妥當的。解釋上,在團體達成目的之範圍內會員必須服從工會,這樣的內容 隱含於會員加入工會的意思當中。此外,「統制權的一般/法形式論上的根據問題,

以及統制權行使之相當性或界限問題,應予以區別,工會統制權之特殊性,在於後 者。亦即,統制權的法形式根據,與其他團體並無區別。」28

片岡曻也強調會員與工會的合意,其理由在於:「在工會活動範圍擴大化的狀 況下,客觀地確定以團結權保障為基礎的工會目的活動之範圍,未必容易。」29

此外,荒木尚志應該也是採合意說。其認為,「既然團體說30是以『退出工會 的自由』為前提,則以加入並留在該團體之意思作為說明是可能的,實際上,往後 的判例也可以為相同之解讀。若然,則從會員之合意探求統制權之根據在理論上是 妥當的,處分事由必須明定於章程也可以被解讀為是這點[合意]的要求。」31與 荒木類似,水町勇一郎亦係以「與會員退會自由相結合的加入工會時之合意」作為 統制權的依據,不過稍有不同的是,其明確地係以工會係「自主的、任意的團體」

以及「規範必要性(應該檢視工會的內部閉鎖性、不透明性)」這兩個面向作為切 入點。32

26 下井隆史「労働組合内部の法律問題(2)―統制処分,組合の組織変動・財産帰属をめぐる諸 問題」法学教室 154 号 76-77 頁(1993)。下井隆史『労使関係法』45 頁(有斐閣,1995)。

27 將統制處分理解為契約責任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並檢討其他之合意說者,參照:三井正信

「統制処分法理の再検討(四・完)」広島法学 21 卷 2 号 108 頁以下(1997)。

28 盛誠吾『労働法総論・労使関係法』183-185 頁(新世社,2000)。

29 片岡曻=村中孝史(補訂)『労働法(1)総論・労働団体法』97 頁[片岡曻](有斐閣,第 4 版,

2007)。

30 此係指團結權說與團體固有權說

31 荒木 592-593 頁。

32 水町勇一郎・前揭注(2)3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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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實務之開展

實務上的統制權論之開展,日本最高裁判所(下稱最高裁)應該亦是以憲法第 28 條之團結權作為工會統制權的根據33。在此,作為第一個最高裁之刑事判例者,

為著名的三井美唄勞組事件。此後,中里鑛業所事件之最高裁民事判例,同樣也承 襲最高裁在三井美唄勞組事件中的判斷架構。以下,將依序介紹這兩個案例的事實 與最高裁裁判。

第一目 三井美唄勞組事件 一、本案事實

三井美唄勞組事件之案例事實,大致上可分為四個部分:①長年以來,三井美 唄炭鑛工會均依一定程序推派「統一候選人」,並進行相關選舉運動,希冀獲取美 唄市市議會議員之席次。所謂統一候選人制度,即是為了避免分散票源,以利於上 開目的之達成。②被害人身為工會會員之一,由於在工會內部的推派程序中被淘汰,

三井美唄勞組事件之案例事實,大致上可分為四個部分:①長年以來,三井美 唄炭鑛工會均依一定程序推派「統一候選人」,並進行相關選舉運動,希冀獲取美 唄市市議會議員之席次。所謂統一候選人制度,即是為了避免分散票源,以利於上 開目的之達成。②被害人身為工會會員之一,由於在工會內部的推派程序中被淘汰,